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破产重整投资模式投资人介入风险及应对分析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摘要
破产重整制度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挽救困境企业、保障各方利益等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经济下行时,破产重整是困境企业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也是投资人以小钱抓大钱的宝贵机会。近年来,越来越多实力雄厚的投资人将目光投入到破产重整企业中,产业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通过多样的路径参与破产重整案件形成了不同的重整投资模式。通过共益债务投资、收购股权投资或者收购不良资产形式参与投资,亦通过信托服务或代管代建、共管共建的专业服务参与重整等等。不同形式的重整投资模式存在着不同类型的风险,投资人需要妥善把控风险,做好应对策略进行合理投资。
关键词:破产重整;困境企业;重整投资模式;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
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供给侧结构改革及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被迫陷入困境,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及破产法律制度愈加健全,破产案件的办理更加公正、透明化,以参办破产企业的法院和管理人为代表的主要从业者群体的法律知识和商业技巧也不断提升,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的企业、通过投资破产企业获得巨大获利的投资人也比比皆是。对于破产企业的重整,是技术、资金、人员、市场等多方资源整合的过程。采取适当、正确、适合破产企业的重整模式、引进合适的投资人是重整成功的关键。本文对国内法院审理破产、破产重整案件相关信息进行集中收集并进行系统归纳,结合多种企业纾困重整投资模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取出当前重整投资面临的问题及挑战,并提出应对方式,以期为投资人介入破产企业“破局”提供经验。
一、中国司法重整审理概览及投资机会概况
(一)
破产案件、破产重整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
图表一:2013-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审结破产案件数量①
破产案件数量近十年来经历了爆发式的增长。笔者选取了2013年至2023年的全国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和审结破产案件的数据(见图表一),从图表可以看出,近十年来,破产案件总体呈平缓上升到急剧增长趋势。两个阶段的连接点发生在2020年,2020年翻倍式增长出现了案件数量首次破万,同比增长率达到82.99%。十年间收案数量增长了12.8倍,结案数量增长了13.3倍。在法治化路径下,破产逐渐成为企业退出市场、化解债务危机的主要方式。
图表二:2016年-2023年全国范围内已公开各类破产案件类型审理数量占比②
从图表二各类破产案件的类型占比可以看出,目前,破产重整类和预重整类案件数量明显低于清算类案件。原因是破产重整类案件申请的受理,较破产清算类、和解类案件,其受理难度更高,程序更为复杂、时间更漫长。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法院需要对被申请重整的企业进行识别审查,往往只能根据个案情况及法官自身工作经验判断。
(二)
通过破产重整案件盘活资产成为市场投资新热门领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全国共审结破产重整案件2801件,2023年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共1485件,2018年至2023年间共有4047家陷入困境的企业成功重整,盘活资产42790亿元③。从图表二2018年至2022年的数据可知,在近6年间全国破产案件结案75971件,通过破产重整获得新生的企业占比5.3%。破产重整给了企业涅槃重生的机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不断推进下,各行各业必须以更深刻的变革来应对因外部环境变化、竞争加剧而出现的机遇和挑战。
企业遭遇困境后将造成土地、厂房、设备、原材料、技术、人才、资质等大量资产和生产要素闲置,无法进行市场流通而导致贬值和浪费。随着破产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破产案件办理的更加透明,这些资源被视为具有投资价值的“新掘金目标”,在整个破产重整过程中,投资人对企业进行战略性调整和财务整顿,企业实现资本结构重组,转变研发、生产、经营计划和策略,最大程度调动企业原有资源,对接新项目,抢占政策红利,获取市场先机,找寻新的发展路径,企业获得新生,投资人将获得丰厚的资产回报。
(三)
重整投资力量及参与形式
