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扣除项计算四问四答
转:上海税务
近期,有纳税人向申税小微咨询土地增值税中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问题。
今天,奉上四问四答,希望可以解答大家的疑惑哦~
Q1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哪些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Q2
谈到土地增值税,就要先计算增值额,那么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哪些呢?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Q3
关于旧房转让时,若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如何确定呢?营改增对其有什么影响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六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二)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三)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Q4
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时涉及到发票的加计扣除年限问题,具体如何确定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七条规定:“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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