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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动保风暴来了!企业如何应对监管?陈昌福再回应最新监管动向

陈昌福 农财宝典 大国渔业 2022-05-04


关于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监管问题——与一位热心同行商榷


文 |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 陈昌福


昨天早晨,我收到一位挚友通过微信转发给我一段关于我于日前发布的小文章的文字(农财宝典水产版:农业农业部又开会研讨水产“非药品”使用情况!陈昌福提出这些建议点蓝色字可回顾详情),我虽然尚不知道撰写这段文字的是哪位先生(或者女士)。但是,从这段文字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这位读者与我一样,是比较关心农业农村部等监管部门如何实施和落实强化监管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问题的。因此,我愿意将其引为“热心同行(在下文中用此称呼)”,也愿意花一些时间与其商榷对这个问题的见解。


热心同行:

“读华中农业大学陈昌福教授《在“研讨交流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现状”研讨会上的发言》读后与陈教授共勉。



01

农业农村部加强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监管是否有必要?


感想:管理是对的,要依法、依规管理,所谓的“非药品”要管理,那么真正的非药品怎么管理,请各位专家和制定政策的领导指明道路”。


陈昌福的回复:


如果我们能再仔细地阅读一下农业农村部于2021年元月颁布的1号文件内容的话,即可清楚地看见该文件在其首要位置,就已经是列出了其详细的法律依据的。


您在给我的文字中,提出了“所谓的‘非药品’要管理,那么真正的非药品怎么管理”的问题。面对您的这个问题,我觉得实在是有点难以理解您的真实意思了,我不知道您究竟是根据什么标准?如何去区分曾经在我国市场上流通的大量“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中的“非药品”和“真正的非药品”的?


长期以来,在不断地制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我国企业家们,有谁曾经承认过、或者现在谁能承认自己制售的是“非药品”,而不是您所说的“真正的非药品”呢?面对您自己也承认的农业农村部正在实施的对“水产养殖投入品”加强监管的举措是“管理是对的”。


试问这位尊贵热心同行,如果您面对的是一种从未经历过任何资质审定的产品(迄今为止,即使在我国市场上流通多年的“非药品”均属于这类产品),既没有可靠的质量标准能用于检测其产品的质量,使用后也没有确切的指标可以用于判断其产品功效的话,您作为产品质量的管理者,又如何能判断和区别您所说的哪些产品是属于“非药品”?哪些产品又是属于“真正的非药品”呢?


农业农村部及其相关的管理单位,面对这种无法判定其产品质量优劣的局面,让产品的制售企业为自己认为信得过的优质产品,制定一份产品质量标准来,总结出其在使用后可以获得的优异效果的材料,将这些材料提交给相关的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产品的完美程度,向真正完美的产品颁发给生产许可证和相关文号,帮助制售该产品的企业让其能在阳光下行走,让这些完美产品“有头有面”、“光明正大”地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这不就是管理部门在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家们保驾护航吗?企业家们究竟是在担心什么?害怕什么呢?其产品究竟“是骡子是马都拉出来遛一遛”真的如此困难吗?如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制售企业家,连您所期望的“真正的非药品”也制造不出来,水产养殖业者要这样“非药品”何用?如果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将这样的“企业家”清理出去(令其停止制售这类产品),对得起成千上万的使用这些“非药品”的水产养殖业者吗?



02

我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中“非药品”的来历与现状如何?


感想:非药品的存在,有存在的道理,李鬼和李逵,有农业执法或渔政部门可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72条对照处罚,无所不能的说明书可以有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处罚,不能一刀切,否定真正的非药品对养殖的贡献。

陈昌福的回复:


如果没有真实、可信、可操作性的质量标准,又如何能采用标准来区分出李鬼和李逵?如果连李鬼和李逵也区分不清楚的话,农业执法或渔政部门又如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72条进行对照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又如何按照广告法对无所不能的说明书进行处罚?在能做到采用真实、可信、可操作的质量标准,正确地区分出李鬼和李逵来之前,除了暂时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之外,管理部门究竟应该如何做?管理部门如果采取让这一家企业继续生产、销售其产品,而让另一家停止生产其产品?难道这也是行得通的吗?