通过破产重整重新激活社会生产要素,以期获取产业价值。逐年增加的破产重整案件作为新一轮招商引资的重要投资方式成为市场投资的热门领域。先看一个例子,2022年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受理了国内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易安财产保险(下称“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案④。易安财险采取市场化方式公开招募投资人,最后,比亚迪作为3家中唯一一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成为易安财险100%绝对控股的唯一股东。比亚迪借助其实体企业集团旗下产业、上下游垂直生态链网络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前后共引入实体企业投资35亿余元,用于对各类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进行全额现金清偿。近8000名保单债权人不受重整程序影响,实现了金融风险处置在涉众群体层面无感稳妥推进,使得众多投保人利益得到保护。
易安财险破产重整案不是引入产业投资人第一例案件,但却是利用大量实体企业进行投资和实现金融风险司法处置的第一个案例。
随着破产重整对大型企业化解债务危机的重要性越来越被市场认可,越来越多的投资主体开始关注和投入到破产重整案件中。除了产业投资人,AMC、金融机构等财务投资人及上市公司、央国企等也展现了对破产重整案件投资的极大兴趣。目前,破产重整企业多样的生产要素也正在吸引更多的战略投资人参与。重整投资人选任的方式包括“预重整”模式、公开招募模式与非公开谈判模式。重整投资人也可能在不同的时间点介入重整案件,或是预重整转重整案件中,预重整时即介入;或是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开招募投资人或以非公开谈判方式协商介入;抑或是案件在破产前期辅导时就寻找投资人。但无论投资人在何阶段介入重整程序,介入前都应对投资目标主体的破产原因深入分析,对目标公司深入调查,做好资产估值和风险评估,作出慎重的投资选择。
二、破产重整投资模式利弊洞察
市场化环境下,投资人选择投资破产企业,必然以收益为第一考量,投资模式的多样化,为投资人选取合适的投资方式提供了可能性。实践中,根据投资人参加破产重整投资目的不同,可分为战略性投资与财务性投资。
(一)
战略性投资
战略性投资主要是投资人获得债务人股权,以期获取长期收益的投资方式。在实践中,常用的战略性投资主要有以下两种。
1.股权投资
股权投资,即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将持有的股权让渡给投资人,投资人取得股权,向企业注入资金,用于偿债或经营的投资形式。
股权投资的优势是其他投资方式无可比拟的。
(1)投资人对于破产企业拥有决策权,可直接参与重整企业的经营。
(2)享受股权分红。股权投资模式下,投资人可直接根据经营情况享受股权分红。
(3)破产企业原有资质可延续使用而无需重新办理。
股权投资模式下,其缺点为:
(1)对于或有债务有继续清偿风险。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因债务人未记载或股东未及时告知这些债务的存在,导致人民法院和管理人未能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因破产企业的主体继续延续存在,应承担清偿责任。
(2)承担后续收益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重整企业的主体继续存续,纳税义务不当然免除。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债转股模式
我国法律并未对债转股概念作出规定。韩长印教授认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转股似乎具有将债权转化为股东权益的投资属性,但最好将其视为拟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共同协商违约后实施的“特殊清偿方式”。⑤债转股模式下,公司原股东将与债权金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债权人,使债权人成为新股东,享有股东收益权。在此模式下,尽管投资人并未实际以资金注入债务人,但使企业卸下了债务包袱,保留住了现金流,为盘活企业提供了希望。
虽然实践中已在破产重整中运用了债转股制度,但目前对于债转股制度仍缺乏有效的立法支持。因此,有必要从实体法及程序法两个方面,结合市场化需求对债转股制度的适用加以规定。
(二)
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指投资人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获得回报的投资方式。笔者将根据实践中财务性投资运用的广泛程度为顺序进行分析。
1.共益债投资
共益债投资,指投资人向债务人提供借款来维持其生产经营,债务人以生产所得等变现后,以共益债务清偿或其他优先清偿的方式将本息支付给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共益债投资模式广泛运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中。
共益债投资的获利途径主要为利息收益,投资人融资的利率往往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因此共益债投资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一个获取利息的固定收益回报。共益债投资的优势在于:
