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安数据评论 | 由特斯拉行驶数据权属迷雾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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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争议
现行法律维度下的分析
隐私、个人信息、数据之厘清
行驶数据是否属于隐私/个人信息?
本次事件中,车主享有哪些权利?
本次事件中,特斯拉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特斯拉是否有权公开车主行驶数据?
引申探讨
数据究竟属于谁?
关于“原始数据”及车主建议
关于特斯拉的建议
现行立法观察与引申可加强第三方数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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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9日,上海车展,身穿“刹车失灵”白T恤的车主张女士站上了特斯拉的车顶,同时也站上了舆论的高点。两个月前,河南安阳发生了一场交通事故。维权女车主与家人驾驶特斯拉Model 3行驶至一个红灯路口时,疑似由于刹车失灵导致连续追尾前车,并最终撞上路中的水泥护栏。车主认为,事故原因是刹车失灵,要求特斯拉提供事故发生前的行驶数据,但特斯拉并不认可且拒不提供,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激化。
(图片来源:凤凰网)
本次上海车展维权事件发生后,事情走向越来越戏剧化:4月20日,上海警方通报,维权女车主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5日。5月6日,车主起诉特斯拉及其副总裁陶琳侵害其个人名誉权,要求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1]紧接着,据5月10日报道,女车主被另一特斯拉男车主起诉,男车主称其购买的特斯拉车辆无质量问题,但因女车主维权导致其被人歧视,要求女车主道歉,并请求对维权女车主的涉事特斯拉车辆的刹车系统进行质量鉴定。[2]
至于公众普遍关注的“行驶数据”,也陷入迷雾重重。4月21日,郑州市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特斯拉提供行驶数据。4月22日,特斯拉向车主发送了事故前30分钟的数据,并向社会公开了事发前1分钟的数据。但事件远未结束,车主及家属认为特斯拉提供的数据并不完整真实,称特斯拉未经允许对外公开数据侵犯了车主的个人隐私,并要求道歉。由此,“行驶数据”相关争议引发舆论热议。
焦点争议
关于行驶数据,目前主要存在两大争议。
第一,事故发生后,特斯拉前期并未积极回应车主关于查看行驶数据的诉求。那么车主是否对相应数据享有权利?如有,享有何种权利?以及是否有权要求特斯拉提供相应数据呢?
第二,在监管部门责令特斯拉提供数据后,特斯拉于次日径自向社会公开了事故前一分钟的行驶数据,引发车主关于特斯拉侵权其个人隐私的质疑。那么特斯拉是否对其收集、存储的行驶数据享有权利?是否有权将该行驶数据公之于众?此举是否侵犯了车主的个人隐私或其他权利呢?
现行法律维度下的分析
1.隐私、个人信息、数据之厘清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首先需要厘清,经常被混为一谈的三个概念——隐私权、个人信息和数据。
隐私权是一个较为古老的命题,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同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而个人信息和数据都是伴随着科技革命和信息网络的发展产生的。隐私必须具有隐秘性,关注的是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保护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3]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4]与隐私权关注的隐秘性不同,个人信息关注的是能否识别特定个人,因而很大程度上包含了公开的信息,如自然人的姓名、性别、职业等。个人信息可能也无法涵盖隐私权中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如私人房间、物品不受他人非法刺探等等。
数据和信息听起来相似,但数据是以电子或者非电子形式对信息的记录[5],是信息的载体而非信息本身。数据的范围较广,可以分为重要数据和一般数据,个人信息数据和非个人信息数据等等。不过,因语言习惯不同和翻译等因素,“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指向的是同一概念,亚洲如中日韩《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中普遍采用“个人信息”,而欧洲国家更多采用的是“个人数据”,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和瑞典《个人数据法》等。
以上可见,个人信息、隐私、数据三者之间虽联系紧密但并不重合或包含。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隐私权早已被确立为法定权利,但关于个人信息和数据,由于争议较大,目前仍未确立“个人信息权”或“数据权”。知名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独立人格权[6],另外在深圳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也尝试开始确立“数据权”的概念。
2.行驶数据是否属于隐私/个人信息?
