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版昆山反杀案12月11日开庭,庭审直播
接到陕西高院刑庭的电话通知,王浪被控故意伤害致死案,将于12月10日在陕西高院召开庭前会议,12月11日(周二)上午开庭,庭审直播。庭审直播链接,将于本文的评论区发布并置顶。
本案由王万琼、徐昕律师辩护,欢迎旁听、观摩指导。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己的最后一把利剑,但在实践中,这把利剑却长期被束之高阁,以至于被称为“僵尸”条款。于欢辱母案留下一些遗憾,昆山反杀案让人拍手称快;如今,陕西的王浪却还在高墙内挣扎!
李某仅仅因自认为王浪瞪了他,就对王浪无故挑衅、耍横行凶、无休纠缠。经人劝开后还不止不休。在王浪已经服软,好言“认怂”的情况下,李某还狂言“我就是泾阳县的李X”,挑逗行凶,王浪在迫于无奈、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下才失手“反杀”。
我们认为,王浪的行为是一种自保的无奈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法律不能要求一个好人就是一个任人欺负的“软蛋”,更不能让一个人面临生命危险却不敢行动,法律不应当实质上纵容恶人,法律应当保护敢于和恶势力做斗争的正直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称,将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我介入本案,既希望还王浪一个公道,还基于长期以来个案推动法治的理念,希望以此案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订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从而激活正当防卫的“僵尸”条款。
徐昕
2018/12/6
题图:徐昕、王万琼为李玉前案到贵州高院,此案决定再审后两年半仍未开庭,焦急万分
报道:
持酒瓶挑衅反被杀 凶手被判九年引争议
视频监控显示,李雷(黄圈)在伸手拿烟灰缸(红圈),对面是王浪(橙圈)
最高法: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据介绍,《规划》作为今后五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立项修改废止的指导意见,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规划》指出,要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人民法院国际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学者有关正当防卫的研讨
“昆山案”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种类型的“不法侵害”?
北京大学教授车浩认为,“行凶”应解释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只能对必然导致结果的行为实施无过当防卫,而是指存在相应危险即可防卫。
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司法实务长期忽视了扩大正当防卫适用的立法原意,导致该条款未被真正激活,成为僵尸条款。在判断是否过当的问题上,存在四种误区。
一是客观冷静的圣人标准,要求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客观冷静,并不现实。
二是事后思维,基于事后的全部事实来判断正当防卫,过于苛责。
三是对等武装,要求防卫人采取基本相当的打击方式、力度,实属机械。
四是唯结果论,正当防卫本身就包含被防卫人死亡、重伤的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
“正当防卫的适用归根结底是观念问题。”车浩认为,与基于利益权衡的紧急避险不同,正当防卫的指导观念是“正对不正”,通过对“不正”行为人实施防卫,确认“正义不必退让”的法秩序。“正当防卫不是拳击比赛而是抗击‘侵略’”,防卫人是被不法侵害人单方拖入对抗之中的,因而对“正在进行”的理解,就应当从事中的视角,以一般人作为防卫人去感知不法侵害危险是否消除,而不能从事后的视角,基于全部案件事实加以判断。
“不能将正当防卫视为一个僵尸条款,因为大量的防卫案件在侦查阶段就被分流了,因此并不能认为司法中没有充分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从理论上看,尽管97刑法比79刑法更加鼓励公民实施正当防卫,但也应当看到97刑法中对部分扩张防卫适用立法建议的弃用,旨在国家暴力和私人暴力之间寻求平衡。就正当防卫的适用而言,不能绝对地强调“正义不向不正义低头”,要考虑双方的熟悉程度,要有退让和回避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正当防卫的两个下位规则进行了介绍。不退让规则要保护的是人身的安全,塑造一个“动口不动手”的社会交往规范,强调“正义不向不正义低头”,谁先动手谁就丧失了防卫的权利。城堡规则要保护的是住宅的安定,无端进入他人住宅,便被认为属于“不法侵害”,住宅所有人享有实施防卫的权利。如果能够坚守这两个规则,那么长期以来被认为属于假想防卫、防卫过当、互相殴斗的案件,都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指出,相比于各国刑法规定和我国民法典关于防卫的表述,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已近完备,更重要的在于司法机关勇于担当、敢于适用。判断有无过当,第一个规则“侵害越重、防卫越重”,应当从行为当时防卫是否必要而非事后有无严重后果的角度加以判断。
第二个规则“侵害越久、防卫越宽”,对于持续性的不法侵害,防卫时间、限度就应放宽。
第三个规则“不能认定正当防卫的,也要确认防卫因素”,对于存在防卫因素的部分案件,如果不对防卫因素加以确认,就不能避免行为人因前科而被认为具有寻衅滋事等“涉黑”“涉恶”情节。
“于欢案”“昆山案”的法律意义
阮齐林高度评价“于欢案”“昆山案”,认为两案推动了刑法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学术的争鸣有利于正当防卫适用规则进一步明确。
曲新久认为,“昆山案”的处理结论基本上是妥当的。“天理”“国法”“人情”是一组相互印证的概念,人情大不过国法,国法压不住天理,天理不外乎人情。因此,需要提示司法人员在司法适用中综合全案作整体价值判断。
周光权认为,为今后妥当处理相关案件,有必要建立正当防卫适用的裁判规则和长效机制。
车浩强调,司法不应忽视公众的正义直觉,部分学者的感受不可能优越于多数公众的正义感,因此要在“国法”这个实定法的基础上,引入“天理”“人情”价值因素,对行为的不法和行为人的责任进行合理评价。
陈兴良:正当防卫如何才能避免沦为僵尸条款,请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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