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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纪要|第十期——豪厄尔:努尔法律指南

法律人类学世界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5-09

[致谢]感谢赵麒宇、陈慧娴、李赟三位同学对文本所展开的细致而又认真的阅读;感谢李江峰、尕藏尼玛、刘顺峰、王伟臣、李宏基、武宝丽、徐哲、陈新宇、王励恒等老师和同学的精彩讨论。本文根据领读人和各位参与讨论人的发言整理而成。


1029日,“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第十期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办。此次阅读的是英国人类学家保罗·菲利普·豪厄尔(PaulPhilip Howell的代表作《努尔法律指南》(A Manual of Nuer Law)。共有来自国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的资深专家、青年教师、博硕研究生近50余人参加。

读书会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伟臣主持,共分为两个环节:第一环节是由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赵麒宇、陈慧娴、李赟做领读分享;第二环节是自由交流与讨论。


第一环节 领读与分享

首先,赵麒宇介绍了作者生平、写作背景以及田野方法。

第一,作者生平。

保罗·菲利普·豪厄尔于1917年出生于英国伦敦。父亲是一名准将,死于一战的索姆河战役,因此他其实是一名遗腹子。他的母亲也受过良好的教育,为了弥补父亲去世造成的空缺,他的叔叔和舅舅们对他灌输了对于乡村的热爱,特别是对捕鱼的热爱。但他的成长过程仍是漂泊不定的。直到在威斯敏斯特公学的最后一年,他的天赋与能力才被周围人所发现,并因此获得了剑桥三一学院的高级奖学金。在大学期间,出于对社会人类学的兴趣和对捕鱼的爱好,他前往尼罗河上游地区进行考察与度假,这是他这一生中第一次接触尼罗河,而这条河流也占据了他一生中的大部分时光。

豪厄尔的讣告

1938年,豪厄尔从剑桥大学顺利毕业,并获得了历史学与人类学的一等荣誉学位。同年加入了苏丹政治服务部,二战期间一直留在苏丹,一直担任两任总督的副手。其后于1942年被派往苏丹南部的泽拉夫河谷地区担任专员。在这里,他沉迷于对努尔人的研究,并与努尔人一直保持着很好的关系。对实际管理的天赋并没有减少豪厄尔的学术兴趣。在著名人类学家埃文斯-普里查德的鼓励下,他于1951年获得了牛津大学社会人类学博士学位。1954年,在博士论文修改的基础上出版了此书。

1955年,由于苏丹即将独立,豪厄尔从苏丹政治服务部退休。次年,豪厄尔被乌干达总督安德鲁·科亨爵士邀请到乌干达工作。1961年,他被借调到外交部,担任贝鲁特中东发展司司长。工作了八年后,豪厄尔于1969年结束了他的政治生涯。旋即回到了英国,加入牛津大学沃尔夫学院担任发展课程研究员及主任,后转为担任考古和人类学学院院长直到退休。退休后,豪厄尔依旧致力于与他一生相关联的重要河流——尼罗河问题研究。他还曾于1990年组织了一次关于尼罗河的国际会议。199445日,保罗·菲利浦·豪厄尔在诺福克的怀蒙德汉姆去世,享年77岁。

第二,写作背景。

本书的大标题是“A Manual Of Nuer Law”,翻译成中文是“努尔法律指南”,副标题是“being an account ofcustomary law,its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courts established by the Sudan government”,翻译成中文是“关于习惯法在苏丹政府设立的法院中的演变和发展的一项纪录”。结合豪厄尔个人的人生经历,不难得出,本书的出版具有一定的为政府服务的目的。

埃文斯-普里查德

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埃文斯-普里查德是豪厄尔的博士导师。他在为本书所写的序言中评价道:“他完全有资格成为努尔法律手册的作者,因为他将人类学的技术与行政管理经验结合起来。因为努尔法律的原则,只能通过人类学研究才能揭示。”

