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宇翔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特·哈尔阿达特法学派是荷兰习惯法研究的重要流派,是荷兰法律人类学的代表。特·哈尔师从荷兰习惯法研究的创始人范·沃伦霍芬(Cornelis van Vollenhoven),是沃伦霍芬后一代贡献最大的习惯法研究学者。与沃伦霍芬不同的是,特·哈尔的习惯法研究建立在对荷属东印度群岛的大量实地调研之上,其认为应将阿达特法发展为一门实证法学,并提出了自己的规范性导向的裁判学说。他“以实践为目的”的研究方法与研究理念,影响了后辈无数习惯法研究者。特·哈尔等阿达特法学派学者对于当今习惯法的理论研究仍然有现实意义。一、个人经历简要介绍特·哈尔(Barend ter Haar)1892年2月9日出生于荷兰北部小城斯内克(Sneek)。1914年2月,他通过了博士入学考试,成为莱顿大学法学院的学生。1915年7月,在导师范·沃伦霍芬(1874 - 1933)指导下完成了关于阿达特法的程序方面的博士毕业论文《Het adatprocerecht der inlanders》。(Clark,D.S. 2007:683)这篇文章是特·哈尔早期关于阿达法系统的的研究,算是正式开启了其对阿达特法的研究之路。
特·哈尔博士毕业论文1915年11月,特·哈尔与凯瑟琳( Catharina Hendrina Jacoba Voogd )结婚,结婚一个月后,这对夫妇便去了爪哇(属于荷属东印度群岛)。在那里,特·哈尔的习惯法研究获得了更加便利的条件。1924年,当了几年的法官之后,特·哈尔接受了新成立的巴达维亚法学院的特聘教授职位。此后,他积极开展对土著习俗的实证研究,并倡导在殖民地法律体系中承认这些习俗,对荷属东印度群岛的法律教育意义重大。在巴达维亚大学任职期间,他出版了很多关于阿达特法的研究成果。大部分作品以荷兰语出版,在荷兰影响较大。其中,对阿达特法最主要的研究成果体现于《阿达特法原理与体系》一书中,该书荷兰语版本于1939年出版,1948年英文版本由霍贝尔组织翻译出版,名为《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
特·哈尔之墓二战爆发之前不久,他和家人回到荷兰休假。不幸的是,1940年7月,他就被德国人拘留,并被转移到布痕瓦尔德集中营。在布痕瓦尔德集中营中,他被乡愁困扰,也无法继续进行学术研究。于1941年4月20日,在集中营中死亡,终年49岁。目前,他的骨灰被安放在在荷兰卢恩纪念公墓(Loenen Cemetery)中。二、代表成果与主要观点特·哈尔在印尼的研究成果颇多,出版了很多有价值的出版物,同时也为多家社会科学机构刊物撰写了文章。1930年,他为沃伦霍芬《习惯法的发现》一书写了书评;他在《未成文法基础上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一文中,讨论了他所理解的地方适用习惯法进行裁判问题,同时区分了习惯法与宗教法的不同。此外,他的《荷属东印度在学术、实践和教育方面的习惯性私法》一文,涉及到地方司法的课题,提倡把在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法作为“活生生的法”来探究。1939年,他在印度尼西亚学术会议上发表了讲演,倡导法官适用印尼习惯法进行裁判。(仓田勇周星 1999:35)这些研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体现在《阿达特法原理与体系》一书中,该书荷兰语版本于1939年出版。1948年,霍贝尔组织翻译此书,名为《印度尼西亚的阿达特法》(Adat Law in Indonesia)。霍贝尔评价该书为“对一个濒临进入现代世界文明但仍保留了许多传统思想的社会中的土著人民的法律进行的权威研究。”
Adat Law in Indonesia这本书旨在为法律初学者提供关于阿达特法研究的简要介绍,主要内容如下:关于不同的法律区域沃伦霍芬提出“法域说”,将印度尼西亚分为19个区域。特·哈尔在此书中,延续沃伦霍芬的理念,将整个群岛进一步划分为24个“法律区域”,作为不同的文化地理单位。(Herman J.A.C.Arens 1949:658)不同区域的习惯法可能形式相似但内容存在明显的变化。特·哈尔在本书后续不同的章节中,均描述了每个法律领域的独特性和一致性。关于不动产(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权利每个部落及其周围一定的区域都属于社区,可以保护社区的权利不被外人侵犯。个体成员可以通过他们的努力在一个小的土地上获得特定的权利(在季节开始时分配给他们)。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将永远属于特定人拥有,这些土地可能会被交替分配给其他成员。未在指定土地以进行耕种等方式积极行使权利将使他丧失其用益权。(Herman J.A.C.Arens 1949:659)特·哈尔在这部分提到的个人权利包括使用权、优先权、优先选择权、土地利用权(在职官员)、衍生使用权、质押权等。关于人情法一般来说,村庄、地区社区和亲属团体之间会在面临重要问题时进行相互援助。这种援助在诸如结婚、出生、葬礼、耕地和盖房等活动被特别需要。但这些活动中,客人的贡献受到“对等性”的严格控制。(Herman J.A.C.Arens 1949:661)关于婚姻婚姻在小社区里十分重要。配偶的选择(无论是内部婚还是外部婚),都要服从于父母,特别是是村长的监督。尽管个人有一定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会受到信仰的限制。在这部分,特·哈尔详细介绍了求婚、订婚、强迫结婚、婚礼、诱拐结婚、宗教婚姻等多方面的婚姻方面习惯法。关于侵权行为(犯罪)在社区的法律秩序中,不法行为被认为是对社会平衡的单方面破坏。每一次违法行为都会给被冒犯的一方带来羞耻和仇恨。所以,为了弥补被冒犯者,必须向被冒犯的人或村长(酋长)支付罚款。如果不缴纳罚款,就会被排除在阿达特法之外,这相当于被逐出教会。