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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问答丨​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同意吗?

TA娱乐法
2024-08-26



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同意吗?




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是否需要获得原型人物的同意,可以结合真人事迹改编所涉及到的原型人物的权利类型、权利归属、相关真人事迹是否已经为公众所知以及是否属于特殊题材进行分析。




01

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


根据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无论是否为公众所知,在改编中应当尊重原型人物的名誉权。事先获得原型人物的同意,有助于降低名誉权侵权风险。


根据真人事迹进行改编,无论是否为公众所知,通常都涉及到原型人物的名誉权。


影视作品中,名誉权侵权纠纷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影视作品中的虚构情节尤其是敏感性情节,使原型人物或已故原型人物的亲属在情感上不能接受,或者认为原型人物的名誉或社会评价因影视作品的播出而遭到了贬损。所以,事先获得原型人物的同意,本质上是获得原型人物对于未来影视作品创作中虚构情节的事前豁免,有助于降低名誉权侵权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02

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


根据不为公众所知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通常可能会涉及到原型人物的隐私权。获得原型人物的事先同意,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根据不为人知的真人事迹进行影视作品的改编,就意味着将原型人物的亲身经历(包括原型人物的私人活动)搬上荧幕、公之于众。因此,获得原型人物的事先同意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否则可能面临侵犯原型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风险。


但实践中,却鲜有原型人物主张相关影视作品侵犯其隐私权的事例。原因可能在于,以隐私权作为权利基础进行维权,就意味着承认被“公之于众”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故而,在此种情况下,获得原型人物的事先同意,更多的则是出于商务、舆情风控层面的考量。

 

原型人物对于其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原型人物口述作品进行改编,应当获得授权。


对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真人事迹,往往需要通过特定的线索与原型人物搭建联系,通过采访等方式进行交流。如原型人物对于其自身经历的阐述符合“口述作品”的法定条件,则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型人物则自然地成为该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若基于原型人物口述作品进行改编,属于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改编,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


如仅仅在改编中用到了时间、人物、地点、事件等单纯事实消息,而未使用原型人物对于其亲身经历的个性化描述、评价等内容,原则上是不需要另外获得口述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授权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03

根据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


根据时事新闻进行改编,使用相关时事新闻的具体内容,或者改编后能够对应到相应的时事新闻报道当中,虽无需事先获得新闻报道作者的授权,但应当注明出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此种“单纯的事实消息”往往仅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简要信息,仅为事实陈述,而不含有任何具有独创性的内容。


根据时事性文章改编,应事先获得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


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当文章中不仅包含“单纯事实消息”,还以单纯事实消息为基础进行了分析、评价、解读等,能够体现作者独创性的表达,就不再属于法律概念中的“时事新闻”,进而可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故如根据时事性文章进行影视作品的改编,则应取得相关作品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和授权。


但如果仅仅利用了时事性文章中反应的“新闻事实”(不包含作者的个性化描写、评论等),同样不需要作者同意或授权。


根据人物传记或自传体作品(如回忆录等)改编影视作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原型人物与执笔人或整理人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原型人物。


(图片来源于网络)




04

根据革命先烈、文化名人的真人事迹改编影视作品


根据革命先烈、文化名人的真人事迹进行改编,应当获得本人或者亲属的书面同意,而不论此类真人事迹是否已经为公众所知。


根据广电总局发布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第八条,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内容的(以下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三份,并要出具省级或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涉及历史和文化名人的还需出具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意见。




05

依据已故原型人物亲身经历改编影视作品


在依据已故原型人物亲身经历进行影视作品改编时,则可以向已故原型人物的继承人获取授权或者豁免。如果已故原型人物有多位继承人,则需要经过所有继承人或有权代表所有继承人意见的代表人授权,如果仅取得部分继承人授权,则可能面临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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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旭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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