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标准之视角谈青年律师的培养
参与的案件: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郑州市才华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河南国安工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河南丽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焦作闽汇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等10余起破产案件。
摘要:《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处于整个破产程序的核心地位,起着连接破产财产和各破产关系人的枢纽作用。但目前现有的管理人队伍尚未实现真正的职业化、专业化。作为一名有幸进入破产领域的青年律师,笔者将根据目前所参与案件的心得体会,结合破产案件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的要求及目前破产管理人队伍存在的职业化缺陷,在本文中以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标准的视角来谈青年律师的培养,具体包括从提高综合履职能力、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熟悉破产领域税收相关规定、掌握必要性财务知识四个方面,破产管理人协会引导、团队栽培、自我培养三个层级来进行阐述。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履职能力标准 青年律师培养
一、结合破产案件要求,明确管理人履职能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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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2016年会计新规提出清算财务报表概念并非是对当前企业破产法下财产状况报告全新的或颠覆性解释,而是对后者一系列法律文书制作的信息基础,但从此规定仍可以看出对作为唯一编报人的破产管理人对于财务知识进行掌握的必要性要求,既要看得懂借贷会计分录、读得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更要具有能与审计、财务人员进行平等有效的沟通能力,在关键节点引导破产案件顺利开展。
二、针对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标准,进行分层级、有针对性地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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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作为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律手段,可以促进市场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有利于降低市场成本,带动价格回归与企业利润增长,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破产管理人制度作为有别于清算组的新型破产事务处理制度,其能否胜任职务,能否依法、公正、忠实执行职务,是否勤勉尽责,是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如何实现破产管理人职业化,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水平是我们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引导作用。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的引领,而队伍建设不仅在于行业从业者具备的专业素养,更需要通过后期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进行积累,管理机构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就是有效提升从业人员业务技能的重要手段。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负责人,基于自身职责的重要性和经济发展的多变性,更需要不断地进行业务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更好地胜任破产事务。目前,虽然部分地区成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但仍需从以下方面加强培训:
1、行业协会应及时、定期收集法院典型案例,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分析,将其作为培训资料或作为典型案件资料发送给管理人,不断提高管理人的执业能力与水平。
2、加强实务型培训,提高管理人的实务操作能力,例如:(1)企业管理能力,应当通晓管理学、经济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和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2)法律运用能力,应当通晓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和破产法等与市场经济联系紧密的法律知识;(3)谈判沟通能力,应当具有处理问题和沟通协调的实务经验。
3、针对特殊问题,可开展专题性培训,例如税收问题。管理人在制订破产重整方案时能做到对于税收问题能予以充分考虑,并合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或规避。在合法的大框架下,管理人能为相关利益主体进行税前筹划,制订合适的方案,使纳税人税负减轻,以获得税收收益,也是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充分体现。
(二)借用团队所在平台,发挥自身价值。
笔者有幸加入现在团队一年有余,回首自己的成长,在感谢各位老师、同事的支持与鼓励的同时,也想借此机会来对自己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和总结。2018年7月时对破产领域几乎零储备我,自入职以来,在近一年半的时间里,有幸参与了6起破产案件,包括破产和解、清算、重整、预重整,企业合并、执转破、僵尸企业处理,可以说几乎涵盖了目前所有的破产案件类型。因为团队的支持,笔者也有幸参与了由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2018年、2019年两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感受各位破产领域大咖思想碰撞的同时,自己也是受益匪浅。
经过团队的培养,在实际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作为优秀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具备综合协调能力的重要性,同时深厚的法律功底、全面的财务、税收知识储备也必不可少。因破产业务或者类似的非诉业务均属综合性业务,绝非一个人的单打独斗,团队的重要性及优势显而易见。作为一名青年律师,能成为一个有战斗力、有竞争力的团队中的一名,实属幸运,在感谢团队给予自己养分与机会的同时,也希望自己有能力为团队贡献一份力量。
(三)参考准入资格,有意识、有目标的进行自我培养。
目前破产管理人主要是在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中选任,鉴于目前部分破产管理人出现不能胜任的情形,实务界有人提出,应当严格破产管理人的准入条件。具体分两步:第一步对律师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加试”,律师加试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知识,注册会计师加试法律方面的知识,考试合格后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过渡期以5年为宜;第二步待条件成熟时,根据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组织统一的破产管理人资格考试,统一标准、严格管理。在获得破产管理人资格后,可以向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申请执业,经过实习期,进行必要的实务操作训练后,颁发破产管理人执业证书,具备向人民法院推荐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
笔者认为,这个准入条件设置是合理的,破产管理人本来就是一项对各方面能力要求都极高的职业,这样才能保证破产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但青年律师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成员,要针对上述准入资格及履职能力标准做到未雨绸缪,做到“蹄疾而步稳”,在利用外界的推动与帮助的同时,更需要自身有计划、有目标的努力与培养。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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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破产法的功能和作用越发显得重要,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其执业能力和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制约破产效果的优劣。实现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优化破产管理人队伍,有助于提升破产事务的办理质量和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治理的良性运转。
作为一名破产领域的青年律师,成为一名优秀的破产管理人成员,我深知任重而道远,但我想以一句“不念过去,不畏将来;一念执着,勇往直前”送给我们所有青年律师,以此共勉!
编辑:宋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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