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学术专访 | 莎利·福尔克·穆尔:法律是一个过程——在都市里做田野调查

张冠梓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4-03-13
本文摘录于张冠梓主编《多向度的法:与当代法律人类学家对话》(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文中注释已略,“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感谢编者授权推送!


受访者——莎利·福尔克·穆尔(Sally Falk Moore)
采访者——张冠梓
合作者——赵云梅

主编张冠梓手记

2008年8月,到哈佛大学后,本书主编第一个联系的法律人类学学者便是穆尔教授。因为她在法律人类学领域、在中国国内实在是一位大家都熟知的学者。在哈佛大学进行学术访问的1年里,我多次到她的办公室和家里拜访,对她进行了多次采访。2009年6~7月间,临近回国时,她又专门邀请我到她家里做客。穆尔为人热情,循循善诱,很耐心地传授有关法律人类学方面的知识和研究动态,常常令我感动。穆尔非常敬业,非常勤奋,尽管年事已高,仍每天坚持到办公室工作,可以说风而无阻。

Q

作为一位世界著名的法律人类学专家,您能否与我们分享一下您的个人经历,比如,最初您是如何对这项研究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的?您是如何涉足该领域的?

穆尔:可以说,这完全是我命运中的一次偶然。我15岁上大学,18岁读法学院,21岁就成为一名律师。之后,我到纽约市华尔街的一家私人商业律师事务所工作。在那工作快满1年时,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邀请我去那做一名专职律师。那时已是1945年,战争很快就将结束了。那里剩下的法律工作者都是来自陆军和海军,所有这些人都想尽快复员回家。因此,为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能够继续运行,负责人德福·泰勒(Telford Taylor)将军不得不去招聘新的工作人员来填补空缺。他在纽约认识的一名律师告诉他,我可能愿意去,他应该和我谈谈。我认识的一个有名的律师把我引荐给他,他对我进行了面试。之后,我告诉了律师事务所的人,并问他们我是否可以离职。他们说:“你当然可以。”因此,我接受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工作。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但那时我已经和我的第一任丈夫分居。6个月后我离开了纽伦堡,主要是为了离婚,我上了一艘部队的船,船上有数百名士兵和6名妇女。那时恰好是12月,海上的环境很不好,每个人都晕船,我们整天被迫听着非常嘈杂的音乐。如果谁想要走到甲板上呼吸一些冷空气,那么她需要穿过数百名躺在甲板上的并随时准备着对任何女人大吼的士兵,那让人非常的不愉快。那是一次可怕的旅行。
我在纽约登陆,并很快去里诺办理离婚事宜。之后,面临的问题是离婚后我要从事什么职业。我本可以去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在华盛顿的办事处工作,德福·泰勒邀请过我。当然,我也可以回到原来的律师事务所。然而这两个工作都不是我真正想要的,我真正想要的是一份在联合国的工作。联合国当时刚成立,它对人权事业的投入对我很有吸引力。但由于它是一个真正的国际组织,有一个国家配额制度,所以即使设在纽约,雇用美国人的数目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给美国人的工作机会似乎很少。他们告诉我大约1年后将有一个职位空缺出来。我想:“这一年我做什么呢?”我打算回到学校,我父母也很愿意支持我这1年的学习。
哥伦比亚大学
我想了解在社会科学领域当中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是什么,我拜访了哥伦比亚大学的社会科学的各院系,发现他们中没有一个人直接地回答过这个问题。他们感兴趣的是完全不同的问题。那时,没有一个政治学专业的人教授人类学。但他们非常愿意接受新的建议和思想,我就和他们谈了我的兴趣。他们说:“你选一个常规课程,其他的随你便。”可是这个课程和我的兴趣根本没有任何关系。但我想,1年的学习也许会让我对这个领域产生点感觉,老师们也鼓励我。我打算只是学1年,获得硕士学位,然后回到我的老本行(法律),我根本没打算放弃法律职业。所以我就开始了人类学研究生课程。

Q

在您对法律人类学研究的追求探索过程中,有哪些重要的人或导师影响到您?我认为是霍贝尔和卢埃林吧!

