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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首违不罚”,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财税园 2021-12-09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郝勇

自2021年4月1日起,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开始施行,结合该制度的实施情况,笔者认为,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需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把握立意宗旨,增强制度推进的积极性

202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将“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等10项违法行为列入《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明确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该制度是对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贯彻落实,旨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税务执法人员要深刻认识“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立意宗旨和必要性,积极推进制度落实。

严守实施条件,增强制度推进的规范性

根据规定,“首违不罚”制度有明确的前置条件,并非任何“首违”都能“不罚”。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要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在符合上述要件的前提下,税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清单中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10个事项,包括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的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因此,税务机关推行“首违不罚”必须在规定条件及事项范围内进行,对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10个清单事项不予处罚,对不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涉税违法行为不能疏于处理,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避免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被追究责任。

细化要件标准,增强制度推进的统一性

从规定来看,适用“首违不罚”需要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3个要件。但笔者发现,目前对于每个要件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

比如对于“初次违法”,是理解为自纳税人成立之日起没有相同违法行为,还是自“首违不罚”制度实施之日起没有相同违法行为,又或是纳税人虽然发生了违法行为,但因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追责时效最长为5年,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后没有相同违法行为满5年。

由于有关理解差异,不同的行政执法者对同样的违法行为可能处理不同。因此,笔者认为,尽管“首违不罚”有明确的要件及事项清单,但为了确保执行的统一性,需要有关部门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每个要件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增强制度推进的统一性。为便于制定明确的税务“首违不罚”要件标准,建议基层税务机关及时上报执法中遇到的有关争议事项。

加强跟踪管理,增强制度推进的实效性

推行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清单制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该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促进目的实现。

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日常宣传。要通过宣传使纳税人明白,“首违不罚”制度体现了包容和善待市场主体的监管善意,但有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纳税人需要正确认识,如果擅自理解,特别是在处理税务问题时自作主张滥用“首违不罚”,很可能导致涉税风险。要告知纳税人,尽管有关行为适用了“首违不罚”,但需要纠正,并结合具体“首违不罚”案例讲清楚错在哪里,以后如何规避再次发生。另一方面要跟踪“首违不罚”纳税人后期的税法遵从情况,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等措施提高“首违不罚”制度的实施效果。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干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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