03

加强监管“水质改良剂”是否会影响现在的水产养殖业的正常生产?


感想:“拥有GMP认证资质、拥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资质的企业,可以说是遇到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请问陈教授在养殖过程中,只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可以把鱼虾蟹等养起来吗?“总体而言,在有些地方禁止一些“水质改良剂”进入市场的情形来看,对水产养殖生产的影响并不大”。陈教授,你知道现在市场上出现什么问题吗,就河蟹养殖池塘来说,现在河蟹池塘里轮虫过多,无药可用,引起水体氨氮过高毒性加大,河蟹蜕壳出现大批死亡。河蟹池塘水草被摇蚊幼虫3天吃光现象比比皆是,你要养殖户怎么办?至于你提到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和免疫增强剂能否解决以上问题。还有成都三友药业有限公司的产品中,有部分可以作为“肥料”的产品,也已经是申请了饲料添加剂文号的,将其用于苗种培育过程中的池塘水质培育,具有显著功效。陈教授肥料是添加剂吗?这不是又在为行业添乱了吗?同时又涉嫌在为这三家家企业做广告。

陈昌福的回复:


只有将假产品打掉了,真的产品也就有了更大的生存空间,难道不是这样的道理吗?我国社会上一直在提倡打击假、冒、伪、劣质商品,不就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吗?因此,我在这里说的“拥有GMP认证资质、拥有饲料添加剂生产资质的企业,可以说是遇到了一个良好的发展机会”,也就是这个意思,我觉的这个说法再没有什么值得向您解释的了。


“在养殖过程中,只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可以把鱼虾蟹等养起来吗?”。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真的不能把鱼虾蟹等养起来吗?如果是真的养不起来的话,您可以使用现在“有用的”“非药品”的啊,也可以使用“水质改良剂”的啊,我在文章中说过永远不让您使用这些产品了吗?不过,我已经好心地告诉您了:农业农村部等管理部门一旦知道您使用了未经申报许可的这类产品后,会先给予您以警示!如果警示仍然失效的话,您也是可能遭遇到处罚的。因为他们要加强对这类产品质量的监管!


关于您说到“涉嫌在为这三家家企业做广告”的问题,我想“做广告”是应该要收取广告费的吧?麻烦您亲自可以去调查一下吧,我是否收取了这三家公司的广告费用?如果您调查的结果证实我的确是收取了其广告费的话,我任罚!


至于肥料究竟是否添加剂?这应该不是我需要回答的问题吧?如果您真的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话,可以去问问发放这类相关证书的机构,我在文章中只不过是为了转告相关企业家和水产养殖业者,有人申领到了添加剂证书,可以继续生产管理部门认为合规的这类产品了,是吧?



04

“非药品”是否应该遵循“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产品制售标准?


感想:“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绝对正确,一种物质多种属性更是正确,我们要不断发现物质的多种属性,为我们人类造福。按照陈教授的理念,砒霜绝对是毒药,它绝对不能用在我们人身上,由于有探索的科学家把它用在解毒和治疗疾病上,那么这位探索的科学家是否违法?一物属性,你要看它具体的作用方向,也就是使用说明书,按照使用说明书判断它是兽药,还是普通使用品。)


陈昌福的回复:


尊敬的热心同行:您可能是真没有认真地阅读我撰写的文字啊!我现在将发布的拙文中相关段落一字不改地抄录在下面,请您再用点心地看看吧,千万不要再曲解我的本意了啊!


