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基金,取得分红如何缴税?
来源:每日税讯
近两年,购买基金大火。不少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将利用剩余闲置资金购买基金以获取收益。企业取得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红。企业取得的基金分红要如何缴税?本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某基金在1月10日发布分红公告,A公司在1月15日买入了1000万元基金,1月26日获得基金分红400万元,1月29日企业将基金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600万元。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将1000万元购买金额全部计入投资成本,400万元的分红享受免税优惠,卖出基金时又计算了400万元的投资亏损。
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认为A公司在基金分红公告后买入,基金投资成本是购买金额减掉分红金额,A公司确认的投资亏损不能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要求A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分析
企业购入基金产品、取得基金分红不缴纳增值税,取得公募基金分红通常也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属于金融商品。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基金分红不属于基金持有期间取得的保本收益,该分红不属于利息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二、基金分红的企业所得税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税智云税务咨询邱晓玲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取得基金分红时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一、企业不论是在基金分红公告发布日前,还是分红公告发布日后,不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均不缴纳增值税。
二、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但是,财税〔2008〕1号文件出台时,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包括公募基金。因此,企业投资公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私募基金分红,不适用免缴企业所得税规定。
三、企业取得公募基金分红需要注意基金的购入时间,购入时间不同影响基金计税基础的确定。如果是在基金分红公告日前购入的,取得的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并且取得基金的计税基础为基金购入价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是在基金分红公告日后购入的,取得的分红免缴企业所得税,但是取得基金的计税基础为基金的购入价扣除应收取的分红和发生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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