(1)在降低投资人退出风险方面具有优势。《企业破产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优先清偿、随时清偿的制度为投资人安全退出提供了保障机制。
(2)现行法律并未要求共益债投资人需持有AMC牌照。这为更多的未持有AMC牌照的投资人创造了机会。
(3)投资人不承担相关税费。共益债投资模式因不涉及资产过户,故无需承担资产过户税费。
共益债投资模式下,其缺点为:
(1)背负破产企业历史包袱。因破产企业主体延续存在,前期的不良征信等记录会持续伴随破产企业。
(2)易产生资金滥用风险。投资人将借款投入企业后,易产生资金滥用风险。
2.信托模式
破产重整信托服务首次运用于2016年渤钢集团破产重整案,后被广泛运用于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破产重整中的信托模式,指债务人将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交付给信托企业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依托自身优势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通过分配信托受益权的方式清偿破产债权。
在运用方式上,信托模式在存续式重整、出售式重整中的运用存在差异。在存续式重整中,将债务人企业股权设立信托计划,受益人为债权人,以信托收益清偿债权。该种信托模式常用于具有稳定现金流,但面临暂时性财务危机的企业。在出售式重整中,重整投资人只希望持有债务人部分核心资产,对于核心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可进行剥离,交由信托公司进行处置或管理。
与传统管理方式相比,信托模式优势体现在:
(1)信托公司专业化程度高。能够为债务人企业及资产提供高效的管理。
(2)凸显了财产隔离功能。信托模式可以有效对非核心资产进行隔离,避免对核心资产产生不良影响。
(3)信托公司为独立第三方机构,能够保证财产处理、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劣势方面,采用信托模式进行重整,清偿受制于信托计划的执行与信托资产的处置,若信托计划未达到预期效果,将会影响债权的清偿。
3.托管经营模式
托管经营模式常运用于房地产企业重整中,即重整投资人以受托经营的方式,保证破产企业正常运转。该种模式下,投资人并不直接取得债务人企业资产,适用较为灵活。
托管经营模式优势在于:
(1)托管费用较低,仅需覆盖后期生产成本、税费、人员工资等便可实现项目运转,实现后期收益。
(2)托管企业具有专业托管能力,可以为债务人资产实现专业化经营,降低资产风险。
与其他模式一样,托管经营模式也存在其局限性。对于托管方而言,其仅对受托资产进行经营,收受运营费用,这就决定了其很难取得较高的托管收益。此外,在托管运营过程中,易产生腐败、渎职等问题。
4.资产购买
资产购买,指投资人对破产企业的核心资产作价购买的投资方式。破产企业通过出售其资产获取现金,从而对债权进行清偿。企业可以最短的时间获取到现金流进行债务清偿。实践中该种投资模式一般不会被采纳,企业出售优质资源后,确实可以短时间内获取到资金进行债务清偿,但从长期看,不利于企业再生。故目前法院比较倾向于对破产企业进行“整体出售”进行重整。
5.假马竞标模式
假马竞标模式源于美国破产法典之规定。假马竞标模式下,潜在投资人与破产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设置最低竞买价格。以该价格作为保留价在其他公开平台招募投资人,投资人的出价需高于保留价。在“真马”出现时,“假马”可退出竞标,也可继续竞标,若“假马”竞标失败,管理人会向“假马”支付一定额度的“分手费”。若未出现“真马”,则可根据前期签订的协议由“假马”进行兜底投资。
该种投资模式下优点为:
(1)假马投资人可以为其他竞标人提供市场数据、债务人企业信息。并进行报价、竞价,提高信息对称性和充分程度的同时也为潜在的其他投资人承担竞争风险和成本。
(2)有效避免因投资人招募失败导致重整周期拖延或失败。假马竞标人本身亦有意愿与能力作为重整投资人,管理人在考量企业具有重整价值的情况下,根据竞标结果预估重整可行性,避免因投资人招募失败导致重整周期拖延或失败。
(3)实现资产的最大化。假马竞标模式向社会传递债务人资产存在价值且存在意向投资人投资的信号,吸引其他投资人竞价,避免债务人资产被贱卖,可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缺点:
(1)立法处于空白阶段。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假马竞标”模式进行规定,相关制度仍处于缺失状态。伴随着其运用的广泛,需加强立法工作及配套措施的完善,保证其运作逐渐规范化。
(2)公众认知误区。假马竞标模式目的在于吸引更多投资人进行竞价,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而实务中目前更多人将假马投资模式看作是债务人的“托底投资人”,这是对“假马竞标模式”核心的误解。
除上述几种模式外,实践中还存在资产证券化等投资模式,在此不再赘述。需注意的是,实务中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在同一重整程序中投资人可能会采取多种投资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参与重整,如“共益债务加托管运营模式”、“代建加共益债模式”等。实践中每种投资模式皆有其优缺点,投资人在投资时,应结合债务人企业状况、自身状况,选取最适合债务人、适合自身的投资模式。
