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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强音: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

2018-02-20 新华社等 法莱利法律资讯

一、最高法最强音: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

新华社北京2月19日电(记者 罗沙、丁小溪)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全国法院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视频会议强调,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做到查案工作无禁区、无特区、无盲区

会议指出,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法院还不同程度存在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不到位、组织纪律执行不到位、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四风”问题久禁不绝等问题,对法院干警存在的违纪违法情况必须高度警醒。

最高法要求,要驰而不息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密切注意“四风”问题的新动向,决不让“四风”回潮复燃。对不收手、不知止、规避组织监督以及吃拿卡要、冷硬横推、庸懒散松等侵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一律从严查处

最高法同时要求,要坚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勇气,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突出惩治司法领域腐败重点,继续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和审判执行人员以案谋私问题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点,尤其要把利用腐败潜规则进行权钱交易、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作为从严查处的对象。


二、张扣扣姐姐:杀我妈凶手的哥哥是本地乡长,行凶后由弟弟顶罪


来源:腾讯新闻、大白新闻等

【记者/王山而 统筹/陈威】2018年2月17日,汉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 2月15日发生在汉中南郑区新集镇的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投案自首,案件成功告破。此案已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张扣扣父亲回应称,从未想过儿子会杀人。张扣扣姐姐则表示,王富军打死了我妈,却让他弟弟王正军抵罪。

图为张扣扣(家属供图)


据了解,“除夕夜杀三人案”中的3名死者之一王正军,曾在1996年一次冲突中致汪秀萍(张扣扣之母)死亡。后王正军因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附带民事赔偿9639.3元。


“忘不了他们是怎么把我妈妈打死的”


对于网上议论的复仇猜测,张姐(张扣扣的姐姐)和父亲张福如向大白新闻讲述了张母遇害的过程。1996年8月27日,张福如拉着妻子,随着棍子打来的闷响,“呼”的一声,张福如感觉到爱人的手从自己掌心里掉了下去,整个人倒在了地上。“家里的猪刚生了猪崽,他(张扣扣)妈被打的时候,我在家喂猪,扣扣就跑过来说,爸,我妈要被人打死了。我当时不相信,好好的怎么会被人打。还骂了儿子,‘放屁!哪个把你妈打死!’就跟着他跑出去看,我老婆被四个人围着打。”对于母亲被打,张扣扣和姐姐都亲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张姐说: “一开始我和弟弟都在旁边,他们三四个人跟我妈吵起来,还掐我妈的脖子,我妈的喉咙都破了。到了最后我爸过来了,跟我妈说‘走吧,他们人多,算了。’拉着我妈就走了,但是王自新(死者之一)喊着说,‘打死她,打死她我给她抵命’ ,说完后王富军(王自新第二子)拿着棍子就把我妈打倒在地上,没到两分钟我妈就昏迷不醒了。他大哥(指王校军,死者之一)当时是我们两合乡的乡长,如果母亲当年没去世,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我和我弟弟一样,都忘不了他们是怎么把我妈妈打死的。”看到挨了一棍后倒地的妻子,张福如叫来了孩子他舅舅,把爱人送到了医院,医生看完后说“人早就断气了。”


1996年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南刑初字第142号中,判决书还指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张福如称,妻子的葬礼的酒席都是在王自新家办的,吃人嘴短,村民们也就不说这事了。张福如多次到南郑县人民法院上诉,要求赔偿两个孩子的赡养费,他说“县里法院的人都认识我了,但是这么多年我就收到了1500元的赔偿。”妻子去世后,张家一直住着带有黑瓦片的土坯房,张扣扣的父亲靠种田和做些木工活,独自一人把姐弟俩抚养长大。中间张福如也动过再娶的念头,但是对方家庭总是有孩子,他无力承担更多孩子的抚养费,很长一段时间,他打工的时候,连鞋子都穿不起。这22年来,他一直是单身。张姐称,在她看来,父亲没再婚是因为爸爸忘不了妈妈,也忘不掉妈妈是因为什么死的。汪秀萍的死成了一家三口的心结。


