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认同与税收遵从意愿
作者:
李 文(山东大学经济学院)
税收遵从对于经济社会而言至关重要,较高的税收遵从水平是获取必要的财政收入、实现税收政策的调控目标,同时将税收征管成本控制在适当水平的必要条件。影响税收遵从的因素众多,如税负水平、税务稽查概率、对逃税处罚的严厉程度、税收道德(Allingham 等,1972;Yitzhaki,1974;Alm 等,1992;Alm,2019;谷成,2012),公共品供给的公平和效率、纳税人权利保障情况、纳税服务状况(Alm 等,1993;廖晓慧 等,2015;王玮,2008;何晴 等,2019),认知偏差、框架效应、心理账户、参照依赖等有限理性因素(储德银 等,2016;李文,2021),等等。上述因素确实会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意愿构成影响,但本文拟讨论这些因素之外的另一个可能显著影响税收遵从意愿的因素:纳税人的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
每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之中,其会基于各种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国籍、职业、收入来源和水平等,被归类入不同的社会群体,而社会认同就产生于社会分类之上。社会认同是与个人认同(personal identity)相对的一个概念。个人认同是依据个人独有的特性而定义的自我,而社会认同则与个人所归属的社会群体成员身份相联,社会分类、群体评价以及群体成员身份对自我概念的价值共同构成了个体的社会认同。个人认同与社会认同共同构成了个体的自我概念。换言之,社会中的个体不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其还往往认同自身是某个社会群体的成员。而具有社会认同的个体的态度和决策与独立个体的态度和决策会产生差异,即人们往往不是以独立个体的身份行事,而是以群体成员的身份行事。社会认同在现实中的影响广泛,家国情怀、集体荣誉感、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均与其密切相关。在个体的税收遵从意愿方面,社会认同的作用不可忽视。
(一)社会认同的形成机制
社会认同存在的最根本原因是个体的有限理性。在现实世界中,首先,个体无法获得完全信息,且信息的搜寻和理解加工需要成本;其次,个体不具有完美的决策能力,无法瞬间作出正确决策,且作出精细的决策也需要成本;最后,个体是有道德和情感的,追求公平与互惠,并注重人际比较。这种状况导致个体在面对纷繁复杂的现实世界时,往往会自然而然地采用某种方式简化现实世界,以能够更容易地作出决策,给包括自身在内的人们进行归类就是其中之一。这种归类就导致了各类社会群体的产生。人们倾向于根据社会群体成员的身份来定义自己,最终形成了与某个社会群体成员身份相联的个体的社会认同。
不同线索的凸显会激活不同的社会认同。如前所述,个体会基于众多的特征同时属于不同的社会群体,如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中国人、女性、工薪阶层、中等收入者、某单位的员工、纳税人、流行音乐爱好者等,即其可以具有多种社会认同。但在某种特定的情景下,个体所意识到的社会认同不同。比如:当关于收入水平的线索凸显时,个体更容易意识到自己的中等收入者身份;当线索涉及国家之间的竞争(如国家之间的体育赛事)时,个体更容易意识到自己的中国人身份。换言之,对于同一个人而言,外部凸显线索的变化能够激活其不同的社会认同,进而改变其基于社会认同而形成的态度和行为。
(二)社会认同对个体意愿的影响
社会认同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影响个体意愿:一是对社会分类的感知会引发群体间偏见;二是社会认同会加剧个体对群体利益冲突的感知。
1.对社会分类的感知引发群体间偏见。Tajfel(1970)发现,将人们随机分为两组,在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前提下,仅仅是意识到自身与他人分属于不同的群体,也会对个人的态度造成显著影响。具体而言,当个体感知到自身属于某个群体,形成社会认同时,就会产生内群体(其自身归属的群体)和外群体(其自身归属群体之外的群体)的意识,内群体成为“我们”,而外群体则成为“他们”,并进而形成群体间偏见(intergroup bias)。群体间偏见往往表现为内群体偏袒(ingroup favoritism)和外群体贬损(outgroup derogation),其一般具有如下倾向。
首先,对内群体给予更加积极的评价,并在资源分配上偏袒内群体。个体会强调内群体成员之间的相似性和内外群体之间的差异,以更加明确地区分内群体和外群体,在此基础上,给予内群体更加积极的评价,并从善意的视角解释内群体成员的行为,体现出较为明显的群体服务偏差(group-serving bias)。而对于外群体,则往往产生莫名的偏见和敌视,倾向于基于个别负面事例对外群体进行过度概括,如仅仅因为某个外群体成员的不良行为就简单地将该不良行为上升为外群体的典型特征,从而形成对外群体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贬低外群体及其成员。当个体具有资源分配权时,则倾向于违背公平原则,分配给内群体成员较外群体成员更多的资源。
其次,更容易被内群体成员说服。个体在决定是否接受别人的观点时,观点本身固然重要,但发布观点的主体也很重要。相对于外群体成员,个体更容易被内群体成员说服,即使该内群体成员的观点与外群体成员相同(Wiegman,1985),因为人们会感觉内群体成员的观点具有更高的可信性。此外,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现象的存在使得群体讨论能够强化群体成员的最初意向。尤其在当前的网络时代,各类网络论坛的存在使得群体的形成和交流跨越了空间的隔离,而推送算法又不断将特征和观点类似的人们召集在一起,这种状况进一步增强了群体极化效应,使得内群体成员的观点更为接近,且立场更为坚定。
