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税收治理模式:国际借鉴与初步构想
陈 艳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伴随着四十年经济高速发展,我国涌现出了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企业。做好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对于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保障组织收入、捍卫国家税收主权、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新一轮税务机构改革中,省、市级税务局新设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体现了优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重要导向,但新的大企业税收治理模式尚在探索之中。
(一)大企业税收法制环境不配套
现行《税收征管法》与当前的税收征管形势、征管工作脱节,难以适应大企业税收管理的需要。省、市级税务局新设立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但尚未获得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执法授权,管理模式、工作流程、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等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在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税收政策的透明性、确定性及涉税争议解决的及时性对于大企业科学决策、稳健经营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大量的涉税文件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印发,变动频繁,需要进行权威解读,而大企业的涉税争议尚无快速、有效的沟通处理机制,常规救济途径因为周期长,不但影响了大企业的资金占用,也加大了大企业的风险成本。然而,“放管服”改革后,能够帮助大企业在事前提高政策确定性的法定手段较少。在税收治理中,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平衡保障机制不足,没有形成推动征管体制和流程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和完善的工作机制,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思维和行政手段研究、解决问题。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欠清晰
一是当前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在现行税务体制中的定位尚不清晰,不同层级之间、大企业税收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缺乏在统一的管理理念指导下的有序分工协作,容易被大企业诟病。二是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与属地征管单位没有直接的管理关系,但风险应对结果由属地征管单位组织入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行刚性。三是由于各省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不同,不同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紧密协作,影响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质效。四是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后,部分市级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同时承担了管户任务,削弱了大企业纳税人对新设立机构的体验感与获得感。五是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与大数据风险分析部门、稽查部门的分工合作不清晰,稽查部门与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联动查办违法大企业的案件较少,震慑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六是专业化涉税中介机构作为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有益补充的积极作用也还有待发掘。
(三)大企业税收征管能力较薄弱
大企业具有跨国、跨界经营的特点,财务核算复杂,信息化水平较高。与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相比,税务部门大企业征管力量明显薄弱,专业力量配备不足且分布不合理,信息管税基础尚待夯实,各单行系统信息共享、第三方涉税信息渠道拓展、跨国涉税信息及时交换、大企业财务报表量化分析等方面障碍较多,影响了税收风险监控平台识别风险的精准度。同时,大企业涉税信息关乎国家政治和经济安全,税务部门面临的保密压力也较大。此外,税务信用的奖惩激励作用也未充分发挥。以福建省为例,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对82家总部在福建的年税收贡献1亿元以上的大企业财务总监开展问卷调查,在大企业自我税收风险评估中,基本没有、有一定风险、不清楚的比例分别为83.33%、7.41%、9.26%,说明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水平存在差异,但税务部门分级分类的管理模式尚未确立,存在“管不了”“管不好”的情况。
(四)大企业税收服务质量待提升
当前,税务部门尚未建立可供税企各层级不见面联系的信息化平台,税收日常管理没有充分考虑大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特点,政策服务的及时性和权威性不够,没有把文化作为千户集团管理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组织千户集团企业之间的交流非常有限,影响了大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对82家大企业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进行的问卷调查中,认为“合法合规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首要因素”的占45.12%;将“打造百年基业作为企业发展首要目标”的占46.34%;“高度重视或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的分别占69.51%、29.27%;“希望与税务机关保持不见面的沟通方式为主”的占45.12%;“希望得到税务机关权威及时有效的最新税收政策服务”的占89.1%。在大企业最关心的事项中,“通过千户集团的交流与分享,扩大视野,启发思维,促进共同提升”的占74.39%。从问卷调查情况看,目前大企业税收服务现状与大企业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尚存差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选择了最有代表性的三个国家—在大企业税收治理方面经验最为丰富的美国、与中国大企业税收管理体制最接近的日本、与中国文化最相近的韩国进行大企业税收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这三个国家在大企业税收治理方面有很多共同点,在管理思路和模式上各有可供借鉴之处:
