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条险误真借款,以“假”乱真要不得
“人无信不立”,诉讼更应如此。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某因伪造借条被罚款2000元。
2022年12月,杨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在递交立案材料时,杨某一本正经地向法庭立案人员递上了一张“借条”。
递交完材料以后,杨某满脸轻松地走出了法庭,但回去后的他内心却愈发忐忑,他总觉得自己的行为有失偏颇。
其实杨某在转账交付借款后,一直通过微信向王某催讨欠款。双方之间从未打过借条。担心对方欠钱不还的杨某误以为手上只有握有借条,法院才会立案,这才自作聪明地伪造了借条。
考虑到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同时杨某又能主动交代自己伪造借条的事实,并且经过法官教育后,他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认为杨某存在从轻处罚的理由。鉴于伪造借条的事实已经构成了虚假诉讼的情节,法院决定对杨某罚款2000元并向他当面送达决定书。收到决定书的杨某懊悔不已,诚恳地接受了处罚并表示愿意为自己的糊涂行为“买单”。
目前,该决定已生效,杨某已缴纳罚款。该案经调解最终已经结案,被告王某愿意向原告杨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
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法庭容不得谎言,诉讼更要恪守诚信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某之所以伪造借条,是因为他误以为手上只有拥有借条才能起诉,虽然他主动向法官交代了事情的原委,但他伪造证据的行为仍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不要在法庭上尝试耍“小聪明”,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要学法、知法、守法,在法庭上遵循诚信原则,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十分常见。但因微信尚未全面实名认证,如何证明相应微信号是由借款人本人使用,成为了关键问题。如在借条中直接约定借款人的微信号等方法,即可避免日后因此产生争议。
素材来源:瑞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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