作者本人也在书中写道,这本《努尔法律指南》不是一本法典或教科书,相反,它是对以实际事例为例证的基本原则的研究。也是对发展过程中最复杂的法律体系的研究,然而,它主要是为行政管理准备的。这些都证明了,本书的一个重要的现实目的——即为政府提供服务。

第三,田野方法。

第一是研究点,随着作者在苏丹的职务的变化,其研究点从泽拉夫区逐渐转移至中央努尔区,以及更加遥远的努尔地区。第二个方面是作者用到的直接观察法,作者在文中引用了大量努尔地区的判例,这些判例中的一部分是源自他在苏丹政治服务部工作期间担任法庭书记员时自己做的法庭记录。第三方面,同样是作者在文中引用的判例,但这些判例不是由其本人所记录的,而是凭借其在政府中的工作之便,搜集整理的其他努尔地区的判例。第四个方面,即图表法。马林诺夫斯基在他的著作《西太平洋的航海者》中曾提到,“如果可能,应该把结果简化为某种图表,既用作研究的工具,又作民族学文献。”豪厄尔作为马林诺夫斯基的“徒孙”,也充分利用图表的形式来展示努尔人对于血缘关系的认知、杀人赔偿的分配、新娘彩礼的分配等内容。

其次,陈慧娴同学对本书的大纲目录以及努尔人的社会背景作了简要介绍。

第一,本书大纲目录。

本书主要分为七章:第一章是简介,介绍了写作目的,努尔人的起源和历史。第二章是他杀和身体伤害,介绍了他杀的概念,说明了努尔法中对杀人的制裁方式,以及豹皮酋长在冲突调解中的重要作用。第三章是结婚与离婚,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婚姻的合法性如何确立、彩礼如何分配,以及努尔社会中不同类型的婚姻形式;第二部分介绍了婚姻关系解除的几种情形,以及婚姻关系解除后彩礼的退还。第四章是侵犯妇女权利的行为,主要介绍了通奸和与未婚妇女发生性关系所产生的后果。第五章是产权,主要介绍努尔社会中牛的所有权和继承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放牧权、用水权。第六章是与法律有关的宗教信仰,主要介绍了努尔人的宗教信仰和重要精神领袖。第七章是努尔法的本质,主要介绍了努尔人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转变和现代立法进程。

读书预告 | 《努尔法律指南》目录翻译

第二、关于努尔人的社会背景。

努尔人自称为“Nath”,意思是“人民”,他们性格傲慢,相信自己比其他族群更为优越。在文化上,他们和丁卡人很接近,两种语言也很相似。他们以部落为单位,每个部落又被进一步划分为次级部落和三级部落。各部落有共同的名字、占领共同的领地。行政上他们现在分为三个区:西部努尔区,主要聚集在加扎勒地区的本提乌(Bentiu);中部努尔区,主要聚集在泽拉夫地区的范加克镇(Fangak);东部努尔区,主要聚集在索巴特河的纳西尔(Nasir)。


努尔人在南苏丹的分布区域

从历史记录上看,努尔社会的发展主要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向东迁移之前。这一时期人数较少,但团结紧密。部落数量和现在相差无几,部落的边界也较为模糊;第二阶段是侵略初期。努尔人开始向东迁移,并在这个过程中开始掠夺牲畜、侵占领地;第三阶段是大规模的扩张时期。这一阶段努尔人俘虏了大量丁卡人,因此也吸收了大量丁卡文化;第四阶段是在经历分裂后,努尔人北部受到入侵。这时出现了伟大的努尔人领袖——“先知”,由他带领努尔人共同抵抗外来侵略;第五阶段是殖民政府管理时期。这一时期殖民政府对努尔人的管理是一种弱化形式。政府的管理仅限于维持和平,防止努尔人对丁卡人发动袭击,并开始对努尔人征税。努尔人对以牛纳税采取逃避、抵抗的方式,甚至暗杀政府专员。1928年殖民政府开始对努尔人采取军事行动,这是努尔人和殖民政府关系的分界线。此后,努尔人被部分征服,开始忌惮政府的军事力量这大体就是本书的作者调研之前努尔社会的基本状况。