张姐说,弟弟张扣扣12岁之前性格很活泼,母亲走后,有了心理阴影,性格变得内向了。张姐还记得母亲下葬那天,她和弟弟一起,“他的那个眼神,外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是仇恨的感觉。包括他当兵走了之后,平时逢年过节都会打电话给我们,问我爸爸,吃饭好不好,身体好不好之类的,虽然很暖心,但是他知心话很少跟我们说。作为农村人没有意识像城里那些关注心灵之类的,就是平常姐弟俩在一起,做做饭,打扫家务。”


2000年,张扣扣初中毕业,在乡长的建议下去参军了。张姐说“他从小看电视的时候就特别喜欢电视里演的军人,穿着制服特别威武。我弟弟上到初中就辍学了,那时候他成绩还好,但是家里确实供不起,当时乡长就说,不行就让他当兵去吧,回来了给他安排个工作。我弟弟是1983年出生的,当时年龄不够,就把出生日期改成了1982年。他本来就喜欢军人这个形象,就去参了军。”


2003年张扣扣退伍回到家乡,安置工作的事并没有着落,和他同一批参军去的三个人,只有王小明的儿子王月(化名)给安排了工作,到派出所做了警察。儿子安置工作的事扑空了,2004年1月,张扣扣一个人去广州打工,打工时他每个月都会给家里寄钱,每隔几个月就给家里打一次电话问好。2007年8月,张扣扣给父亲打电话,得知父亲在家盖房子,他就跟老板请假说要回家,老板说,盖房子是大事便准假了,张扣扣回家呆了几天,就又回去了。


“他在家里没什么朋友,但是外面朋友很多,孩子大了。农村里一般孩子大了,父母就操心给房子盖起来,2006年的时候,我爸盖了一层楼房,那会儿我弟22了,他也没跟我弟弟说。农村盖房子的目的就是为了娶媳妇成家。在农村,像没娘的孩子,父亲如果不是特别强,十个人里边,五个都说不到对象的,毕竟婚姻这种事还是母亲操心的多。他一直没结婚跟我妈妈不在了,也有很大的原因。我爸也不愿意让他这样,那时候就想着,如果成家有孩子了,有个牵挂,慢慢把仇恨忘掉,谁也不会扔下孩子老婆去做这种事,也不至于现在这样。如果他能早早成家,他不会选择那条路,他一定不会扔下孩子,让自己孩子受歧视,成一个没爹的娃。”张姐说。

图为张扣扣2017年8月从阿根廷回国时的照片(家属供图)


张姐2004年结婚后,和丈夫在石家庄卖凉皮,相比弟弟,张姐要幸福得多,今年是她外出务工七年来,第一次回陕西过年。姐弟俩也在今年好不容易团圆。张姐的女儿今年13岁名叫欢欢(化名),平日她跟张扣扣打电话时总说,“舅舅你好吗,我想你啦”,张扣扣就埋怨她“你看你傻的连话都不会说,张嘴就是这些,我都能背下来了!”今年是张姐打工外出的七年后第一次回家过年,欢欢也有了机会和舅舅相处。说到跟女儿跟自己弟弟相处的细节,张姐的语调一改沉闷,“今年回家的时候,弟弟对我可好了,给我做饭吃,还给我闺女洗脚,擦脚。冬天容易出汗把鞋子汗湿,他就拿吹风机给欢欢把鞋子吹干,跟欢欢玩的很开心,很亲热,我这个做母亲的看在眼里,都觉得羡慕。”


其父从未想过他会杀人


知道姐姐一家人回家过年,张扣扣提前给欢欢准备好六个核桃、旺仔牛奶、葡萄干等一堆礼品,现在那些饮料还在家里放着没有喝完。欢欢知道一点舅舅的事,但家里人瞒着她,张扣扣对她很好,张姐和父亲不想让孩子伤心。

