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汉廷:为什么法学生需要学习法律人类学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21级硕士研究生苏汉廷同学提交给“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的研习报告。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Why ever Mount Everest? Because it is there.
——George Mallory
这个题目可能有点儿怪异,研究法律人类学还需要理由吗?法学和人类学都是能登大雅之堂的显学。不过在一个专业分科越来越发达的世界当中,学科之间的界限越来越分明,很多时候反而模糊了不同学科背后面临的共同问题本身。郑戈老师提出,“试图打破学科藩篱的努力是在和整个现代化过程最核心的知识生产机制作对,因此是困难重重的”。这篇报告也尝试斗胆从一个在很大程度上接受的是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教育的学生的视角出发,初步讨论人类学以及法社科研究和教育对于法学生的意义。
开头必须说明,我之前没有受过什么人类学训练,我在人类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传统和体系面前仍然是初学者,法律人类学于我仍然是一块未知的领地。法社科研究作为学术兴趣、方法和志业目前在中国的法学生中间仍然相对小众。因此,我希望在这篇还不成熟的研习报告里侧重聊聊自己是如何接触并且愿意致力于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本人学力有限,和前期的研习营报告相比,这篇报告可能并没有那么学术,更侧重于展现一个普通大学生的一点儿想法和率性。希望这种生命历程的书写(哪怕有些短暂)也能给大家提供一片观察我国法律人类学、法社科及其教育的小剪影。
1、为什么人类学?
一开始接触社会学和人类学,很大程度上都靠各路师长和朋友“带飞”。现在有幸先后加入了侯猛老师组织的法社科前沿研读计划和王伟臣老师、刘顺峰老师发起的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找到了组织,也遇到了更多志同道合的伙伴。之前也一直能遇到一群负责任的老师和师兄师姐,推荐各类理论著作,或者带着我去做田野调查,了解真实的中国民情。我还没忘记自己正经读过的第一篇社会学文章,齐美尔的《大都市与精神生活》(DieGroßstädte und das Geistesleben),还是一个北大师姐推荐的,虽然我很惭愧没能继续研究齐美尔(或者其他德国社会学家),也没能继续研究城市社会学。之后做过的为数不多的田野,也大多在城中村这类城市的角落或者褶皱里,跟着旁听城中村里的法律顾问如何调解纠纷和参与村委工作等等。说这是一个无形学院再适合不过了。
GeorgSimmel, Die Großstädte und das Geistesleben, 2006.
不过这种学术兴趣来源于何处?我的本科就是在一座巨大的城中村里念的,一出校门就是一个小型的城乡结合部,学生能看见的是流光溢彩的各色餐馆,西餐日料不一而足,说的不恰当一些,可以说是有人在昌平县城、政法裙边布置了一条平民版三里屯的海市蜃楼。不过如果我们能从看上去还算整洁高雅的前厅深入后厨,或者干脆钻进小餐馆之间的缝隙里再往里走十米,就是群租房、三轮车和灯光昏暗的小旅馆。住的一部分是附近的大学生,更多的是在县城里务工的人,而他们的生活好像隐形了。政法学生爱说“人民送我学法律,我学法律为人民”,因此我开始好奇起他们的生活,好奇离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一街之隔的人民。我就像幼儿园小朋友一样开始对一系列问题产生了兴趣:他们每天都在做什么,他们在想什么?他们都在和什么样的人打交道?他们为什么要住在这里?感觉怎么样,生活的好不好?我起初是想看看,我们学的法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和影响着他们的生活,后来则是他们的生活本身。
幼儿园小朋友的问题简单,但是往往直击要害,并不很好回答。因为这些一街之隔的隐形同胞们的生活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格格不入——外语说的不溜,和国贸和SKP的生活之间仅限于宣传画和漂流瓶联系,甚至大多数人并没有大学文凭。在我看来,最首要的任务莫过于知晓和理解他们的生活。从法科生的角度来看(哪怕可能有些单一),如果我甚至都不知道人民如何生活,那我又凭什么说这样那样的法律(甚至某种特定的法治想象本身)就一定是有利于人民的呢?
城中村的景象
2、为什么人类学与法学?