罚款以金钱或牲畜的形式支付,而罚款的多少则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Herman J.A.C.Arens 1949:662)从此书的结构、内容以及特点看,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均典型地体现了特·哈尔习惯法研究的学术观点。第一,区分阿达特与阿达特法。特·哈尔虽然可以说继承了老师范·沃伦霍芬的学术衣钵,但随着对阿达特法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的特点也发生了一定变化。范·沃伦霍芬从未试图给阿达特法下过权威的定义,他提醒大家,不要在法律、习俗和道德之间做出明确的区分。而在特·哈尔的推动下,对于阿达特的法学研究更倾向于成为一门实证法学。这就需要对阿达特与阿达特法进行明确区分。因此,在本书中,他从荷属东印度群岛众多种族不同的习俗中综合和抽象出了一般的规则(从阿达特中提取出阿达特法),在每一个不同的例子中都对规则进行了描述,同时也提到了看似相同的规则在不同区域发生的变化。第二,以挖掘不成文法为中心。 由于阿达特法只有少数是成文法,绝大多数是不成文法,因此特·哈尔对于阿达特法的研究以挖掘不成文法为前提和中心。在这本书中,特·哈尔所有的研究都直接与阿达特法本身有关。其大体上还是遵循了荷兰习惯法研究中的惯例。首章对印尼当地主要的文化类型和社会群体作了简短的叙述,随后是关于不动产(土地所有权)、因使用土地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其他义务(other obligations)、人情法(the law of persons)、结婚、离婚、继承和侵权行为(刑法)的章节。其挖掘、总结、概括出了数个不同领域的不成文法。贯穿始终的重点都放在传统的习惯法上,荷兰政府所带来的改变或与西方接触所导致的社会变化很少被提及。阿达特法与欧洲法的冲突问题同样不是此书研究的重点。第三,产生了规范性导向的裁判学说。受到美国法律现实主义的影响,特·哈尔的研究不仅仅停留在对阿达特法进行描述性解释阶段,他认为此项任务不仅要在研究中明确,还要在实施中运用。他结合教授与公共官员的双重身份,积极参与社会工作,与不同地区的公共官员进行讨论交流,通过自身行动推动法官适用阿达特法进行判决。在此过程中,他形成了自己规范性导向的裁判学说。他认为,不管是内部纠纷,还是外部纠纷,在相关判决中都可以窥见阿达特法。对阿达特法真正地保护与发展,需要使其获得正式法律的承认,使其更多地体现在法官权威的规范裁判之中。三、对后世的影响特·哈尔作为沃伦霍芬后一代贡献最大的习惯法研究学者,对阿达特法后续的研究与实践都有很大的影响。特·哈尔认为,要通过法院判决等正式司法手段来保护和发展习惯法。因此,他切实参与了荷属东印度群岛法律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加入了数个地区委员会,向不同委员会发出提议,倡导从正式层面取得对阿达特法的承认。实际上,在荷兰统治印度尼西亚的时间里,印尼的司法均直接或间接呈现“二元化”的状态。本土法院在“不违背普遍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适用宗教法律、本地制度和风俗”,同时对于本地居民适用自己区域内的阿达特法,对于欧洲人使用荷兰成文法。(张泽 2021:440)他将阿达特法研究发展为一门实证法学的目标,使其产生了自己的习惯法研究方法。印尼独立之后的阿达特法学家乔霍迪戈诺(Djojodigoeno)、苏波莫(Supomo)和科斯诺(Koesnoe)等均受到了特·哈尔研究方法的影响。(von Benda-Beckmann, F.& von Benda-Beckmann, K. 2002:697)虽然这些学者的研究方向截然不同,但他们都延续了特·哈尔的理念,即科学研究要以服务于实践为目的。同时,他们坚信习惯法的研究需要深入且长期的人类学式的田野调查。这实际上已经趋向于法律人类学研究。 参考文献张泽:《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荷兰阿达特法》,《民间法》2021年第25卷。王伟臣:《荷兰习惯法研究述评》,《民间法》2018年第22卷。仓田勇:《印度尼西亚习惯法的研究轨迹》,周星译,《民族译丛》1999年第4期。Clark, D. S. (Ed.):“Encyclopedia of law & society:
American and global perspectives. ”,Sage Publications, Inc,2007.Von Benda-Beckmann,F.,&von Benda-Beckmann,K.:“ Anthropology of law and the study
of folk law in the Netherlands after 1950”,H. Vermeulen, & J. Kommers (Eds.), Tales from Academia:
History of anthropology in the Netherlands. Verlag für Entwicklungspolitik,2002.Herman J. A. C. Arens:“ADAT LAW IN INDONESIA. By B. ter Haar.
New York: Institute of Pacific lR elations.1948. ”,Miami L. Rev. 3 U. 1949.E. Adamson Hoebel and A. Arthur Schiller in
B. Ter Haar, Adat Law in Indonesia,New York:Institute of Pacific Relations,1948. 推荐阅读:荷兰(法律)人类学系列佳作推荐 | 学术界的故事:荷兰人类学史学思论说 | 刘正爱:一个“边缘”的传统——人类学在荷兰 学思论说 | 王伟臣:荷兰法律人类学述评 读书纪要 | 第九期-汉斯•霍勒曼:绍纳人的习惯法 推荐阅读:致敬大师系列致敬大师 | 格拉克曼:在非洲大陆的最南端寻找本科论文 致敬大师 | 摩尔根:有没有为塞内卡部落打赢过官司? 致敬大师 | 安德烈·霍克玛:拉美法律人类学的开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