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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

税务研究 税务研究 2023-09-20



作者:

王   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黄   珊(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杨智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郭   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经济管理学院)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与传统全要素生产率仅考虑劳动、资本等对经济增长等期望产出的贡献不同,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还在投入端将能源消耗、在产出端将环境污染导致的非期望产出纳入测算框架,综合评价绿色经济发展水平(薛飞 等,2021),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蔺鹏 等,2020)。环境规制作为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重要影响因素,从倒逼减排、激励创新方面提升环境经济发展质量(张樨樨 等,2021)。排污费作为一种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为实现污染物减排作出了突出贡献(于连超 等,2021a),但因存在执法刚性较弱、费率过低和激励不足等问题,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的作用效果备受争议(于连超 等,2021b)。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虽然同为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相较于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在保持征收对象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提升法律层级,提高税率标准,增加税收优惠。这一环境规制改革能否进一步将污染成本内化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在实现污染物减排的同时实现经营能力的提升,即提高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已有研究关于环境规制对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有三种截然不同的结论。一是环境规制显著提升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究其原因是环境规制可以倒逼企业技术创新发挥“创新补偿”效应,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能源消耗和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刘祎 等,2020;上官绪明 等,2020;戴魁早 等,2022);二是“遵循成本说”,环境规制导致的成本增加会抑制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胡玉凤 等,2020);三是两者呈U型、倒U型等非线性关系,取决于“创新补偿”和“遵循成本”两种效应的强弱(鞠可一 等,2020;李德山 等,2020)。已有研究多聚焦行业和地区层面,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或广义矩估计(GMM)等模型,采用环境治理投资率、污染去除率等内生指标衡量环境规制。本文从企业微观视角,将环境保护税这一制度改革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基于双重差分模型,探究环境保护税实施前后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为环境保护税制的完善提供政策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环境保护税与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

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以企业资本、劳动力和能源为投入,以经营绩效为期望产出,以环境污染为非期望产出,综合测算企业绿色发展能力。环境保护税通过提高税率标准,增加税收优惠,推动企业形成低能耗、低污染、高收益的发展模式(张樨樨 等,2021),提高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一方面,环境保护税提高税率,以排污费标准为下限,增设上限(最低标准的10倍),各省份可在法定幅度内选择具体适用税额。因此,环境保护税将环境成本更全面地内化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中,倒逼企业降污减排。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税秉承“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原则,对排污低于规定标准和采取税法规定的有利于污染物处理的排污行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减少排污,主动治污。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

H1:环境保护税可以促进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

(二)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

“波特假说”认为环境保护税增加企业成本,倒逼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减轻成本压力(Porter 等,1995)。随后,Porter进一步提出,技术创新产生的“创新补偿效应”可以部分抵消环境规制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进而提升企业绩效,此被称为“强波特假说”(Porter 等,1995)。基于“强波特假说”,相较排污费,环境保护税作为更有效的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工具,一方面通过提升法律层级和提高税率倒逼企业借助绿色技术创新降耗减排,另一方面通过增设税收优惠激励企业通过绿色技术创新减少污染物排放。可见,污染物排放减少这一效果之所以产生,是因为绿色技术创新在发挥作用。基于绿色技术创新,企业于投入端革新能源使用技术、创新清洁生产技术,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在产出端通过加装、改进污染物处理设备等降低污染物排放,以此实现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整体下降(刘金科 等,2022)。绿色技术创新的效用贯穿企业生产全流程,在投入端和产出端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同时提高企业经营能力,高效提升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H2:绿色技术创新在环境保护税提升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中发挥中介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依据《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结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标准,本文选取2015—2019年沪深A股上市的重污染企业作为研究样本。

本文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以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国泰安(CSMAR)数据库。本文对原始数据进行以下处理:一是剔除ST、*ST的样本;二是剔除所有变量观测值缺失的样本;三是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分位数上进行了Winsor处理。最终得到696家观测企业,3 385个观测值。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借鉴Oh(2010)、刘锦慧 等(2021)、陈凯 等(2022)的做法,本文运用SBM-DDF模型,结合GML指数计算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投入、产出指标及计算方式如下。(1)资本投入。采用永续盘存法对资本存量进行估算,计算公式为:其中,Kt为当期的资本存量,Kt-1为前一期的资本存量,It为当期的新增固定资产投入,Pt表示企业所在省份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δ为折旧率。(2)劳动力投入。采用企业年末员工人数衡量。(3)能源投入。采用企业营业成本与企业所在行业的行业成本之比乘以行业能源消费总量得出,单位为万吨标准煤。(4)期望产出。采用企业营业收入衡量,并以2014年为基期根据企业所在省份的GDP平减指数进行平减。(5)非期望产出。由于环境保护税主要以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等为征税对象,本文根据历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选取大气污染中工业生产排放占比最大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水污染排放最多的化学需氧量以及固体废物产生量衡量非期望产出,其计算原理与能源投入相同。

