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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生命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来源:《人权》2020年第3期。

内容提要: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正改变着国际秩序与人类的生活方式。疫情防控问题对传统的基本权利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在各国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中,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出现的冲突引发了学界的广泛争论。政府为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采取了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包括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其他领域的自由,其目的是保障生命权。为保障生命权作为优先的基本权利,应当研究生命权的正当性依据,需要在生命权、尊严权以及其他自由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在后疫情时代,应当弘扬人权文化,健全捍卫生命权价值的制度与机制,赋予生命权新的内涵与使命。关键词:疫情生命权  尊严权  基本权利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全人类正经历着一个世纪以来最深刻的全球疫情,人类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人们对全球未来的不确定性充满着不安、困惑与担忧。人类文明史告诉我们,越是经历严峻的挑战与艰难的选择,人类越是需要展现人性的力量,点亮生命的光辉,凝聚社会共识,共同应对全球面临的挑战。越是这个时候,国际社会越要珍惜生命共同体,强化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因为有尊严的生命的存在是建构人类生命共同体的前提。我们看到,2020年3月26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会议虽然没有取得大家所期待的成果,但会议通过的宣言中“保护生命”成为各国的基本共识。在全人类面临前所未有的疫情时,多数国家把生命的保护作为各国防疫抗疫的优先目标,确保国民的生命不受疫情的侵害。这也是国际社会合作抗疫的道德基础,也是维护正义、法治、人权与和平的基本要求。因此,负责任的国家理应共同参与国际社会抗疫的合作,摒弃歧见,共同维护人类生命的尊严,通过真诚的国际合作,挽救更多的生命。

二、生命的特质与生命权价值



世间万物,生命最可贵。生命作为人之为人存在的逻辑前提,集中体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生命是人类对生命现象存在的诠释。生命的存在是人类文明存在的基础,文明的进步以生命的诞生与延续为基础。地球是承载生命的家园。对每个个体来说,生命就代表一切,生命不可重复。生命至上(the highest idea of life)就是指生命价值高于一切,生命是万物的尺度,在世界上没有比生命更为宝贵的存在。生命至上理念包含着五个要素:生命的神圣性;生命的符号性;生命的珍贵性;生命的必然性以及生命的脆弱性。同时,生命至上理念不仅包含着活着的生命,同时包含着对逝者生命的尊重。生命权是以生命为基础形成的权利体系,是现代宪法下具有优先性的权利。从宪法发展史看,生命与生命权是不同的概念,有生命未必拥有生命权,生命权的构成则以生命为基础。比如,我们强调生命至上并不是否认尊严,也不排斥自由,但如没有生命权概念的支撑,生命所体现的尊严与价值是无法得到保障的。人的物理性存在是精神性存在、社会性存在的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没有对于生命的优先保护,奢谈其他价值,要么是忽略了个体性的价值,要么是混淆了价值权衡的层次。从生命到生命权的演变是宪法文明的一个成果。正是有了宪法制度,才有可能把生命上升为生命权,并作为基本权利的前提,为生命的神圣性提供宪法依据。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有关国家发展目标、国家权力运行程序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等规定体现人的尊严、自由与幸福生活。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意义的终极属性,体现人的主体性与目的性,即生命权的实现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国家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与法律义务。由生命演变的生命权具有五种权利要素:一是防御权,即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实现国家目的的手段;二是生命权的平等性,即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每个个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的价值;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向国家提出保护的请求,以得到必要的救济,既要防止公权力的侵犯,又要借助国家的力量保护和实现生命的价值;四是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和一切权利的出发点,个体的生命权同时具有社会共同体价值秩序的性质,因而对个体生命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宪法秩序价值的侵害;五是生命权具有不可重复性,生命权一旦丧失,就无法恢复,这也是优先保护生命权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在宪法体系中,生命权居于优先地位,只有生命权受到尊重和保障,才有可能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宪法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才有意义。以生命至上为核心的宪法精神要求所有公权力都要尊重生命,保障生命,敬畏生命,履行保障生命的宪法义务。因为,生命并不仅仅是“活”的权利,生命是有尊严的,需要公权力的尊重与关怀。

