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有效质证要点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像、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视听资料的显著特点是具有直观性,往往能直观地证明全部或部分案件事实。在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其他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视听资料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如果辩护律师对视听资料不能提出有力的审查质证意见,视听资料则会被非常轻易地采信。对视听资料的审查质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01
收集程序是否合法
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体现在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上。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可以从视听资料的提取和制作两个角度进行审查:其一,视听资料提取过程的合法性。需要有提取视听资料的程序性文件、提取过程的说明,视听资料提取过程不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其二,视听资料制作过程的合法性。视听资料及其复制件的存放地、制作人、持有人、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等需要标注清楚,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视听资料的制作、提取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张某等人涉嫌诈骗罪案
证人作证认为其曾跟随被告人张某到某银行办理手续。于是,公安机关提供了该银行的视频监控截图多张,组织证人进行辨认。辨认材料显示,证人辨认出视频截图中的人员就是被告人张某。
辩护律师审查该截图材料发现,该截图的来源是不清晰的,仅在辨认笔录中描述“现将当日某某银行视频截图共九张给辨认人进行辨认”,没有提供调取相关截图的手续性文件,没有截图的提取、制作过程说明。因此,辩护律师提出,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确实是某某银行某某路支行视频监控录像,无法确保该视频的来源,没有收集程序的合法手续说明,亦无法保证视频的真实性。
02
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作为定案根据的视听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没有剪辑、增加、删改、篡改、伪造等情形。根据2021年《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视听资料经过剪辑、增加、删改,就属于不完整的情况,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有限,能否充分证明案件事实需要慎重审查。视听资料被篡改、伪造,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例如,周某涉嫌贷款诈骗罪案
控方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找其亲戚、朋友、同事,并指使同案人陈某帮其找亲戚、朋友做借款人或担保人,以其二人名义及借用其亲戚、朋友、同事等人的名义,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编造使用资金理由,向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小微贷款共计84笔,合计人民币800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经过转账由被告人周某实际控制并使用,除部分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外,绝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挥霍。控方认为,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被害单位提交了7段录音,证明周某在贷款逾期后与银行协商还款事宜的情况,证明周某系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存在通过违规材料骗取贷款的事实。该7段录音被控方当作重要视听资料证据使用。
辩护律师审查该录音资料发现:其一,从合法性上看,涉案的录音并没有来源证明,也没有提取、封存的笔录,提取过程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见证人的见证、签名,涉案录音资料的来源不清晰。其二,从完整性上看,该录音资料由几段分散的录音组成,录音并不连续,存在多次截取的现象,不具备完整性。
因此,辩护律师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这些录音资料取证程序不合法、录音资料内容不完整,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03
内容细节如何解读
仔细研究、解读视听资料的内容细节,是对视听资料有效审查质证的重要环节。视听资料往往虽然能真实记录案件的相关情况,但有时视听资料内容并没有那么清晰明了,甚至细节无法一览无余。此时,辩护律师反复观看、探究视频内容细节,看懂视听资料的内容,有助于充分查明案件事实。
例如,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
控方指控黄某和被害人因为口角争执发生拉扯,进而拉扯打架,导致被害人受轻伤。为证明打架斗殴的事实,公安机关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作为重要证据。从监控录像看来,两个人确实是在拉扯、打架、互殴。
该监控录像的内容能否准确解读,直接关系到黄某行为的定性。辩护律师不断反复地慢放、回看该视频,发现被害人与黄某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害人突然举起左手,用拳头朝黄某的脸部打去,打到了黄某的脸,黄某立即将身子往后躲避,被害人又继续往前举起手朝黄某脸部挥过去,黄某再次伸出右手阻挡,被害人双手抓住黄某的头,往前方推。黄某再躲避,用手推挡。最后被害人倒地,黄某对被害人连续挥拳。
辩护律师将视频内容分解之后认为,黄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一,整个冲突的过程中被害人都持积极主动攻击的态势,犯罪嫌疑人黄某则始终处于被动躲避的状态。黄某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而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其二,从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所受轻伤的因果关系看,被害人的受伤是摔倒在地导致的,倒地是由于被害人主动攻击、犯罪嫌疑人躲避导致的,而犯罪嫌疑人的“殴打”行为,发生在黄某摔倒受伤之后,因此,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所受轻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04
视听资料的关联性
即使视听资料内容合法、真实、完整,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证明什么样的案件事实,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这就是视听资料的关联性问题。对视听资料关联性如何解读,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包括视听资料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也包括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
例如,温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
控方指控:2014年5月31日13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到被告人温某的办公室内,现场从温某个人使用的铁皮柜内缴获仿真六四式手枪1支、六四式子弹90发。经鉴定,该枪支为非制式枪支。在该案中,办案机关仅比对鉴定得出温某的指纹和生物成分与枪支上的指纹、生物成分一致,因此,温某被指控涉嫌非法持有枪支。
为了证明本案关键物证枪支的取证程序规范、合法,控方在庭审中,出示公安机关当时提取该枪支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该执法记录仪视频是控方坚定认为温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关键证据。
对该执法记录仪视频,控方举证认为,执法记录仪视频足以证明当时侦查人员提取枪支的过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未违规操作,更没有导致枪支被污染的情况。因此,辩护人所提枪支取证过程遭受到污染或者无法排除被污染合理怀疑的意见,不符合事实。
辩护律师在庭前仔细观看该执法记录仪视频,发现该视频并不能证明取证程序的规范、合法,反而证明当时侦查人员对枪支提取的过程非常不规范,是支撑辩护的重要证据。
其一,在执法记录视频中,办案民警没有戴手套,直接用手接触枪支,将枪支从包装袋子里拿出来,直接放在桌子上,没有其他任何保护措施。这一取证过程是不合规的,导致枪支直接存在被其他生物成分污染的风险。
其二,执法记录仪并不完整,只有办案民警将枪支包裹从抽屉里面拿出来、解开包装袋、将枪支拿出来放到桌面上的过程,没有后续勘验、检查、拍照的过程录像。这段执法记录仪视频只是对提取枪支的一小部分过程的记录,并没有记录完整的勘验过程,视频资料也是不完整的。
其三,执法记录仪视频不能证明勘验过程的合法性。根据案卷材料中办案机关提供的勘验检查笔录及所附照片,办案人员对枪支进行了各个角度的摆拍,而摆拍时,将枪支分别放在桌子上、地板上,正面拍摄之后再重新摆放进行反面拍摄等。这个勘验、检查、拍照过程,直接导致枪支存在被桌面上、地板上其他生物成分污染的可能,执法记录仪视频不能证明勘验过程的合法性。
因此,涉案执法记录仪视频不仅不能证明办案机关提取枪支的过程合法合规,反而证明过程非常不规范,涉案枪支完全可能已经被地板上、桌面上的生物成分污染。而且即使如控方所言,取证过程合法合规,但也不能证明后续勘验、检查、拍照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05
结 语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宋氏律师事务所
gongzheng@songchambers.com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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