三、破产重整投资的风险和挑战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调整的影响,投资人对于破产重整的投资规模在不断攀升。破产重整投资,对于投资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近年诸多重整成功案例中,重整投资人大多以极低风险博取了巨额收益,但投资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新“国九条”⑥发布后上市公司退市严监管新规下破产重整投资的挑战。
(一)
常见的共性问题与挑战
1
立场不同,信息不对称
重整投资人与债务人企业实际上是对立方,双方由于立场原因,在沟通和交换信息的过程中可能会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完全披露信息和数据。债务人企业可能少报或瞒报企业信息,即使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的企业也很少完全心甘情愿地将自身情况系数披露给投资人。但投资人做出投资决定和协商投资协议的依据很重要的基础材料就是债务人企业的资产债务情况、破产原因及以往真实的经营状况等。
重整投资人与债务人企业所在地的政府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地方政府掌管当地的行业、土地、税收等关键政策,对于投资人而言,介入重整企业之后,各种政策及优惠支持对企业顺利完成重整并实现未来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由于政策的施行往往需要与当地的市场经济和环境衔接,优惠政策的实行需要完成去杠杆周期才能实现盈利。
2
多方博弈,谈判难度大
破产重整投资步骤多,流程长,涉及法院、地方政府、税务局、管理人、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的管理层及股东、投资竞合方等多个利益相关方,是一个多方力量博弈的过程。在破产重整的复杂过程中,谈判在破产重整中扮演的角色至关重要,谈判不仅是解决财务困境的关键手段,也是确保各方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环节。其中既有不同性质之间债权人的博弈,又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之间的矛盾、还有企业股东之间的博弈,无论投资人采取何种投资模式参与破产重整程序,势必会牵涉多方利益,叠加利益冲突。如何寻找各方主体之间的核心关切,是投资人从始至终需要面对的问题。
3
个案性强,专业要求高
实践中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各有其难处,或是市场变化、或是资金链断裂、或是债权人类型和利益冲突复杂、或是经营管理失误等等陷入财务危机,面临不同的困境,投资人采取同样的投资模式投资不同的企业,其收益结果可能会截然相反。矛盾具有特殊性,实践中绝不存在通用的投资经验。这对投资人的投资经验、专业知识、操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为债务人,由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但在重整计划的实际执行中,重整投资人才是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关键,重整投资人能否根据重整计划履行支付投资款、资产重组、资产剥离等,直接影响重整的成败。在实务中,导致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成因主要有:债务人自身原因、市场变化、不可抗力、投资人原因等。重整计划执行不能,意味着重整投资人可能面临着血本无归的风险。故,在重整投资中,投资人要充分评估一切可能的风险,在考量债务人企业的资质、技术要素、业务能力、市场需求、自身实力的情况下,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
(二)
特殊投资模式下的问题和挑战
1
或有债务风险
在股权投资模式中,可能会涉及到或有债务的风险。或有债务又叫余债,主要包括在册的未申报债权和不在册的未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站在投资人的角度,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也有获得清偿的权利,若重整计划未为此债务预留资金或是未留存足够的偿债资金,都会造成实质上由投资人用额外的自有资金或重整后的企业利润来清偿,对投资人增加了负担。
2
大量上市公司强制退市风险
新“国九条”发布之后,上市公司面临着更严格的退市风险。本次退市新规聚焦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别对重大违法类、规范类、财务类、交易类四大强制退市情形的范畴、指标等进行修订。根据最新的退市新规,对于原控股股东存在侵害上市公司行为和公司自身业绩下滑触发退市规则很难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了。退市新规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虽然目前还处于窗口期,但进行破产重整、正在进行破产重整、重整计划方才执行终结的上市公司也面临更严格的退市指标考验,重整失败的案例预计也会增多,上市公司的投资人需重点关注企业的运营。
四、不同立场对重整投资风险的应对分析
(一)
管理人:重视信息披露义务,确保重整投资人选定程序的公开性