三、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



(一)疫情期间出现的基本权利冲突在疫情引发的紧急状态之下,各国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防疫措施。小到强行佩戴口罩、关停部分公共场所、商业与公共服务设施,大到交通封锁,区域性的出行禁止,涉及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措施。基于防疫目的的公共目的,以生命权保护为价值基础的防疫措施广泛地限制了人身自由、营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权利。针对生命权优先保护的各种措施,有的人认为生命权的价值足以正当化这些限制措施,也有人主张不应该一切服务于生命权的价值,重启经济、保障自由也非常重要,于是这就发生了基本权利冲突的问题。鉴于病毒强大的传染力及其变异的不确定性、科学认知与医疗技术手段的局限、各国国家能力与政策考量的立场不一致,国际范围内的大流行短时间内还看不到被彻底遏制的可能。如美国、巴西等国仍然处于疫情震中,美国因疫死亡人数已经突破10万,其防控目标与措施强度明显与东亚、欧洲等地区具有一定区别。广大发展中国家也面临巨大的疫情防控压力。在疫情防控成为新常态的情况下,基本权利冲突的强度也很高,德国、法国已经出现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合宪性争议案件。这对我们如何理解生命权,并考虑基本权利之间的价值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我们看到,不同的经济政策与防疫政策会造成不同的后果,不仅是社会福利政策上,也包含生命价值的不同评价。我们在理解生命价值的基础上,应根据后疫情时代的背景,尽力实现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间的权衡与整合。(二)生命权与其他基本权利的冲突类型 在这次疫情中,中国始终以生命至上凝聚社会共识,展现了国家捍卫生命尊严的人权观,以实际行动回应了生命至上的个体内心的呼唤。1、生命权与国家发展目标无情的疫情暴发,使国家发展面临各种挑战。如何在国家发展中把生命权保护作为最高的价值?国家保护的利益是多样化的,当不能平衡时,如何选择优先的价值?在中国,在生命至上与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党和政府举起生命至上的大旗,分秒必争,提出“不放弃每一个生命”,最大限度降低死亡率。习近平主席强调,把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不惜一切代价,拯救每一个生命。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当人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受到病毒的威胁时,共和国义无反顾地投入捍卫生命的神圣事业之中。面对天灾人祸所带来的各种灾难,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包括国家投入、经济发展、部分人的生命与国家发展等。前所未有的疫情考验了不同的国家制度、国家能力以及不同的人权观。有些国家基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在防控措施与经济活动之间,还是优先选择了经济活动,即使这种选择可能会增加死亡人数。而在中国,我们选择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宁可承受经济下滑压力,国家还是坚定地选择拯救每个生命,尊重与敬畏生命,以举国之力,不惜一切代价,平等保护面临病毒威胁的生命,使捍卫生命成为实实在在的实践,让人们切实感受到生命的神圣与尊严。为了实现生命权优先的价值目标,我们做到了不计成本的投入。截至5月31日,全国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1.624亿元;截至5月31日,全国确诊住院患者结算人数5.8万人次,总医疗费用13.5亿元,确诊患者人均医疗费用约2.3万元,其中,重症患者人均治疗费用超过15万元,一些危重症患者治疗费用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全部由国家承担。为挽救一位70多岁的老人生命,前后治疗三个月,总共治疗费用140多万,全部由国家兜底。在武汉,3.600多位80岁以上老年人得到康复,康复比率达70%以上。当某些国家宣布病人承担医疗费、有些病人面对昂贵的医疗费不得不放弃治疗时,中国政府则宣布,新冠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治疗不用花个人一分钱。