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取得工薪收入 勿忘按月申报个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何晓霞
现在,个人在两处及两处以上地方取得工薪所得的情况比较普遍。如某员工被北京总公司派遣到天津分公司任职。但总、分公司都给他发工资,这名员工是否需要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自行申报,又该在何时、何地申报?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其中的第二款: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如:分别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做出的不同规定),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这名员工所在北京、天津公司应分别为其进行扣缴申报,然后由该员工自行选择向天津或北京(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目前在网上税务局(自然人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中“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个选项,选受理区(分)局、受理税务所时自行确定是北京或是天津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税务所,并固定不变。
关于申报时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版)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那么,该员工应在拿到工资的次月15天内向其选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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