第一,税收法定是前提。三个国家都较早地对社会机构提供的涉税信息从法律上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共治格局,为信息管税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也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了必要条件。
第二,信息管税是基础。三个国家的税收信息化水平都处于世界前列。例如,美国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局(Large Business and International Division,LB&I)建立了对纳税申报表进行监控的信息平台,根据企业风险高低分配税务资源,将投入产出比作为绩效考核的计量因素。日本建立了共享程度高、数据维护及时的统一征管信息综合管理系统(KSK),为纳税评估奠定了基础。韩国国税厅的信息共享程度在政府部门中居首位,电子发票普及率近100%,国税厅可将涉税数据直推给纳税人,有力促进纳税遵从。
第三,分类管理是关键。三个国家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都具有较强的刚性和震慑作用。例如,美国对个性化服务区分收费服务与不收费服务,较好地解决了个性化服务的资源占用问题,通过遵从合作的方式,对签约企业增加事前和事中的风险控制,减少事后执法检查,有效降低了大企业的风险成本,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大企业实施更强有力的监控和检查。日本国税厅建立了蓝色申报制度,对诚信申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并基于涉税数据信息,将大企业分为税收风险低、存在税收风险和税收风险较高三类,每年对存在税收风险、税收风险较高的企业实施案头审计分析和实施调查。韩国通过模范纳税人评选、诚实申报制度的施行以及设立有奖举报、无限追征追缴欠税、实施“黑名单”制度等做法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奖优罚劣,引导纳税人诚实纳税。
第四,塑造环境是保障。美国的遵从合作理念、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的设计思想、韩国的纳税人诚实推定和感恩文化都为大企业税收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极大地激发了企业内在动力,使诚信纳税的大企业得到全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第五,专业人才是支撑。美国LB&I确定了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的能力,制定培训计划并实施经常性培训,为税务人员提供各种工具,帮助他们胜任工作。LB&I职员中涵盖了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人员,包括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经济师、国际税收专家、行业分析专家、计算机工程师等。日本税收调查人员的配置比例很高,配备比例与大企业的分布情况相匹配,管理非常规范,并注重选择有经验和有技术的专业化人才从事检查工作。韩国对一些重点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除了必须具备税务人员的一般性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一些重要岗位所需要的特殊资质。此外,三国都借助第三方社会化涉税服务机构的力量,有效地缓解了税企资源配置失衡的压力。
(一)与新时代经济特征相适应,确保大企业税收治理模式稳固强大
1.强“三化”。(1)法治化。一是要尽快修订《税收征管法》,以清晰的税收管理理念统领机构、制度、信息化、资源配置等事项,形成管理的耦合效应,满足大企业对税收政策和制度的确定性、统一性、公平性、透明性和税收服务专属性的要求,增强税收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二是要确立分级分类、平行治理、遵从合作等管理思想,赋予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相应的执法资格和执法权力,使其有充足的政策性工具实现对大企业有效的遵从引导和监管。三是要优化法律救济,实现涉税信息共享与交换立法,明确第三方涉税中介的法律地位和权力。(2)透明化。一是要大力推进政策透明、信息透明、执法透明,提升大企业对税收风险的评估和防控能力,使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得到更有效发挥。二是要强化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的权威性,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力量统一确定宣传口径、制作宣传手册并向大企业直推,同时,各省级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下要积极应对大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确保全国答复口径统一。三是要加快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现行金税三期系统按照大数据思维进行流程再造和功能整合,对大企业税收工作实行痕迹管理,强化检查监督。(3)便利化。一是要实行“白名单”制度,为合规经营、信用良好的大企业提供绿色通道,并开放和共享更多涉税信息。二是要将自贸区税收服务与管理试点措施同步应用于信用条件好的大企业。三是要按需求分类建立见面或不见面的差异化联络方式,对需要提供不见面服务的纳税人,依托社交媒体,为大企业提供点单式税收服务,实现“只服务不见面,无需求不打扰”。