最后,李赟对本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分享,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他杀、婚姻、所有权。

第一,他杀。

在努尔社会中,对他杀的处罚依三种情况而定:1、杀害对象为陌生人——指族群外的人。这种行为不被认为是真正的错误(duer),仅被视为私人不法行为,不涉及政治制裁及赔偿。仅需以宗教仪式的形式来赎罪,豹皮酋长在这种仪式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杀害同族群不同部落的同胞。这被认为是错误的,是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但也并不属于犯罪。涉及的政治制裁与两个部落间的关系相关,关系越密切制裁就越严厉。3、弑父或手足相残。这种情况被认为是对亲属团结原则的否定,家族内部会受到精神诅咒。因此,这被认为是一种背离宗教原则的罪行,仅靠赔偿无法解决,必须要以祈祷和一人作出牺牲的形式完成赎罪。

在承担他杀行为的后果时,主要涉及两个群体。一是被害者所在家族。对被害者亲属一方而言,他们为人数损失感到愤怒。另一方是凶手所在家族,对他们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同样也是为凶手考虑,他们会要求凶手赎罪,以抵消死者灵魂所产生的精神污染。他们也对凶手表示不满,因为杀人行为会带来精神诅咒,毕竟他们还会受到受害者所在家族的威胁。所以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会选择以牲畜来进行赔偿,以期平息事件和阻止对方复仇。


赔偿标准。值得一提的是,为什么针对导致“失明”的侵害行为处罚的最重?为什么专门提到“打掉女孩的牙齿”而不是“男孩”?

除此之外,在如前文所述,解决冲突双方的矛盾时,豹皮酋长会充当仲裁人的角色。努尔人认为,此人与土地存在特殊联系,具有诅咒的力量。所以,在解决世仇的过程中,豹皮酋长会被召唤过来举行仪式并以调解人的角色平息冲突。但这种仪式需要双方的妥协和让步,如果双方执意继续战斗,豹皮酋长也无法阻止。从本质上讲,豹皮酋长仅仅只是调解人,也可以在赔偿问题上充当评估人。

与他杀有关的努尔术语(如下表)

Nak:杀死

ce ranak:他杀死了一个人(用于各种形式的杀戮)

Biem:伏击

Kur:突袭和对战

Duac:单人决斗

Ter:不和的状态

ji ran:死者的亲属

gwan thunge:单个凶手

ran me koic e-je:多人凶杀案中,第一个袭击死者的人

ran me gam e-je:多人凶杀案中的第二个袭击人(在评估赔偿责任时二者有很重要的区别)

Thung:补偿,通常根据杀戮的情况来评定,所需的牛的数量也会相应地进行分级

thung ran:对在战斗中死亡的人(无论使用何种武器)的全额赔偿

thung nyindiet:过去的行为,即对一名男子因旧伤(很长时间过后)而死亡的赔偿

thung loic:凶手在受害者死亡很久后才承认自己的罪行时所被要求的赔偿

Thung gwacka:非故意或意外杀人(赔偿比例会减少)

thung Yiika :一个男人勾引一个未婚女孩,导致她在分娩中死亡,而对其的赔偿

第二,婚姻问题。

1、婚姻形式。努尔人的婚姻形式主要包括:一般形式、“鬼婚”以及“娶寡嫂制”。尽管形式不同,但根本目的都是为传宗接代。其中,“鬼婚”是指未婚男子死亡后,他的近亲代替他娶的妻子。“娶寡嫂制”是指成婚男性在未有子嗣的情况下死亡,他的近亲兄弟将迎娶他的妻子,所生子女归入死亡男子名下。

“鬼婚”

2、彩礼分配。努尔人将牛作为彩礼,牛的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分配;二是将牛按固定比例在婆家和娘家中分配。

