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税收定位
作者:
邓力平(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科学完整的战略部署,提出“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我们明确历史方位、把准前进方向、坚定实践步伐提供了纲领性指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再次宣示“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并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置于高质量发展要求之首,彰显了“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的坚定信心。多么坚定的方向,多么明确的目标。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笔者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信心百倍。作为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的税收,当然要结合时代新要求找准定位,特别是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新的贡献。本文就是在深刻领悟党的二十大报告之精髓要义的基础上,结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税收定位,阐述笔者的学习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向世界宣示了我们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坚定方向。对此,笔者的感受极其深刻。我们是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心任务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既有各国共性、更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当然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然是“既有共性、更有个性”,从而对应的税收也是既有一般市场经济对公共税收的共性要求,更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中国特色税收的个性要求。
作为长期研究中国特色税收的理论工作者,笔者深受鼓舞。一路走来,笔者始终坚持以“既有共性、更有个性”的思路来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对应的税收理论与实践。对于市场经济的“共性”,笔者多年来强调的是“供求决定、价格导向”,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税收必须坚持“取之有道、用之有方”的基本思路、坚持“轻税政策、减轻负担”的基本导向等判断,这些观点笔者今天依然坚持。对于市场经济的“个性”,笔者始终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制度前提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并基于其对税收的期盼和要求,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下的税收定位。笔者长期致力于此,必将与时俱进地持续探索。一段时间内,社会上出现一些声音,产生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缺乏自信乃至质疑的观点。笔者始终坚定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并发表一系列文章予以阐述论证。当前,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和改革目标,为笔者持续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定了信心、明确了方向。
应该认识到,我们今天站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收定位,肯定不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收无用论”,也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更多讨论税收共性的“公共税收论”,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完善直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下,“既有共性、更有个性”特征的社会主义税收定位,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指引下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税收特征。在这一根本认识下,我们就要特别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下对税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找准税收定位,更好发挥作用。这既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须持续领会把握。
二、认识“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作出对应部署,这是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这一要求后的再次重申,是主动应对百年变局与复兴大局之风险挑战的战略选择,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需要。对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于新时代十年来的实践经验,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其一,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政治优势和经济优势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我们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前提下发展市场经济,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社会主义’这个定语”,并将“既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归纳为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经验之一。我们把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定要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来认识。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显著优势,是新时代十年来经济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的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得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优势。由此,将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就应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统一,这事实上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要求。我们要将党的领导贯穿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过程,在谋定改革方案、推进政策实施等各环节都坚持发挥党的举旗定向作用。在此基础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要进一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人民对美好生活更高的要求,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为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贡献力量。
其二,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相互协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入新时代以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更好发挥作用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十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我们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市场和政府的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市场和政府力量。
一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微观主体充满活力、市场竞争有序公平、要素流动自由畅通、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从提高微观主体活力看,就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更多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一方面,要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另一方面,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其次,从市场竞争有序公平看,就要以完善的产权制度确保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地使用生产要素并参与市场竞争,以统一的市场准入确保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地遵循资源配置规律和行为规范,以公平的竞争审查确保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以健全的社会信用确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依法依规开展,夯实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再次,从要素流动自由畅通看,就要推动要素市场制度建设与改革,通过健全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完善市场决定的要素价格、促成高效公平的要素配置,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在获取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方面的公正平等,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和高水平现代化经济体系夯实制度基础。最后,从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看,就要在推动构建高标准的市场体系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通过推动完善各类产权、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反垄断等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水平。