图为张扣扣给外甥女欢欢买的零食(家属供图)


张福如回忆起除夕那天看到的警车时说:“心里隐约感觉可能是扣扣打架了,但从来没想过,他会杀人。”下午两点钟,张姐在婆家洗菜做饭,听到有人叫,随后警察到家里,跟她说“你弟弟杀人了,杀了王家一家三口。”张姐愣在那里,她这样形容那句话的感觉,顿时觉得被浇下了一头冷水,浑身都在发颤。

2018年2月17日,汉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 2月15日发生在汉中南郑区新集镇的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投案自首,案件成功告破。此案已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三、张扣扣案:除夕夜连杀3人!1996年的判决原文被扒出来!

来源:法律读品、陕西法制网、每日人物等

近日,一条关于“大年三十为母报仇杀害仇家三人”的消息引发热议。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公安局的微博显示,2月15日12时许,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14组发生一起杀人案,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已于2月17日7时45分投案自首。


官方发布的一份通告显示,死者王自新,男,71岁,务农;王校军,男,47岁,系王自新长子,国家职工;王正军,男,39岁,王自新三子,原在西安打工。1996年夏天,张扣扣的母亲汪氏与王自新发生矛盾纠纷,王自新的儿子王正军(当年17岁)用木棒打伤汪氏的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正军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刑8年。


当地村民莎女士告诉每日人物,大年三十中午1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在家吃过饭,提刀去了王家,将王家父子三人杀害,并放火烧毁了王家长子王校军的汽车。她听目击者说,当时看到张某身上有枪,但未曾听见枪声。


当地村民刘先生介绍,张扣扣杀人后去了他母亲的坟前烧了纸,然后走到附近镇子大河坎看了花灯。吃了饭后又从大河坎走路到新集镇老家想回去看父亲,后被武警发现,再次逃离,在新集大桥下面蹲了一晚上。次日一早,张扣扣在新集镇一家店吃了一碗面皮,就去了派出所自首。


另据当地村民介绍,张扣扣是独子。1996年,他只有13岁,因为地基纠纷问题,母亲被王正军砸死,之后他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务农,因家庭贫困,张父并未再婚。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在新疆服役两年,2003年复员回家,无正当职业。此后几年,张扣扣曾外出务工。2017年底,才回到家乡。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96)南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男,生于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系本案原告人汪秀萍之夫)。


委托代理人汪XX,南郑县XX乡XX村村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哥)。


被告人王正军,男,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南郑县人,在校学生,住该县王坪乡三门村二组。因伤害致人死亡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九月六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男,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人王正军之父)。


辩护人吴XX,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齐XX,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正军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本案被害人死者汪秀萍之夫张福如以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XX、杨XX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张福如及其委托代理人汪XX,被告人王正军及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护人吴XX、齐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字(1996)328号起诉书指控: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被告人王正军的邻居汪秀萍路过王家门前时,因过往与王家有矛盾,汪便朝被告人之兄王富军脸上吐唾沫,遂引起争吵。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争吵,汪秀萍拿一扁铁在王正军的左额部、左脸部各打一下,被告人即从路边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汪当场倒地于当晚十时许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告人王正军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与委托代理人汪XX共同诉称: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致使汪秀萍死亡,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极大的损失,要求王正军赔偿汪秀萍死亡的全部丧葬费及赡养、扶养、死亡补偿等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王正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当庭作了供认。庭审中,被告人王正军辩称:当时在现场,由于死者汪秀萍拿钢筋扁铁打我,我出于阻止和义愤才还击了汪一棒。因我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也很想重新作人,请求对我从轻处罚;对民事赔偿问题,我虽愿意赔偿,但确无赔偿能力。