就是这种朴素的愿望让我在从事法律思考的时候把目光投向了人类学的方法。感性地说,人类学要求我们去认识社会的真实,平等地对待和理解他人的生活,并且尊重与自己相异的文化传统和认知。法学经常主张自己是评价性的学科,要把世间的一切评价为法内的抑或法外的、合法的或非法的甚至好的或者坏的。不过毛主席就教导过我们,“要做人民的先生,先做人民的学生”。在对人和事做出评价之前,我们恐怕首先要去知道这些东西究竟是什么样的、到底是怎么来的。换言之,我们得去真正地理解和尊重人民及其生活。如果没有这种理解与尊重的意识,我们大概率很难真正静下心来去倾听和观察真实的社会生活,以真正平等的方式去体察和学习人民群众的生活智慧。
可以稍微援引穆尔对法律观念的考察来佐证这一观点。在《社会事实与塑造:1880年至1980年乞力马扎罗的“习惯”法》(Social Facts and Fabrications: "Customary" Law on Kilimanjaro, 1880–1980)一书的引言当中,穆尔就坦诚了她的研究当中一个核心的概念问题:乞力马扎罗查加人(Chagga)社会的法,和她所理解的法,真的是一回事吗?在穆尔看来,她所认知的西方的法概念看似普遍且清楚,其实高度依赖国家机关,而在那些没有国家组织的社会当中,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又是另一回事了。因此穆尔指出,“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法律的普遍定义,认为这些定义放之四海而皆准,其实往往都是基于西方法律特征的剖析提出来的”,至于西方以外社会中的人类学家,“要么借助于类推,要么就从本土范畴中认识法”。
法学因为追求某种规范性,从而不可避免会存在某种形而上的倾向,习惯于将法律问题简单化约为形式逻辑问题,而形式逻辑背后隐含的前提简单化约为普遍问题。在这种想象之中,法典一经制定就放之四海而皆准,任何国家的治理模式都可以照搬照抄所谓普遍的成功经验。这种简单的形而上学容易将人诱入某种虚假的普遍性的陷阱里,认为自己推理的前提放之四海而皆准,而这种东西之所以放之四海而皆准,是因为它符合某种普遍的规范(例如普世价值)。不过这种观点既没有真正考察自己的前提是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也没有考察过“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性观念本身。
Social Facts and Fabrications: Customary Law on Kilimanjaro,1880-1980
我在这里并不会处理所谓普世价值、绝对主义或者相对主义问题,不过不可否认的是,我们始终都生活在特定的时空环境和历史时代当中,因而尤其是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与精神生活当中,我们学习的和依赖的在某种程度上都可以说是地方性知识。例如,当我们争论豆腐脑应该是咸的还是甜的时候,提出的其实是一个规范性主张,但是这种主张背后依赖的可能是个人的口味偏好,而这种口味偏好并不受什么普遍的规范的,甚至先验的普遍道德律支配,相反是由我们的生长环境、文化氛围和个人体验等地方性知识决定的,比如我们吃的第一碗豆腐脑,或者是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楼下的那家豆腐脑店卖的口味,如果换了一家店可能就不大一样了。从最实用的角度出发,哪怕我们要立法决定咸豆腐脑或者甜豆腐脑一统江湖,是否也应该首先搞清楚这种观念背后的群众基础,尝试解决背后不一致的因素?我仍然认为,人类有可能通过地方性知识达致某种普遍性(很多成功的社会理论在这一步上都做出了绝佳尝试),毕竟我们可以说世间种种分殊背后都有共相。
但是,我们在处理所谓的普遍性、正确性问题时,是否应该对背后的地方性因素保持开放?是否应当时刻警醒和反思那些我们习以为常、未经反思的东西,在其他人那里是否一致?出于一种尊重他人的伦理诉求,或者至少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现实态度,在面对不一样的、多元的、异质的文化、习俗、行动、理念等人类生活的诸多元素时,我们至少要平视这些与我们平常所见不一样的东西。而当我们要用法律去规范、评价和论断他者的生活时,真正了解并理解他者的生活可以说是任何规范性工作的第一步。这些就是人类学可以提供的态度和方法。
3、为什么异域?
