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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之前的韬安问答谈到了翻拍老电影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例如,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老电影所基于的在先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等),这当然属于翻拍海外老电影应关注的范畴,但考虑到翻拍海外老电影的涉外性质等特殊性,仍有如下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他国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中国受到保护,如果要在中国受到保护,应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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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已经参加了许多涉及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的国际公约,比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等。作为公约成员国,中国需要切实履行公约义务,将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国内法转化(除声明保留的外),体现在国内立法中。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四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即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对同为国际公约的成员或双边协议的作品包括仅在相关地域内首次发表的作品提供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对于海外老电影,若其著作权人所属国(或地区)或者其作品首次发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共同为公约成员的,则中国的著作权法对其提供保护。第一,关于需要获取权利的作品。除需考虑海外老电影所基于的在先作品(如原著小说、剧本等)外,一些经典的海外老电影在其公映后的不同时期可能已被多次翻拍或已拍摄续集、前传等相关衍生作品,这些衍生作品亦可能存在不同于海外老电影本身的元素和情节,这些元素亦可能在其本国及我国受到版权保护。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结合翻拍开发的需求判断是否会使用到该等衍生作品中受其本国及我国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而决定是否需要获得该等衍生作品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第二,关于海外老电影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需要考虑老电影及相关作品的本国法律对其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否过期,同时,如果根据前述分析,海外老电影及相关作品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则亦需要考虑海外老电影及相关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是否届满。第三,关于对获权作品版权链条的审查。海外老电影相关版权文件大多涉及国外的法律及商务实践,一些法律规定及商务实践与我国均有所不同。比如,我国著作法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一些国家(如法国、俄罗斯等)的著作权法认为完成电影的自然人(如导演、对白作者、剧本作者、电影音乐作者)为电影的作者,当然这些自然人可以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把其享有的电影相关权利转让给制片方;再比如,国外导演、编剧在其与制片方的合同中有可能要求,如制片方对外授权电影翻拍权,则制片方需要向导演、编剧另付费用等。因此,根据所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获权作品的版权链条进行整体审查是十分必要的。第四,关于权利的获取方式。在国内,通常情况下,版权购买是支付全价完整购买翻拍相关权利。但是在海外,还存在着购买方先支付较少费用以在一定期间内锁定老电影翻拍权,即在此期间购买方有购买老电影翻拍权的独家权利,版权方不得在此期间将翻拍权出卖给他方,如在此期限内,购买方决定购买完整的翻拍权,则再向版权方支付完整费用,这类协议即为Option Agreement(选择权合同)。这类协议的优点在于,可相对减轻翻拍片前期开发资金压力及开发风险,并可维护版权方及购买方的利益。翻拍海外老电影渐成趋势,在决定翻拍海外电影时,需要慎重,以避免发生纠纷。
编辑:李小旭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