(图片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在事件不断发酵后,特斯拉公开了事发前一分钟的车辆行驶数据。双方争议以及舆论热议的一个问题是,这份数据是否属于车主的隐私或个人信息?对此,我们认为:
1)行驶数据难以构成车主隐私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从数据内容来看,包含了时间、车架号、车速、制动踏板物理性移动信号和制动主缸压力,主要为车辆行驶过程中特斯拉采集的一些关于车辆刹车相关的技术性参数,而非如车内录音、照片、影像等私密数据。故按照通常理解,此类行驶数据较难划归于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范畴,也较难与车主的私人生活安宁产生关联,因而该类数据的公开侵犯车主隐私权的可能性较小。
2)行驶数据较可能构成车主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该条还列举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条将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虽然两部法律/草案并未将列举的个人信息细化到车辆行驶数据,但结合特斯拉公布的该数据包含了车架号,特斯拉公布数据时明确的对象指向以及公众舆论对该事件的关注度,该行驶数据可以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到特定的女车主,该信息构成与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
此外,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第3.1条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包括“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还包括“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并在附录A中明确提出,“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车辆行驶数据具备从个人到信息的关联,属于车主在驾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另外工信部制定的行业标准《车联网信息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YD/T 3746-2020)中也将车辆运行状态、车辆识别信息(如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等信息列为个人信息。
5月1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3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个人信息包括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行人等的个人信息,以及能够推断个人身份、描述个人行为等的各种信息。虽该规定尚在征求意见阶段,但结合相关立法精神,具体到本案中,车速、制动主缸压力等行驶数据,较可能被包含在描述个人行为的信息当中,因而构成车主的个人信息。
不过也存在相反观点,在余某与北京酷车易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7]中,法院得出了不同结论。法院认为包含了车架号、车辆基本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碰撞数据等内容的历史车况信息不构成个人信息,理由是该历史车况信息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成本较高。但该案的特殊性在于该案涉及二手车市场交易,历史车况信息的开放共享关乎机动车运行安全、公众的人身安全和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非像本案仅涉及车主和汽车厂商两方,且相关数据直接指向了特定的女车主。
综上所述,在本次事件中,考虑到该类行驶数据能够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到特定的车主,数据与可识别的车主有关、描述了车主的行为,且属于对该车主在特定的驾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的记录,因而有较大的可能落入车主个人信息的范畴。当然,若后续涉及到二手车交易等情况,对于该类个人信息的保护也需要与人身/公共安全、其他消费者权益等公共利益进行平衡。
3.本次事件中,车主享有哪些权利?
1)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7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5条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除非存在该法第19条规定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者不需要告知的情形。《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第8.1条也规定了个人信息主体关于个人信息查询的权利。
因此,在行驶数据构成车主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车主享有对其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和复制权,即有权向作为数据控制者的特斯拉,提出查看和复制事发前车辆行驶数据的要求。
2)消费者对其购买商品/服务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性能等有关情况。
对于电动汽车的数据采集,我国2016年颁布了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标准明确了电动汽车应当采集并向公共监管平台上报的实时信息,包括整车数据(包括车速、制动踏板状态等)、驱动电机数据、燃料电池数据、发动机数据、车辆位置数据、极值数据、报警数据等,且采集频率不低于1次/秒。
车主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的产品/服务的性能、质量等真实情况。对于电动汽车而言,行驶数据是反映其性能、质量以及保障驾驶安全的的重要参数。因此,车主对于电动汽车相关的行驶数据具有知情权,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本次事件中,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明确批复,行驶数据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畴,并责令特斯拉提供相应数据。
4.本次事件中,特斯拉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行驶数据是车主在驾驶过程中形成,并由汽车厂商记录下来的数据。一方面,此类数据很可能构成车主的个人信息;但另一方面,此类数据的形成离不开汽车厂商在采集、存储、维护等过程中付出的巨大经济和技术成本,再结合对此类数据的采集已成为反映电动汽车的质量、性能的行业标准,因而汽车厂商作为数据控制者,即便不享有此类数据的所有权,也对此类数据享有使用权,例如可将此类数据用来分析和改善车辆性能,研究开发自动驾驶等先进技术等等。同时,汽车厂商还具有排除他人非法侵害此类数据的权利。若其他竞争者非法侵入或抓取车辆数据,其也可以基于不正当竞争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不过,基于对车主个人信息保护的位阶高于对厂商数据处理利用的保护,汽车厂商对于行驶数据的收集、利用仍应该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且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如未经车主同意,不得授权第三方使用或出售,并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原则上将数据存储在境内。在车主要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数据时,应当予以配合。
5.特斯拉是否有权公开车主行驶数据?
