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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注意避开这些“雷区”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刘天永

编者按 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19年要继续联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出口”。那么,对出口企业来说,有哪些涉税“雷区”需要避开?本期邀请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结合服务相关客户的经验,总结了出口外贸企业应注意避开的五大涉税“雷区”,请出口企业注意。


从当前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来说,出口企业在用好各项促进外贸的利好措施的同时,应增强税务风险防控意识,提前做好应对工作,避免踏进“雷区”。根据长期服务客户的经验,笔者梳理了出口企业应注意防范的五大税务风险点,供读者参考。

风险点1:

发票管理不规范

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失控发票或异常凭证,将给出口企业带来极大的税务风险。

通常,骗税企业实施出口骗税,往往需要先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查处虚开,是税务机关实现骗税行为全链条打击的必要环节。

发票管理不规范,给出口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出口企业如果恶意虚开骗税,将面临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等处罚;如果发生2次涉税违法行为,此后其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还将面临不得适用免税政策等法律后果。如果企业以取得的虚开发票为凭证申报了出口退税,这些企业的出口货物,很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不仅如此,如果上游供应商被列为非正常户或走逃失联,外贸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将被列为失控发票或异常凭证。这很有可能导致外贸企业不能申报退税,给企业带来风险。

风险点2:

假自营、真代理

外贸企业以自营的名义进行出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自己承担。如果被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企业将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

实务中,出口退税领域的业务模式,主要有自营出口、委托代理出口、外贸综服代办退税三种。为了预防骗取出口退税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正常的贸易程序开展出口业务,禁止以“假自营、真代理”方式出口并申报退税。

从形式上看,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关单和收汇凭证等证明资料,显示的相关主体均是该企业。在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一般以“谁出口、谁收汇、谁退税、谁负责”为原则。因此,如果税务机关作出了追缴出口退税款、暂不办理、视同内销征税等决定,那么,这些不利后果通常都将由名义上的出口方来承担。即使有真实的货物和出口贸易,不存在骗税的行为,但如果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假自营、真代理”,外贸企业也难以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只能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向委托方企业进行追偿。

为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建议出口企业按照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申报退税,保证货物真实交易和出口。

风险点3:

“产能不足”涉嫌虚开

如果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的供应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产能不足”,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出口,将无法办理出口退税,甚至可能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或外贸企业以自营名义从上游供应商采购货物并出口,常会遇到税务机关的函调。如果生产企业或外贸企业供货商,被认定为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其所出口的货物,也就是说,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产能不足”,则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很有可能面临虚开嫌疑。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出口的货物很有可能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甚至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况下,对出口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来说,谨慎选择供应商,核查其生产能力,并关注交易过程的动态追踪,就显得尤为关键。

风险点4:

未履行合规性审查义务

外贸综服企业需按规定履行合规性审查义务。如果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了涉税违法违规情形,外贸综服企业或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

外贸综服作为我国贸易新形态,得到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明确了外贸综服“代理”服务的业务实质,明确了出口退税责任主体。同时,上述公告规定,外贸综服企业应建立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如果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了涉税违法违规情形,外贸综服企业或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相应处罚。

笔者建议外贸综服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合规履行代办退税审查义务,并正确办理代办退税资格备案。

风险点5:

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

实务中,不少出口企业往往不重视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对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购货合同、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实务中,不少出口企业往往不重视单证的备案和出口文件的存档管理,对出口退税单证备案规定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备案单证虚假或不齐。笔者所服务的客户中,因单证不齐或单证虚假,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甚至罚款的出口企业有很多。出口企业应高度重视备案单证管理。

(作者: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编后语

近几年,随着税警多部门协作、税收大数据精准选案、跨区域稽查和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措施的推进,企业税收违法成本显著升高,企业的税法遵从度面临更高的要求。

从实践看,骗税违法行为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的态势。除外贸企业外,部分生产企业也成为骗税主体,部分报关行、货代公司等中介机构成为骗税的关键环节,骗税方式由传统的“假票、假单、假货、无资金流”向“真票、真单、有货、虚构资金流”转变。而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及虚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是常用手段。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切勿因经济利益主动参与骗税,同时谨防被骗税分子利用,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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