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支出账务处理要有“次序”哦~
来源:中国税务报
在日常工作中,大家是否会经手公益性捐赠的涉税处理呢?你知道吗,公益性捐赠支出账务处理也是有“次序”的哦~
在所得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明确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按照先捐赠先扣除顺序,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案例
甲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度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借方发生额200万元;2018年利润总额1500万元,当年“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借方发生额150万元。以上捐赠均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甲企业2017年和2018年捐赠支出的账务处理如下:
01
2017年,甲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20万元(1000×12%),当年可税前扣除120万元,剩余80万元(200-120),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当年应做纳税调增80万元。
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当年应将这笔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2017年)2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0
注:80×25%=20(万元)
02
2018年,甲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为180万元(1500×12%),按照先捐赠先扣除顺序,先计算扣除2017年结转的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捐赠额80万元,余额100万元(180-80)。2018年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为150万元,当年可税前扣除100万元,剩余50万元(150-100)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当年应作纳税调减80万元,纳税调增50万元。
2018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2017年)2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捐赠扣除结转(2018年) 1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2.5
注:80×25%=20(万元),50×25%=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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