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要件分析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引言
法人人格否认分为纵向否认、横向否认与逆向否认三种类型。本次新《公司法》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将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依据明确在法律规定中,是刺破公司面纱、否定法人独立人格、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又一次进步和突破。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确立的审判规则进化得来,虽然说早就已经在司法领域得到实践,现今的成文化规定,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大,关联公司的责任主体地位更加明确,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更加全面立体。尤其是在破产实务中,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提供了立法层面的依据。
一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
横向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被称为“关联公司人格否认”,也有称“集团责任”或“三角刺破”,是指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公司债权人要求否认公司人格,进而要求与该公司不存在持股与被持股公司的“姐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控制的多个公司之间如果存在人格混同或过度支配和控制的情况,各公司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成文历程
(一)司法实践阶段
1.民事普通程序中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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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破产程序中的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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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确认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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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实施前,一些地方法院也出台了工作指引以指导当地企业合并破产案件的办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3月出台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四章第45条至54条;2021年10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操作指引(试行)》,2022年9月1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指引》,这些规定均不同程度的规范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
三
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
根据各地关联企业实质破产指引的相关表述和公司横向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研究,我们认为,对于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判断标准,应当从主体、行为和结果三大方面重点考察。
(一)主体要件:关联公司
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关联公司”进行明确的定义,但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①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②对“关联企业”作出了界定,可以在司法实务中参考识别。"关联企业"是"关联关系"的母体,也可以借以关联关系进行判定。
从公司法视角分析,关联关系的主要形式有:公司控股股东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合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联营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关系等。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首先会进行是否属于“关联公司进行论述判断,若判定是关联公司则会进一步结合行为要件,通过判断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或过度支配和控制,进而判断是否需要否认独立人格。
还有一类是隐蔽性的利益关联公司,他们表面上是彼此独立的公司,表面上不具有相互持股、投资关系、股东不一致、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甚至连董事和高管都不一致,但是可能通过业务配合、协议控制、财务流转等存在利益关联,这种关联关系非常地隐蔽,难以察觉和判断。如果仅因为它们并非“关联公司”就事先排除人格混同或过度控制的可能性,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查阅多篇关于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司法文书后,可以看到,法官并不是从表面形式上简单推定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而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行为要件的具体因素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评判,重点分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性的、经常性的整体利益协调输送关系。因此,在判断适用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时,不应单纯在主体要件上对不属于“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的排除,而应进一步结合行为要件进行判断。
(二)行为要件:人格混同+过度支配和控制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适用的行为要件为存在“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简称滥权行为。具体来说,包括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及过度支配和控制。
1.人格混同
认定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最关键的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拥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首先从意志独立性角度来说,可以从人员、业务、经营决策权等三方面认定。人员混同指的是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在人员配置上存在混同情况,比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在关联公司之间交叉任职,混同用工;业务混同指的是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关联公司从事相似或相同业务,市场难以区分实际经营主体。经营决策如经营行为、价格确定等行为受制于控制企业,被控制企业不仅在财产上不独立,在意志上往往也不独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也构成人格混同。
其次考虑财产的独立性,包括资产混同、财务混同、经营场所混同等。结合审判实践,依据公司账户、账簿、核算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常见情形有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财产,不作财务记载;股东用公司的资金、财产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采用共同账户、财务凭证出具出现混同以及其他混同情形。
公司法并未禁止关联公司的存在,也不禁止关联公司之间相互交易、资金流转或者共同开展某项业务活动,关联公司在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一定重合是投资关联关系的正常表现,故出现上述情形时应审查关联企业成员间是否存在显著、广泛、持续的混同,综合多种情形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在审查实质合并破产实践中,应将成本作为辅助判断标准,如果相关审计、评估数据反映关联公司在资产、交易、债务等方面可以进行区分,区分成本在可控范围内,表明人格混同的程度未达“严重”程度,可不必进行实质合并破产。
2.过度支配和控制
公司股东或实控人对关联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主要表现在: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关联公司间资产无对价转移或无合理依据地转移;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等等。
(三)结果要件: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④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构成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质性要素,债权人除了需举证证明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的高度可能性,还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公司及相关公司的行为导致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其债权因此而受到了严重损害。比如常见的情形有:债务人公司已为失信被执行人、各公司间无偿大额转账或不正常交易且削弱了债务人公司的偿债能力、债务人公司已经营异常或停止经营等。
四
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破产实务意义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关联公司利用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通过不法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设置所谓的防火墙公司,进行长期且大量的利益转移,以达到逃债的目的,⑤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类现象仅依靠破产制度自身的矫正功能,分别适用破产程序将会严重侵害部分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利益,而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突破股东、关联公司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在破产实务中,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对各关联企业成员间的资产、负债合并计算,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弥补不当关联关系对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损害,实现了矫正的公平正义;同时,实行关联实质破产,可减免关联企业成员内部的整理流程,减少破产成本,缩短破产审理周期,有利于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但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将直接改变债务清偿的基础,对关联企业利益影响甚大。在适用关联企业破产时,不应局限的适用人格否认单一标准,应该综合信赖利益标准、债权人收益标准、重整需要标准加之程序上设置债权人利益反馈程序、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进行裁判⑥。
注释
①《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第51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109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8页。
④李建伟:《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载于《法商研究》。2021年第6期,第103页。
⑤张春球律师,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穿透防火墙:解读<新公司法>横向人格否认制度》发表自“七方法苑”微信公众号,2024年3月25日。
⑥钟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24年7月第一版。
参考文献
[1]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8页。
[2]李建伟:《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证研究》,载于《法商研究》。2021年第6期,第103页。
[3]高小刚、陈萍:《论关联企业破产程序中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载于《法律适用》2020年第12期,第80页。
[4]郭歌:《“揭开公司面纱”作为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之路径:规范解释与质疑回应》,载于《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4期,第139页。
[5]钟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24年7月第一版。
编辑:李孟雪
● 团队介绍 ●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七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六十二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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