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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首违不罚,财务人员还需要知道这些……

财税园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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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重磅新闻

税务领域“首违不罚”!


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到: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税总发〔2021〕21号)提到: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深刻理解《意见》健全执法制度机制、把握税务执法时度效的核心要义……


3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今年年初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首违不罚”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十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


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6号公告,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公布了“首违不罚”清单,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税务执法有刚性,首违不罚,这种柔性执法,体现了税收执法的温度,可谓刚柔并济,应该为税务总局点赞。



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点击文件)

什么是“首违不罚”?


所谓首违不罚是指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四种。首次发生上述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没有错,但是对于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而言,并没有免于扣分的规定。比如首违不罚清单中的第一条:“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第一次发生这样的违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但是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将被扣除5分。其它9条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况。


所以,不要认为有“首违不罚”这个政策,觉得不处罚你就“合理运用”,因为对税务机关而言,除了风险管理以外,还有一个信用管理,“风险+信用”双管齐下。



3NUMBER

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财务人员还需要关注这些!


关注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税务机关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而制定的细化量化标准。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关注二
从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财税举例来说:在税务稽查期间主动向稽查机关供述稽查机关未掌握的税收违法行为,那么对纳税人的处罚幅度应从轻或减轻。


关注三
偷税的主观故意问题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当事人负有对无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当其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财税举例来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

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该企业税前扣除的上述支出,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

根据你局提供的材料:一、除本案所涉及稽查外,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其他稽查立案处理;二、除本案所涉违规列支行为外,未发现该企业成立以来存在其他违规列支行为;三、本案所涉该企业为部分管理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已在当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据此,从证据角度不能认定该企业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

综上,我局同意你局的第二种复核意见,即不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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