关于特斯拉未经车主允许公开行驶数据,是否侵犯了车主的个人信息,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特斯拉事件引发的舆论关注,使得该事件已不局限于车主和特斯拉双方,基于公共利益/安全等因素,公众具有知情权,特斯拉披露相关数据不侵犯车主个人信息等权利。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因为无论是舆论关注,还是公共利益/安全等概念,都具有极大的语义模糊性,若依据此观点进行推论,是否只要出现电动汽车的交通事故,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开该车辆的行驶数据呢?或者引发多少舆论关注可以认定涉及公共利益呢?细究下去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量化。事实上,在出现电动汽车交通事故、涉及汽车产品责任等情况下,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为了调查,可以调取或要求汽车厂商提供相关数据,查明事实后可将相关调查结果公示,通常足以回应公众知情权,而未必需要将涉及车主个人信息的数据直接对外公开。当然,在汽车厂商向车主提供行驶数据之后,若车主愿意将数据对外公开,当属其对个人权利的处分。总而言之,无论是汽车厂商、监管部门,还是社会公众,都应当首先尊重车主作为权利人本人的意愿。
值得参考的是,美国2015年发布了《驾驶员隐私法》(Driver Privacy Act of 2015),该法明确了车辆的事故数据记录系统(EDR)记录的数据属于车主/承租人的财产,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访问,例外情形之一是用于交通安全研究,但存在例外之例外,即不得公开与数据相关的车主/承租人的个人可识别信息和车辆识别号。[8]从该法相关内容可见,对个人信息的公开应当较为谨慎,即便基于公共利益,也不宜公开可以识别到个人的相关数据。虽然该法系域外法且还未正式生效,但相关理念精神对于本次事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经过本次事件争议后,特斯拉后续在对数据的公开也更为谨慎。5月17日晚间,浙江省台州公安微博通报称,路桥“5·17”交通事故中,有2名交警遭特斯拉撞击,1人殉职,司机陈某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对此,特斯拉发布声明称,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但在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前,不再披露信息,以警方鉴定和事故调查结果为准。[9]
引申探讨
1.数据究竟属于谁?
一直以来,关于数据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属始终争论不已。在学界有物权说、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等等。由于争议太大,我国《民法典》对此并未着墨,仅在第127条用“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带过,因此,目前正在加紧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聚焦了社会各界的目光。
事实上,对于数据权属进行抽象探讨的实际意义不大,有必要首先划定不同的数据类型,在特定场景下根据不同类型数据的特点进行探讨,可能会更加实际。例如在《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探索性地规定了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国家对公共数据享有数据权,市场主体对其合法收集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等等。由于上述规定仍然较为宽泛,在具体的应用场景中,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智能汽车为例,其收集的数据可能并非只有行驶数据,我们提供一些探讨思路,以抛砖引玉。
1)敏感个人信息/隐私类数据
敏感个人信息/隐私类数据包括车内安装的摄像头、录音、人脸/语音识别等设备所采集到的车内人员的照片、录音、视频影像,以及车辆定位等数据,此类数据直接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其权属应当归属个人。汽车厂商在采集前必须经过车主的明示同意,且权利人有权随时要求汽车厂商停止采集和删除此类数据。
2)重要数据
重要数据则在国家网信办5月12日最新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人流车流数据;(二)高于国家公开发布地图精度的测绘数据;(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四)道路上车辆类型、车辆流量等数据;(五)包含人脸、声音、车牌等的车外音视频数据;(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的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重要数据关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原则上权属应当归属国家。规定也倡导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需要符合车内处理原则、匿名化处理原则、最小保存期限原则、精度范围适用原则和默认不收集原则。对于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提前向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数据类型、规模、范围、保存地点与时限、使用方式,以及是否向第三方提供等。
3)因交易/服务必要所提供/产生的个人数据