最后,愿意为群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当社会认同程度较高或社会认同与个人认同相融合时,个体会在内群体范围内发挥利他主义精神,为了群体的整体利益或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即放弃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转而追求群体利益最大化。一般而言,当内群体相对外群体地位较低时,个体更容易产生群体间偏见(Ellemers 等,1997)。
2.社会认同加剧个体对群体利益冲突的感知。在现实世界中,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比比皆是,在社会认同理论出现之前,现实群体冲突理论(realistic group conflict theory)指出,为了稀缺资源而发生的竞争是群体间歧视和偏见的重要原因(Sherif,1967)。如前所述,即使没有利益冲突,仅仅意识到社会分类就能够产生群体间偏见,而当存在群体间竞争时,社会认同会加剧个体对群体利益冲突的感知程度(Ashforth 等,1989)。换言之,社会认同能够放大由于群体间的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相互偏见和敌意,从而影响具有社会认同的个体的态度。
总之,社会认同对个体意愿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即使没有任何利益冲突,仅仅是意识到社会分类,个体就会产生群体间偏见;其二,在存在群体间竞争的现实世界,社会认同会加剧个体对群体利益冲突的感知,从而放大群体间偏见。这使得作为某个社会群体成员并具有社会认同的个体,其意愿和决策与独立个体可能存在较大不同。
但是,个体被激活的社会认同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个体同时属于多个社会群体,其在特定时刻被激活的社会认同种类与当时凸显的线索有关。因此,当凸显的线索发生变化时,个体被激活的社会认同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即个体的自我归类会改变,进而导致内群体和外群体的范畴随之变化,个体对其他群体的情绪反应也会发生改变(Ray 等,2008)。简而言之,诱导个体社会认同的情景(线索)发生变化导致个体社会认同变动时,“我们”“他们”范围的改变会影响个体的群体间偏见,并最终作用于其决策和意愿。
二、涉税领域的社会认同及其对税收遵从意愿的影响
(一)涉税领域的社会认同
与税收相关的线索可能会激活纳税人三方面的社会认同。
1.“纳税人群体”认同。“税收”这条线索凸显,很可能会诱导民众意识到自己的纳税人或潜在纳税人(下文统称为“纳税人”)身份。当其将包括自身在内的全体纳税人归类为同一个社会群体时,就具有了“纳税人群体”社会认同。此时全体纳税人就是内群体,而与纳税人群体相对应的税务机关及其所代表的政府就成为外群体。
2.特征不同的纳税人子群体认同。由于“税收”与纳税人的收入、税负等相关,因此,不同相关线索的凸显可能会激活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认同。若某个涉税事件导致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凸显,如涉及“是否提高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时,纳税人可能会分别形成“中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认同;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凸显,如涉及“是否应强化财产性收入课税”时,纳税人可能会分别形成“劳动阶层”和“有产者”认同,其中,具有“劳动阶层”认同的为获得各类劳动收入的个体,包括工薪阶层、自由职业者等,而“有产者”则为企业主、以房屋出租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房主等;若区域税负差异凸显,如涉及“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额是否应当因地而异”时,纳税人可能会分别形成诸如“大城市纳税人”“中小城市纳税人”认同,或“发达地区纳税人”“欠发达地区纳税人”认同等;若不同类型纳税人税负差异凸显,纳税人则可能会形成“企业纳税人”“非企业纳税人”认同,或“大企业纳税人”“中小企业纳税人”认同等。纳税人基于凸显的线索将自己归类为某个社会群体后,该群体即成为内群体,而与内群体相对的其他群体就成为外群体。
3.国家认同。由于税收是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也是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国防、公共安全、基础教育、卫生健康和国民福利等的主要经济支撑,因此涉税事件也可能会导致与国家相关的线索凸显,进而使纳税人形成整体的国家认同,即“中国人”认同。此时,政府、税务机关、所有中国人就都成为了内群体成员,而外群体则是外国人。
(二)不同种类社会认同对税收遵从意愿的影响
1.“纳税人群体”认同对税收遵从意愿的影响。当个体具有“纳税人群体”社会认同时,其群体间偏见体现为对纳税人群体的偏袒和对作为外群体的税务机关的贬损。