二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是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是宏观治理更为健全、政府职责更为优化、人民福祉有效保障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首先,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和宏观治理体系,推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区域政策等协调配合。以财政政策为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财政的工作重点继续在现代预算制度、税制结构和转移支付方面深化,体现的就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导向,其他宏观政策就要配合打好“组合拳”。其次,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责权限。在社会主义中国,有为政府不仅要为弥补市场失灵、促成高标准市场体系发挥作用,更要在市场不能也不允许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领域展现作为。对于市场可以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要确保不越位,尽可能不直接配置市场资源、不直接干预微观经济活动;对于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要确保能到位,在保障公共产品供给、促进绿色低碳减排等方面发挥补充作用;对于市场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要确保不缺位,在推动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完成、维护国家发展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后,政府更好发挥作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完善基本民生保障兜底机制、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方面的作用。这既有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也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要求,目的就是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其三,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国内市场与对外开放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开放促发展是新时代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的重要经验。不论作为新发展理念之一的开放发展理念,还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都对开放发展提出了重要要求,这也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之义。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以高水平的国内市场优势为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格局提供基础前提,同时还要以高水平开放促进深层次的国内市场化改革,在高水平国内市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相互协调与相互促进中,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从高水平国内市场看,要依托我国大规模的国内市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合理优化的外资投资管理制度与监管体制,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流入。从高水平对外开放看,要以立足国情、对接国际高标准的市场规则体系助力国内企业更好“走出去”,尤其是以自由贸易区网络和“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促进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这些都是我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需要我们提高站位,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高度推动我国经济内外循环畅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水平”的发展要求中,明确提出要“优化税制结构”,表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高站位”的要求,这对于我们在新时代新征程把握税收定位、找准改革方向极其重要。笔者的初步体会是,我们既要把握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收发展的一以贯之期待,又要在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作出新贡献。这里笔者结合“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时代要求谈四个方面理解。
其一,坚持党管税收与人民税收相结合。长期以来,我们在党的领导下把握税收制度改革与税收政策调整,始终体现了党管税收与人民税收的统一,并形成了“抓好党务、干好税务、带好队伍”之目标任务和“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之人民立场,彰显了社会主义税收的显著优势。站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仍要锚定税收现代化目标,在一以贯之坚持党的领导和坚定人民立场中,结合时代发展新要求与市场主体新期盼,与时俱进地创新税收在减轻税收负担、坚持依法治税、优化税收服务、服务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举措,展现税收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积极作为,助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
其二,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推进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当前,世纪疫情影响深远,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由此引致的市场主体信心疲软、活力不足等问题,成为制约“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因素。由此,税收就要在新时代十年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经验中,提炼出新征程应该调整完善或持续推进的税收举措,将灵活调整的阶段性举措视市场主体恢复元气之需而作必要调整,将成熟稳定的制度性安排上升为税收制度进而推动税制改革,在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中,推动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提高市场主体活力,助力企业实现更好发展。
其三,坚持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相结合。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表现为微观主体充满活力、市场竞争有序公平、要素流动自由畅通、法律法规体系完备的基本特征。通过强化的税收法治,为纳税人构建起权利义务明晰的税收法律体系,并辅之以优化的税收服务,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两者的有效配合能够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而推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于此,一方面,要继续推进税收立法进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严厉打击诸如无序竞争、行业垄断、内幕交易等资本行为,以税收治理的法治性、透明性、规范性、公正性促进市场主体竞争公平,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便企利民的税收服务举措,以发布优惠政策征管操作办法、涉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等方式,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进而提高纳税遵从度。
其四,坚持立足国情与统筹内外相结合。如何统筹好税收在“国内市场经济体系”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作用,是税收在新时代新征程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着力点。从国内市场发展看,在社会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中,我国税收制度安排要发挥的作用远大于西方发达国家税制,税收不仅要为解决市场机制失灵等问题(比如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作出贡献,还要以更大力度推动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完成,彰显中国特色税收的显著“个性特征”。由此,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是与新时代新征程要求相匹配的现代税制,是与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相一致的现代税制,我们对此要有高度自信。在此基础上,税收除了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展现新作为外,还应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能动作用,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推动国内市场高质量发展。从统筹内外两个大局的高度看,我们在立足国情找准税收定位、增强税制自信的同时,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包含着高水平对外开放要求,从而税收就要继续履行统筹内外的职能,找准税收服务形成“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切入点。既要关注各国税制改革与政策运用的新动向及其影响,不断优化我国现代税收制度,加快培育具有竞争力的税制新优势;又要在参与国际税收合作中,扩大与各国利益的交汇点,并在国际税收治理中提出我们的立场诉求和中国方案,持续提升社会主义税收在全球税收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2年第12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邓力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税收定位[J].税务研究,2022(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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