我的学术兴趣素来集中在吾国吾民的问题上,关注的一直是当今中国的法律和社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需要排斥其他文明和社会的经验和知识,先前穆尔对非洲法的研究以及据此对西方法律观念的反思就是很好的例子。需要坦诚一点:这里的异域指的更多是与我们在发展轨迹和境遇上更类似的发展中国家,或者南方国家;我之所以引用穆尔关于非洲的研究,可能也源于我对非洲研究的某种偏好。背后一个非常直观的理由就是女朋友的影响。她是学语言的,不过也很喜欢社会学/人类学,还懂东非语言,正是她给了我研读穆尔《乞力马扎罗》的勇气。她的角色远不止于翻译的翻译,关注点也不在法律等社会规范问题上,不过她让我切实地看到了文化研究的魅力。
不过,亲密关系的影响虽然很多时候可以决定我们的学术兴趣,不过在纯粹的思辨上似乎还不算是一个关注异域经验的,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等南方经验和理论的非常强有力的理由。李安宅先生《关于祖尼人的一些观察和探讨》一文中还提供了两个视角:一是通过了解异族文化而得以进行文化透视;二是就近学习美国人类学的实地工作方法。对李安宅先生而言,新墨西哥州祖尼人的社群一方面是方法训练的对象,另一方面也是文明的镜鉴。西方的学术话语既参与塑造了我们今天对社会问题的理解和诠释,也正以某种霸权的形式垄断着前述的理解和诠释。在这种时候,观察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诞生于却又相对远离西方秩序的文明,或许可以更好地帮我们理解世界的本来面目,看看今日我们所谓普世的东西究竟是真的普遍存在,还是只是一部分发达西方国家主流观点(甚至是背后的资本和政治权力)所营造出来的、用以掩盖和否定各地方(尤其是南部世界)鲜活、具体生活的幻象。
《〈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
非洲的历史地位和现实与祖尼人有一定相似之处,特别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总的来说,非洲大陆经历了数百年的殖民掠夺和统治,不少国家的国境线都是尺规作图的杰作,原有的部族生活和习惯与西化的国家秩序和主流文明多有龃龉,很多非洲人的观念和认同经历了刀叉分割后的撕裂。之前我女朋友和一些非洲学者讨论他们当地的西化问题,得到的回应大抵都是认为普世价值并不公正,不过他们也无法抗拒有自来水、抽水马桶和现代医疗的现代文明。这些看法有无道理暂且不论,从和一部分非洲学者的对话中可以看出来,哪怕是直到今天,他们在欧洲的大学中受教育,日常生活中说英语/法语多于本民族语言,这种身份和认知上的撕裂依然存在。他们一方面力图融入现代化进程,享受它的文明成果,另一方面又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民族认知和自主。
中国的情况自然和非洲大不一样。但是,穆尔对查加人法律和习俗的研究告诉我们,查加人虽然看上去属于坦桑尼亚西化程度最高的一类民族,但是他们的传统、习俗和法律在上百年的殖民和革命历程当中仍然顽强地存续了下来,并且也将持续面临这种挑战。目前的中国是否也面临同样的境遇?这种研究是否也能为我们理解今天中国文明的处境和出路提供一点参考?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序言中告诉我们,“(法律)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法律背后必然涉及到对社会结构和现实的理解,承载的也是我们对社会生活的某种理想和期待。这样看来,只有更深入地理解了中国社会,理解了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文明传统,才谈得上真正理解了中国法律;而在一个彼此联系的世界当中,了解一个与我们经历了相似的命运、面对着共同挑战的文明的故事,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4、还有什么要说的?
在这篇近似于随笔的报告当中,我向大家交代了为什么我认为人类学对于法律研究是有必要的,以及为什么我们要去了解社会的现实。如果要做个总结,我想可以提出两点:第一,我们最好走出书房,多到社会中看一看鲜活的生活,不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第二,学术的事业需要引领和同好,因此找到组织、形成学术共同体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从这个意义上看,对各位同学来说,怎么强调读书会和研究小组的意义都不过分。法律人类学读书会定期组织经典研读和观影会,讨论社会中真正的问题,也时常邀请各路专家分享真知灼见,目前可以算是国内办的最成熟也是最好的面向法学生的法律人类学甚至人类学的学习平台。这就是我心目中一个理想的无形学院,能给大家提供宝贵的学习机会,更重要的是打开了一扇充满了无限可能的观察法律与社会的窗户。侯猛老师指出,当下法社科教育中重要的问题之一,就是让更多法科生熟悉和认同法社科,掌握配套的方法,解决实际的、真正的问题(而非教鱼游泳)。我们的法律人类学读书会无疑代表了中国法学教育界培养真正懂社会科学和方法、有能力关注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有希望的理想模式。
最后,为什么要攀登珠穆朗玛峰?因为它就在那里。在我看来,社会中的真实同样如此。我们必须身体力行去触摸这个时代的脉搏,观照身边和远方的生活。如何让大家真正活得更好?这些东西才是法律和社会的理想。人类学的态度、方法和视野,在让大家变得更好的事业上无疑是不可或缺的。
(附:如果说我对于法律人类学和法社科能有一点基础的认知和理想,那么都是归功于跟随几位老师的学习。但我本人学力实在有限,难免挂一漏万,文章中说的不好、不够、不对的,皆出于自己学识的浅陋,祈请方家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