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学习体会系列之一“破人”助力府院联动的两点意见
随着世界银行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营商环境”在国内已成热搜名词,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和法务界,显现突出。就在“报告”公布前一日,即10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进一步凸显了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勇气和决心,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有序发展的高度重视。紧随其后,国内各级政府及法院纷纷出台相应的“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的出台,为法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如何为优化营商环境献力献策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意见。
作为专门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团队,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已多次组织全体成员对《条例》进行认真、细致、系统的学习。从本周起,“轻声细语聊破事儿”微信公众号每周将推送三篇《条例》学习体会,以求抛砖引玉,达到和业界同仁共同学习、进步的目的。
2019 年 10 月 22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例》刚一颁布,还没有细看,我立即激动了一把,那就是让团队成员认真学习《条例》,并就学习情况各自写一篇学习心得。等静下心来,认真通读《条例》后,我突然感觉有点问题——《条例》主要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何持续优化营商环 境的,貌似和当初要求成员们书写“学习心得”有点不搭题。
不过,抱着“破人”干“破事”的执着心态,我努力在《条例》寻找有关“破”的字样,还真不错,居然让我找到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虽然,《条例》没有使用“府院联动”的字样,但我认为,该项内容实际上就是国家以法律文件规定了“府院联动机制”——即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应积极应对,协调、配合人民法院解决破产工作中涉及行政职责的各项问题,为市场经济主体在法治状态下的快速有效出清创造良好的条件。
既然已经在《条例》中找到了有关“破产”的内容,我不安的心也得到了抚慰, 瞬间觉得让大家学习《条例》还是非常正确的决策。因为本次学习任务要求团队每个人都要完成,我当然也不例外。本来准备就“府院联动机制”问题向政府要求点啥,但想想还是算了,因为《条例》已经给各级地方政府设了不少的条条框框, 非常详细,我也就不再“锦上添花”了
不过,我也明白,这条内容的真正贯彻落实绝非易事,可谓任重道远。那么, 我们这些“破人”(主要指从事破产业务的中介服务人员,如: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从事破产业务的非公职人员)在政府真正落实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内容方面可否发挥些作用呢?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对此,我提出两点意见:第一,“破人” 应通过“做”让各级政府真正明白“破产制度”是市场出清的有效措施之一,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备“良药”。“破人”在工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业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及工作效能,达到各方利益诉求快速、妥善处理,通过个案的处理,完美诠释一个理念:破产属于市场主体法治化出清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借此,改变各级地方政府“谈破色变”的旧有观念,真正理解破产制度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明白,政府在破产工作中的作用不仅仅限于“维稳”,更重要的是通过破产制度的有效实施,助推地方经济的有序良性发展。第二,“破人”应通过“说”推动政府积极协调处理破产工作中的各类问题。在实务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部分行政部门消极应对破产工作中的涉及行政机关应协调处理的问题,甚至通过人民法院都难以解决。在此情形下,就要求“破人”不但会“做”,还要会“说”,即要依法依规对其开展关于破产制度的“普法”活动,必要时可使用书面形式开展工作。法律有规定,就讲法条,法律没有规定,就讲理论、讲学术观点、讲理念、讲实务经验……若还不行,我们甚至可以找出不配合的惩戒措施,或找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予以协调处理(此招慎用,还是重在说理)。当然,上面“说”的内容属于“破人”被动状态下的应对措施,我认为,“说”的主要方向还是要放在“主动出击”方面,即通过培训、座谈、业务研讨等活动,将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及理念授出,协助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从意识上真正接受破产制度,并能真正发挥各自在破产工作中所应发挥的作用,从而为地方破产工作的整体开展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
总体来讲,“府院联动”动机很好,能真正能动起来却是一个复杂工程,这绝非政府一方之事,需要各方当事主体通力合作,方能达到完美“联动”。
编辑:宋 硕
刘涛、郝建礼律师团队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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