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多久(附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一、震惊: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多久?
来源:吴布达、大邦法律评论、深度政事、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一,一个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合法地关押13年以上,甚至更久,有的情况下可以无限期羁押。
一个案子的当事人,已经被关服了,一审判四年,在S市的看守所关了一年半了,最受不了不让放风,晒不到太阳,二审迟迟不判,他希望二审尽快判决,无论什么结果。他说哪怕是判刑,监狱比看守所舒服多了。家属算了算,如果不上诉,去服刑,减刑,都快出来了。
另一个当事人,曾在S市看守所关了近6年,当时号称那里关最久的人。
念斌关的更久,8年,前后四次判死刑,其中6年带着死刑犯“工”字铐,身体不能站直,最后无罪释放,但已落下一身的病。
河南农民张玉玺被羁押近10年,案发27年后被判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可以合法地羁押一个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还可以更长,甚至是无限期羁押(详见下表):
羁押时间还可以更长,因为13年是只列了一次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但法律允许多次重复计算。对于一二审衔接、和二审检察院阅卷,也做了保守的估算,实际可能更长:
1,表格中只计算一次发现另有罪行,实际没有次数限制;
2,只计算一次改变管辖,理论上可以多次改变管辖;
3,只计算一次发回重审,没有算上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多次发回重审;
4,一二审衔接、二审检察院商请延长阅卷时间,只是一般预估,有的案子拖延更久。
还有可以无限期羁押的:
1,最高院可以无限次批准延长审判期限(实践中最高院多次批准延期的案例常见);
2,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无限期延长侦查期限(不常见);
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常见)。
(念斌写给最高院周强院长的明信片)
二,为什么要羁押,而不能取保候审?
1
取保有风险、不方便。
怕嫌疑人跑了,开庭时不来,至少是找嫌疑人做笔录不方便。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但这种解释站不住脚,取保期间肯定限制出境,国内监控手段这么发达,天网监控系统、人脸识别号称露一只眼睛都能知道你是谁、交通工具都是实名制,哪那么容易跑掉?
最好把嫌疑人放在抽屉里,随用随拿?还有的办案机关不希望嫌疑人“有碍侦查”,不希望嫌疑人更方便地接触证人、证据。
2合法关押没责任。
因为所有这些羁押期限,都是“合法”的,既然是“因法之名”,司法机关就没有责任。
一边是取保有风险;一边是关押没责任,作为“理性人”,司法机关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关押。
3
取保候审标准模糊。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其实真正管用的硬条件,就第(三)里的怀孕和哺乳,其他的都可以伸缩。
4
公安、检察院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没有听证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也没有如加拿大这样的听证程序,关键是,加拿大是法庭决定拘留或者取保,我们是公安、检察院自己决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做了决定很难改变。
到了法院阶段,法院在公检法三家中最弱势,前面已经有公安、检察院两层背书了,他们都不取保,法院更难取保。
三,看守所条件亟待改善。
《刑诉法》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是,超长的判前羁押期限,加上超高的羁押率,使得刑事诉讼程序异化为惩罚措施。
孟晚舟在加拿大,经过法院听证,最初被保释,后来又被法官允许移居豪宅,她发声明说虽然活动范围仅在方寸之间,但心中的色彩和天地却前所未有的丰富而广阔。不知道关在看守所里的人,作何感想。
公认的事实,看守所条件比监狱还差。这明显不合理,因为监狱是一个刑罚场所,而看守所则不是,它只是临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现状是,嫌疑人的其他权利,也被严重克减。不能见亲友,通信、阅读受到限制,看守所的条件也不能恭维。有的看守所不让放风,长时间晒不到太阳;不能保障饮食营养;有钱也不一定买得到食物,家属也没法送食物给嫌疑人。
现行的看守所伙食标准,是23年前,公安部、财政部《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公通字[1996]6号):每月粮食17-20公斤、蔬菜10—20公斤、食油0.25--0.5公斤、肉食1--2公斤、蛋或鱼0.5--1公斤、调味品适量,燃料、炊事用具及杂支运输费等根据需要。
