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清偿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文章来源: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
引言
与其他类型的破产债权相比,职工债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首先清偿职工债权。除此之外,结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职工在获得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清偿时,还应当缴个人所得税。基于此,本文尝试就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个人所得税范围、优惠政策、扣缴义务人、扣缴方式等进行探讨,以期与各位同仁交流一二。
一
职工债权中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1
一般规定
2
特殊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该规定可知,个人取得所得的形式为非现金的,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的清偿方式也并不一定都是现金,部分情况下有可能是实物(如房产)、有价证券(如股权)等形式的经济利益。此种情况下,职工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
职工债权中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以外缴付的上述费用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计算纳税。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规定,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5
《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该类减征政策不在全国范围内适用,需要各级省政府单独规定。笔者查询到重庆、青海、陕西、四川、辽宁等地已出台减征政策,但各地减征幅度不一样。
三
职工债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四
职工债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方式
五
结语
编辑:李孟雪
● 团队介绍 ●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企业拯救与破产专业委员会是从事企业重整、庭外债务重组及破产清算等业务的专业团队,实务经验丰富,理论功底夯实。团队负责人郝建礼和刘涛律师,从事破产业务已达二十余年,在该业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郝建礼、刘涛律师团队专职成员20人,其中14人拥有硕士学位,12人为中共党员,整体专业性、组织性、纪律性和凝聚力突出。
截止目前,德恒郑州律所已承接破产类案件六十二起(包含三起合并破产案件,其中一起为圣光集团二十三家企业合并重整;十二起重大复杂房地产企业案件),目前已办结案件五十四起。案件类型涵盖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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