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研究
作者:
徐建斌(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彭瑞娟(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
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也是新旧动能转化的重要推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也强调,数字经济发展速度之快、辐射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前所未有,正在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于2021年12月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该规划明确指出,我国数字经济还面临着“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与挑战。可见,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是提升数字经济竞争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的关键。
内生经济增长理论认为,研发投入对技术创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Romer,1990),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环节。然而,研发投入活动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与研发投入不足的问题(Arrow,1962;Bloom 等,2019)。此外,与一般经济形态相比,数字经济的共享性及公益性特征更加明显,因而会极大地抑制数字经济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张森 等,2020)。由此可见,由于市场失灵问题的存在,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作为政府激励企业创新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够有效降低研发成本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因而在实践中被各国广泛采用。
近年来,数字经济发展迅速并引发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然而,既有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数字经济的规模测算、激励效应及其对税收制度的冲击挑战等方面(许宪春 等,2020;赵涛 等,2020;王卫军 等,2020),而关于促进数字经济企业创新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明显不足。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文献,目前仅有少数学者对此进行了一定研究。例如,沈思 等(2021)以2017—2020年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为研究样本,研究发现,减税降费政策显著激励了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然而,该文献仅以深圳市数字经济企业作为研究对象,研究样本缺乏代表性。
有鉴于此,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界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以2012—2020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探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影响的异质性,试图为新时期激励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提供理论参考与经验证据。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2012—2020年中国A股上市数字经济企业。相关原始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中国经济金融研究数据库(CSMAR)与万德(Wind)数据库。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将样本截取为2012年以后的数据,主要原因在于,2012年以前的上市公司研发支出数据存在披露不完全的问题(龙小宁 等,2018)。
为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符合数字经济产业特征的和以提供数字产品(货物或服务)为目的的相关行业类别活动进行分类,并于2021年5月公布了《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根据该统计分类,数字经济产业范围确定为5个大类:01数字产品制造业、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其中,01—04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具体而言,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4个大类行业。鉴于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重要性及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以归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具体研究对象。
按照研究惯例,本文剔除ST类企业等异常样本并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和99%百分位的缩尾处理。最终,本研究共计获得包含736家企业的3 325个有效样本。
(二)变量定义与描述
1.企业研发投入。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与完整性,并借鉴既有文献(刘诗源 等,2020)的做法,本文以企业研发强度衡量企业研发投入,即以企业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衡量企业研发投入水平。
2.企业所得税优惠。在我国采取的各种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主体(李为人 等,2019)。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激励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归纳起来,激励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等普惠性政策。例如,制造业数字经济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又如,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数字经济企业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针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优惠政策。例如,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尽管针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形式多种多样,但其综合体现为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的降低(杨国超 等,2017)。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与实际税负率之差衡量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实际税负率=应缴所得税费用÷(税前利润总额-递延所得税费用÷法定税率)。
3.控制变量。为减轻因遗漏变量而导致的估计偏差,本文参照既有研究(冯根福 等,2021)的做法,在回归方程中控制了一系列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特征变量。其中:企业规模以企业总资产衡量,并取对数;企业年龄以发生年度与企业成立日期之差衡量,并取对数;根据实际控制人的性质,将所有权性质定义为国有与非国有;资产负债率以期末总负债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衡量;流动资产比率与固定资产比率分别以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衡量;资产收益率以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例衡量;企业价值以股票市值占总资产的比例衡量;企业成长以营业收入增长率衡量;股权集中度以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衡量;独立董事比例以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人数的比例衡量;薪酬激励以管理层持股比例衡量;行业竞争度以行业赫芬达指数衡量。
4.变量描述。表1(略)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显示,在本研究样本中,企业研发强度的均值为0.088,最大值与最小值分别为0.263与0;企业所得税优惠均值为0.136,最大值与最小值分别为0.249与0。其他变量的具体描述性统计信息如表1(略)所示。
(三)计量模型与实证方法
为定量考察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本文采用如下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其中:i和t分别表示企业个体和年份;被解释变量Y表示企业研发投入指标;解释变量taxprefer表示企业所得税优惠指标;X表示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的控制变量矩阵;ψ表示企业个体固定效应;π表示年份固定效应,以控制不随企业变化的共同宏观经济冲击等;ε表示随机干扰项。
(一)基准回归结果
利用前文设定的计量模型,借助STATA统计软件,我们对模型进行了参数估计,相关基准回归结果见表2(略)。其中,列(1)—列(6)为不同控制变量情形下的回归结果。
表2(略)的回归结果显示,在不同的估计方程中,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估计系数始终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强度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以列(6)为例,在控制了固定效应与年份效应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估计系数为0.053。这说明,平均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每提高1个单位,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强度将提高5.3%。这意味着,我国当前以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了重要的激励作用。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降低研发成本,矫正了研发投入活动的正外部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纠正了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市场失灵。
(二)异质性分析
上述基准回归主要分析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平均激励效应。然而,如前文所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包括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四个大类行业。而不同行业企业的特点不同,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从而导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可能有所不同。为验证该异质效应,本文进一步开展了分行业的回归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的样本量较少,本文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将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与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组合为信息传输业。最终,本文将研究样本划分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三个大类行业。
分行业的回归结果由表3(略)给出,其中,列(1)—列(3)分别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样本的回归结果。
表3(略)的分行业回归结果显示,企业所得税优惠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研发强度的影响最大,其次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而对信息传输业企业研发强度的影响为负且不显著。本文认为,不同行业所呈现出的异质效应主要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计密切相关。当前,我国激励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为对高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率和税基优惠。在这种税制下,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为敏感,因而效应也最为显著。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归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基于上市公司数据和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实证分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研究结果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著激励了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税收优惠力度每提高1个单位,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强度将提高5.3%。此外,相对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业企业而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更为显著。
(二)对策建议
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为不断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竞争力与影响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应当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部署,聚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促进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税收优惠的力度越大,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多。研发投入是数字经济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激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可以对数字经济企业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成本,更大程度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新激励效应。具体而言,本文建议将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目前的100%提升至150%~200%,进一步激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数字经济企业创新发展。
2.完善针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仍面临着“产业基础薄弱,关键核心技术存在短板,原始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亟需加强”等诸多挑战。而作为一种技术密集型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创新发展,尤其是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需要大量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因此,为补齐短板,强化该产业创新发展能力,应当进一步完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新激励效应。具体而言,在激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人力资本投入方面,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尚有较大改进空间。其一,进一步加大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力度。例如,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比例由现行的8%提高至16%,以激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促进该行业人力资本的形成与发展。其二,进一步扩大符合条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范围。当前,我国对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准予单独核算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考虑到职工培训基地建设是职工培训的必要前提,所以可以考虑将符合条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培训基地建设费用纳入职工培训费用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以满足职工培训的需要。
3.扩大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覆盖范围。本文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以低税率等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显著促进了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这说明当前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有效激励了数字经济企业的研发投入。为顺利实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的“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数字化创新引领发展能力大幅提升”等发展目标,需要进一步扩大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覆盖范围,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以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激励效应。具体而言,本文建议将针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数字经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15%)扩围至所有归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换言之,对所有归入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实施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加大力度激励数字经济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提升数字经济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7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徐建斌,彭瑞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数字经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22(7):7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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