即便这个23年前的标准,有的地方也做不到。A省的前国土厅厅长,会见时跟我们说在看守所吃不饱,且吃不到蔬菜,没有开水喝,以致经常出现血压高、胸闷、牙龈出血等症状。我们给所长和驻所检察官写信反映,后再去会见,说看守所很重视,做了改善,每人每天增加一个生萝卜,也有热水喝,全所的人都很高兴。
还有两个在C市看守所的当事人,也反映吃不饱、营养不良,给看守所投诉后,再去会见,当事人气色改善一些,说每天早上给加了个鸡蛋。
【空间严重不足,无人格尊严。】
深圳一企业家被送进看守所拘留3天,他的描述和感受:带着冰冷的脚镣,经过一系列的入所检查,被关进了一个20来平方的小房间里,房里有一半是水泥坑算是床吧,最角落有一个全露天的蹲坑,当时我进所时是晚上,里面挤满了近50个人,下脚的都没有,进仓之后先由仓头登记罪名,然后脱下衣服裤子露出来生殖器在两边摄像头前跳三次,人最后一点尊严被无情践踏,这一晚我没有洗澡也有没吃饭,可能泪水已经填满肚子,这一晚在一个挤满近50多人小房间里我没有睡,也睡不了,因为根本没位置给你平躺,这一晚我觉得我不是一个人,是一个蝼蚁,一只手指就能按死。
这些都是程序变为惩罚的例子。
南京一个案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存在很大争议,但受伤一方就说,我不在乎你最终有罪没罪,反正你已经被关在看守所一年多了,我已经赢了。
四,改革建议。
犯罪嫌疑人也是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需要保障。超长的羁押期限,不仅不利于保障人权,反而降低了司法机关作恶的成本,使得诉讼程序异化为惩罚措施。
改革的建议:
1,遵循国际惯例,将羁押决定权划归法院,非经法官裁定,不得羁押,要举行听证,给嫌疑人陈述的机会。
2,填补法律漏洞,明确规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在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多少日(比如一个月)内立案。
3,废止明显不合法、不合理的延长期限制度,比如禁止二审补充侦查、禁止以任何理由多次发回重审。
4,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比如羁押期限超过法定最高刑一半以后,就应取保。
5,改善看守所条件,至少不能比监狱差,因为监狱服刑是惩罚措施,而看守所是针对未判刑的嫌疑人的。
6,看守所转隶司法部。
(妻子写给在押丈夫的话)
附:刑事诉讼程序相关法条及其解读
一,侦查期限
【传唤24小时,可以过两夜,超过国际惯例一倍】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什么是“特别重大、复杂”?没有定义,一般都会用到24小时。意味着,可以过夜。而且如果侦查机关恶意执法,半夜传唤,24小时,就可以过2夜。
1996年的《刑诉法》是按照国际惯例最长12小时,传唤不过夜,现在又回到过去了。
【拘留最长37天,一般会被用足】
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虽然规定是3日内,但实际加了几个模糊条件就是37天。
《刑诉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般来说,公安关满30天,加上检察院的7天,37天关满,没批捕,放了,不用国家赔偿。这最长37天的拘留,是很难熬的。
【逮捕后侦查期限,三个月可能只是热身】
拘留后,如果被逮捕,将面临更漫长的羁押期间。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什么是“案情复杂”?没有标准,办案机关说了算。
【羁押期限可以反反复复地延长】
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判十年以上等等都可以延长,请看以下法条: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些条件,同样标准模糊。什么是“犯罪涉及面广”?没有定义。侦查机关可以任意解释。
【更可怕的,发现其他罪行可以重新计算,意味着上面的那些期限,可以重来一遍】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原Y市公安局副局长谢某案,侦查机关最开始就查他受贿和玩忽职守,但是先以一个玩忽职守立案,侦查期限快用完了,再说发现涉嫌受贿新罪,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变相超期羁押。
【刑满当天再抓人,恶意运用法律程序】
G省某上市公司系列案中,郑某,被以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判刑3年,家属一直喊冤,律师做无罪辩护,就在服刑期满当天,又被以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收押。后面这个的事情,公安最初完全可以一起侦查,一起处理,如果真的构成犯罪,也可以数罪并罚。刑满当天抓人,显然是恶意运用法律程序。
【还有更可怕的,是无限期】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什么是 “因为特殊原因”?都没有定义。
二,审查起诉和补充侦查
【一般一个半月起跳,如果改变管辖则重新计算】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有的检察院恶意利用“改变管辖”,将案子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多次改变,每改变一次,期限就重新计算一次。
【补充侦查一个月,可以补侦两次,每次补侦后检察院又获得一个半月】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附刑事判决书)!
