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
作者:
马克和(广东金融学院财政系)
刘晓梦(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精特新”指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新颖化。近年来,专精特新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促进就业、提升民生福祉、推动创新创造提供了强力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我国也聚焦助力研发创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的影响,既有研究成果从两个不同角度展开分析。
一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企业创新。为未来的研发活动提供资金,是政府鼓励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贾洪文 等(2022)认为,税收优惠可以刺激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激发企业创造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储德银 等(2016)通过对沪市137家战略新兴产业上市企业和科创板82家上市企业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税收优惠可降低企业创新活动的单位成本与研发风险,通过增强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提升企业创新绩效。李炳财 等(2021)提出,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增强风险投资机构的参与度,并且有助于更好地支持初创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从企业生命周期看,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对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创新、产业化生产创新等不同阶段创新的影响有显著差异(刘诗源 等,2020;黄琰 等,2021;王小平,2023)。
另一部分研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消极影响。庞兰心 等(2018)认为,对于新兴企业而言,减免税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还可能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贾春香 等(2019)以2014—2016年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为样本,研究税收优惠、研发投入、创新绩效三者间的关系,并通过构建中介效应模型,综合分析三者之间的影响,发现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的影响是负面的。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行为有一定影响。然而,现有文献没有专门针对税收优惠影响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的研究。本文以2016—2021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税收优惠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聚焦了研究对象,以专精特新“小巨人”上市企业为样本,突破了现有研究仅以高新技术企业或以工业企业为研究样本之不足;二是考虑到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和产出质量的影响,综合评估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水平,弥补了已有文献缺乏专门针对税收优惠影响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研究之不足。
二、研究假设
创新是专精特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灵魂。“专精特新”这类强调创新和科技发展的技术型企业,想要在市场上存活并发展壮大,就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特优势和创造力。然而,专精特新企业在自主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承担高昂的研发费用,资金压力较大,其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能够直接减少税收,增加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这既有助于缓解专精特新企业的研发风险和压力,提升研发的积极性,推动技术创新;又有利于提升其行业竞争力,使其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赢得优势。综上所述,本文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说(H1):税收优惠会促进专精特新企业的研发投入。
根据熊彼特创新理论,企业的创新价值主要表现在专利的产出上。近年来,专精特新企业已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力量,不仅可以扩大就业、改善民生,还可以促进创新创业,越来越成为国家创新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为专精特新企业增加研发费用,还能够向市场和外部投资者释放该企业未来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利好信号,帮助其解决融资问题。这有助于专精特新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将资金投入到专利产出上。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说(H2):税收优惠会促进专精特新企业的研发产出。
对于初创期的专精特新企业,尽管初创时的发展水平不够理想,并且可能会遭遇来自市场的挑战,但是它们仍然拥有巨大的市场机会、巨大的发展潜能和强烈的创新意识。对于成长期的专精特新企业,其拥有稳健的组织架构、较为先进的技术以及良好的营运策略,在市场中已经赢得了一定的份额。此时,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需求可能会进入“疲软”阶段。对于成熟期的专精特新企业,其销售增长率先呈现缓慢上升趋势,当产品销售稳定、市场饱和时,销售增长率会停滞或下降。此时的专精特新企业要想谋求自身发展,需要采取产品改良策略。产品改良策略也被称为“产品再推出”,即改进产品品质、提升服务质量后再投放市场。因此,成熟期的专精特新企业更需要进行研发投入和开展创新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更为突出。综上所述,本文提出第三个研究假说(H3):相较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成熟期的专精特新企业研发投入与产出的激励效果更好。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创新需求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主要承担了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的责任。经济责任方面,为了能够增值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在创新时可能会注重创新的盈利情况,这使得其创新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可能不利于提高创新效率。社会责任方面,国有企业在企业创新时会考虑创新成果对于公众的正向影响,把社会责任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没有太多考虑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因此税收优惠对国有企业创新方面的激励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相比之下,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民营企业的发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创新能力。但民营专精特新企业面临资金压力大、贷款困难等问题。因此,民营企业需要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积累资金投入创新中,更容易受到税收优惠的激励。基于此,本文提出第四个研究假说(H4):相较于国有企业,税收优惠对于提升民营专精特新企业创新更有效。
