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早已过,刑事法庭何时能恢复线下审理?
这半年来,我一直很想呼吁一下,让刑事审判结束已经持续了三年多的视频开庭模式,恢复现场审理。
自从疫情开始以来,被羁押的被告人就不能到法庭上来开庭了,而是在看守所通过视频连线来参与开庭。现在,疫情已经过去半年多了,据我所参加和了解到的刑事案件的庭审来看,这种线上审理模式至今没有改变。
也许有人会不理解,视频开庭和现场开庭不也一样吗?只要视频效果好,也不影响被告人的表达呀。
如果把刑事审判当成是一般的会议,那应该差别不大。但是刑事审判的重要性、复杂性、亲历性决定了需要被告人直接面对控、辩、审三方。
被告人是刑事审判程序最重要的参与者。刑事审判分为讯问和询问、举证和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几个环节。
讯问和询问是一个节奏紧张、充满对抗性的环节,被告人要逐一回答公诉人、辩护人、法官的问题,通过一问一答来解决控辩审三方的疑问。为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控辩双方会运用一定的发问技巧。这些,都要求控辩审三方和被告人同坐一堂,面对面无障碍地交流。
同时,法官也需要通过听取被告人的回答,观察被告人的语言、表情和肢体的反应,来判断被告人辩解的可信度,这是心证形成的一个重要过程,就如同中医的望闻问切一样重要。
中国早在周朝时期,就有了著名的“五声听狱讼”:“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也是强调这个道理。
而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时候,被告人还需要亲自核对证据,比如现场、凶器照片等关键证据,这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辩护人不能替代的。但是,被告人在视频另一端,根本无法核对。
就以我最近参加的一次庭审来说吧,这种线上审理的模式给大家带来了极不好的体验。
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九宫格”式的屏幕,控、辩、审、被告人、旁听区各占了一小格。在暗淡泛黄的影像中,被告人的脸色始终如一,毫无变化。相互之间无法辨识的各自的表情。音响传来了各种杂音,甚至发生了重音。
法官:“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啊?什么?……”
到了出示证据时,法警拿着现场照片和勘查图,对着桌上的摄像头一页一页的翻。
被告人一脸懵:“看不清楚……”
法官开始不耐烦:“算了算了,让律师帮他看吧。”
就这样,一个充满争议的案件感觉匆匆过场,草草结束,尤其是远在视频另一端的被告人,毫无参与和存在感。
显然,这样的线上庭审模式不但影响了庭审质量,还影响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法庭查明事实。
讨论这个问题时,也有司法人员跟我说过,只要提高法院视频连线的技术,改善视频传输质量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刑事案件视频开庭,既高效(省去了押送被告人到法庭的时间),又安全(避免了押送路途上的风险),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吗?
其实,我们都知道,无论法院和看守所之间的视频技术如何提升(我们假设全面改善了视频技术),都不可能达到现场庭审的效果,对于被告人行使其诉讼权利、法庭查明事实而言,定然存在不足。
是的,视频开庭可以提高效率和安全,但是效率和安全都是为庭审服务的,而庭审的终极目标是维护被告人的权益、准确查明事实。当效率与真相、安全与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这也是这些年我们提倡庭审实质化的内在要求。
刑事审判是因为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设立,对于被告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控辩审三方而言,这只是一项工作,但对被告人而言,这场审判决定的是他的人生,他才是为这场审判“买单”的人。
庭审的机会可能只有一次,亲自到庭进行辩护,应该视为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除非不得已,否则不能剥夺它。
视频开庭应该是特殊情况下,被告人不能到庭而不得以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弥补的一种方式,比如被告人重病不便,证人远在境外等。疫情期间,采取线上开庭的形式,实属无奈之举,现在疫情已过,线上开庭不应成为常态。
疫情的影响,不仅仅是身体上的,还有心理上的。有些部门发现,疫情期间的一些做法,既高效又省事,于是产生了懒政的心理,殊不知,这些所谓的高效、安全、省事的做法,是以牺牲某部分人的权利为代价的,实属权宜之计,而绝非是永久之策。
我们应该警惕这种懒政的心理,如让刑事案件视频审判成为常态,长此以往,此后被告人就再无机会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了。
也有一些人不能理解,视频开庭和现场开庭差别也不太大,为什么要对一位涉嫌犯罪、本就应该惩罚的被告人那么好的保障呢?
这是一个沉重的问题。我知道,要让大部分的人理解和接受,还任重道远;要让他们关注和支持,目前还不敢奢望。
如果这不是一场刑事审判,而这是一场英语听力考试,或者这是一场音乐厅的音乐演出,大家一定会关注现场的效果,谁也不肯用视频的方式去取代。疫情管控措施解除后,有些地方隔位就坐的措施没有及时解除,现场的人都会据理力争。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这些情况与他们自己的切身权益密切相关。
然而,犯罪,在很多人心目中,这是一件与自己很遥远的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更是一个很陌生、毫不相关的一个话题。既然自己不可能成为被告人,那么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又和自己有什么关系呢?
也正是在这种意识的影响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一直举步维艰。比如不能让被告人身穿囚服参加庭审,经过很多法律人士多年的呼吁,才终于实现;又比如,不能让尚未判决的嫌疑人上电视公开认罪,虽然呼吁多年,但是这种现象至今还没完全禁止。
我们为什么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道理很深刻,也很重要。在这里,我只能用通俗的文字来表达一点粗浅的认识。
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可能很多人对此不理解也不接受)。潜在,说的是一种可能性,我们可能因为犯罪而被指控,也可能没有犯罪而被错误指控。
如果我们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那当我们不幸成为被告人的时候,谁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呢?而且,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等同于“帮助犯罪人逍遥法外”,而是让他接受一场公平的审判和人道的对待。
再说,每一个被指控的被告人都是有罪的吗?也有一些是无罪、甚至被冤枉的,这常常难以分辨。如果我们不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让他们都能得到有效的辩护,那我们可能会导致更多的冤假错案。
最后,被告人的权利属于公民的私权利,保护私权利,深层次的意义在于防止公权力的任性扩张而侵害私权利。
德国的罗科信教授曾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国家对待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态度,代表了整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所以,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状况,是我们社会的一面镜子。一句话,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和每一个人都密切相关。维护他们的权利,其实就是在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
回到我呼吁的这个话题吧,疫情已经结束多时,刑事法庭在非常时期采取的视频审理方式,应该要结束了,希望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到法庭上来为自己辩护。
本 文 作 者
宋氏律师事务所主任
songfuxin@songchambers.com
ALB 2015中国15佳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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