为了履行生命权保护义务,国家的所有资源首先用于挽救生命,与死神赛跑,挽救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让人们感受生命的力量。2、生命权与自由价值的冲突在这次疫情中,各国宪法规定的自由权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自由之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冲突。由于历史、文化与传统不同,人们对人权有着不同的理解。基于历史的发展,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霸占人权的诠释权,对非西方国家人权的正当性与历史传统抱着一种怀疑,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面对不分国界的疫情,传统的人权理论、基本权利理论、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人与共同体以及自由与秩序的关系面临着新的挑战。为了维护生命,为了捍卫生命的尊严,各国不得不采取最严厉的防控措施,包括宣布紧急状态,发布居家令,限制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游行示威自由以及就业的自由等。在自由、秩序与生命的保护上,西方世界不得不改变一些传统观念,采取各种限制性措施,要求个体不得不牺牲一些自由。一些西方学者也承认,通过这次疫情的考验,西方国家需要重新认识文化的多元主义,对非西方国家处理社会与个人关系的制度,以及团体主义价值进行深思,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安全与基本权利限制的比例原则等。当神圣的生命遭到病毒的袭击时,国家是否首先履行保护生命的义务?在保护生命时,如何合理平衡自由与秩序的关系?秩序存在的目的是保障自由,而自由的保障离不开合理秩序的建立。通过这次防疫,西方和非西方国家,应在生命的保护上寻求基本共识,使人权成为人类共享的价值,提倡对话与多样性,改变西方国家在人权问题上采取的双重标准。3、生命权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人生而平等,在自由与尊严上是平等的,但由于各国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不同,当遇到公共卫生危机,特别是医疗资源匮乏时,对生命价值能否进行合理差别?这是疫情所带来的现实问题。人权是否存在等级?一些人认为,构成国际强行法的人权或者“不可克减的人权”,是否由于其与人类共同利益的紧密关系而享有比其他人权更高的地位?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3段所指出的,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对人权主体应站在平等的地位,采取同等重视的眼光。在人权实践中,我们需要遵循人权主体的平等原则,坚持生命权的平等保护。但在这次疫情中,人权的平等原则与国家救护能力之间出现了不平衡,考验着不同国家的平等保护能力。如在意大利,由于早期呼吸机有限,无法提供给所有患者,有些老年人自愿把生的希望给年轻人,把死的风险留给自己,最终导致老年人去世的比例相对高。在有些国家,在医疗资源有限情况下,不得不以年龄作为国家拯救个体生命的标准。从生命价值平等保护的原则看,这是人类不得不做出的无奈的选择。理性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冲突,从客观上不得不减损人类生命的价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阐明的生命权是绝不克减的权利,是一项不得任意剥夺的权利。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在生命权与其他权利冲突中保持人类共识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对生命、健康的保护能力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功能。在疫情中,中国同样面临着生命与平等权之间的冲突,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但无情的疫情面前,如何平等保护人民的生命?这对中国的国家能力是一场大考。在史无前例的疫情面前,中国政府始终秉持着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一方面,集中全国的医疗力量,支援武汉,使病人得到及时治疗;另一方面,对所有病人采取平等保护,从刚刚出生的婴儿到100多岁的老年人,都得到平等的保护。在拯救生命上一视同仁,展现了对生命的关怀,使每个生命的个体保持了应有的尊严。