例如本次事件中的车速、制动踏板相关行驶数据,此类数据由车主的驾驶活动产生,并且可能可以和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个人,从而构成个人信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此类数据的权属仍应当归属个人,但相比第1)类的敏感个人信息/隐私类数据,车主对此类数据享有的权利会受到一定限制。因为基于公共安全、事故分析、车辆性能监测等因素考虑,按照相关行业或质量标准,电动汽车应当收集此类数据,个人不能拒绝,如同入住酒店须提供身份信息一样,否则商家可能拒绝提供相应服务。但汽车厂商对此类数据的利用仍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能擅自对外提供或出售。
4)从公共信息中收集的一般数据
例如路况、车道、交通信号等。智能汽车为实现自动驾驶等需要,一般会通过摄像头、雷达等传感器收集车外环境信息,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实时运算分析从而实现自动驾驶,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此类数据通常从公共环境中采集,汽车厂商在收集的过程中付出了较大的经济和技术成本,因而此类数据权属原则上应当归属汽车厂商。当然,数据采集的过程必须合法合规,尽量避免收集到路人的人脸信息(可做模糊化处理)或被认定为地理测绘(需有测绘资质)。
2.关于“原始数据”及车主建议
事件中,车主表示特斯拉提供的并非车辆的原始数据,且数据不全,缺少刹车踏板位移、油门踏板位移、电机扭矩等多项关键数据。
从“原始数据”的视角展开来看,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普遍采用的是二进制运算,车辆所记录的原始数据所指向的很可能是加密后的二进制代码符号,也就是说,这些原始数据很可能是需要经过提取、解密、加工等程序后才可以转化为人类能够读懂的信息。特斯拉提供的excel表格数据,毫无疑问是是经过提取加工处理后得到的信息,因而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也受到了一定质疑。
不过,车主虽然享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查阅权,但该权能否延伸至车厂进行保密处理的原始二进制数据,在现行法下存在争议。鉴于此,车主可以考虑以产品责任纠纷起诉车厂。对于车辆等复杂且技术含量高的特殊产品,消费者通常仅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即在初步证实非因自身使用原因,亦非外来因素介入发生产品损害,即可推定产品存在缺陷,继而由厂商提出反证证明其产品不存在问题,如车厂应当承担证明其提供数据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否则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归根结底,本次事件的核心在于,涉事特斯拉车辆的刹车系统质量到底有无问题,而行驶数据、名誉权等问题都是衍生问题。维权女车主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请求法院向符合相应检测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刹车系统进行检测,一方面能够尽快澄明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轻部分网民对其“碰瓷”的疑虑。
3.关于特斯拉的建议
上海车展事件发生后,特斯拉方面的公关受到了舆论的普遍质疑,其态度也从最初的“不妥协”到频频道歉,对相关行驶数据从最初的拒不提供,到最终提供。另外据《南方周末》报道,北美的特斯拉车主仅通过数据线就可以在特斯拉账户中下载自己的行驶数据,且该数据包含车辆两个方向加速度在内的24项基本数据和反映司机及乘客安全气囊状态在内的20项情况概要,远超此次国内公布的9个参数。[10]虽然各国有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可能存在区别,但仍建议特斯拉在数据的提取制作和公开的方式、范围、内容等方面做出更加及时且合规的说明,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回应公众质疑,从而最大化程度减轻负面影响,维护企业声誉。值得赞许的是,5月7日,特斯拉方面表示,为了让用户能够自由查看车辆后台数据,特斯拉正在开发线上信息系统平台,以供所有车主查询获取车机交互的数据,预计年内上线。[11]
另外,考虑到涉事车辆的刹车系统究竟有无问题已陷入罗生门,维权车主的一系列行为无疑给特斯拉的品牌形象、商誉和市场带来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已有其他车主称因此受到歧视并起诉本案维权女车主。在本案女车主并不通过产品责任纠纷起诉特斯拉的情况下,事件推进的拖沓对特斯拉而言可能并无裨益。故特斯拉也可以在先行评估风险后,考虑主动对该车主提起诉讼,从而推进涉事车辆司法鉴定程序,维护品牌声誉,甚至在认定车辆刹车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追究车主对企业名誉权侵权的责任。
4.现行立法观察与引申
特斯拉事件引发的争议,关涉到近年来广泛探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问题。现行法律下,只有《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个别法律对个人信息、数据及相关消费者权益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都由于法条规定较为宽泛抽象,在落实到具体场景下的适用方面仍存在诸多争议,例如特斯拉事件中,郑州市郑东新区市监局还专门就行驶数据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畴对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得到肯定批复后才责令特斯拉向车主提供数据。虽然《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正在加紧制定当中,但相关细则仍然较为缺失。