《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遴选未作出规定,但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是重整程序成功的关键一步。各地方法院通过发布破产案件审判办理指引对重整投资人选定程序做出了诸多探索,在这方面,上市公司相关要求相对完备⑦。从司法实践来看,重整投资人选定多由管理人公开招募并根据意向投资人的重整投资方案进行比选确定。
一般重整投资人招募分为发布招募公告、投资人报名、初步审查、缴纳尽调保证金、投资人尽职调查、投资人提交方案、组织遴选投资人和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八个步骤。管理人要重视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可视招募阶段进行不同程度的披露,并且要以合适的方式进行留痕。投资人招募主体在公开招募前,应在全国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发布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招募公告应包括债务人基本情况、债务人资产负债、优势及包含报名方式、期限、应提交的文件、保证金、尽职调查和遴选方式的详细招募程序;管理人在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拟定重整投资人招募文件初稿后,向债务人、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和人民法院充分征求意见,必要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确定。通过债权人会议遴选重整计划草案或经债权人会议授权通过评审小组进行遴选,评审小组可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法院、政府、行业专业等组成。遴选要严格按照招募公告、明确评分细则,必要时可邀请政府、法院进行监督,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
投资人:充分甄别、筛选和提炼企业资产,选择最适合的介入方式
破产重整案件中的投资主体多种多样,不论是产业投资人或是财务投资人,都要在充分对债务人企业进行尽调后,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慎重决定采取何种形式参与重整。
鉴于破产重整企业纾困的强个案性的特点,投资人在介入前作为主动方,需要重点分辨和预测企业的资产和产业经营生产能力,对意向下场的企业进行项目整体风险评估。产业投资人具有深厚的产业背景和能力,可以寻找主业衰微,急需外部业务赋能的企业介入主导操盘,利用强大的战略规划和执行能力引领破产企业凤凰涅槃;财务投资人具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但投资具有更大的风险性,需要对债务人企业做专业判断和处理,且有足够的风险承担能力。成为“投资”人而不是因某种机缘偶然参与,期待有所投资收益但不了解也不能把控风险的“投机”人。另外,“财务投资人+产业投资人”也是一种模式,财务投资人可以做产业投资人的顾问,以充分发挥其传统优势。建议投资人聘用一支具备综合服务能力与重整项目管理经验的专业团队,根据企业目前的资产负债状况、预测基于现有核心资产生产能力的经营状况、充分了解重大风险敞口以及其他可能导致重整失败的实质性障碍,选择最适合的介入方式。
(三)
投资人与管理人:建立常规沟通机制,提前识别利益相关方的核心诉求,制定针对性的重整方案和谈判策略
投资人在签署投资协议之前,要充分了解重整计划的所有事项,对各方包括己方的诉求和风险全面了解,为了避免相关事项不明的风险,建议投资人在重整投资文件中明确投入资金回款或承债清偿的保障性措施,如明确共益债投资的借款性质、要求设定担保、专项资金监管,对于余债风险较大的项目,应酌情在重整计划中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可以要求管理人在重整计划草案中预留部分偿债资金,也可以考虑由投资人做兜底安排。部分法院也会支持重整计划中增加“规避性条款”。如某企业的破产重整计划中即明确,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未向重整企业主张权利,重整企业不再负清偿义务。
除此之外,破产重整谈判技巧的有效性直接影响谈判结果。谈判者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策略,根据谈判目标和对手特点选择不同的谈判方式和顺序,如合作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或原则性谈判等。可以由管理人搭建投资人与各方利益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建立常规的沟通机制,共享关键信息,提前识别各方的核心利益点,以平衡各方利益为目标,制定全面的谈判策略。投资人可通过管理人以其与债权人合作和谈判的丰富经验,结合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从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考量出发,分类制定谈判策略和投资成本量化分析,并根据案件的推进和沟通情况灵活调整,以最大程度保障重整方案的表决通过。投资人只有平衡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获得各方支持,实现互利共赢。
(四)
投资人: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强化经营能力,严格遵循自律监管要求