3、通奸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原则。丈夫作为通奸行为的受害者,将获得六头牛的赔偿,其中五头牛是为了平息丈夫的愤怒,第六头牛是“yang kuile”,表示为了补偿妻子在通奸后仍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时,丈夫所冒的潜在感染性病的风险,它既是物质补偿又是精神补偿。另外,如果通奸生子,则必须将五头牛归还通奸者,以避免对这名孩子的合法父亲的身份产生混淆,但“yang kuile”无需归还。

第三、所有权

努尔人的所有权主要围绕亲属关系展开。比如,努尔人土地的所有权,无论是耕种、放牧用地还是捕鱼的水域,都是亲属群体共同拥有的。尽管他们在谈论所有权时,会说“我的东西”或“他的东西”。但据分析表明,这些个人所有权都是在亲属共同所有的前提之下的,即,一个人会说一头牛是他的,但实际上这头牛的所有权首先得属于他所在的亲属群体,其次他才可能拥有牛的所有权。

 

第二环节 自由发言与讨论

大家主要围绕着三个方面的问题而展开:第一,研究框架与理论预设;第二,努尔习惯法的观念和概念;第三,努尔法与牧区习惯法的共性。

第一,研究框架与理论预设。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徐哲首先提出了两个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聚焦于本书与名著《努尔人》的区别:豪厄尔并没有法学背景,也没有经历过法学训练。然而本书不像一位人类学家的作品,却像一位法学家的著作。那么为什么埃文斯·普理查德在其《努尔人》中没有这么多有关努尔人法律方面的描写?

赵麒宇回应认为,豪厄尔曾长期担任法庭书记员的工作,也就使得他对法律更加的了解也更加的关注,这可能其与普里查德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

徐哲的第二个问题与政治权威有关:众所周知,努尔人没有如非洲其他部落的大酋长等为标志的稳定权威机构。在没有既定权威的情况下,是什么促使努尔人想要这么快恢复到和平状态?是对不洁习惯的畏惧还是对荣耀的重视?

对此,赵麒宇分享了他的阅读体验:努尔人无论是杀人的赔偿还是结婚给新娘彩礼,都是以40头牛为一个标准。这么多的牛,不管是赔偿还是支付,都会有其亲属一起承担。同样,杀人事件也不仅仅是凶手和受害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大的家庭之间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影响范围很广,很可能促使他们希望尽快解决问题以减少影响,从而恢复到和平状态。

中山大学的李江峰老师认为,虽然努尔人没有既定权威,但必须注意的是,豹皮酋长在努尔人处理冲突和纠纷问题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他们在纠纷调解等问题上权威的来源。换言之,什么让豹皮酋长超过其他人而成为调解人?豹皮酋长这一功能的获得到底是源于努尔人的信仰?还是源于其特殊的社会地位?

豹皮酋长(Leopard-Skin Chief)

陈慧娴认为,这个问题应该通过豹皮酋长的“工作机制”来理解。按照书中的描写,豹皮酋长只是在解决世仇的过程中会被召唤过来,然后通过一些表演性的宗教仪式去消除双方的矛盾。所以,豹皮酋长所扮演的是调停交战双方的一个中间人的角色。通常情况下,他并不会主动去干预纠纷与冲突。他的权威力量应该属于宗教性质的。

赵麒宇同意陈慧娴认为的豹皮酋长的调解带有表演性质的观点。当然,同时,他还认为,豹皮酋长通常会有一些比较强大的亲属,代表着一种特殊的血统,这可能也是造成其地位较高的一个原因。此外,赵麒宇又补充一个重要线索:豪厄尔认为,埃文斯-普里查德的《努尔人》低估了豹皮酋长的的影响力。这是因为,在埃文斯-普里查德田野调查的区域,豹皮酋长相对较少,影响力相对较弱。