在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方面,很多标准在细化场景下的问题解决走在了前面,但是通常标准的效力较低,执法部门一般也不能援引相关标准作为执法依据,例如前文提及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和《车联网信息服务 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YD/T 3746-2020)都只是推荐性国家/行业标准,缺乏强制执行力。
可见,上位的法律规定较为抽象,下位的标准细则虽详尽但无强制执行力,是我国当前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合规方面所处的尴尬境地。因此,国务院或国家市监总局、工信部、网信办、交通运输部等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后续在电动汽车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出台更多具体且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具体规定。
值得欣喜的是,5月1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汽车数据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稍显遗憾的是,该稿并未就涉车辆相关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在定稿中类比重要数据,对个人信息作出一定范围的列举。另外,明年1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2020)要求装有汽车事件记录系统(EDR)的车辆,能够自动记录车辆事件发生前后一段时间内的车辆运行和车辆安全系统状态信息,例如:车辆速度、方向盘的转向角度、发动机运作状态、车辆稳定状态、安全带使用状态、气囊状态、车辆制动系统(ABS等)、驾驶辅助系统、乘员分布、驾驶人在事件发生时的反应动作等重要信息。相信在此标准实施后,对于类似本次事件中的事故责任分析以及汽车质量监测将大有裨益。
5.可加强第三方数据监管
基于数据合规和保证真实性的需要,促进今后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可以考虑对汽车厂商采集的行驶数据引入第三方监管。在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32960)中也提出了,电动汽车厂商将收集的行驶数据实时上报到地方或国家公共数据平台。事实上,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等平台已在此方面作出了很好的尝试。另外,在特斯拉事件发酵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技术部部长王耀表示,中汽协正在加快推出“汽车大数据交互区块链平台”,通过该平台,企业将数据指纹上传到平台,数据将通过单向加密算法处理,上传后不可篡改。如果车企遇到数据公信问题,可以调出当时的数据包,与上传至平台的指纹做比对,即可得出真实数据,该平台预计今年6月正式发布。[12]通过第三方或有关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统一存储、监管,有利于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提高数据公信力。当然,监管平台在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调用的过程中,同样应当做到合法合规,注重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1]搜狐汽车·E电园:《特斯拉维权女车主起诉特斯拉副总裁陶琳 索赔5万元》https://www.sohu.com/a/464981808_383324
[2]新浪科技:《特斯拉女车主被男车主起诉:我的特斯拉没问题 女车主维权导致我被人歧视》https://finance.sina.com.cn/tech/2021-05-10/doc-ikmxzfmm1661424.shtml
[3]《民法典》第1032条第2款。
[4]《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
[5]《数据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3条第1款。
[6]参见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7]参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
[8]S.766 - Driver Privacy Act of 2015.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4th-congress/senate-bill/766/text
[9]中新经纬:《特斯拉回应台州碰撞事故:调查结果公布前不再披露信息》http://www.ce.cn/cysc/zljd/gd/202105/18/t20210518_36568886.shtml
[10]南方周末:《特斯拉事件:行车数据不全,真相仍在路上》https://mp.weixin.qq.com/s/CAk6AyHwVlYoL8bIiUrKIQ
[11]21世纪经济报道:《特斯拉将上线车主数据平台,智能网联汽车数据亟需实现分级分类处理》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210509/herald/4b9509877c9692eeffe05742abc212bf_zaker.html
[12]汽车之家:《中汽协:将推汽车大数据交互区块链平台》https://www.autohome.com.cn/news/202104/1143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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