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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的有效质证要点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
2024-08-24

“刑事辨认往往能在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建立起直接联系,运用得当能使司法办案人员迅速逼近案件事实真相,但若不能遵照辨认固有的原则与规律,又容易将整个案件走向引入歧途。”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辨认笔录的程序要求规定得相对细致。对辨认笔录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具体来说,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关键证据有无组织辨认辨认的取证程序辨认内容和结果以及辨认笔录的关联性


一、有无适格的辨认签认


辨认人能不能辨认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不能辨认出案发地点、作案工具等,直接关系到指控犯罪事实能否成立的问题。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办案经验,审查案卷材料中对必须进行辨认的人和物有没有相关辨认签认资料,如果没有相关辨认签认资料,明显不符合办案经验和常理,辩护律师就可以进一步审查缺少辨认签认材料的原因。


在很多案件中,组织相关人员对案涉人员、物品、场所等进行辨认,是不可缺少的。如在涉及被害人的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事项进行辨认是必要的办案程序,所形成的辨认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如没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则是反常态的,辩护律师需要警觉并探究其中的原因,审查侦查机关有没有组织过辨认以及是否辨认出来了相关事项,没有辨认则属于典型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形。


例如,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被害人邓某陈述毁坏自己车辆的人,应该就是犯罪嫌疑人王某,他曾经与自己闹矛盾纠纷,毁坏车辆的人相貌、年纪都和他比较相似。王某被指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本人否认犯罪。


该案证据材料中,辩护律师发现没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被害人并未辨认过犯罪嫌疑人王某。被害人的辨认笔录显然是对王某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这个疑点引起辩护律师的警觉,此类案件应当组织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


辩护律师继续研究案卷材料,发现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办案人员曾多次联系被害人了解情况,想让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行辨认,被害人拒绝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因此无法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照片进行辨认。


由此可见,该案缺少关键的被害人辨认笔录,认定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最后,法院裁判认为,指控王某的该宗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其中非常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被害人未辨认出作案人系被告人王某”。


二、辨认笔录的取证程序


辨认作为重要的侦查行为,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明确的辨认程序要求。总结起来,合法的辨认程序大致有四个方面:适格的辨认主持、规范的辨认过程、合规的辨认对象、完善的辨认笔录。审查辨认笔录的取证程序合法性,可以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展开。


辨认是刑事司法侦查行为,必须在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辨认之前不能让辨认人见到辨认的对象,应当让不同辨认人分别进行辨认,侦查人员亦不得对辨认过程作出任何暗示或者明示指认。辨认程序中,辨认的对象有严格的要求:其一是特征的类似性要求;其二是数量要求。辨认对象应当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且辨认的对象需要符合一定的数量要求。


例如,美国籍黑人公民W涉嫌妨害公务罪案


兰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声称在公寓电梯口被一名外籍黑人男子猥亵,民警出警处理过程中,与外籍黑人男子发生冲突,于是将该男子抓获归案,指控该男子涉嫌妨害公务罪。公安机关组织兰某对猥亵她的人进行辨认时,让兰某对十张人物头像照片进行辨认,辨认结果显示,兰某明确辨认出“以上照片中5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年××月××日在××大厦猥亵我的外籍男子”。


辩护律师审查该辨认笔录发现,公安机关将该美国籍黑人男子的头像照片和九名中国籍公民头像照片混合,让证人兰某进行辨认。犯罪嫌疑人W的特征再明显不过,十张人物头像照片中,只有一张是外籍黑人男子的照片,兰某当然能轻易辨认出这名外籍黑人男子。显然,这样的辨认是没有意义的,没有遵守混杂原则,辨认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辨认笔录的内容审查


一个合乎规范的辨认过程,其内容也不一定完全真实。“辨认是一个心理过程,而且它依赖于辨认人对案件的记忆,因而它必须遵从心理学的记忆规律。”因此,除了从辨认程序上审查之外,辩护律师还需要深入辨认的内容本身,审查其辨认内容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例如,李某与潘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李某等6人与潘某等4人因停车费发生口角,进而在视线不佳的停车场斗殴,造成人员伤亡。辨认笔录显示,斗殴双方对对方参与者进行了辨认。在口供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称因天黑、时间短的原因,不能辨认参与斗殴的对方人员,但最终所有犯罪嫌疑人在辨认时都准确无误地辨认出了参与斗殴的人。很显然,既然犯罪嫌疑人因为天黑、时间短等原因,无法辨认出参与斗殴的对方人员,那么辨认笔录就不可能清晰辨认出对方参与者有哪些人员。可见,辨认笔录内容真实性存疑,应当慎重采信。


四、解读辨认笔录的关联性


与其他证据一样,辨认笔录的关联性审查,包括辨认笔录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也包括辨认笔录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辨认笔录不完全都是对辩护不利的证据,仔细解读其关联性,有时也可以发现对辩护有利的细节。尤其是涉众型犯罪案件中,同案人的辨认笔录,不一定对辩护不利,往往也可能对辩护有利。


例如,李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李某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抢劫等多个罪名、多宗犯罪事实。李某则辩称,他在2012年之前曾经和第一被告人等一起开赌场,但是之后参与很少,2014年之后就与其他被告人没有往来,完全脱离了所谓组织,自己参加工作去了,而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抢劫等犯罪事实都发生在2014年之后。因此,李某对指控开设赌场罪名认可,对其他罪名不予认可。


辩护律师审查案卷材料中,其他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后发现,其他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完全印证、支持李某的辩解。各同案人辨认笔录中显示:


“以上3号男子我见过,但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听说以前是跟刘某混的,刘某带我去赌场放数的时候,我见过该男子也在赌场放数。”3号男子就是李某。


其他认识李某的同案人则辨认称,“李某与我是同村的,很久之前他去了某地生活、工作,我们之间没有往来”。“我知道李某在2012年的时候,就去某地工作了。”“我跟李某是同乡,他好多年前就已经去某地工作,没有跟我一起去找过某某等人。”


由此可见,这些同案人的辨认笔录,完全印证了李某的辩解:李某仅参与开设赌场的事情,在2014年之后,就有自己的工作,不再参与本案其他犯罪事实。


五、结 语


辨认几乎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必经的办案程序。辨认笔录会被认为是关乎定罪量刑非常关键的证据材料。对辨认笔录的认真审查不容忽视。可靠的辨认笔录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可靠的辨认,其实是“为了辨认而辨认”,是为了完成既定办案程序而开展的,不仅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还可能误导办案机关,阻碍案件事实的查明,导致作出有偏差的裁判。




本 文 作 者

赖建东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长

laijiandong@songchambers.com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辩护: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全方位质证:思路指引与办案技巧》


龚政

宋氏律师事务所

gongzheng@songchambers.com


 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

 日本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刑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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