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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布,5月1日起施行(全文)

东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项目,按规定的程序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大中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电子政务项目、应急抢险项目,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密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政府投资规模必须与财政承担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上述领域,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政府投资范围,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项目代码制度。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获取项目代码,使用项目代码申办各项审批手续。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各项目审批部门通过项目代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流转,实现审批信息和批复文件的共享互用,提高项目审批和监管效率。

  第六条 除涉及跨功能区、镇街功能布局,需由市统筹平衡的以外,市、功能区或镇街(园区)共同出资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下(不含50%)的,由功能区、镇街(园区)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立项审批职责。

  中央、省与市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相关审批职责归属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审批,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及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协助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估算,对项目概算、结算及竣工决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协助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市政、林业、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策划和决策审批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相关规划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提出本领域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

  项目前期策划研究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项目需求、功能定位、选址意向、拟建规模(或服务能力)、投资估算等,提出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时间,初步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如项目用地条件、规划符合性、环境保护要求等。

  项目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关资信证书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协助开展项目前期策划研究,编制形成项目前期策划报告。市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审批窗口前移,在项目策划阶段提前介入,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和项目单位共同研究会商策划,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咨询,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布局、定位、规模等关键要素进行审核把关,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建议。依托“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加强部门间业务协同,提高项目策划生成效率。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要求,根据所辖领域项目建设需求及前期策划开展情况,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近三年内要续建、新建、竣工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清单及建设计划,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总体衔接平衡后,形成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草案。

  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草案应当对该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现状及问题短板进行分析,提出建设实施目标、资金需求以及项目清单,明确各项目的功能定位、建设时序、分年投资需求、项目实施主体、初步选址、用地规模、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周期以及用地规划实施条件等。未立项的项目,应在草案中附上项目前期策划报告或经市委、市政府,市政府工作会议、指挥部会议讨论同意的会议纪要或有关文件。

  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规划、市级总体发展规划和市级专项规划的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草案进行联合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上报市政府审定实施。项目联合审查办法另行制定。

  三年滚动建设规划印发后,经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专项工作指挥部研究决策需要建设的项目,自动纳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进行滚动修编,在每年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前,按第九、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依托“东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和投资计划管理平台,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项目库分为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和正式项目库。项目建议书经批复同意或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自动进入储备项目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同意后,自动转入预备项目库;初步设计和概算经批复同意后自动转入正式项目库。

  未纳入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入项目前期审批环节。确实需要立项建设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依据,按要求编制有关报批文件。无法提供国家、省和市相关建设依据,但确需建设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项目前期策划报告并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按程序委托具备相应专业和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重要程度、社会关注度等,分成不同类别,可分别编制简要版或详细版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项目建议书要充分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分析项目选址、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经济社会效益等,明确项目单位和建成后管养单位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三年滚动建设规划或项目建议书,从项目的规划用地条件(涉及征地拆迁的项目要包含征地拆迁评估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社会经济效益、建设工期、资金需求等方面,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建设实施条件、项目潜在收益、投资方式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根据报告内容梳理形成摘要版。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市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同步组织开展投资估算评审等评估论证工作。

  项目估算总投资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以及分管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的常务副市长签批后批复,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书面通报;估算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按规定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用林)预审或选址意见书,或需取得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出具不需办理规划选址、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林)的意见或出具对项目用地(用海、用林)规划无不同意见的复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初步设计和概算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交通等类型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项目所属行业分别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林业、轨道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房建类及其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审批前,应报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概算审批的依据。项目概算突破投资估算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审批。

  按规定不需要开展初步设计审查的小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将概算报市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概算审批部门以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为依据审批概算。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采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或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

  (一)合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经市政府批准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要求进行分级审批。合并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内容,明确项目单位及建成后管养单位。

  (二)合并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列入经市政府批准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且符合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直接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审批部门。合并报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应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等内容,明确项目单位及建成后管养单位:

  1.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

  2.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改扩建和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环境治理类项目;

  3.以设备采购、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采购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

  4.不改变主体结构、不改变主要使用功能、不涉及用地红线调整以及不增加建设规模的维修、修复或改造项目。

  涉及原址修复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单位根据检测或评估报告提出的修复工程项目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