四、生命权保障基础上的自由与秩序之间平衡



基于对生命权的价值与精神,国家应该努力实现生命权保障基础上的自由与秩序的协调,而不是将生命本身当成某种可以权衡的对象,明确生命权优先的目标与价值。(一)生命权与尊严权价值的融合生命权与尊严权发生冲突时,如何寻求平衡?围绕生命权与尊严权的平衡问题,最近德国学界进行了讨论。主要焦点是,生命权价值高于尊严权是否具有正当性?2020年5月1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院长帕皮尔(Papier)和现任联邦司法部部长莱普里希特(Lamprecht)接受德国《明镜》报采访,就防疫限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展开了讨论。帕皮尔认为,德国防疫期间形成的紧急状态秩序,是通过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来实现的,这与法治国家的民主原则有可能冲突,限制措施的方式、范围和时限应该通过正式的法律,以议会表决的程序来作出。而莱普里希特则认为,人的尊严是最高法益,这存在于生命保护中。基本权利没有顺序排位。国家具有保护人的生命的特别义务,因为这是宪法秩序的最高价值。在抗疫措施中,这不是关于抽象的法益衡量,而是在例外情形下的具体决定,在疫情中很多人的生命岌岌可危。因此,受到影响的基本权利必须尽可能地体贴地予以平衡。德国联邦议会议长肖波尔(Schaeuble)则认为,“不能让其他一切都服从于保护生命”。他主张,认为所有一切都要让位于对生命的保护,这种绝对性观点是不正确的;基本权利是相互限制的,若在基本法中有绝对价值,那就是人的尊严。他的观点也引发讨论,也遭到一些人的批评。德国基本法第1条明确了人的尊严条款,不少人认为尊严是基本法的最高价值,于是提出不能把生命权价值绝对化。那么,生命权与尊严权能否融合?在印度,生命权与尊严权的融合是通过法院的司法判决而得到解决的,即通过扩大宪法中生命权规范的内涵,将尊严权纳入生命权体系之中。如印度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第21条的“生命权”之“生命”一词拓展了生命权的内涵。在早期的“生命权”的解释中,把“生命”解释为“人的物理上的存在或者人之作为动物的存在”。但在1978年的“马内卡·甘地”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则认为,“生命”一词的含义并非仅仅指作为动物的存在,生命权是指人应当有尊严地活着,生命权包含着尊严的价值。在2008年的“迪帕克·巴贾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拓展了“生命”一词的含义,认为人的声誉(reputation)也成为生命权的应有之意。在中国,生命权虽然没有写入宪法文本,但宪法第33条的人权条款以及基本权利的相关条款中包含着国家对生命权保护义务,同时通过人权实践不断拓展生命权的保护领域。通过对生命权概念的扩大解释,把人的尊严、声誉等价值融合在生命权之中。当然,由于不同的宪法文化与体制,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形式是有差异的,但尊严内化于生命权体系是各国宪法发展的趋势。(二)生命权与健康权的融合生命权与健康权是有机统一体,两者是不能分离的。对健康权的保护,《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要求缔约国有充分实现健康权的义务。这种保护义务分为三个层面:尊重、保护与实现的义务。与生命权价值一样,健康权也具有优先保护的属性,成为国家保护义务的重要内容。尊重义务,意味着政府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民健康权的行使;保护义务,意味着各国政府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干预该公约第12条规定的各项保证;实现的义务是指,要求缔约国为全面实现健康权采取适当的法律、行政、预算、司法、促进和其他措施。对健康权的保障是维护生命权价值的重要基础。通过疫情,人们更加认识到健康与生命的重要性,对国家保护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生命权与人身自由由于疫情,各国广泛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特别是出行自由。为了疫情防控,民众普遍接受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措施,认为这是为大家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也符合限制人权的比例原则。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观察,同样属于对其人身自由予以限制的手段。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关闭或是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群密集的活动,以及进行卫生检疫等也会涉及个人的人身自由。当生命权与人身自由出现冲突时,以生命权的保护为优先,因为人身自由存在的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体存在,生命权中实际包含着人身自由的元素,成为生命权价值体系的组成部分。(四)生命权与财产权这次疫情防控中,基于生命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权采取的限制是广泛的,如关闭餐厅、商店,企业停工、停业等,客观上对法人和个人享有的经济自由造成限制。财产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生命、安全权共同构成三大基本权利,也是公民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生命权价值发生冲突时,公民财产权,包括个体的经营自由权自然应受到限制,这一点上各国存在着一定的共识。(五)生命权与宗教信仰自由为了保护生命权,政府所采取的限制措施中包括限制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例如,限制或者停止礼拜,限制人群聚集的活动,这直接涉及宗教自由。作为一种内心的信仰,宗教自由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但与生命的价值体系中,宗教信仰是受限制的自由。尽管不同的宗教对生命的理解不同,但在共同体维护个体生命方面,已形成了社会共识,公民的宗教信仰要遵循共同体的文化。因此,通过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合理限制,既保护个体生命,同时保护共同体其他成员的生命与健康。

五、培育尊重生命的文化



在后疫情时代,如何建构以生命权为核心的基本权利体系是我们思考的问题。当基本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宪法应建构一个良好的机制,优先保障生命权,让生命权成为一种最高的权利形态。在现实生活中,有时我们忽略了生命的神圣性、至上性与不可恢复性。当个体生命由于自然灾害、传染病、战争等冲突受到威胁的时候,宪法如何提供有效的保障机制?人类文明最高的价值是个体平等的生命,生命是没有差别的。在基本权利体系中,重新认识和反思生命价值,提升生命对宪法体制中的重要意义。在此次疫情中,正是基于对于生命权保障的理解,中国政府采取了诸如病患的免费治疗、具有优先级的疫情防控体制、最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制以及强调全国范围内的医疗资源与物资保障。尽管中国仍然面临着脱贫攻坚的巨大压力,但始终坚持“生命至上”的理念。李克强总理在5月22日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坦率承认经济的负增长,指出“生命至上,这是必须承受也是值得付出的代价”。我们需要将疫情中形成的尊重生命的文化作为全社会的人权文化,让尊重生命成为我们的生活方式。生命权的保护中要采取预防与救济并举的治理模式。生命权与其他权利不同,一旦受伤害,无法恢复。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在疫情防控的新常态下,实现对生命权更为有效的保护。应强化生命权保护的预防功能,要引入风险评估与规制,在个案中平衡相互冲突的利益。应大力倡导更为多元、包容的人权文化,形成尊重生命权、保障生命权的社会共识。责编|王怡苏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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