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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分享:不良资产的入门实务精华总结(收藏版)!

2017-07-20 金融干货及E董秘 法莱利法律资讯


一、不良资产的发展历史


首先我国不良资产历史上出现了三次大的剥离:

 

第一次剥离: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当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资产管理公司按照面值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因此被称为政策性剥离。

 

第二次剥离:2004年,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了第二次不良资产剥离。这次剥离的特点是部分资产不按账面价值转移,而是由财政部给出一个“适宜的价格比例”。此次剥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商业银行上市而美化其资产负债表。此次剥离不同于第一次的政策性剥离被定位为“商业性剥离”。

 

第三次剥离:2005年工商银行4500亿元可疑类贷款分作35个资产包,按逐包报价原则出售,华融公司中标226亿元,信达公司中标580亿元,长城公司中标2569亿元,东方公司中标1212亿元;工商银行2460亿元损失类贷款委托华融公司处置。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上述,三次总共剥离的不良资产金额大约2.2万亿。

 

此后,我国的不良资产行业因上述三次剥离的数额较大,加之金融危机的影响,各资产管理公司都在自行消化已收购的不良,不良资产行业进入了一个稳定期或者低谷期。

 

直到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印发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对不良资产的转让进行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被称之为“行业的春天来了”,不良资产又重新引起社会的关注。而随着近年经济下行期的到来,银行的不良率随着攀升,不良资产呈现井喷式增长,市场逐步火爆。

 


二、不良资产行业的现状


市场足够大,但也面临困境:

1、互联网平台生存乏力,至今未有可持续盈利的成功案例

2、假出表“泛滥”,尤其是总对总形式

3、证券化及收益权转让一定程度上分化了卖断体量

4、一级市场非理性竞争加剧

5、二级市场成交未如预期走红

6、资产回收效益堪忧


三、什么是银行贷款的五级分类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四、地方AMC与四大AMC的区别


根据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印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2016年10月24日,银监会最新下发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放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第三条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只能进行债务重组的限制,允许以债务重组,对外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对外转让的受让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从上述两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地方AMC与四大AMC在不良资产领域的主要不同在于:

收购不良资产的地域限制,地方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四大AMC则没有该限制,2016年银监会新出台的政策大大增加了地方AMC牌照的含金量。

 


五、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对不良资产行业有什么影响


(1)降低不良资产行业壁垒。市场参与主体日益增多,直接或间接进入不良资产行业的现象增加。

(2)在示范效应的带动下,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多元化。加剧不良资产市场竞争。

(3)受不良资产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以及实际的市场供给规模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对外转让意愿,不良资产在供给端上日益市场化。

 

六、目前不良资产行业市场火爆,但是总有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感觉


为什么会“雷声大”?

主要是因为资金多,赚钱机会少,导致资金开始在不良资产领域寻找投资机会。而且,银行本身的压力大,监管层在政策制定上也希望引导社会资金帮助银行化解风险,这种“利好”被资本市场迅速接受,带来的影响就被进一步放大。

 

为什么会“雨点小”?

一方面,不良资产行业的链条长,二级市场本来就存在延迟反应的现象,即使一级市场的交易开始放量了,二级市场也不会马上火起来;另一方面,一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还高于二级市场的预期,导致很多投资机构不敢接盘,其结果就是二级市场的不良资产投资和处置不太活跃。


本轮不良贷款上升周期大约还能持续多久:

从以往的规律来看,不良贷款的形成和增长一般滞后于经济增长。在中国经济短期内难以快速恢复高增长的情况下,预计本轮不良贷款上升周期持续时间为3年。

 

七、银行一般如何掩盖不良


银行从分支行上至总行采取多种迂回战术腾挪和掩盖不良贷款,将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将已产生的不良资产转移到表外;通过展期、修改规则、借新还旧等方式设法捂住不良资产。常见模式如下:

(1)将不良纳入关注类。为了守住报表的不良数字不至于过快攀升,银行往往将事实已发生的逾期贷款纳入到关注类贷款。

(2)表内资产腾挪出表。所谓的“出表”业务。

(3)调整不良计算标准。

 

不良资产包含哪些种类:

包含但不限于:银行不良、企业应收账款、PE/VC失败投资、P2P/小贷公司不良、政府债,基本上都是基于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划分。

 

目前商业银行的不良率是多少:

银监会网站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监管统计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三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4939亿元,较上季末增加566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6%,比上季末上升0.01个百分点。

 

八、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都有哪些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金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5)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处置方法。

(6)联合运作模式。联合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本,创新处置方法。

(7)企业并购重组。通过企业并购和债务重组,创新处置方法。

(8)信托处置模式。利用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和产业基金的优势,创新处置方法。

(9)业务外包法。发挥社会中介机构作用,创新处置方法。

(10)资产证券化。通过证券化处置不良资产,不仅可以加快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益,也能促进金融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加快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停滞多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债转股又重新启动的原因:

2005年以来不良资产双升可能超过了大部分人的判断,太凶残了。而化解不良资产顺势成为了摆在银行及各监管机构面前当务之急的问题。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九、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最有效的途径有如下几种


1、不良资产转让;

2、坏账核销;

3、混改;

4、不良资产证券化;

5、债转股。

 

过去几轮不良资产浪潮中,不良资产转让及核销用的比较多,但是核销是有额度限制的;而不良资产转让需要四大接盘,之后民资从四大接盘;而从本轮不良的体量来看,单靠四大及现有的民间投资机构是很难完全化解银行的不良难题的;尤其是银行在跟4+1客户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导致的话语权旁落,也让银行深感无奈。至此,才有了叫停多年资产证券化、银行债转股重新启动。

 

总之,搭配各种处置模式才能更有效的化解银行不良资产。


十、新一轮债转股与上一轮的不同之处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正式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下称《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

 

第一轮债转股主要为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执行,债权人一方往往是商业银行,债务人为国有企业,债转股的结果往往是债务人将债务转嫁给政府的资产管理公司,由政府作“接盘侠”,并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本轮债转股则在参与主体、处置选择、资产定价等多个方面实现市场化。

 

首先《意见》特别明确了“四个禁止,三个鼓励”,即,“禁止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同时,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其次,在防范风险方面,国务院提出“三个不”:不兜底、不强制、不免责。

 

“不兜底”。债转股由各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不强制” 47 32959 47 15536 0 0 2723 0 0:00:12 0:00:05 0:00:07 3106。政府不强制企业,不强制银行,不强制实施机构,不强制某一个特定的债权必须实施债转股。

 

“不免责”。就是整个债转股过程中,要贯彻股权先于债权吸收损失的原则。如果债转股过程中,确认有资产损失,这个代价必须由原股东先担责。

 

十一、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债转股改革中有哪些优势


(1)商业银行接触企业面广,且长期与企业打交道,对企业相对比较熟悉,容易沟通,而且商业银行代表投资者入股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比较受企业欢迎。银企双方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比较快捷地协商确定转股债权和股权、债权转让及转股价格和条件,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成功率。

 

(2)商业银行拥有广泛的渠道接触社会资本和投资者,可以社会化高效地募集大额低成本的资金,投资债转股债权和股权。

 

(3)商业银行拥有数量众多的综合化经营平台和专业人员,可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既可维护好投资人权益,又能实质性地推动实体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如涉及授权转载事宜,请与微信bestfch001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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