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奇招”:鉴定内容是否全面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鉴定意见是否全面,指的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问题有没有全部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有时是鉴定意见的问题,但主要并不在于鉴定意见本身,而是办案机关委托的问题。办案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如不够全面,就会导致鉴定意见不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

一、缺少毒品含量鉴定

在毒品的相关鉴定意见中,经常遇到毒品含量鉴定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毒品案件都需要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等几种类型的毒品案件,毒品含量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应当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例如,强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

涉案贩卖毒品的数量为晶体状氯胺酮198.3克,液体状氯胺酮4219.1克,达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裁判认为,“考虑到所查获的毒品以液态为主,且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做毒品含量鉴定,因此对强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强某有期徒刑15年。

二、缺少成伤机制鉴定

涉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件中,经常出现仅仅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没有进一步鉴定成伤机制、致伤原因的情况,而后该鉴定意见作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在不少案件中,仅有“损伤程度”鉴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并不准确。要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还需要探究成伤机制。损伤程度关系到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而成伤机制关系到当事人应否为伤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即使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以上,如成伤机制与两人肢体冲突过程不符,根据该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也是存疑的。


例如,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某因琐事与被害人于某发生口角后互殴,互殴过程中被害人于某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于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指控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刘某故意伤害罪成立。

该案,刘某始终认为被害人是自己摔倒跪地形成的,要求对被害人的成伤机制进行鉴定,但是鉴定机构仅仅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没有针对刘某所提出是跪地形成还是脚踹形成的问题进行鉴定。

后来,法医专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并出庭接受询问,专家出庭从髌骨解剖的结构、骨质特性、膝关节运动轨迹及致伤物(脚踢/踹、地面)特点,综合分析认为:“伤者于某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致伤物不支持脚踹/踢,可因倒地时膝部接触地面(如跪地)形成。”据此,二审法院判决认为,认定刘某用脚踹被害人于某致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三、缺少伤病关系鉴定

在被害人自身存在诸多疾病,尤其是损伤之处存在多种疾病,此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就需要考察被害人的伤病相关关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了伤病关系处理原则,“4.3.2 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4.3.3 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可见,伤病相关关系直接影响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需要降级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办案机关未将伤病相关关系作为委托事项提出,鉴定机构往往不考虑伤病相关关系的问题,辩护律师需要审查被害人的病历资料是否存在自身疾病因素。


例如,柯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害人曾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伤者曾某腰部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于是公安机关对柯某刑事立案调查。

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对于伤病因素是否影响损伤程度,发生激烈争论,犯罪嫌疑人要求在考虑伤病相关关系的情况下,重新鉴定损伤的程度。后侦查人员带被害人到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及其短期内恢复的创伤性不完全截瘫的伤情,系在脊柱骨质疏松原发性病变基础上,遭受外力作用所致,即伤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两者的原因力难分主次,属于各50%参与度的协同原因的条件性轻伤。……基于存在的伤病共同作用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重新鉴定的结果充分证明,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尚未达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四、缺少死亡时间鉴定

凶杀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作案凶手的重要内容。在部分案件中,如果仅有死因鉴定,缺少死亡时间的鉴定,则证据链条不完整。如死亡时间鉴定意见不科学,则定罪依据不严谨。对被害人死亡时间鉴定的审查,有时也可以成为排除其他合理怀疑、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依据。


例如,施某涉嫌抢劫罪案

公安机关指控施某入户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施某也供认入户实施盗窃,在被害人发现之后与被害人扭打,将被害人勒晕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死在房间内。该案法医鉴定意见显示“死者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施某归案之后也如实供述,他勒被害人勒了五六分钟,直到被害人不动了,就逃离现场。控方认为,施某已经涉嫌抢劫罪,应当追究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审查法医鉴定意见,发现只有死因鉴定意见,没有死亡时间的鉴定。尸表检查发现,尸斑显著,呈暗红色位于背部未受压处及双侧上肢,指压不褪色;尸僵强,存在全身各大关节。死亡时间对认定施某勒死被害人这个事实,至关重要。死亡时间的鉴定对于认定本案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无其他可能性,是不可或缺的证据。因此,辩护律师提出本案缺少死亡时间鉴定,并申请法院对被害人死亡时间进行鉴定。

五、缺少排除合理怀疑的其他鉴定

鉴定意见的全面性不仅包括鉴定事项的全面性,也包括鉴定对象的全面性。对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物品都进行鉴定,可以有效排除其他可能性、排除相关人员的作案嫌疑。有时缺少排除合理怀疑的其他鉴定,也会导致冤假错案。

最典型的就是张辉、张高平涉嫌强奸罪案。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王某提取的8个指甲末端擦拭子进行DNA鉴定,出具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显示,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混合STR分型),该混合DNA谱带是由死者王某和另一名未知男性DNA谱带混合形成的,可以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的。其实,该鉴定意见可以证明另一名未知男性很有可能是真凶,不能排除张辉、张高平不是真凶的可能,但该鉴定意见并没有得到重视。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另一名未知男性”的情况进行排查。

在再审过程中,杭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11月对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的未知男性DNA分型进行比对鉴定,结果显示,该未知男性DNA分型与勾某某的DNA分型有7个点位存在吻合的情况,即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某某的STR分型。据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不能排除系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可见,缺少排除合理怀疑的其他鉴定,是造成该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办案机关对其他嫌疑人员没有进行比对鉴定,及时排除其他嫌疑人员的作案可能性,后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案件事实真相往往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引发对其他合理怀疑的猜想。


六、结 语

从鉴定意见是否全面的角度来审查质证,用鉴定意见本身不可控的外在因素来审查质证意见,往往能获得不错的辩护效果,不失为有效质证鉴定意见的“奇招”。





END




本 文 作 者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 如何做好合规不起诉的内部调查?

● 有效质证鉴定意见的十二个要点(下)

● 鉴定意见的十二个质证要点(上)

● 业务流程的整改与重构——进口报关企业合规整改的成败之举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宋氏律师事务所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