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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品养生还保健?行政处罚了解一下

胖锤 餐饮法务官 2023-01-09

| 餐饮老板 未来的餐饮老板 

都关注了“餐饮法务官” |

近日,千龙网刊登了一则案例:


北京某饮品有限公司在自设网站上宣称所生产的某品牌纯天然矿泉水“能够促进骨骼发育和软化血管,对心脏病、高血压、神经功能紊乱、胃病等均有一定的保健作用”、“极易被人体吸收,达到预防和保健的作用”,怀柔工商分局认为其宣传内容中出现了多个疾病名称和“预防”一词,该广告语明显会让公众产生饮用该矿泉水会起到预防心脏病、高血压、神经功能紊乱、胃病等疾病的作用或效果,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工商部门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3万元。


无独有偶,2017年,某公司因在销售红酒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抗癌抗突变、保护心脑血管、提高免疫力的功效、有助消化、延缓衰老、预防心脑血管病、预防癌症、美容养颜”的用语而被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莲湖分局处以12万元罚款。

看到这里,各位掌柜可能想这两案例都是预包装食品销售中出的问题,和餐饮企业没啥关系。

其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很多餐厅在宣传菜品时都会掉入相同的陷阱,直接一点的就是大肆推广菜品本身的治疗、保健功能,低调一点的就是宣称菜品原材料的医疗保健功效。



各位掌柜若不想在广告宣传语上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不想传单变罚单,且看下文:

禁忌一:广告宣传涉“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第九条规定:

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总结一下,餐企在广告宣传中的涉医禁区:

1. 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

2.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医疗用语主要包括:医学野生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内科等;疾病的名称及治疗用语,如流感、医治、治愈等;疾病诊段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验血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抗病毒、注射、理疗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3. 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

  违法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禁忌二:声称有保健功能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而一般餐饮企业的广告都属于普通食品广告,不涉及保健食品。

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示的保健食品功能范围及2016年第205号公告中《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目前保健功能主要有:

结语

中国自古以来就注重食疗,很多餐企自然就抓住了这一卖点对菜品的功效大做文章,以取得宣传效果。

然而,“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在菜品宣传上使用医疗用语或保健功能吸引客流的同时,职业打假人和行政处罚也将接踵而至。各位掌柜,宣传文案任性不得,随心所欲但不能逾矩!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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