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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夫妇公司涉嫌传销被查处 一旦发现此举会涉罪!

邓学平 何智娟 个案说法 2022-07-26




邓学平律师

前资深检察官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


何智娟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案情


12月28日晚间,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查证函回复》公开披露,上海达尔威因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销资金被查处,财产保全冻结的资金高达6亿元。29日凌晨TST庭秘密在官微回应称,“上海达尔威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据悉,达尔威公司系“TST庭秘密”运营主体,该公司实控人为林瑞阳张庭夫妇。 


此外,据天眼查App显示,今年7月22日,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向保康县人民法院申请非诉行为保全审查,被申请人为张庭林瑞阳夫妇持股或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的多家公司,包括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胜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最陶然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上海玺阵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 中新经纬注意到,12月24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已经接到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查证函的回复。回复称,根据多起群众举报核查,2021年6月5日,该局对上海达尔威涉嫌传销立案调查,并逐级向上级报备。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到,因上海达尔威利用金融机构转移或隐匿涉传销资金,该局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 


“李旭反传防骗团队”表示,据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透露,此次被冻结的资金高达6亿元(分两次冻结,主体公司3亿元和某代理、团队长冻结3亿元)。 TST庭秘密官网显示,TST庭秘密是上海达尔威旗下品牌,由林瑞阳和张庭于2013年创立,该品牌以化妆品、护肤品为主打品类,并主要通过线上商城庭秘密APP和线下实体店的O2O方式进行产品销售。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淘不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生多项工商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电视剧发行;陶虹退出该公司股东。 