首先,其内群体偏袒表现为,个体会对包括自身在内的整个纳税人群体所承担的税负表示同情,对于逃税行为则往往会努力寻找“合理理由”,进而持包容态度,体现出较强烈的群体服务倾向,而群体极化可能进一步强化通过逃税降低税负的“合理性”,从而削弱个体的税收遵从意愿。其次,其外群体贬损表现为,一般不愿意从善意视角理解税务机关的行为,而更倾向于对税务机关持较对立的态度;不愿意公正评价税务机关,会藉由某个个别的小事就进行过度归纳,得出对整体税务机关的负面评价;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说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税务机关的税收宣传效果。
此外,在具有“纳税人群体”认同的个体看来,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职责使其必须依法纳税,从而承担了税负,因此其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同时,由于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关系,具有“纳税人群体”认同的个体会感觉其内群体的地位相对较低,因此更易产生群体间偏见。
由此可见,个体的这种以税务机关为外群体的“纳税人群体”社会认同不利于提高其税收遵从意愿。
2.不同纳税人子群体认同对税收遵从意愿的影响。当个体将自身归类于不同的纳税人子群体,并具有相应的社会认同时,其关注点主要在于内群体与外群体之间的税负公平。此时,群体间偏见会与前述“纳税人群体”社会认同不同。
其内群体偏袒和外群体贬损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往往过度重视税法中不利于内群体的部分,而忽视税法中有利于内群体的部分,从而得出税法不公、相对于外群体而言内群体成员法定税负过重的结论。另一方面,常常片面认为内群体成员税收遵从意识高于外群体成员,且也从外群体成员的个别负面事件即简单得出外群体成员都在逃税的结论。如许多“中低收入群体”或“劳动阶层”认同者都对某企业家的“一元工资”、某明星的巨额逃税印象深刻,并由此推断出作为外群体的“高收入群体”或“有产者”都不承担税负的结论,而对内群体成员的逃税行为则视而不见,或寻找“合理理由”加以解释。尤其是当内群体较外群体的地位更低时,如其内群体为相对于“高收入群体”的“中低收入群体”、相对于“有产者”的“劳动阶层”等时,其群体间偏见更严重。同时,若某个纳税人子群体在网络上聚集,群体极化行为会进一步强化其群体间偏见。
此外,当有一定财税知识者认识到国家对税收的数量具有一定的需求,外群体少缴的税收将由内群体承担时,会意识到内外群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社会认同会放大对税负不公的感知。
这种状况会促使个体基于为包括自身在内的内群体成员争取公平的观念而更倾向于通过各种途径逃避税收,同时对内群体成员的逃税行为持包容态度。这降低了内群体成员逃税的心理和道德成本,从而不利于提高个体的税收遵从意愿。
3.国家认同对税收遵从意愿的影响。当个体具有国家认同时,整个中国,包括政府、税务机关、所有纳税人等都成为了内群体,即都成为了“自己人”,此时其内群体偏袒会涵盖前述所有对象。具有国家认同的个体在涉税问题上,不会如“纳税人群体”认同者那样具有与税务机关对立的情绪,也不会片面计较自身与其他纳税人群体在税负承担上是否公平,而是会从整个国家的视角考虑问题。具有国家认同者一方面常常有纳税光荣的观念,对于税收对国家建设和人民福利的意义具有较强烈的意识,愿意为了内群体——国家的利益而依法纳税,并鄙视和反对逃税行为;另一方面,其也较为认同同为内群体成员的税务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能够从善意的视角解释和理解税务机关的行为,并愿意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税务机关给予必要的配合。
毫无疑问,国家认同有利于提高个体的税收遵从意愿。一些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表明在国家方面的包容性认同与最有利于税收遵从的态度有关(Wenzel,2007)。
由前文可见,个体不同的社会认同种类能够对其税收遵从意愿构成直接影响。因此,重视个体的社会认同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有利于改善纳税人的税收遵从状况。
(一)努力激活有利于税收遵从的社会认同
1.激活个体的国家认同。在个体众多的社会认同中,不同的线索能够激活不同的社会认同,而由于个体的国家认同更有利于提高其税收遵从意愿,所以应当努力激活其国家认同。激活国家认同的线索与能够促使个体意识到自己是中国人的情境有关,如能够唤起其国家意识、国家自豪感、国民责任感的线索等,因此,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施较广泛的爱国主义教育。同时,由于人类有限理性所带来的启发式思维,鲜活事例的效应远大于枯燥的统计数据,因而要注重线索的生动性,尽量多使用电影、电视剧、网络节目、典型新闻事例等方式,使个体具有更加直观和深刻的感触。此外,已有研究也显示,仪式感能够促进个体的社会认同,并导致其亲群体行为(Kavanagh 等,2019),因此,在学校教育、国庆及其他大型活动时,设计一些与国家认同相关的仪式也是有益的。
2.淡化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社会认同的边界。实际上,在税收征管领域之外,纳税人与税务人员有许多共同特征,可能同时属于同一个社会群体,拥有共同的社会认同。如他们可能同属于工薪阶层、中小学生家长、足球爱好者、某个城市的市民甚至某个学校的校友等群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当通过强调一些线索,激活纳税人与税务人员的共同社会认同,使得二者在某一维度上成为同一个内群体的成员,进而产生内群体偏袒,并消除原有的外群体贬损。这需要在日常的宣传中,不能仅强调税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身份,还应多方位展示其立体形象,让纳税人能够更直观地意识到税务人员与他们一样,都是现实生活中有血有肉的个体,与他们有共通的喜怒哀乐,进而在许多方面接纳税务人员为“我们”,并推己及人,理解和配合税务人员的工作。
