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分享: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罚款50万!还有首例“拒执罪”案!
来源:汉中法院、法官那些事
近期,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住宅房,由于申请执行人得知该住房系银行按揭贷款购买,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曲江支行,因该贷款信息会影响查封房屋拍卖款受偿顺序及金额,便向本院申请调查该房房贷信息,本院决定依法调查核实。如涉及转载授权等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2017年3月13日下午两点半到建设银行曲江支行个人信贷中心,执行法官出示二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后,递交协助查询函,该中心负责人李某以需要请示领导为由消失,期间法官多次询问其他银行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后,上述负责人出现并告知我院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效力,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在执行法官释明法律并告知拒不履行协助查询义务的法律后果后,该负责人仍拒绝协助。
该执行案件案合议庭经研究决定并经院领导批准,对建设银行曲江支行的该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并于次日下午2点半,执行法官和法警将罚款决定书送达建设银行曲江支行。
治“赖”新招,江干法院宣判杭州首例“拒执罪”自诉案!!
浙江新闻客户端 记者 吴勇 通讯员 王潇雨
杭州治“赖”出新招,拒执罪自诉案将打碎老赖们的妄想。7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当地首例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李某因触犯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这是该市法院宣判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何谓“拒执罪”自诉案?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刑事案件一般都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浙江省高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让“可自诉”一度成为最大亮点。上述文件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不仅可以由公诉机关进行公诉,而且可以按照自诉程序予以追诉。如涉及转载授权等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那么,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除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自诉程序的规定外,还要满足什么条件?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自诉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说回本案,申请执行人沈某某是如何拿起这个法律武器的?
2014年7月23日,沈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4)杭江商外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浙江车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返还车牌号为浙G99F10的奥迪车、浙G01G50的宝马车、浙G0C800的奔驰车、浙G23G57的别克车,并支付相应租金。
涉案4辆汽车均登记在李某名下,并由李某实际控制,在江干法院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后,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其中,浙G0C800、浙G23G57两车经江干法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但另两车被执行人仍拒不交付。
基于以上拒不执行的行为,江干法院将李某列为公安布控人员,并于2015年6月成功控制李某并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拘留期间,李某主动表示,愿在2015年6月底将剩余两车归还本案申请人,但并未兑现。
2016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沈某某以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为由,向江干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江干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控告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故对其辩护人请求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与自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其亲友已代其支付了执行款,其在庭审中亦自愿认罪,故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江干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帆说,以往对于拒执犯罪,要追究刑责,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才能进入法院审理程序,整个过程复杂漫长。自诉举措其实对申请执行人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双重保护,开辟了一条通过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新途径。今后,若老赖拒不执行判决,只要符合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如涉及转载授权等版权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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