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专访 | 李婉琳:社会变迁中的法律
个人简介
李婉琳,女,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云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云南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云南省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云南省高等学校卓越青年教师。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顾问,云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昆明市、曲靖市、普洱市等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
出版专著及教材12部,在《思想战线》、《贵州社会科学》等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其中个人独撰学术专著《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荣获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此外,还曾获得中国西部法治论坛一等奖,云南省优秀法学论文一等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各项教学科研奖励二十余项。主持国家社科基金2项,云南省社科基金(含重点项目)2项,以及省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课题三十余项。
问
您是如何接触法律人类学的?如何对这门学科产生兴趣的?
我硕士和博士都师从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张晓辉教授,在求学期间就专门设有导师开设的课程《法律人类学》,导师也会推荐许多经典的法律人类学著作和文章给我们阅读,并以读书会等形式进行分享。法律人类学对于法律的阐释不仅为我们观察世界、解释世界提供了另一种视角和思路,也提供了全新的方法和路径。特别是在读到穆尔1973年发表于美国法律与社会学会主办的刊物《法律与社会评论》上的学术论文《法律与社会变迁:以半自治社会领域为适切的研究主题》时,更被深刻地吸引,原来法学研究还可以这样进行,一方面要把法律的制度和实践与创造出并维持着某种秩序的更广泛的历史过程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时时刻刻对使法律的话语得以建立起来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范畴给予检讨。当想“顺藤摸瓜”,更进一步去了解这个学科的时候就发现,尽管国内在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研究中有一些学者运用法律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但限于研究者数量少和资料获取的困难,关于法律人类学理论,尤其是当代法律人类学理论的系统研究一直十分薄弱。这种状况直接影响到法律人类学在国内的普及和研究的深入,因此更增添了研究的兴趣。
答
问
怎样看待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关系?
法律人类学是十九世纪中后期在西方萌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是法学和人类学相互渗透、培植而成长起来的新兴学科。它主要是从文化的视角出发,来研究人类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语言、习俗等文明个体中的演变、地位和作用,对不同文化个体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也关注社会中非制度化的法律实践对于理解现代法律的时代性和文化特殊性的意义,研究这些实践与特定社会的道德伦理体系或整体的文化体系之间的关系。相对于传统法学来说,法人类学不仅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崭新的学术领域,而且提供了别具一格、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和思考路径。客观地讲,这不仅有助于弥补传统法学研究的困境,也符合跨学科研究趋势下学科整合之需要。
答
问
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
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既不局限于对象,也不局限于方法,甚至还有更多的方面,其实在回答上一个关于法学与人类学关系的问题中就提及到法律人类学产生的背景,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并不是简单的法学+人类学的语义叠加,而是如何真正地发生“化学反应”,我们处在一个文化交融的时代里,在这个时代里既有传统的影子,也有现代性的追求。这样的多元交错的格局使孤立的法学研究难以自足。应对着全球化趋势的另一股力量就是本土化,人们回归到本土的社区中寻找文化的认同,或者是以本土文化的逻辑来推演全球化的进程。这样的社会现实一方面形塑着法律多元的格局,另一方面社会的秩序也不可避免地受此格局影响。而法律人类学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学科,它的研究视野包含了从地方到全球,从过去到现在直至未来,关注在复杂的社会脉络下,法律是如何运作的。此外,法律人类学运用基于田野调查的民族志的研究方法,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观看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体系是如何形成的一个窗口,同时,更提供了一个可以实证性地分析在一般人的理性期待内,法律有时是符合该理性期待、有时却是与期待互相矛盾的研究路径。
答
问
您读过哪些经典的(法律)民族志?有何体会?
从2002年开始,我就陆陆续续地接触到法律民族志的一些作品,我想大致地对这些作品做个简要地梳理,因为不同的历史阶段,研究主题也会有所差别,呈现出的代表作品也不同。第一阶段是法人类学的雏形时期,时间是19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这一时期的法人类学主要是对人类社会初期的法律现象进行考察,研究者大多具有法学背景。这一时期的重要代表人物和文献有:英国梅因爵士的《古代法》(1861) 、美国人类学家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等。第二阶段是法人类学的形成时期,时间是20世纪初到20世纪40年代。这一时期,随着海外殖民地的纷纷独立,法人类学研究逐渐摆脱殖民主义的色彩,开始注重习惯法和文化的关联。代表作品有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1926)。第三阶段可以概括为法人类学的发展时期,时间是20世纪40年代以后。首先,这一时期以霍贝尔和卢埃林合著的《夏安民风》(1941)一书的出版为标志,法人类学进入发展时期。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法律人类学在博汉南、格拉克曼、波斯比西等人的研究引领下,逐渐从解释原始法律角度转换到对实际纠纷解决的探索。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法人类学的研究从侧重于对初民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研究,转向对包括现代西方国家在内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研究,从以“规则为中心”的研究范式转向以“过程为中心”的研究范式,如:穆尔的《作为过程的法律——一种人类学的路径》(1978),《社会事实与社会虚构——乞力马扎罗山的习惯法,1880-1980》(1986),;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全球化背景下,随着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的关注,移民、原住民的权利和身份问题、文化殖民等等都成为法人类学讨论的热门话题,如:梅丽的《诉讼的话语》(1990)、克利福德·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1990),纳德的《和谐意识形态:萨波特克山村的正义与控制》,穆尔的《人类学与非洲——基于变迁场景下的变迁视角》(1995)等等,还有许多无法一一提及的法人类学家的作品。
答
问
您做过哪些与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有何体会和收获?遇到过怎样的难题?如何解决?