在李江峰看来,努尔人的宗教是一个泛神的宗教,根据作者的表述,祖先的传说是连接神圣和世俗的桥梁。这就导致努尔人很难有专门的神职人员或神的代言人。而作者在第六章中,显然认为豹皮酋长发挥作用更多是基于宗教,但是具体如何发挥作用,却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第二,努尔习惯法的观念和概念。

徐哲注意到,本书第二章第一部分的第三节描述了一些连努尔人自己都无法准确界定的概念,但后面却未作深入讨论的思考,所以显得有些突兀。

努尔习惯法的概念

赵麒宇认为这个问题可能并不复杂,因为此书并不是一部单纯的学术著作,它还有着为政府服务的目的。作者提到这些名词,有可能是为了便于将来努尔地区的法院在审理中遇到这些名词的时候,能够理解这一词汇的大致含义。

青海民族大学的尕藏尼玛老师认为,这个问题可能没有那么简单。他指出:当地人在经验事实上认知的对象是借助语言表达的,异文化中这些作为观念表达载体的概念尽管不可避免地使人感到抽象和脱离自我实际,但确是当地人对特定社会生活环境的适应,是反映其主要价值观和心理偏向的“钥匙”。因此,考察土著人语言中的基本概念的内容是溢出符号的能指所指范畴的,通过(概念)语言可以反推研究对象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该书的这部分内容设置的初衷可能源于此,至于能不能达到既定目标是因人而异的。

河南师范大学本科生王励恒同学提出,既然谈到了概念或观念,由于努尔地区非常庞大,所以关于他杀的概念的界定、或者补偿的方式的规定,在努尔人不同的地区是否会有不同的表现?

陈慧娴认为,的确存在这个现象。首次,努尔人习惯法的效力在每个地区是不同的,离核心区域越近,习惯法产生的效力就越强;其次,不同的部落的确有着不同的规定。比如,Lak—Nuer地区,一个努尔人几乎肯定会因妻子偷情而获得赔偿。在这一地区,很少有通奸者能逃脱惩罚。但如果是在Nuong—Nuer地区,那么罪名就不一定成立。赵麒宇认为,不同地区或不同部落之间在习惯法上的差异可能主要体现在赔偿的牛的数量上。但是总的来说在关于需要赔偿这一点上整个努尔地区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并且是以40头牛为基础的。

努尔人的部落分布

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陈新宇同学则对努尔人的所有权概念表示好奇。她发现,当地人的所有权概念与亲属关系密切勾连在一起。一项交易只有在符合亲属共同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获得许可。以牛为例,牛作为牲畜,是集体所有的,而非个人。但努尔人往往会称“我的牛”或“他的牛”。所以这里就存在生活中的集体概念与口头上的私有观念的差异。这究竟代表了努尔人具有私有制意识,还是说仅仅只是表述问题。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第三,努尔法与牧区习惯法的共性。

山东大学硕士生武宝丽同学首先分享了她的阅读感受:这本“指南”相比于之前阅读的书目,结构上似乎更加清晰,主要是通过亲属和婚姻制度进行地方习惯法的梳理。而后她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无论是今天的这本书还是之前阅读的其他非洲部落的习惯法,与国内牧区的习惯法相比,有着非常大的相似性。比如,书中提到的“豹皮酋长”,其实在牧区也有类似角色。他们负责纠纷调解,没有特权,主要通过其出色的口才、丰富的社会关系等特长或品质在利益矛盾体间进行平衡和斡旋。再比如,牛对于努尔人非常重要,而在国内的牧区,牲畜在纠纷调解和日常生产生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牧区