(二)尽量消减群体间对立
尽管可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对社会认同进行调整,但税收征管中的不同社会认同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尽量消减群体间的对立至关重要。消减群体间对立的关键是加强群体间的合作交流,并提高信息透明度,消除群体间的刻板印象。
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与纳税人的合作交流,并进一步强化响应式监管(responsive regulation)。响应式监管在税收征管中的体现是,税务机关灵活使用多种监管方式,并在税收征管中认真听取纳税人的意见,促进征纳双方的相互理解,并建立共同价值观,推动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纳税人信用评级制度,并给予守法纳税人相应激励,这一措施在纳税人自愿遵从方面效果良好,形成了税收征管领域刚柔并济的新方式,今后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此外,在平时的征纳交流中,要注重征纳双方在交流中的合作,因为双方的合作行为较普通的税务人员宣讲、纳税人聆听方式对于消减群体间对立更加有效。
其次,应提高各群体税收遵从信息透明度,消减不同纳税人子群体之间的偏见。比如,由于一些典型事例的传播,当前其他纳税人群体对于高收入、有产者群体的逃税行为印象较为深刻,不少其他纳税人群体甚至从中简单得出“富人”都不纳税的结论。但事实上,虽然有些高收入群体成员确实存在较严重的逃税行为,但总体而言其仍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因此,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适当公布高收入群体真实的负税情况,加强对高收入群体中税收遵从良好的典型案例展示,以打破偏见、提高其他纳税人群体的公平感。
(三)提高税收宣传质效
首先,注重纳税人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一方面,由于具有社会认同的个体更容易接受内群体成员的说服,因此在税收宣传中,应优化宣传方式,尽可能多地让同为纳税人的内群体成员说服其他纳税人遵从税法。另一方面,在纳税人参与税收宣传的过程中,通过不断重复应当遵从税法的观点,更容易使其自身接受这些观点(Brauer 等,1995),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纳税人换位思考,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考虑问题,消除其可能存在的对税务机关的对立态度。
其次,在税收宣传中注重中心路径说服(central route to persuasion)和外周路径说服(periphe ralroute to persuasion)并用。说服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路径。其中:中心路径说服关注证据的作用,使用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说服他人,常常与较为繁杂枯燥的专业知识和统计数据相连;而外周路径说服则更关注感觉的作用,使用一些令人不假思索就能接受的外部线索而非确凿证据来说服他人。那些将产品与温馨的画面、充满活力的影像、愉悦的场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广告采用的就是外周路径说服。中心路径说服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且对证据具有较高了解意愿的人更有效,而对于没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也对较枯燥的统计数据不感兴趣的人而言,省力又直观的外周路径说服更受欢迎。在税收宣传中,精确讲解税法、列示涉税数据、细致说明税收对经济社会的贡献固然很重要,但鉴于多数社会公众非税收专业人员,外周路径说服也是不可忽视的。可以使用与一些消费品广告类似的技巧,将税收及依法纳税与一些感人的故事、令人愉悦且容易记忆的画面,甚至某条朗朗上口的话语建立联系,并不断重复,以强化纳税人对税收遵从的正面感觉,进而提高税收遵从意识。
最后,进一步强化税务机关网络话语权建设。在当今时代,网络信息对个体意愿的引导至关重要。在涉税领域,对个体社会认同的引导、对网络错误信息的拨乱反正都需要税务机关网络话语权的强化。当前我国税务机关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今后还可以进一步优化。可利用公开网络和智慧税务平台,发布形式多样、具有亲和力、令纳税人喜闻乐见的涉税信息,以丰富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来源,对纳税人进行有效引导。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10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李文.社会认同与税收遵从意愿[J].税务研究,2022(10):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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