穆尔:的,特别是卢埃林。其次是格鲁克曼,可以说他是影响的一个源头。我丈夫在研究19世纪的英国政治,所以我常常和他去英国,以便他作研究。在那里时,我同他一起去参加了许多人类学研讨会,我便与不少英国的法律人类学家也很熟悉了。
Isaac Schapera
此外,另一个写非洲法律的人是艾萨克·塞泊罗(Isaac Schapera)他研究茨瓦纳 (Tswana)法,还为英国殖民政府写了一本手册。英国法官必须要对茨瓦纳的案件作出裁判,因此塞泊罗写了一本关于茨瓦纳(Tswana)法的书来指导他们。

Q

当您开始法律人类学研究时,您对其有什么抱负?

穆尔:我希望做两件事:我想给既有的学术成果增添一点真正的实地研究。第二件事是,我对因果关系很感兴趣,为什么以及事物是如何成为它们那样的。这一主题贯穿了我所有的作品,我很注重事物的发展过程,某些人是如何在政治上变得非常重要,事情又是如何发生变化,争端是如何演变和解决的。因此,田野调查和因果关系,既有历史的因果关系,又有这些小领城和重大政治问题的因果关系,所有这些我都有所涉及。

《作为过程的法:人类学方法》

Q

今天上午,我们谈到了您的著作,我想《作为过程的法:人类学方法》这本应该是您的代表作吧!这本书出版于1978年,2000年时再版。在书中,您提出了一些重要的观点,这些观点常常被学者们引用,不仅在美国,在其他国家也一样。例如,在中国,我们都非常熟悉,如半自治社会领域(thesemi-autonomous social field)。您能否详细地介绍一下它?换句话说,在法律规范、非法律规范和违法规范之间有什么区别?

穆尔:我们从半自治社会领域说起。这是一个这样的群体,它们不一定是正式组织,但都很清楚共同的行为规范。由政府制定的这种社会规范是法律规范。然而,即使是非法团体,也可能有规则。因此,如在毒品交易行业中,也有行为规则,它们是由行业中的毒贩们制定的。或者比如一个商业团体里的人要签订合同,他们将以某种方式来做这件事,然后这就成了这个领域中无论何人何时做这样的事情时都要遵守的方式。这就是一种由半自治社会领域所创造的规范,独立于政府,但对人仍具有约束力。它就是一种非法律的规范。因此,这个商业团体既受政府规则的约束,也有自己的规则。我认为,在其他事情中,每个人都属于这类团体,可以是邻居,可以是一个商业团体,也可以是一个教堂或者任何东西。该团体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权力,他们可以把你赶走,也可以说因为你破坏了规则而不能再留在团体。因此,如果你想成为一名受人尊敬的商人,在某一特定种类的业务中你必须要像其他商业人士所表现的那样做;或如果在邻里,你必须遵从邻居们的做法。因此,半自治社会领域有其自己的约束体制以及其自己的给人们施加压力的形式,它可以使他们遵守规则。
我认为,不仅是这种大型复杂的社会里有半自治社会领域,而且在工业化前社会中也有,中国的村庄、市场所有这些都可能是半自治社会领域。
 半自治社会领域

关于不同类型的规范,有很多人们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其中一些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加的(由联邦、当地政府,也可能是乡镇),所有这些制定了法律规范。违反这些规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但往往也有一些法律规范没有得以实施而只停留在书本上。违法规范是那些从事违法行为的群体拥有的。在美国,毒品交易是一笔最大的生意,是完全违法的,但它还是有自己的规则。如果你要出售一些毒品,你就要付款给向你提供毒品的那个人,并在某一特定时间付款给他。有许多违法的规范,社会领域需要遵守规范。
美剧《绝命毒师》
非法律规范也被认为是必需的常规,且确实是很必要的。例如,哈佛有许多校规,它们是非法律的,而不是非法的,但不管怎样它们也规范,它们对此大学里的人都有约束力。
相关推荐Sally Falk Moore(1924-2021)熊浩:那间小小的教室学术专访 | 李婉琳: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学术专访 | 熊浩:法律人类学是一次走往故乡的旅程学思论说 | 穆尔著、李婉琳译:仍在继续的历程——法人类学动荡的五十年(1949—1999)学思论说 | 胡昌明译:法律与社会变迁——以半自治社会领域作为适切的研究主题
 编辑 | 谢思思    “法律人类学世界”欢迎您的关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