2.促共治。(1)加强税务部门分工协作。一是要建立税务系统不同层级、不同单位、不同职能部门的联动协作关系,使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力出一孔、精准制导,正确释放税务部门的管理意图,引导大企业与税务部门相向而行,有效控制风险。二是要以千户集团企业为样本,实时、全面地观测和分析微观经济运行情况,预判宏观经济走向,为各级政府领导决策服务。(2)加强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合作。税务部门要充分借助涉税中介的专业化优势,通过购买服务,为大企业提供持续更新的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一带一路”税收信息资讯服务、分行业的税收风险指引等有关资料,探索与具有一定资质的涉税中介合作共建税收风险分析平台、联合开展政策调研、授权开展特殊事项审查等更多领域,提升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的专业化水平。(3)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一是在新税收征管形势下,税务部门要通过加强与财政部门、金融机构、商务部门、政务中心等单位的信息交换,提升信息管税能力。二是要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出台具体激励措施,增强守法大企业的获得感和荣誉感,引导大企业更好地遵从税法。三是要与发展改革委等政府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媒体合作,深化税务信用联合惩戒应用,加大正反两方面的激励力度。
3.深合作。(1)加强协作。一是要广泛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承担国际责任和履行国际义务。二是要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论坛和协作机制,平衡各国税收权益,以良好的税收秩序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经贸合作、发展共赢保驾护航。(2)提供支持。税务部门要适应经济发展新趋势,构建与“引进来”“走出去”的大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高度接轨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制,支持不同行业、不同属性、不同国别的大企业合规经营,为“引进来”企业更好地适应国内的税收环境、为“走出去”企业更好地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3)维护主权。税务部门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税收征管数据情报交换,实施更大范围的信息管税,使跨国经营的大企业更加重视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前移税收风险控制环节,降低涉税风险的出现概率,对出现国际税收争议纠纷的大企业,及时介入,提供帮助,维护国家税收主权,支持大企业集中精力聚焦主业、深耕市场、加快发展。
(二)与税收现代化体系相协同,确保大企业税收治理模式严密科学
1.构建统一逻辑架构上的管理模式。对税务系统的运行模式进行统一逻辑设计,在此基础上明确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与其他税务机构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良性互动的组织关系,使税收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一是分类管理。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大企业;另一类是小企业及其他纳税人和缴费人。分类管理的目的是实现专业化经济,因此,需要合理设定大企业范围。建议考虑两个因素:现有的征管模式难以管理的企业,如经营业务复杂,跨区域经营征管信息不对称等;其他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的企业,比如因营业收入和税收规模较大,当地政府保护主义倾向突出的大企业。具体地,将税收收入作为第一维度,确保税收收入的集中度;其他因素作为第二维度,反映专业化管理的挖潜空间。二是分层管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的税收管理区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由属地税务机关负责日常管理服务。第二个层次由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相关业务部门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业化管理;由大数据风险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对其他企业及个人的风险管理和针对所有纳税人的普遍性税收服务。第三个层次由稽查部门负责高风险纳税人管理。将税务信用作为税收共治的重要抓手,由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部门和纳税服务部门分别负责两类对象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三是分级管理。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设区市局、县局四个层级进行职责划分。具体地,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负责年税收贡献为3 亿元以上或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的跨省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省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负责年税收贡献为1亿元~3亿元(不含)的大企业集团或营业收入在10亿元~20亿元(不含)的跨省、跨设区市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设区市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局负责跨省、跨设区市经营的、年税收贡献在1 000万元~1亿元(不含)或者营业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不含)的大企业集团;县局负责属地征管和风险应对工作。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管辖划分按照税务机关行政管辖权划分。
2.构建统一理念指引下的集成系统。建议将税务机关定义为“引导、帮助、督促纳税人诚信纳税、提升纳税人纳税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的机构”,以此指导各项税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并且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应当在统一税收管理理念的指导下良性互动、形成合力。(1)建立模式。将大企业的遵从意愿作为对其实施分类管理的分界点。在普遍性的税收服务的基础上,对遵从意愿强、风控条件好的大企业更大程度上实现管理的“放”,减轻大企业制度性成本;对遵从意愿较强,但尚在完善风控体系的大企业,强化有针对性的“服”;对遵从意愿弱的大企业,强化“管”。(2)扁平管理。