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你可能找了个“假律师”!!
去年12月,顺德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覃某琳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虽然犯罪分子被绳之于法,但受害人黄某、赖某、李某、何某、肖某等5人的80多万元再也回不来了。
2014年10月,被告人覃某琳在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门口租了一个店面,注册了一家某某法律咨询服务部,堂而皇之做起了“法律生意”。
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
黄某、赖某、李某、何某、肖某等五人的家属因涉嫌犯罪被关押在顺德区看守所,五人心急如热锅上的蚂蚁,见看守所前有“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心想反正不用花钱,问问也无妨,便走了进去。
覃某琳装作很专业的样子问了受害人一些问题,便说,“这些都是小问题,可以帮忙将人‘搞出来’、‘无罪释放’。” “就是判刑也是缓刑”,“还能获得国家赔偿”,“如果办不成事,还可以退钱。”
黄某等人信以为真,很爽快地交了钱。
一个月后……
五位受害人的家属都被判了刑,并没有被释放。黄某等人找到覃某,覃某称,“钱是咨询费”,没得退还。
黄某等人发现上当受骗,覃某并不是真的律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仅以上这起案件,冒充律师的诈骗手段在近几年也愈加猖狂,作案手法隐秘且难查实,当事人也很难分辨真假。如涉及转载授权等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1、对当事人虚假承诺,称“包赢官司”,或者称与公检法及其他政府部门关系很好,没有办不成的事情,骗取代理费。
2、宣称提供免费服务,不赢官司不收钱,赢了官司之后就按照标的额收一定比例(比例很高)的所谓“代理费”、“劳务费”。
3、利用当事人不懂法的弱点,对当事人造谣称法官不公正判决,教唆当事人通过静坐、上访等非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谋求最大的赔偿额,以挣得更多代理费。
1、当面看《律师执业证》,查看执业证里面的律师相片(相片上有钢印)、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年度考核记录(有司法厅或所在市司法局盖章)。
2、上司法厅或当地司法局或律协网站查询律师名字,就可以知道该律师是否存在,执业状态是否在正常。
3、拨打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查询,确定该律师真实性,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温馨提示
假律师大多在看守所、交警、法院、医院、劳动管理所等单位周边招揽业务,大家一定要注意辨别。
最后啰嗦一句:包治百病的医生都是神棍,包赢官司的律师多为骗子!打官司非儿戏,可不能贪图便宜省事儿,一切都要走正规程序,这样才不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涉及转载授权等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一、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2、《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3月20日通过)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3、司法部与全国律协之所以出台上述文件,主要是因为诉讼的结果,受诸多因素所影响,如证据情况、法官倾向性、审委会意见、诉讼策略、律师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权力干预等因素。其中有可控因素,如诉讼策略和律师的努力,也有不可控因素,还有不可知因素,如审委会意见、权力干预等。还有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如证据材料的取得、法官对案情的理解和倾向性、甚至于承办法官的心态情绪等。在这么多因素中,律师只能着力于可知因素。如涉及转载授权等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二、因为律师不是算命先生,不能信口开河,对自己不掌握的事实和情况不能装内行去忽悠当事人。
当事人很可能有意或无意中对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夸大,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轻描淡写、甚至只字不提,也可能限于当事人对纠纷在法律性质上的认知有偏差。而这些事前不甚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庭审的进行而展开,或者误认为明确的事实会随着对方一些证据材料的出示而发生变化。
当事人可能要问,既然有那么多可变因素,决定权又在司法人员手里,何不进行“关系化”运作、直接搞定司法人员?这也是绝大部分当事人天真的想法,是自以为是的小聪明。从利害关系来说,绝大部分司法人员不会冒着违法犯罪、丢掉饭碗的风险去贪这点小利益的;即便是利益诱惑巨大,但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受贿的司法人员也时时刻刻面临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另外,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那些追求无罪、放人、保命的案件,“关系化”运作更是死路一条。如涉及转载授权等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因此,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是不会对当事人作出虚假承诺的,这一点上,迫切需要当事人有一双“慧眼”。
重要忠告:
如果遇到涉法的事,就请个正规专业的律师吧,相信专业能为您创造最大的价值,以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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