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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法院贯彻落实“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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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究竟强在哪里?我们先来看看南湖法院的两个被执行人的经历:
案例一
欠了10几万元货款不付
公司老总拒不申报财产被罚款
2018年5月,浙江某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苏州某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彭某拖欠货款235000元,经南湖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苏州某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浙江某薄钢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5000元,分五期支付,若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自愿加付违约金20000元,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彭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被告支付9万元之后,剩余款项一直迟迟未履行。2019年4月,原告向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次日起三天内书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财产情况发生变动的,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补充报告。但被执行人既不主动申报财产,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法院再次通过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短信通知,要求及时申报财产。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始终无动于衷。法院依法作出罚款并拘留15日的决定,由于被执行人彭某下落不明,对她实施网上布控。
迫于执行的强大威慑力,5月6日,被执行人彭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全额履行了付款义务并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分手后仍占用前女友借来的房屋
这个前男友涉嫌拒执被移送公安
白某自2015年起承租了嘉兴市区的一套房屋,2016年11月,白某的同学张某向其借用了该房屋与男友胡某共同居住,一年后张某与胡某终止同居关系并搬离,但是胡某一直占用房屋拒不搬离,白某多次欲收回未果。2018年8月,白某向南湖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胡某应在十五日内腾退房屋。
判决生效后,胡某仍不腾退。无奈之下,今年1月,白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法院向被执行人胡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于4月1日在房屋处张贴腾退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于4月15日前腾退出房屋。执行法官与胡某多次沟通,(对方)仍旧不履行腾退义务。4月22日,法院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同时再次责令其腾退,胡某仍态度蛮横,不同意腾房。4月28日,法院至该房屋处进行腾退,但被执行人仍居住于此拒不腾退。
南湖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某无正当理由占有他人房屋,在法院判决后仍拒不腾退,导致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处力度,南湖法院以胡某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小编带你了解一下
浙江“史上最强强制执行措施”
十•日•罚
▶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不实,应当在查明之日起10日内,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未按要求移交指定的车辆等动产,在10日内予以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拘留决定
三•十•日•追•刑
▶ 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的,执行人员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嘉兴法院始终强调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对规避、拖延、抗拒执行,用足用好信用惩戒、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老赖”们请不要再报任何侥幸心理,
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才是唯一的出路!
执行攻坚
嘉兴法院
在行动
来源丨南湖法院
编辑丨桃渊明
审核丨田舍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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