一是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建议将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职能和国际税收管理职能归并,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相应司(分局)分别更名为“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司”“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大企业税务机构”),负责大企业集团的分户风险管理、个性化服务、税收经济分析、反避税工作,实行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二是可实行差异化的总对总服务,各分支机构的户籍税收管理由大企业选择全部或部分在总部实现,建立跨省总部企业财源分享机制,降低大企业的遵从成本。三是建立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总对总”兜底机制。大企业的涉税诉求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解决的,可以按照管辖范围向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司或大企业税务机构提出请求,由其进行内部协调,统一答复。四是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设区市局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复杂事项协调机制和跨区域重大事项协调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收政策执行的统一性、确定性和时效性。(3)平台支撑。一是要加快构建税企互动平台、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平台和大企业税收工作平台建设。具体地,税企互动平台兼具税收服务与管理双重功能,大企业税务机构对不同的大企业实行标签化、网格化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时效性和精准度,通过数据留痕,为优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提供大数据信息。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平台,以企业集团为单位,加载金税三期系统涉税数据信息、企业财报信息及第三方共享信息,通过指标模型实现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的识别、预警、分类、应对。在大企业税收治理运行模式之上,建立大企业税收工作平台,通过授权赋予设区市局部分省局权限,赋予省局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权限,打破区域和层级组建专家团队和行业管理队伍,实现人力资源最优配置,提升管理效率。
3.构建统一管理闭环中的校正机制。在现代化的税收管理体系中,要充分发挥大企业税务机构的改革先导作用,充分借鉴大企业税收管理专业化和信息化的经验,充分发掘第三方力量在税收管理中的价值,积极构建税收政策管理反馈机制、重大涉税争议事项快速协调机制和纳税人纠错激励机制,推动税收管理体制自我完善、有序循环、良性运转。(1)税收政策管理反馈机制。大企业税务机构与大数据风险管理部门是税务机关的风险识别和排查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微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税收政策、征管体制和信息化管理中一些值得注意的情况。同时,大企业经营业务复杂,成员企业分布广泛,更容易通过横、纵向比较发现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两个渠道解决,即一部分问题通过大企业重大复杂涉税协调机制解决,解决方案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以确保日后其他企业类似问题得到相同处理,实现税收管理的公平;另一部分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法律、调整政策或者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予以解决,这部分问题要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这将推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有利于构建更科学、更高效、更具调控能力的税收政策体系和征管体系。(2)重大涉税争议事项快速协调机制。一是对大企业的涉税争议,要提供调解和仲裁的快速通道,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省局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系统外具有较强公信力的权威学者、专家担任主任,委员会设立专家库,由从全国择优遴选的100名律师、100名注册会计师、100名税务师、100名税务专家、100名教授学者组成。二是专家委员会对税企争议案例要实行匿名审查,从专家资源库中随机选出5位专家学者,集体审议后形成调解或仲裁意见,形成的调解或仲裁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税务机关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服从调解意见和仲裁决定;大企业纳税人如不服调解或仲裁决定,可以复议或上诉,但不得对该调解或仲裁决定复议或提起上诉。三是每例经集体审议的涉税争议案例均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激励各位参审专家尽职履责、公正处理。(3)大企业纠错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大企业集团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纠错,强化集团总部对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支持大企业逐步实现总部集中财务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和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具体地,对大企业在集团内自行发现涉税事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并补缴税款;大企业针对成员企业出现的信用损失要出台管理制度或措施;大企业针对税收政策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税收风险管理建议并被采纳等做法要给予信用积分奖励;对一些税收政策不确定事项要实行诚信报告免责制度。
(三)与大企业形成良性遵从合作关系,确保大企业税收治理模式优质便捷