(一)数据来源
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本文选取2016—2021年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A股上市企业作为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为保证样本数据的质量,本文对样本进行了以下处理:剔除金融行业上市企业、ST企业等经营状况异常的企业以及数据缺失较多的企业;为排除异常值干扰结果,对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形成最终1 537个观测值。
(二)变量说明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研发投入和专利产出数量,分别以ln(研发费用)和ln(专利申请数量+1)作为衡量标准(唐明 等,2021),并将研发创新产出纳入衡量企业创新水平的指标当中,希望能够更严谨地对创新水平进行衡量。同时,因为发明型专利的技术水平较高,比较能够反映企业创新的质量,所以本文将专利细分为发明型专利、非发明型专利,以求更好地研究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综合影响。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为税收优惠力度,运用以下两种算法计算。一是企业收到的各项税费返还除以收到的各项税费返还和支付的各项税费之和(柳光强,2016)。收到的税费返还反映了企业收到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的返还款,支付的各项税费指企业本期发生并支付的、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以及预缴的税费。该指标从“返还/缴纳”的思路出发进行对比,较好地体现了政府对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支持力度。二是企业所得税税率(25%)减去企业的实际税率,其中,企业的实际税率为实际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储德银 等,2016)。这两种计算税收优惠的方法不同点在于,第一种考虑到了各税种的税收优惠,第二种主要考虑税收优惠的相对水平。
各变量的具体含义和计算方法如表1(略)所示。
(三)模型设定
为探究税收优惠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本文选择行业加时间固定效应模型,通过线性回归的方法,探究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判断回归结果是否显著,从而分析出税收优惠对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是否具有促进作用,验证假设是否成立。本文构建的模型是:
其中:Yi,t表示第i个企业在第t年度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TAXi,t是第i个企业在第t年度的税收优惠力度,α为变量的回归系数,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资产规模(Sizei,t)、股权集中度(Top10i,t)、资产负债率(Levi,t)、流动比率(Liquidityi,t)、留存收益(REi,t)、净资产收益率(Roei,t),θindustry、μt分别为行业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
本文以2016—2021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上市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税收优惠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实证结论如下。其一,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的研发投入。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府可以有效调节市场创新资源的配置,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得到有效提升。其二,税收优惠有利于促进专精特新企业的研发产出。专精特新企业能够从政府的税收优惠中获益,但可能仅仅刺激了创新“数量”,而非“质量”。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下,企业的创新活动变成了一种策略性创新,而非实质性创新。政府应当鼓励专精特新企业进行发明专利的创新,真正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成熟期的专精特新企业创新效果更好。成熟期的企业所处市场竞争残酷,产品优胜劣汰,为谋求创新发展,专精特新企业会加强自身创新,以求能够突破瓶颈,实现转型发展。在这个关键时期,如果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和激励,那么专精特新企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产出可能会有所增加。其四,税收优惠更能有效提升民营专精特新企业的创新。由于民营企业融资难度较大,往往需要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因此,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帮助其获得资金积累和提高竞争力。同时,由于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具有更为灵活的经营机制和更高的经营效率,因此,民营专精特新企业更容易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更好地促进其创新和发展。
基于研究结论,本文从以下四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一是优化专精特新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结论说明了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越大,企业研发投入越多。因此,应在继续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设计出更有助于增加企业流动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可对专精特新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他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二是加强税收优惠导向性,提升企业创新质量。应制定针对创新质量的税收政策,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发明专利的引导力度,让企业形成发展高质量专利的主动意识,并通过政府采购等措施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对创新成果进行转化。同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保护监测信息网络,进一步加强对专精特新企业等发明专利的保护。
三是强化对民营专精特新企业的支持力度。从实证结果看,民营企业特别是成熟期的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更加敏感,更能从税收优惠政策中获益。建议未来先选取民营专精特新企业作为“三免三减半”和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对象,试点成功后再行推广。
四是主动作为,助力企业提升创新实力。实证结果显示,税收优惠对于民营专精特新企业的激励效果较好。因此,税务部门应当主动关注并及时帮助民营专精特新企业积极申报相关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运用,助力企业的创新进步和长期发展。同时,专精特新企业在积极主动申报税收优惠政策时,要配合税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此外,专精特新企业需要在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完善技术、企业经营战略和创新研发体系,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4年第7期。)
欢迎按以下格式引用:
马克和,刘晓梦.税收优惠对专精特新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J].税务研究,2024(7):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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