此“兽药”非彼“兽药”的问题的确存在,农业农村部应该对“水质改良剂”等产品实施分类管理


作为兽药审评专家在新兽药的评审过程中,需要严格地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兽药管理条例》中的各项规则,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如果真的严格地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文件中的相关兽药规则,评审当年的水产用“兽药”的话,基本上就没有能满足兽药评审规则的水产用“兽药”了。


令我至今记忆犹新的是,在参与当年“地标升国标”的兽药评审过程中,我感到特别困难的事情,就是向同时参加兽药评审会议的畜牧兽医专家解释水产用“兽药”的使用方法。可能是由于专业背景存在差异的缘故吧,畜牧兽医方面的评审专家就很难理解水产人为什么会将一些消毒剂之类的药物,直接泼洒在养殖水体中治疗养殖动物疾病的用药方法。在这种场合下,水产方面的专家们受到的质疑的问题往往是:难道对饲养猪、马、牛、羊、鸡、鸭、鹅的畜舍和禽舍做一下消毒,就能有效治疗这些养殖动物的疾病吗?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们提出的问题是,在养殖水体中泼洒消毒剂的消毒效果如何判定呢?在偌大的养殖水体中,泼洒一点消毒剂真的能杀灭养殖水体中的病原菌吗?令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们更加难以理解的是,采用注射鱼体的方法获得的某种抗生素在养殖鱼类中的药代动力学试验结果,用于指导水生动物执业兽医采用口服给药法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真的会有治疗效果吗?


在当年“地标升国标”的兽药评审过程中,畜牧兽医方面的专家对水产方面专家提出的类似的疑问,还有很多很多!面对畜牧兽医方面专家提出的这些疑问,水产方面的专家除了解释为水产养殖业有自身的特点之外,也拿不出更多的具有说服力的相关试验研究数据来证明,我们在水产养殖业中如此用药也是有科学依据的。


根据当时水产用“兽药”生产企业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如果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兽药管理条例》等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规则评审水产用“兽药”的话,可能难以有某种水产用“兽药”是完全符合相关规则的。因此,鉴于当时的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水产养殖业者在养殖动物生病后不至于无药可用,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渔药地方标升国标的审评原则”,此后我国水产用“兽药”生产的所谓“国标渔药”就是根据这个“渔药地方标升国标的审评原则”评审后确定的种类。


正是因为当时评审水产用“兽药”所依据的评审原则,是不同于《兽药管理条例》等文件中规定的兽药相关评审规则的。因此,人们可以认为现在水产养殖中应用的所谓“国标渔药”,还是与用于陆生养殖动物疾病防控的“兽药”存在差异的,也就是说此“兽药”非彼“兽药”。


在当时“地标升国标”的兽药评审过程中,即使降低了对水产用“兽药”的评审规则要求,即按照特别制定的“渔药地方标升国标的审评原则”进行评审水产用“兽药”,一些当时常用的水产用“兽药”,如伊维菌素、阿维菌素等也无法通过评审而顺利地将其“地标”升为“国标”,其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参加申请该产品“标准”的企业,无法提供这些药物对环境影响的评价资料。因为有一些企业的“地标”产品未能顺利地将标准升为“国标”,这些企业就开始动脑筋,主要做法就是将这些产品包装成所谓的“非药品”,将其作为“水产养殖环境改良剂”而推向市场。因为这些所谓的“环境改良剂”,不是直接作用于鱼体,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就对这些打擦边球的企业采取了容忍的态度,默认了以“非药品”的形式继续生产和销售未升为“国标渔药”的产品。而可能正是管理部门采取的这种容忍态度,导致了“目前占到水产投入品的90%规模,与GMP比例是9:1比例”的现状,这也许是相关管理部门当初万万没有预料到的吧?


现在回过头来看,农业农村部之所以在较长的时间均容忍了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的存在,也是有其原因的。这是因为农业农村部对同一种产品,根据其发挥作用的不同,而实施的是分类监管。譬如2010年7月2日农业部办公厅在给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回函中出现了如下内容。现将其抄录如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二氧化氯和二溴海因及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函(农办政函[2010]72号)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二氧化氯”、“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农牧[2010]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标称“双源灭毒威”、“二溴海因”、“宝碘”等产品,其作用与用途为改良水质,产品作用对象为水体,具有增氧、防腐、灭藻、改善水质的作用,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兽药范畴。


此复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当时询问的是“双源灭毒威”、“二溴海因”和“宝碘”等产品,如果是将其用于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无疑这些产品就是属于兽药的范畴;而将其产品作用与用途确定为改良水质,产品作用对象为水体的话,这些产品就不属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兽药范畴了,这这就是对属性相同的同一种物质实施了分类管理的缘故。


05

关于水产养殖用微生态制剂的问题与管理措施的建议


感想:关于微生态制剂是兽药这点,陈教授的观点有点以偏概全,我认为,还是要看微生态制剂用在哪方面,用作预防、治疗、诊断和调节生理机能的是兽药,用作水质改良的又怎么能归兽药呢?