1.打造税企遵从合作的底层文化系统。(1)文化引导。一是要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税收感恩文化,倡导崇尚诚信、纳税光荣的社会氛围,鼓励大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当好诚信标杆。二是要从社会贡献大、税收收入多、个人形象好的企业家中评选“模范纳税人”,“模范纳税人”享受诚信激励联盟企业无偿提供的VIP资格等资源和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场所VIP贵宾资格等待遇,并得到各类媒体的正面宣传,使被表彰的企业家体验到纳税荣誉感和信用加分值,进一步激发企业家的带头守法意识,发挥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使守法诚信观念深入人心。三是积极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志愿参与诚信激励联盟,获得更多的与大企业家接触和被社会关注的机会,使企业发展得到正向引导,实现诚信社会建设的良性循环和各方共赢。(2)文化交流。文化是一个组织的底层操作系统,对组织的发展具有深远、稳定的影响,其隐性的文化特质通常以显性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团队素质、经营业绩来体现。对企业的经营特点和文化的把握,有助于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走势。发展良好的大企业通常都有优质的企业文化支撑,税务部门要在大企业集团中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使企业集团之间相互启发思维、取长补短、择善而从。同时,还要注重从企业文化中提取诚信文化因子,作为税企合作的基础,形成税企互信关系的源头。(3)文化管理。一是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文化特点和纳税信用等级,考察企业文化落地转化为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的问卷调查结果,具有完善的文化体系、聚焦打造百年常青基业、认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首要因素是合规经营”的大企业在税法遵从方面有更明确的意愿、更积极的行动。对此类企业,可加强税企互动合作,加大平行治理的深度和力度,发挥它们行业标杆的作用;对没有形成文化影响力,但有较好的纳税信用,并愿意与税务机关合作的大企业,要充分发挥文化交流平台的积极作用,强化先进企业文化的引导力和趋同力,强化税法遵从的正面激励;对没有明确的企业文化、税企合作意识较差及税收风控、信用等级落后的企业,以事后的风险监督为主。
2.建立税企遵从合作的信用管理机制。(1)完善信用体系。一是要根据大企业的集团特征、经营方式、税收管理模式来构建具有引导力和震慑力的纳税信用体系。在信用指标的设计上,要按照普遍性原则,坚持奖和罚两个方向:对符合税收管理方向的,有利于促进大企业风险自控,如聘用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年度税务审计等做法给予信用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遵从承诺的行为给予信用扣分。二是要注意奖罚均衡、过罚相当,使纳税信用等级管理进一步增强其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措施的效果,成为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底线和保障。(2)实行动态管理。一是要改变过去按年度评选纳税信用等级的做法,对大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滚动计分,与奖惩制度挂钩。这样,既可以激励大企业自我纠错、减少信用损失,又降低了大企业的税收成本。二是将大企业集团总部与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例如51%以上控股,下同)的信用等级进行捆绑管理,允许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享受母公司的纳税信用待遇,大企业集团总部的信用等级与成员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相关,也可督促大企业自觉加强对集团成员企业的信用管理。三是大企业税务机构根据大企业的需求,将影响企业信用的信息及时推送给企业,使大企业与税务机关形成信用管理合力。(3)强化联合奖惩。一是对于纳税信用好的企业,除了可以参加“模范纳税人”等评选,进行社会正面宣传外,税务机关还将根据大企业的纳税信用动态信息,对大企业税收风险程度进行画像,将信息化平台监测的涉税风险点直接推送给低风险企业自行纠错。二是税务稽查部门要减少对低风险大企业的税务检查的频次,以案头检查为主。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等级在税收管理中的增值效应,拓宽社会联合惩戒面,使失信大企业在行业内商誉受损,在重大项目申报、银行贷款、拍卖土地、开具发票方面受到限制,使企业家个人信用、子女教育、出行出国、使用公共设施受到影响,增加违反税法的心理成本,引导大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遵从合作。
3.平衡税企遵从合作的税收法律关系。(1)建立契约关系,提升合作紧密度。对于税收遵从意识强、愿意与税务机关开展遵从合作的大企业,通过税企建立契约关系,进一步强化双方的税收权利和义务:大企业进一步加大涉税信息透明度和外部机构监督力度,如重大涉税事项发生时报告,聘请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进行税务审计,等等;作为对价,签约大企业也将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更多确定性服务措施,如事先裁定、事前审批、税收体检、定点联系人制度等,使签约双方实现降成本、提效率的目的。(2)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税法遵从度。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细化大企业税收管理全流程,实现过程留痕、风险可控,确保大企业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安全。二是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思路和要求,对纳税信用好的大企业提升柔性管理的水平;对税收风险程度高的大企业提升透明管理的水平,通过统一、确定、规范、公正执法,减少大企业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强大企业的税法遵从度。(3)强化权益保护,提升纳税满意度。以服务实现管理的大企业税收治理模式,将替代过去以组织收入任务为导向的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模式,使大企业的涉税风险及时发现、及早排查,避免承担更多损失。一是要充分尊重大企业的合法权益,通过税企信息互动平台,及时回应纳税人涉税诉求,并逐项进行满意度测评,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作为税务机关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要通过建立税企高层对话关系、设立第三方专家委员会、完善行政复议、诉讼制度等方式,保障大企业纳税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19年第8期。)
30 August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