尕藏尼玛基本同意武宝丽的看法。他指出,类似豹皮酋长的社会角色同样存在于传统牧区社会(需注意:这种表述容易将这种跨文化理解引入早期进化论或传播论的范式)。在传统牧区社会,纠纷调解人是日常生活中非常重要的社会角色,理论上这一角色可由任何人担任,实践中却有一定的标准,通常而言,调解人除睿智诚实、能言善辩、处事公道外,还需在当地享有一定声望,因此,多由高级宗教职业者、头人或社区老者担任。在传统牧区,内部成员间的日常纠纷主要通过调解手段解决,但纠纷超越部落范围牵涉到两个或多个部落之间的利益冲突,调解能否启动取决于纠纷缘由、案件标的大小、双方势力以及调解人本身的威信和地位等诸多因素。民间调解人在部落生活中不具有任何特权,纠纷发生后由当事人自行邀请其从中调解,成功后通常不索取任何费用,至多象征性的收取茶叶或其他礼品,相较于物质财富而言,中间人通过纠纷调解更注重其声誉的积攒。身体状况通常是决定调解人终止自己调解义务的重要因素,一个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调解人往往会在一定年龄或身体不适的情况下谢绝邀请,进而宣布其调解人身份的完结。

庞涛导演《祖先留下的规矩》的截屏

王伟臣认为,通过这个相似性的问题大致可以理解一百多年前进化论范式为何能够流行。因为,部落社会的法律文化同样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亦即亚非拉等地的无文字社会/前工业社会/游牧社会/简单社会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所以,那时的西方学者为了解释这种相似性,便将部落社会法律文化的“普遍性”与西方社会法律文化的“普遍性”匹配到了一起,构建了一条法律进化论。但是很显然,这是一种错误的逻辑,因为现代化不代表西方化。保持着这种警惕,部落社会法律文化的“相似性”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法律进化论

目前正在德国访学的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李宏基认为,对于19世纪的法律人类学研究可能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理解。如梅因、库朗热等学者特别注重部落社会的探讨,这可能是因为,部落社会恰恰是初民社会与古代社会乃至现代社会的重要过渡阶段,它衔接着早期人类社会与文明社会。在本书中,作者也表达了同样的看法。比如在第七章中,作者分析了习惯与法律的重要差异。在作者看来,法律具有制裁性或强制性,制裁赋予了习惯以法律的效力。李宏基认为,这种对法律的理解具有很强的边沁传统。此外,李宏基还表达一点困惑,即作者对努尔人习惯法的认识,是来自他的田野调查,还是来自法庭判例或其他渠道?在湖南师范大学刘顺峰老师看来,本书的作者并没有分清楚习惯与法律的区别。他表示,纵观法律人类学发展史,很多学者都没有分清楚这两个概念,比如说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等人也不例外。

读书会的最后,主持人王伟臣做了总结。他认为,这是一本在“错误”的时间写出来的“对”的书。所谓“对”是指,此书可能是读书会十期以来我们读过的写的最好(考虑到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术,这里的“最好”是相对的)的一本书。首先,它关于非洲部落社会法律制度的记述较为全面和详细,就此而言,达到了沙佩拉的《茨瓦纳法律与习惯手册》以及沙佩拉的弟子霍勒曼的《绍纳人的习惯法》的水平。但与此同时,它没有限于“手册式”的汇总,其学理性质的讨论超过了前述两部作品,所以此书命名为“指南”有些过于谦虚了。由此,王伟臣提出,为什么这本书在法律人类学史反而是默默无闻呢?在其看来,可能是因为,时间“错误”,换言之,此书的写作范式“马上”就要过时了。因为一年以后,格拉克曼的《巴罗策人的司法过程》就出版了。格书的写作范式和学术意义是后面读书会要讨论的内容,这里不便展开。这里强调的是,如果“指南”能够早出版5年,可能就会“名垂千史”了。

最后,王伟臣表示,“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秉持着一种基本的学术立场,即,参考但不盲从国外学术界关于法律人类学史的经典评述。比如,一般认为,20世纪50年代是法律人类学的黄金时代。而黄金时代的代表成果大都集中于非洲。但其实,二战以后,美国人类学界对印第安人法律的研究并没有中断。所以,下一期读书会要阅读的是由沃特森•史密斯(Watson Smith)、约翰•M. 罗伯茨(John M. Roberts)合作完成的《祖尼法:基于价值观的场域研究》(点击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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