我做法律相关的田野调查和接触法律民族志可以说是同步的,2002年开始就参加当时导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在云南的普洱、楚雄、大理、西双版纳等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开展田野调查,因为在进入“田野”之前,导师以及导师邀请的人类学专家会为我们做培训,所以进入田野调查的过程相对比较顺利,虽然也会遇到一些小的困难,但现在回想看来也不算什么困难。而我的硕士论文就是基于田野调查收集到的第一手资料而做的研究,有关村民法律意识和守法行为方面的。
答
问
您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是如何运用法律人类学理论或方法的?
坚持“内在理路”与“社会脉络”相结合,从这两个维度来梳理与分析研究主题或研究对象。就以我的专著《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为例吧,单纯地在穆尔思想范围之内进行研究,一方面很容易使本文的研究陷入穆尔本人的论述逻辑而使研究变得漫无边际,脱离研究的主旨;另一方面也因为理论本身不能产生对自身的批判力,从而极易将文本的研究变成穆尔思想的重述。因此,为了更好地研究和讨论穆尔的法人类学思想,我的论述在内在进路的分析之上结合社会脉络进行考察,在具体研究之上加以整体把握。因为理论问题一旦脱离它提出时的外部历史场景,整个分析就会成为纯粹的逻辑推演,缺乏对现实的说服力。在掌握了法律人类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后,实践调研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意识”并不是凭空想象,近年来,我主要关注于立法、基层治理、行政执法等领域的研究,因为本身担任多个政府顾问、人大立法专家顾问,使我的“田野”也从最初的民族地区扩展到现在的现代法治建设问题,法律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提供了观察和分析问题极好的视角,有别于部门法学的视角,二者形成有机的互补。
答
问
您曾经出版发表过哪些法律人类学的作品?能否简要介绍?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就是2010年出版的我的专著《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穆尔法人类学思想研究》,该书是在我的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可能也是国内最早研究法人类学思想的作品。将穆尔的法人类学思想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是考虑到本穆尔作为美国著名的法人类学家,其作品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都有发表,不仅时间跨度较大,而且这段时期也正是西方法人类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因此,通过研读穆尔的作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西方法人类学发展的轨迹,这种轨迹体现了社会变迁给法人类学研究领域带来的变化,研究内容既关注于法人类学理论的梳理与总结,也关注法人类学方法的运用。
其实,在出版该著作之前,我就在《思想战线》发表过《论社会环境变迁对民族地区村民法律意识的影响——以法人类学为视角》的学术论文,在之后,2012年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边疆民族地区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对策研究》(已结题)也是运用法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在研究,其间也发表了一些阶段性论文,重在解决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权力与责任的错位等问题。如今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基层社区的角色定位及依法治理能力研究》(2020)仍是运用法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后期的作品与之前的相比,并一不定在标题中出现“法(律)人类学”字样,但从其理论、方法、思路和路径来看,恰恰是法人类学的作品。
答
问
怎么才能有效促进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
法人类学的理论最早主要是借助于法理学和文化人类学而引入中国。目前,虽然也有学者开始进行研究,但学界对于法人类学的研究缺乏系统性,研究人员的匮乏也使法人类学的发展举步维艰,缺乏学者间的对话、交流、合作。
答
问
法律人类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践有着怎样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促进对传统法学的反思。因为人类学方法的引入拓展了传统法学的界域,也扩张了“法”的含义。法人类学展现了不同社会的法律及其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展示了对法律现象进行整体研究的重要意义,并且强调对法律的研究不应拘泥于静态的法律条文,而应从动态的观点看待法律,把法治改革与社会现实、社会发展结合起来。
其次,法人类学研究的独特视角和思考路径对解决中国当下法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是大有裨益的。法人类学强调法律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关注社会变迁的动力原因,从规范、时间、语境的关联建构相关理论,关注法律与习俗间的转化。启示我们法人类学的研究一方面要到宏大的历史事件中去考察阶级与财产、权力与结构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进到意义与信仰的网络中去做文化的理解。这对于解决转型期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诸多难题是有启示性的。
最后法人类学强调参与观察与持续追踪的重要性,这种田野调查的方法有助于我们理解民间的逻辑,理解习惯、惯例等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内在背景。从而对症下药,从深层次助力国家的法治建设。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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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徐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