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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下肚,做专业卖酒的老板

aimee 餐饮法务官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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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无酒不成席!酒是餐桌上的常客,许多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在门店内售酒。

餐饮老板们在自家经营门店内售卖酒类产品,一般有如下几种模式:

一种是自产自销,即自己生产酒类产品并在门店内进行销售;一种是与他人合作生产酒类产品再于自家门店内销售;还有一种是向酒类生产者或批发商购买酒类产品后用于自家门店内销售。

前两种情形都属于酒类生产,而后一种情形则属于酒类零售。

当然,经营酒类产品除了酒类生产与零售外,还有一种形式是酒类批发

零售与批发的区别是,酒类批发商是以转卖者为服务对象,而酒类零售商是以终端消费者(个人或集体)为服务对象。

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问答,酒类批发和零售的界定,主要是采购者是否进行再销售,如果采购者只是用于个人或单位消费,则属零售性质;如果采购者用于再次转卖,则属批发性质。因此,如果餐饮老板们将采购的酒类产品再转手卖给加盟商或其他人的,则属于酒类批发,需要遵守关于酒类批发的相关规定。

那么酒类生产、酒类批发与酒类零售,是否涉及行政审批许可呢?

答案是肯定的。

虽然商务部已于2016年废止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但部分省市仍有施行酒类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度性文件。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修订)明确规定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且对于酒类生产和批发均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2002修订)

第五条  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从事酒类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

      (二)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应当经过卫生、质量等指标检验和计量检定。禁止不合格的酒类产品出厂销售。

第十四条 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应的经营规模;

  (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不得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经营者批发酒类;酒类批发企业及零售经营者,不得从无生产许可证或无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购进酒类。

对于无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业务的,《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规定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酒类产品,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违法生产、经营酒类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向无酒类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批发酒类或从无酒类生产或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酒类的,由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因此,餐饮企业从事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应当申请相应的许可证,且应当注意查验上游或下游交易方的酒类经营资质,避免受到行政处罚。

广州市对于酒类生产、批发、零售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广州市酒类专卖管理办法》(2012)对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规定与《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类似,但同时对于酒类经营者提出了一些细化要求,如酒类生产、批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统一使用、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应建立经营购销台帐,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销售去向、数量、时间;台帐保留3年,以备查阅等。

深圳市对于酒类经营的管理较为特殊,深圳市目前已取消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的专门许可制度,而改由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相关类别。经法务官咨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若餐饮企业使用原材料加工生产酒类,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若餐饮企业进行酒类批发或零售,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零售的情况下,销售整瓶酒水还有散装酒水亦有区分。若是整瓶酒水销售给顾客,则《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若是销售散装酒,则需要在《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酒)”经营项目。

酒是一种特殊的食品。餐饮老板们与酒打交道时,应注意遵守酒类经营的许可准入制度及相应完善企业内部的配套制度。专业卖酒也是认真做餐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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