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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 “法律多元”概念最早由谁提出?

张宇翔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4-03-13

文/张宇翔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21级硕士研究生

本文的撰写过程得到了上海外国语大学王伟臣老师的帮助,有关翻译问题曾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徐文璇讨论,特此致谢!

本文所指的“首次提出”指的是书面的、出现在正式发表作品里的提出,不包括非书面的、口头的提出。


“法律多元”是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和重要议题,近年来有关的研究可谓如火如荼。提到法律多元,我们或许最先想到的是梅丽(MERRY, Sally E)和格里菲斯(GRIFFITHS, John)以法律多元为题的作品。那么,他们是否是“法律多元”概念的首次提出者?如若不是,“法律多元”概念最早又由哪位学者提出?

梅丽?格里菲斯?

梅丽(MERRY, Sally E)

梅丽关于法律多元的著名文章《法律多元论》(《Legal Pluralism》)于1988年发表。这篇文章对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法律多元方面的研究进行了回顾和分析,讨论了传统法律多元论与新法律多元论、规范性秩序、多元法制、地方性知识等议题,并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法律多元未来的研究趋势。

这篇文章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将法律多元主义分为“传统法律多元论”( Classic Legal Pluralism)和“新法律多元论”( New Legal Pluralism)两个类型。前者指以殖民地和后殖民社会为研究对象产生的法律多元主义,后者指将法律多元概念应用于非殖民社会(特别是欧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产生的法律多元主义。

在这篇文章中,梅丽从宏观视角将法律多元定义为“两个或多个法律体系共存于同一个社会领域之中的一种状态”。

格里菲斯的文章较梅丽稍早,发表于1986年,名为《什么是法律多元主义》(《What Is Legal Pluralism》)。

在这篇文章中,格里菲斯首先指出“法律中心论”是一种意识形态,不应以其为基础定义法律多元主义。进而将法律多元主义划分为以法学视角进行的“弱立场的法律多元”和以社会科学视角进行的“强立场的法律多元”。他将胡克(Hooker, M.B)、范德林登(VANDERLINDEN, Jacques)的法律多元研究归为“弱立场的法律多元”,认为他自己主张的是“强立场的法律多元”。

在整篇文章中,格里菲斯试图建立一个描述性的法律多元概念。他所说的法律多元主义是指:在一个社会领域中存在不止一种法律秩序

从文章的内容来看,梅丽和格里菲斯在各自的文章中均对其他学者法律多元方面的研究进行了考察与评价,可见,此二人并非“法律多元”概念的首次提出者。但这丝毫未影响这二位的文章对此后法律多元领域研究产生的重大影响。

胡克?范德林登?

格里菲斯的文章中,对胡克和范德林登为法律多元所作定义进行了探讨。那么他二人中是否有法律多元概念的最早提出者?

胡克(Hooker, M.B)

胡克最早关于法律多元的作品出版于1975年,名为《法律多元》(《Legal Pluralism》)。这本书以“当代世界中由于整个法律体系跨越文化边界的移植而产生的法律多元主义体系”为主题,对亚洲、非洲和中东的多元法律体系进行了研究,从法律移植与继受的角度对法律多元作出了精彩而全面的评述。千叶正士评价道:这本书之后“法律多元才开始出现在世界学术界的前沿”

胡克认为继受的法律并未完全替代原有的法律‚而是与当地原有的宗教法或习惯法并存。从而,他将“法律多元”一词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相互作用的情况”。

范德林登(VANDERLINDEN, Jacques)

范德林登有数篇关于法律多元的研究,其中最早的作品发表于1971年,题为《Le pluralisme juridique: essai de synthèse》。

这篇文章是他应邀为1969年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法律史和民族学中心召开的一个以“法律多元主义”为主题的研讨会所写的观点综合性文章。他从法律多元的起源、法律多元化的对象、法律多元化的方式、法律多元化的终结等方面展开写作,文中指出了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不同法律机制以及旨在保护受到多数人歧视性待遇的少数群体的特殊法律。同时,列举了诸多例子来证明“法律多元”的存在。

这篇文章中,范德林登认为法律多元主义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存在着适用于相同情况的不同法律机制。”

这篇文章发表在约翰·吉列森主编的《法律多元主义》(《Le pluralisme juridique》)一书中。这本书是关于法律多元主义研究的一本合集,其中还包括数篇以“法律多元”为题的文章,代表性的还包括以下两篇:
GILISSEN, John 《Introduction a l'etude comparee du pluralisme juridique》
van den BERGH, Govaert C.J.J. 《Le pluralisme juridique en droit romain》

可见,仅仅综合这本书的数篇论文来说,范德林登1971年论文中提出的法律多元概念,已经不能称其为“首次提出”。但毫无疑问,范德林登的文章,称得上这本书中最重要的贡献。

1971年前还有其他提出“法律多元”概念的作品吗?

根据检索发现,1971年出版的《法律多元主义》称得上是第一部对“法律多元主义”进行持续、系统研究的著作。但“法律多元主义”这一概念并非是这本论文集首创。

冯·本达-贝克曼(BENDA-BECKMANN, Franz von)

1970年,冯·本达-贝克曼(BENDA-BECKMANN, Franz von)的博士毕业论文名为《Rechtspluralismus in Malawi Geschichtliche Entwicklung und heutige Problematik eines ehemals Britischen Kolonialgebiets》。这篇文章的题目中,“Rechtspluralismus”这一荷兰词汇,便可译为英文世界的‘Legal pluralism’,即我们谈论的“法律多元主义”。

卡本尼耶(Carbonnier, J)

1969年,法国学者卡本尼耶(Carbonnier, J)在《Flexible Droit–Textes pour une sociologie du droit sans rigueur》一书中,已经使用“pluralisme juridique”这一术语作为对尽可能多司法现象的解释性假设

结论

根据笔者现阶段的检索(可能并不全面),最早使用“法律多元”这一概念的作品是卡本尼耶1969年的《Flexible Droit–Textes pour une sociologie du droit sans rigueur》一书,但这本书并未对这一概念进行系统的研究。而第一部对“法律多元”概念进行系统研究的作品为约翰·吉列森主编的《法律多元主义》(《Le pluralisme juridique》)一书,这部作品于1971年出版。

文中提到的作品

MERRY, Sally E

1988 ‘Legal pluralism.’ Law and Society Review 22: 869-896.

GRIFFITHS, John

1986 ‘What is legal pluralism?’ 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 24: 1-55

Hooker, M.B

1975Legal Pluralism: An Introduction to Colonial and Neo-colonial Laws. Oxford: Clarend on Press.

VANDERLINDEN, Jacques

1971 ‘Le pluralisme juridique: essai de synthèse.’ Pp. 19-56 in John Gillissen(ed.), Le pluralisme juridique. Brussels: Université libre de Bruxelles.

BENDA-BECKMANN, Franz von

1970 Rechtspluralismus in Malawi Geschichtliche Entwicklung und heutige Problematik eines ehemals Britischen Kolonialgebiets. München:Weltforum Verlag.

Carbonnier, Jean

1969Flexible Droit–Textes pour une sociologie du droit sans rigueur. Paris: Librairie Générale de Droit et de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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