2.解释变量——环境保护税(DID)。环境保护税为时间虚拟变量(Point)和分组虚拟变量(Tax)的交互项。Point表示该年份政策是否生效,2018年环境保护税取代排污费,故2018年及其之后Point=1,否则Point=0;Tax表示企业是否受到环境保护税影响,受到影响即税负提升则Tax=1,反之则Tax=0。借鉴金友良 等(2020)和孔东民 等(2021)的研究,将处于税负平移省份的企业归类为对照组,处于税负提升省份的企业归类为实验组。

3.中介变量——绿色技术创新(GTI)。本文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2010年推出的“国际专利绿色分类清单”(IPC green inventory),查找核能发电类、替代能源生产类和废弃物管理类等7类绿色专利分类号;并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官方网站,手工检索重污染上市公司的国际专利分类号(IPC),进行绿色技术创新专利类型的匹配,得到企业绿色专利数以衡量绿色技术创新水平。

4.控制变量。本文在模型中引入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盈利能力(ROA)、成长能力(TobinQ)、现金流量(Cash)、资本支出(Capital)、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Top1)、董事会规模(Board)、股权性质(State)、区域经济水平(GDP)作为控制变量。

(三)模型建立

1.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为检验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如下。

其中,GTFPi,t 为i企业在t时期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DIDi,t为i企业在t时期的税费变化,Controlsi,t 为控制变量,λt为时间固定效应,μk为行业固定效应,εi,t为误差项。

2.绿色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为检验绿色技术创新在环境保护税与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之间是否存在中介效应,本文借鉴Alesins 等(2011)的研究,构建模型如下。

其中,GTIi,t 为i企业在t时期的绿色技术创新。

(四)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数据显示,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GTFP)均值为0.996,中位数为0.998,均值小于中位数,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呈左偏分布,说明部分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较低。绿色技术创新(GTI)均值为0.153,最大值为2.485,最小值为0。为避免多重共线性问题,本文对所有变量进行方差膨胀因子(VIF)检验。结果显示,VIF均远小于10,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


四、实证结果分析(略)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 论

本文选取2015—2019年沪深A股696家重污染企业的面板数据,利用双重差分模型和中介效应模型探究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结果表明:(1)相较排污费,环境保护税通过提高税率和设置税收优惠等制度变革,促进了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2)在环境保护税提升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过程中,绿色技术创新发挥部分中介效应;(3)环境保护税显著促进源头管控绿色技术创新,对末端治理绿色技术创新的促进效果不显著;(4)环境保护税显著提升东部、中部地区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对西部地区作用不显著,主要原因是西部地区的税率水平普遍较低。

(二)政策建议

第一,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水平,进一步发挥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促进作用。相较排污费,以税率提高为主要特点之一的环境保护税显著提升了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为了进一步发挥税率水平提高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高的促进作用,应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税税率水平。一方面,相比国外的环境规制强度,我国环境保护税税率仍相对较低(周旭 等,2021;丁国峰,2021;田玉林 等,2022)。另一方面,我国环境保护税税率水平确定所依托的经济发展水平相比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通过时有了一定的提升,因此,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水平应进一步提高。目前的环境保护税税率水平是依据《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通过时的经济情况确定的。2016年以来,除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外,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每年都在以超过6%的幅度提升。随着我国经济承受能力的增强,环境保护税税率也应作出相应调整。同时,环境保护税税率的整体提高,可以解决西部地区税率较低而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不显著问题,对西部地区企业的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第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并与其他税种相互配合,协同激励企业进行末端治理技术创新。创新异质性结果显示,环境保护税虽显著促进源头管控创新,但并未促进末端治理创新。而末端治理创新对污染物的最终排放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进一步激励企业进行末端治理技术创新,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增加环境保护税计征优惠档次,加大末端治理措施。在75%和50%两档优惠计征率的基础上,新增20%的优惠计征率,即对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70%及以上的减按20%征收环境保护税,调动企业进一步降低排放浓度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与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协同配合,多措并举。如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购买用于改进废弃物处理工艺的设备,按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同时,提高末端治理绿色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再如增值税和消费税方面,对企业利用末端治理技术创新实现废弃物循环利用所生产的产品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通过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激励企业通过末端治理技术创新从“被动减排”走向“主动治污”,从而提高绿色全要素生产率,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11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王珮,黄珊,杨智婕,郭帆.环境保护税对企业绿色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J].税务研究,2022(11):66-7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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