一、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
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
如《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就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造成错误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错案一方面会追究执法人员责任,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绩效考核。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考核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项目及计分细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业务工作进行统一考评。
全国各检察院为此纷纷制定了量化标准的绩效考核指标,较为普遍的是“五率”:无罪判决率、撤回起诉率、不起诉率、抗诉成功率和追诉纠错率。在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作无罪处理的可能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因此,错案追究与绩效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逮捕后无罪的可能性,无罪率为零的“业绩新闻”随处可见。而且,由于法官们在日常工作中接触到的绝大多数案子事实上是有罪的,他们在心里早已经形成了“被抓即有罪”的思维定势。
虽然公、检、法均为独立的司法机关,但彼此之间长期存在业务往来,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所以法院对其它机关作出的“有罪认定”都会持审慎的态度,不会贸然地予以否定。
我们曾办理过的一个证据严重不足的刑事案件,主审法官在休庭时语重心长地对被告人说:“你心里面可能觉得很无辜,但要知道我们判一个人有罪不容易,要判一个人无罪也同样不简单!”
2、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使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格外重要
刑事诉讼的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
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
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
二、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所能起的作用
如前所述,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因此在考虑了经济成本之后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
根据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051638人,其中无罪的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
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
1、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家属只知道亲友被带走而不知道具体所犯何事,而且往往有恐惧心理而不敢出面与公安机关交涉。公安机关也因为无法联系到家属,只能将拘留通知书邮寄当事人的家属。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使得难以有效、正确地应对案件。在亲友被拘留的第一时间委托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况,可以有的放矢地准备辩护方案和应对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会见当事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会见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是让当事人知道自己并非孤立无援,可以坚定其积极维护诉讼利益的信心,另一方面则是让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当事人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如开篇所讲的因无力还款而被指控诈骗的例子,律师就可以向当事人指出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要构成诈骗罪首先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在借款时就没想过要还款,然后还要使用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
通过律师对法律的解释与说明,就可以帮助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回忆起事实的细节,想出能证明自己没有拒绝还款、没有欺骗债权人的证据,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向侦查人员提供能证明自己没有诈骗他人的线索或者证据,从而实现洗脱罪名的目的。法律咨询微信bestfch001.除了能够向当事人讲解所涉罪名的法律规定之外,辩护律师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
在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的背景下,专业、尽责的刑事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3. 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虽然如今侦查机关的办案手段已经越趋文明,但刑讯逼供等情况仍不时发生。在亲友无法见到当事人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便成为了当事人向外传达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信息的唯一途径。
辩护律师了解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情况后,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形成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压力,使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办案,也直接、间接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与利益。
4.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在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以后,如通过其专业的判断认为从诉讼策略上适宜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在有理据的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减轻其心理和生理压力,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申请取保候审的形式反映己方的理由和依据,让侦查机关多角度地了解该案,避免造成冤案。而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之后,侦查机关就不急于在30天内提请批准逮捕,在时间上给侦查机关更大的缓冲空间,避免其逮捕之后发现错误却只能将错就错的心态。
5. 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依法可以向侦查机关以及检察院提出意见。辩护律师在逮捕前从专业的角度提出法律意见非常重要,甚至能够影响案件的发展。
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结束语: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经决定。
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三、刑事判决书:法定代表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逃税,被判三年!
来源:武汉经开区法院、法留香法律资讯、法莱利法律资讯公众号等,感谢。
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8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更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9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精修(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XX市,现住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逃税罪于2017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武开检公刑诉[2018]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逃税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朱XX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黄XX担任本辖区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营业款项,再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占该公司同期应缴纳税额的97.17%,且该公司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税款通知后仍未补缴税款。
2017年11月6日,被告人黄XX被抓获。2018年4月9日,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18256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采取隐瞒手段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共计人民币1883018元,因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缴税款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XX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XX家属代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补缴剩余税款人民币57388元。
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X犯逃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黄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XX(武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可酌情对被告人黄XX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二、本案补缴税款人民币57388元,由本院发还税务机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付XX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王 X
《众多冤错案背后的规律:几乎没有一件,是通过正常刑事申诉平反!》(点击可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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