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关申报、税务登记的热点有哪些?往这儿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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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申报、税务登记的热点有哪些?申税小微已经帮您整理好啦!继续往下看吧~
热点问答
Q1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低于9万元如何填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Q2
按季纳税且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按季纳税且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微企业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将税额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Q3
2018年第二季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是否有调整?
有调整。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Q4
企业所得税季报2018年版申报表如何填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中各表单的填报说明填写。
Q5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只需要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Q6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Q7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28号)、《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的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Q8
纳税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Q9
机构改革后,现行的普通发票能否继续沿用?有没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Q10
网厅三方协议签订如何办理操作?
已在网上税务局注册并开通账户,企业状态为正常(不含自然人),已办理存款账户登记,有银行账号信息,根据引导按照不同的签约方式进行操作:
(一)全程网签
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为网签上线银行,纳税人名称与缴款账号名称同名,三方协议为新增或标记为网签的可以进行全程网签,验证结果当场返回。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2.点击“增加”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的三方协议信息。
3.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弹出网签提示框,可根据实际业务自行选择网签还是纸质签订。
4.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发起三方协议网签流程,系统会弹出验证结果提示框。网签成功的无需去开户银行办理签约。
(二)纸质签约
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为网签上线银行,纳税人名称与缴款账号名称不同名;或开户银行非网签上线银行;或纳税人满足全程网签条件,但自行选择纸质签约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登录网上税务局,点击左侧“我要办事”中的“税务登记”菜单,点击“税库银三方协议签订”后的[办理]按钮,进入办理页面。
2.点击“增加”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的三方协议信息。
3.点击“保存”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输入CA证书密码,点击“确定”,系统会弹出提交成功的提示框,提示纳税人在“事项进度”中查看事项状态。点击“结果通知书”,即可查看打印电子版三方协议通知书,按照要求加盖印鉴,需要去开户银行办理纸质签约。
4.再次登录网上税务局,根据协议书登载内容确认银行账号等信息,点击“验证”,系统自动发起三方协议验证,并弹出验证结果提示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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