成功参与重整投资不能代表重整成功,企业实现“重整”到“重生”还需要重整投资人扎实的经营能力和良好的投后管理。重整过程中,投资人应与法院、管理人及当地政府有效衔接沟通,借助司法力量和行政机关做好企业的信用修复,解决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经营异常、贷款逾期等信用问题,为重整企业进入市场扫清信用障碍,为开展投后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恢复市场经营。⑧
对于投后管理,投资人方应建立必要的管理模式和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意识并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和管理架构,尤其是上市公司,在公司后续的经营过程中,确保重整标的不存在严重违规担保、资金占用、财务造假等直接触发强制退市的情形,及治理僵局、管理失控等内控缺陷的情形,保证重整决策的科学、合理、可行。
五、未来展望
在当前的监管行情下,重整案件受理难在未来仍将是投资人参与投资的难点之一。破产重整受理的标准越高,投资者的投资方向也越清晰,投资者也能更加专注于筛选和挖掘真正具备重整价值和潜力的投资机会。与此同时,预重整制度可能会成为未来主流,重整投资模式以投资联合体出现的次数将会增多,联合体中可能包含1-2家的产业投资方及1-2家的财务投资人。
另外,随着金融机构破产的数量增多,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也将会在金融风险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偿债安排,重整信托财产后续的管理、处置和分配的问题已经呈现,如何解决也是投资人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企业集团破产所引发的协同破产适用度也会增加,投资人大刀阔斧的空间也会很大。总之,未来的破产重整投资市场广阔,充满着机遇与挑战,投资人们需要具备敏锐的市场洞察力、专业的运营能力和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把握机遇,将有望获取丰厚回报并实现资产的快速增长。
注释:
①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②数据来源:破易云公众号。从案件类型分布来看,2016年至2023年6月30日,全国范围内已公开的破产案件中:破产申请类案件共计116584件,在各类破产案件类型中占比41.95%;破产清算类案件共计49268件,占比17.73%;强制清算类案件29162件,占比10.49%;破产重整类案件6532件,占比2.35%;预重整类案件97件,占比0.03%;破产和解类案件919件,占比0.33%。
③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④王静.保险公司破产处置若干问题研究——以企业破产法修订与保险法的协调衔接为视角[J].法律适用,2022(09):152-158.
⑤韩长印. 破产法视角下的商业银行债转股问题——兼与王欣新教授商榷[J]. 法学,2017(11):52-65.
⑥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共9个部分。这是继2004年、2014年两个“国九条”之后,又时隔10年国务院再次出台资本市场指导性文件,也被称为新“国九条”。新“国九条”中和破产重整相关的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中提到:“大力削减“壳”资源价值。一是加强重组监管,强化主业相关性,严把注入资产质量关,防止低效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从严监管重组上市,严格落实“借壳等同IPO”要求;严格监管风险警示板(ST股、*ST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二是加强收购监管,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严把收购人资格、收购资金来源,规范控制权交易。三是从严打击“炒壳”背后的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四是对于不具有重整价值的公司,坚决出清。”
⑦2022年3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⑧南单婵.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研究[J].上海金融,2016(04):84-87.DOI:10.13910/j.cnki.shjr.2016.04.013.
编辑:李孟雪
● 团队介绍 ●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九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六十四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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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邀有兴趣谈谈自己那点破事儿的同仁加入,我们共同聊”破事”。期待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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