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安荐案丨从首例区块链案件看区块链电子存证的司法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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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7867字
阅读时间:20分钟
审理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号:(2018)浙0192民初81号
审结时间:2018年6月27日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裁判结果: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4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为2021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同时也亟待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作为全国首例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著作权侵权案,本案判决通过审查存证平台的资格、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可信度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的完整性,明确了区块链这一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效力,并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总结了这类电子证据认定效力的基本规则。人民法院明确:利用区块链技术手段存证固定,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证据形成的合法性和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并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可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是在2018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但该规定适用范围仅为互联网法院(目前我国仅杭州、北京、广州、成都四家互联网法院(法庭))。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第16至19条专门就“区块链证据”作了规定。其中第17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审查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该规则的出台,意味着自2021年8月1日起,区块链证据的法律效力覆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至全国所有法院的在线诉讼案件。
(一)当事人诉辩
原告华泰一媒公司起诉称:郑某、林某系都市快报社记者,于2017年7月24日共同创作并在都市快报A08版面发表了约3100余字、1幅插图的《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阿姨骂得眼泪都掉下来》一文。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属于都市快报社享有,2017年7月24日都市快报社将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权于华泰一媒公司。同日,道同公司主办的第一女性时尚网站刊登了《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骂哭》一文,文章内容、插图与涉案文章完全相同。道同公司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转载使用华泰一媒公司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侵犯了华泰一媒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道同公司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6200元和律师费2500元。
被告道同公司答辩称:1.涉案文章全篇90%均转述、引用嘉兴19楼发帖人及杭州游泳馆被采访人的话,并非记者郑某、林某两人独创性的作品,该文章属于时事新闻报道,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华泰一媒公司提供的涉案文章署名作者为郑某、林某两人,但其提供的劳动关系证明和作者声明并无郑某的相关信息和签名,且未提供郑某、林某与都市快报的劳动合同,再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局网站未能查询到郑某记者的相关信息,故对涉案文章著作权属于都市快报不予认可;3.道同公司转载涉案文章系出于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目的和鉴于对小孩成长教育的借鉴意义,转载收藏时已注明出处为都市快报,且文章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相关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4.第一女性时尚网站浏览点击量有限,网站影响力小,且转载时无主观恶意,无商业收益,未对华泰一媒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收到律师函后即删除被控侵权文章。
(二)事实经过
《妈妈带4岁儿子进游泳馆女更衣室被管理员阿姨骂得眼泪都掉下来》一文于2017年7月24日发表于都市快报08版《热点求真》,署名“记者:郑某、林某”,全文3010字。内附图片两张,一幅署名“记者:郑某摄”,另一幅载明转自其他报刊。2017年9月3日,林某出具“作者声明”,载明:郑某、林某系都市快报报社记者,2017年7月24日刊登于都市快报08版涉案文章是本人在工作期间创作完成,该作品著作权由都市快报社享有。2018年4月16日,郑某出具“作者声明”,载明:郑某系都市快报报社记者,2017年7月24日刊登于都市快报08版涉案文章是本人在工作期间创作完成,该作品著作权由都市快报社享有。都市快报社出具《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书》,载明:都市快报社对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其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排他方式授权给华泰一媒公司,华泰一媒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维权措施,授权期限为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7月23日。
华泰一媒公司主张道同公司在其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布涉案文章,并将该侵权网页的URL通过API接口传输至保全网,申请对侵权网页进行固定。保全网的经营主体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请求后,在阿里云的环境下,由后端代码通过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插件对目标网页进行截图,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后端代码再通过调用curl(URL语法在命令行方式下工作的开源程序)插件获取目标网页源码和相关调用信息,并产生操作日志,记录调用时间和处理内容。之后保全网将上述截图、网页源码进行打包并计算其SHA256哈希值,并同步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抓取过程运用的技术内容进行了说明并予以确认。
(三)裁判要旨
华泰一媒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对道同公司的侵权网页予以取证,并通过区块链储存电子数据的方式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故要认定侵权行为确系发生,需就华泰一媒公司该种固证、存证的方式是否符合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及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认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的规定。据此,法院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案涉电子证据的效力作如下认定。
1.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
经查,数秦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华泰一媒公司和都市快报社,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其运营的保全网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2.关于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度审查
经查,保全网系部署在阿里云中,阿里云作为通用的云平台,能够确保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未受病毒和木马感染入侵;且保全网已获得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与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故此,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
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对目标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经查询可知,Puppeteer系谷歌官方出品的通过DevTools协议控制headlessChrome的Node库,可通过其提供的API作为爬虫访问页面来收集数据。Curl命令系利用URL规则在命令行下工作的文件传输工具,通过模拟HTTP请求,获取页面内容、版本等信息。该种固证系统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故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同时,千麦鉴定所对保全网中使用puppeteer和curl程序进行网页截图和源码调取的技术性进行了鉴别并确认。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法院认定保全网通过使用公开版谷歌开源抓取程序对目标网页进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储存数据电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