来源:北京商报、中新经纬APP、 金融界网

采访对话


方弘:张庭和林瑞阳涉嫌传销,有没有可能涉嫌犯罪? 何智娟律师:现在我们看到的大多数的案例,公司经营的都是真实的商品,质量不错,销量也不错,也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代理商也是进出自由,消费者也可以退货。但是,公司因为设置了三级以上的代理制度而被认定了传销。这对于企业家来说确实是非常没有安全感。 我们现在适用的是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它把单纯拉人头、收取门槛费,没有实际经营的这种诈骗型的活动规定成了刑法要打击的犯罪活动。如果公司确实是要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而非想要实施诈骗,计酬模式也是以销售商品的业绩作为一个基础来计算,不作为犯罪活动。 所以,我认为传销活动从行政违法到刑事违法的分界线、根本区别是看它是不是一个诈骗行为,有没有骗取财物。这是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最本质的特征。 当然,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这样的观点进行了支持。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也认定骗取财物应当作为定罪的本质特征。 方弘:媒体报道林瑞阳张庭的公司是经营化妆品、护肤品,通过线上商城和线下实体店的方式经营。他们是否被定罪关键就在于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有没有诈骗行为? 何智娟律师:是的。 以林瑞阳张庭公司为例,如果他们经营的化妆品、护肤品存在着质量不好,(化妆品是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一个质量检测的资质的)没有取得资质,它的价格和价值存在着一个很大程度的背离的话,从这些客观表现去分析他们主观上有没有诈骗目的,并且公司可能也会有代理制度,是否要求公司代理要交纳一些其他的费用,比如门槛费、入会费、人头费。给人感觉就不是正儿八经的卖货,商品可能就变成退而求其次的收入来源。 卖货也会有一部分的收入,但是这个占比占到多少?是卖货占到公司的收入多还是靠代理商缴纳的其他费用占公司的收入多?这是审查公司是否构成犯罪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点。 但是,根据我们目前接触到的信息来看,他们的化妆品、护肤品没有被报出有什么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管是实体店还是直播带货或者通过淘宝、京东电商模式销售,感觉它还是面向一线消费者的,目前是没有看到什么问题。 当然,他们具体的代理商制度我们不知情,就不知道有没有存在我刚刚说的那种情况。 方弘:林瑞阳张庭的公司到底是否涉嫌犯罪还是仅是行政意义上的传销?接下来就请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前资深检察官邓学平律师和我们一起来聊一下。 邓学平律师:传销有两个层次,一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它主要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发的《禁止传销条例》。它把传销的行为进行了界定,这是我们国家目前对传销比较权威的界定。它界定的传销有三种行为: 第一种,通过发展下线,以拉人头发展下线,然后下线再去发展下线,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 第二种,通过发展下线,但是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作为计酬和返利的依据。 第三种,以收人头费,比如会员费或者以购买商品和购买服务作为加入资格。 总体而言,上述三种传销形式的外观体现为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有上线有下线,下线的业绩会返利给上线,取决于下线的人数或者下线销售的产品数量,或者下线交的会员费,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等等。这种行为就把它界定为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 刑法上的传销概念比行政法意义上传销的概念要窄,并且在刑法上并不是所有的传销活动的参与人员都要定罪的。它只是对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定罪,普通的参与人员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承担行政责任。如果存在传销行为,还不一定等于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比如,当追究一个人罪名的时候,传销要求有诈骗行为,如夸大产品的性能或者说用一种道具商品即没有使用价值或没有交易价值的商品来做幌子。如果作为一个诚实的消费者是不会买它的,但是作为一个传销活动,实际上是拉人头的行为。 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要有诈骗行为。第二就是在发展下线的时候,有可能有胁迫,引诱等等行为。第三不能是单纯的团队计酬。我们说单纯团队计酬在刑法上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它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但不构成犯罪。 更重要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只要是参与人员都是有责任的,但是在刑法当中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责任,普通的参与人员不一定会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我们从这些信息看,应该是把张庭林瑞阳公司作为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在进行处理。当然,这可能还是刚刚开始,后续怎么进展我们还需要观察。 方弘:您刚才提到的团队计酬就是以下线的营销数量来计算酬劳的方式非常多,我们大家比较了解的安利其实也是这样的。 邓学平律师:这就比较复杂了。按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来看,安利还有其他的一些化妆品、保健品、人寿保险的模式从外观上看,它们都是符合传销的行政法的定义。 但是,因为他们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这个商品是真实的,是有真实的使用价值,有真实的交易价值,在市场上正儿八经的可以合法流通的,而且它是以销售业绩为基础,依据就是只是发展下线,如果下线没有把产品卖出去,没有把保险卖出去,没有把这些化妆品、保健品卖出去,只是发展了很多的人头。这种情况下,是不计酬的,就没有作为一个刑事犯罪来处理。 另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有一个直销条例,安利是拿到了直销牌照的,有些公司可能在直销的过程中打擦边球,处在一种模糊地带。目前,我们国家关于传销和直销在法律适用上可能还有一些模糊空间。 方弘:如果林瑞阳张庭被认定是行政法上的传销的话,他们可能会要承担比较严重的后果吗? 邓学平律师:行政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方弘:很多公司为了创收、鼓励销售,会让每个员工都参与销售当中,采用上级发展下级,下级再往下发展的漠视,如此一来企业涉嫌违法传销的风险就很大? 邓学平律师:我们判断是不是传销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是看它有没有金字塔结构,一层拉一层,发展下线再发展下线,所有的下线的销售业绩都要作为计酬的依据。 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打击有扩大化的趋势,为什么?因为,如果是诈骗性传销,比如夸大产品性能或者找一个道具商品,这个商品是根本没有人愿意卖的比如一瓶酒成本10块钱,售价2000块,这种情况下诈骗性传销是应当入罪的。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纯的团队计酬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只要具备了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特征,都把它扩大打击为刑事犯罪,确实有扩大化趋势。 扩大化趋势的背后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什么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很多执法人员未必能够理解透,未必能够认识准确。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司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有利可图,甚至不排除很多司法机关是趋利执法,为什么? 因为一旦查处一个传销活动犯罪,公司银行上账户上往往都有大量的资金,随时就可以把这些资金给冻结掉,我觉得这一点是要引起我们警惕的。 何智娟律师:我认为刑法上对于传销罪的规定确实是不够明确的。虽然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一个标准是参与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对于组织领导者也有相应的规定。 但实际上,我们在办案的过程当中经常也会碰到办案人员从一个有罪推定的角度来推定其犯罪,比如可能从核查公司纳税情况看,纳的税不够,就认为经营不合法。其不是去调查税,而是用传销罪这样一个口袋罪来套比较方便或者在公司经营模式当中有代理制度,并且代理的提成可能不仅仅是依据销售来提成,还会给一些额外的提成,也会被套上这个罪名。 我们还办理过一起在淮安的传销案,跟林瑞阳的公司是非常像的。它们经营的是同一个行业,产品质量不错,而且也是经过了相关的检测,也有电商和实体销售的模式。但是,最后也被判处有罪了。 其实,对于直销和传销的区别和界限的确不是那么明显。其实,所谓被打入传销的公司也是这样的销售模式。但是,因为它们没有能够拿到直销牌照,就被以传销犯罪来处罚了。 我认为企业必须首先要抓它的核心,它的产品上面把关要非常严格,产品的质量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如果要采取发展代理商的销售模式,就一定要注意你的代理设置不要超过三级!因为一旦设置超过三级以上的代理,就会有被打入传销的风险。 方弘:我们也注意到,陶虹从张庭公司退股了,她的退股会不会让她在这一次的传销查处中免责? 何智娟律师:这要看陶虹在当中起到的作用是什么,而不是以她是否持股或者退股来作为判断标准。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她在这个公司起到的作用是一个组织领导者的作用,那么她可能会构罪。 具体什么叫组织领导者?法律规定了几种情形,比如在这个公司当中是不是起到一个发起策划操纵的作用?有没有起到承担管理协调的职责?是否承担了宣传培训的职责还是比较关键的作用?有上述情形,才能构罪。如果她只是单纯的入股,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结语人民日报发文,有关案件性质、责任认定,还需静等调查结果。相关机构与网络平台需要加强技术甄别,撕开包装马甲,治理各类线上、线下传销活动,重拳出击不能停,深挖细查见成效。繁杂的法律条文确实会让很多企业经营者无暇钻研,但是企业经营一定要避免非法传销。聘请专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才能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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