被告人王正军的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辩称,本案死者汪秀萍在案发的起因上和打架过程中有严重过错责任。案发后,我们负责办理汪秀萍的安葬事宜已花费用八千余元;鉴于我家经济困难,我再给受害方赔偿一千一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齐XX、吴XX共同辩称: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能够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偿付死者丧葬费用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故被告人王正军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法庭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之妻汪秀萍过往与被告人王正军之母杨桂英关系不睦。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九时许,汪秀萍路过被告人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被告人王正军闻讯赶到现场,也同汪秀萍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被告人王正军的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致汪倒地后于当晚二十二时许汪秀萍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汪秀萍系钝性外力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王正军之父王自新代为办理汪秀萍丧葬共花费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也为汪秀萍丧葬事宜垫付现金及实物折款共一千一百余元。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最后要求被告人王正军给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十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正军及其法定代理人兼监护人王自新均表示: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经查,被告人王正军家庭困难属实,经本院当庭调解,对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经调查审理有知情人郭自忠、李丽萍、张福如、张丽波、但小庆、杨桂英、王富军等多人的证言数卷,有现场勘查记录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和作案工作佐证,被告人王正军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无视国法,竟因民事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军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许经济困难属实,现确无力全额赔偿,故可酌情予以赔偿。


鉴于被告人王正军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巨额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在起因上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正军及其辩护人辩请对王正军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本案实际及法律规定,可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止)。


二、由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九千六百三十九元三角(除王自新已支付汪秀萍丧葬费人民币八千一百三十九元三角外,其余一千五百元限王自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刘XX

审  判  员:王XX

代审判员:王XX

书  记  员:袁XX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且慢点为复仇者喝彩

文:洪流


发生在大年三十的张扣扣杀人案,必将成为2018年的焦点案件,甚至可以成为一个很有卖点的电影题材:在阖家团聚的日子为母报仇;司法不公导致的血案;二十多年的隐忍;只杀作恶者,不伤及无辜。


案件报道信息一出,就赢来了民众一片叫好声,有不少公号称其为义士,颇有二十一世纪豫让和聂政再生之雄伟。


但是,且慢为张某某喝彩。就目前从网上披露的信息,本人就觉得疑点不少。


第一,目前网上的张案信息,不知其渠道来源。就刑事案件来说,杀人动机首先来源于嫌疑人的供述。张刚被警察抓获,网上即传出其为母复仇之说,一般来说,警方在未经过反复提审和调查证据前,不太可能认定张的杀人动机。也许张在杀人时声称过其是为母复仇,所以复仇之说被传播出来。但这样的声称,至少目前还不能成为最终定案的依据。


第二,根据网上信息,张母在二十多年前死于司法不公——若张欲复仇,为何要等二十年?张在新疆服役时能接触到枪支,若论复仇机会,那时机会应该是最好,但张在服役时并未复仇(也许没有找到合适的机会),却在服役回家多年后才复仇杀人,这当中漫长的等待,对于一个复仇者的心理煎熬可想而知。


张为何要等那么长时间?这当中到底有多少故事?


第三,张甫被抓获,为母隐忍复仇的故事马上就传遍了网络,这样的故事对于塑造张的孝义人格实在太完美了。因为太完美,所以我犹豫着不敢相信。


张的故事不知道未来还会有什么版本,但民众的反应却让我这样的法律人沉默:民众宁愿相信杀人者具有伟大的道德品格,宁愿相信司法不公,也不愿去想一想这个案件背后是否还有别的故事。


也许,张案背后到底还有没有其他故事已经不重要了,也许民众一直等待着张这样的英雄出现,一个反体制的英雄,一个信奉暴力救济的牺牲者。


如果真是这样,杀人者是不是为母复仇也不重要了,就像切格瓦拉当初带着红色游击队截杀政府军士兵一样:没有一个格瓦拉的信徒,会去关心政府军士兵的死伤。信徒们都相信暴力是应该的,是正确的,是获得幸福的必经途径。


这才是喝彩声中最致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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