3.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的审查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本案中,为确认电子数据确已上传至区块链,法院将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两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
判断案涉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可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供的交易哈希值,在FACTOM区块链中进行搜索,以查看该条交易哈希存放的内容以及生成的时间。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高度,在该区块高度中可查询到前述交易哈希中存放的内容存入该区块高度中以及该条内容上传的时间,且上传的时间和使用puppeteer和curl自动获取网页截图和源码的调用日志中显示的时间具有合理性,区块高度生成时间符合调用日志生成时间和FACTOM打包规则二者间的时间逻辑。根据该区块高度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在比特币区块链中查询到该区块节点中包含的内容和FACTOM中存放的内容hash值一致,故法院确认保全网已将电子数据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2)审查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
将在保全网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进行hash值计算,经比对,该数值与华泰一媒公司所提交的进行区块链保存的电子数据hash值一致,故可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综上,法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由此认定证据效力。本案中,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即法院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道同公司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证据越来越多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出现。涉互联网的电子数据,具有数量多、变化快、易篡改等特点,传统的公证取证方式,由于公证人员数量相对有限、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和取证成本相对较高等因素的限制,难以充分满足电子数据取证的要求,而区块链、时间戳等新型技术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电子数据的取证效率。石冠彬教授认为,基于电子数据易于篡改或伪造的特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定始终是证据法理论以突破的瓶颈,导致司法实务对电子数据的采信率极低。区块链技术通过“司法联盟”的构建,能确保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保存、传送的各阶段不被篡改或伪造,从而较好地解决其真实性认定问题,并且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可无障碍地认定为证据原件。[1]
本案判决后不久,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司法区块链,成为全国首家应用区块链技术定分止争的法院。此后,北京互联网法院上线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证据平台“天平链”,广州互联网法院也上线了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网通法链”。除多家互联网法院外,全国范围内也有越来越多的法院成立了电子证据平台并在司法存证中开始应用区块链技术。但也有学者提出了区块链司法存证面临的挑战,如郑观副教授认为,司法区块链有别于比特币为代表的公共区块链,是以联盟链的形式构建,仅具有部分去中心化的特性,发挥证明作用的并非分散于整个网络中的每个计算机终端,而是借由区块链技术将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以及法院连接在一起,共同记录交易数据,并且只有这些机构能够对联盟链中的数据进行读写和发送交易。这一结构将会引起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若联盟链本身没有法院作为基点的参与,法院是否仍承认由此产生的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其次,行业联盟链的营利性和数量有限性将可能导致价格垄断协议的达成。最后,如果原告或被告本身同行业链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区块链证据是否仍可自证其真?[2]与技术飞速发展相伴而生的系列问题,仍需今后通过更多具体实践作出回应。
案例1: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众佳公司本次证据保全采用的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系统,通过该方式固定的被诉网页属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其生成、储存方法和保持完整性的方法,均较为可靠。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V1.0)记载,时间戳服务机构是由国家授时与守时保障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可信时间戳的网页电子数据固化是以该中心为第三方,以可信时间戳作为保障电子数据原始性的技术手段,按照规范操作流程对取证计算机及网络环境进行安全性和清洁性检查后,对整个取证过程全程录像记录并对录像文件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采用该取证方法可在事后追溯取证过程、方法及内容,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严格按照该操作指引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固定的,如无相反证据,其所固定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确认。第二,本案中,涉案网页电子证据保全固定的整个过程虽由众佳公司自行操作,但整个操作过程系按照可信时间戳互联网电子数据取证及固化保全操作指引规范进行。保全固化证据过程中,不仅有计算机中安装的屏幕录像软件录像记录,取证前还对所用计算机的操作环境和相关的网络环境进行了一系列合理的清洁性检查,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第三,根据时间戳固化电子数据原理,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认证时自动产生时间戳认证证书(*tsa),该证书为加密格式的电子证书,用于和对应的证据文件匹配并在时间戳中心验证平台进行验证。如果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改变,则可以通过时间戳验证,反之则无法通过时间戳验证。本案中,众佳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用于证明涉案电子证据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综上所述,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众佳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2:成都律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鸿众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4]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律诺公司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了对鸿众公司网页侵权事实的固定。关于该技术实现对电子数据审核判断依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应围绕电子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性的认定要素,确保数据生成、传输、保存等方面的可靠性,以时间、地点、地点、事前(原因)、事中(经过)、事后(结果)等六个关键维度解决信任成本,从电子数据载体的安全架构、关键技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可信、相关技术提升证据认定效率、链下治理辅助证据认定等层面实现对律诺公司通过区块链存证证据的审核认定。
(1)平台资质合法合规。经审核,律诺公司办理存证平台,已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第一批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登记备案,则运营平台具备第三方电子存证资质,由此,区块链技术实现机器可信,即电子数据生成时的清洁环境。因区块链系多方共同维护、使用密码学保证传输和访问安全,基于在不可信竞争环境中低成本建立信任的新型计算机范本和协作模式,使用区块链进行网页取证,需输入网页URL,系统默认在联网状态下实现对数据抓取,故排除一方将自身设备数据伪造网页数据情形,达到环境可信。
(2)存证过程安全可信。不仅是主体合规,区块链技术需体现存证过程合法合规的高度关注。在启动时,存证平台增设实名身份认证,符合网络安全法的强制性要求,有效确保电子数据存证的签名主体问题。之后,律诺公司代理人经认证,办理存证,在同步生成的证书中,作为节点联盟的国家授时中心、中国信息协会法律分会等均予以确认,如此,关联证据实现追溯,即确保了电子数据被验证,实现从过程到方法的合规。
(3)电子数据客观真实。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是区块链存证真实评价中的关键问题,着重实现电子数据诉讼过程中同一性、完整性,确保流转过程中不被修改或删除。区块链通过系统架构,搭建共识机制,多节点记录,保证所有节点数据一致,信息以交易的形成呈现,多笔交易打包成为一个区块,前序区块的哈希值嵌套进后序区块,若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其后所有数据内容,区块链的这种数据特质,赋予其防篡改的天然属性,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通过对律诺公司提交存证证书哈希值校验,经比对一致,可确认电子数据已有效上传至区块链平台,未经篡改,即系本案争议的电子数据。其次,在证据平台输入哈希值,可查询获得该数据存证时间、区块高度,即确认该份电子数据已上传至区块链中。对生成的电子数据保全即认证认证,通过CA认证,确保内容客观真实,最后,存证时通过国家授时中心记录时间,并以区块链上的可信时间戳展示,有效确保时间可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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