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者,影视剧编剧、导演不享有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但影视剧编剧、导演对影视剧作品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即影视剧编剧、导演有在影视剧中署名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侵犯署名权的纠纷多有发生,除了未在影视剧中署名的争议外,还有未在影视剧海报、片花中署名的争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那么,在海报上署名是否属于在作品上署名?如若未在海报、片花中署名,是否侵犯署名权?
在电视剧《芈月传》的编剧署名权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为,电视剧的海报和片花并非作品本身,是制片方为了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其目的和功能也不在于表明作者身份,主要是为了集中展现电视剧引人关注的内容和要素,引发观众的观看兴趣。因而,原告主张海报、片花上未载明编剧身份侵犯其署名权,没有法律依据。这表明,海报、片花并不属于影视剧作品本身,更不是影视剧作品的组成部分。编剧署名权原则上需以作品为载体,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在一般情况下,海报、片花上未署名并不侵犯编剧的署名权。当然,如海报、片花上署了他人姓名,仍然存在侵犯署名权的可能。[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