陈昌福的回复:


这个问题的确很大,不过,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在多篇文章中充分地阐述了我的观点。譬如在我撰写的其中一篇文章中,在涉及到“微生态制品中微生物菌株在水产养殖动物中应用的问题”的时候,我是这样写的:


虽然农业农村部在发布的多次公告中,将多种微生态制品菌种列入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而且将使用对象确定为“养殖动物”。但是,其中所指“养殖动物”是否已经将养殖鱼类也包括在其中,在农业农村部在发布的多次涉及到《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相关公告中,是没有明确地界定的。不过,在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中,却明确地规定了凝结芽孢杆菌(B. coagulans)的使用对象是包括肉鸡、生长育肥猪和水产养殖动物的。这项规定是否意味着以其它微生物菌种为出发菌株微生态制品,不宜作为水产养殖动物的饲料添加剂使用?


在农业农村部拟颁发的“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第二稿)”中,明确地提出“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微生态制品(含具有此作用与用途的微生物制剂,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监督管理的微生物除外)”。按照在这一条中规定的内容,似乎凡是被农业农村部列入了《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允许对养殖动物使用的微生物菌种,也均可以对水产养殖动物使用,而只是对“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微生态制品”,才需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按照兽药进行监管。因此,关于农业农村部已经列入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微生物菌种,究竟是否能直接用于水产养殖动物,尚需要农业农村部给予明确地界定。


总之,这个微生态制品的问题比较复杂,在这里受文章篇幅限制,也说不清楚,您如果真的是关心我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和看法的话,就请您去看看我以前发布的相关文章吧。请恕我就不在此赘述了。



06

此“兽药”非彼“兽药”的问题的确存在,农业农村部应该对“水质改良剂”等产品实施分类管理


感想:感谢陈教授此兽药和彼兽药的解释,“目前非兽药占到水产投入品的90%规模,与GMP比例是9:1比例”的现状,我认为,这是市场的需求,各级科研院所、企业、技术员、养殖户终于找到一条养水养鱼的模式,减抗替抗的路子。现在养殖户兽药用少了,动了利益集团的奶酪,一些有话语权的专家用各种名义想一刀切死这条路,养殖户怎么办?

陈昌福的回复:


一句话,如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中的“非药品”真的就是“这是市场的需求,各级科研院所、企业、技术员、养殖户终于找到一条养水养鱼的模式,减抗替抗的路子”的话,好啊!我作为一个虽然有点老朽了的“水产人”,也真心地欢迎啊!


但是,我还是坚定地相信:我国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需要的是“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也许是现行“非药品”中的某个或者某些产品!而绝对不是哪些根本就不能实现“质量可控、安全有效”的质量低劣“非药品”啊!



07

建议农业农村部委托渔业渔政管理局组建水产养殖用投入评审专家队伍


感想:感谢陈教授,为水产人呼吁了一个正确的做法,但不一定适合的事情,为什么水产用的投入品都要往兽药上报,不能有我们水产人自己决定一条水环境改良产品吗?

陈昌福的回复:


感谢的话我们就不用在这里讲了吧!不过,想请您注意,不只是您是“水产人”,我也是从事了半个世纪的、虽然是已经有点老朽了的“水产人”了!至于我提出的建议农业农村部委托渔业渔政管理局组建水产养殖用投入评审专家队伍,也只是一个老朽了的“水产人”的一个建议而已。能否真的实施到位,那是我左右不了的事情,而是各级领导们应该考虑的问题了。不过,我相信各级领导会站在较我更高的平台上,用更广阔的视野,更为全面地权衡这个事情,妥善地解决好各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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