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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等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

财税园 2021-09-22

转:中税联合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1.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28号)

【提醒】不是按照“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国税函〔2006〕526号)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补充: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属于免纳个人所得税范围,不需要和再任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例1】中国公民陈先生2018年2月退休,每月领取退休工资3500元,这部分收入为免征个税;4月份被一家公司聘用,月工资4800元,应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应纳税额=(4800-3500)×3%=39元

 

4.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8〕723号)

【例2】中国公民陈先生2018年2月退休,2018年6月原任职单位发端午节过节费3000元,2018年6月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原任职单位需要按规定申报。

 

5.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7号)。

 

6.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例3】中国公民陈先生2018年7月因身体原因提前20个月退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给杨某一次性补贴120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注意:公式中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没有12个月/1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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