  采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的项目,概算经市财政部门投资评审后,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概算审批部门的副市长签批后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报分管概算审批部门的副市长、市长签批后批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合并报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可作为办理项目后续审批手续的依据。涉及招标方式核准、节能审查由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并联办理。

  第十七条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组织实施或提出部门必须在前期策划阶段先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提出意见,一般应当开展第三方评估论证、公众参与、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按《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有关规定,优先采用一体化的全过程工程咨询,统筹整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工作,并将各专项评价评估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通过招标或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采取合作、委托或联合等方式,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提升项目投资效益、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经市政府批准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或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核准。其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并报批,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的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和全部招标的,项目单位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审批部门不再单独核准。

  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等,依法需采取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单位要提供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建设工程招标范围以外,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咨询、评审、评估等事项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再需要财政部门出具招标资金证明。

  第二十条 项目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经批准的项目概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超出部分在10%以内(不含10%)的,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报分管概算审批部门的副市长同意后批复;超出部分在10%以上(含10%)的,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在不突破政府批复的投资规模的前提下,凡项目建设规模超过经批复的总建设规模的,按以下程序报审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一)超规模部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后,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报分管概算审批部门的副市长同意后批复;

  (二)超规模部分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报概算审批部门审核后,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并报分管概算审批部门的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批复。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时,项目规划、用地手续问题仍未能解决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在基建预算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专项经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审批程序统筹安排。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是指符合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项目审批阶段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项目建议书编制及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评审、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及评审、初步设计文件(含工程概算)编制、环评文件编制、水土保持文件编制、地质灾害评估、工程勘察测量费等项目概算批复前的服务于项目审批阶段的相关费用以及三年滚动建设规划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在前期工作专项经费中解决。

  项目酝酿阶段前期策划研究费用,包括开展前期策划研究和三年滚动建设规划编制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未申报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确需开展的,按照研究类课题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求,组织所辖领域相关项目单位,在项目库中选取下年度需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提出下年度财政资金需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项目排序,形成所辖领域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方案,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资金情况,联合市财政部门统筹研究和形成下年度投资计划资金规模,对各部门提报的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与平衡,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市政府。

  第二十四条 以下项目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一)续建项目;

  (二)结算项目;

  (三)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且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四)纳入经批准的三年滚动建设规划或市委、市政府明确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预留资金、预备项目名称;

  (四)项目前期费用(不含前期策划研究相关费用);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要与市本级预算相衔接,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年度投资计划编报与财政预算申报协同实施方式,对接和落实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各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将年度投资计划下达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原则上实行统一调整实施。

  项目申请单独调剂或申请使用预留资金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调整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发改、财政的副市长签批;调整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投资计划以外新增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明确资金落实情况。

第四章  项目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方式明确: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实行统一建设管理的,由市政府设立的专业集中管理机构作为项目单位;实施代理建设的,按照代建制有关规定实施,积极推进社会代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率;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四)经市政府批准,可委托功能区或镇街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后,按项目用地红线图启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绿化等征收迁改工作。项目单位与属地功能区、镇街(园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项目单位要及时将征地红线图交付属地功能区、镇街(园区),由属地政府按属地负责制原则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完善征地手续,协调拨付征地拆迁有关税费及补偿安置款项。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项目用地及房屋征收工作。交通类建设项目在明确用地红线或初步设计审查后,启动征地拆迁工作。按标准核定的征地拆迁补偿事项,原则上不再报市政府,由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市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严格依照批复的概算和初步设计方案、单项(单位)工程内容及建设标准编制施工图和预算,严禁擅自扩大项目规模或提高设计标准。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单位要组织进行限额优化设计。

  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可将批复的概算中对应内容作为施工招标限额,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开展施工招标。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所辖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或合同变更的管理细则,征求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的项目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概算调增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不含10%)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报分管概算审批部门的副市长同意后批复调整概算,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书面通报。

  (二)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含10%)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和进度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拨付工程预付款。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联合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待项目单位在全部结算完成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或批复。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项目单位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回收财政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要办理权属登记的,于项目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实施代建制度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登记移交手续按代建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行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情况,每年选取一批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有重大影响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对项目前期谋划、审批、建设实施和运营进行全面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优化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具体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管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市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四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或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等形式,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在市政府网站上依法公开。

  行业主管部门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施工等有关单位信用信息及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纳入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审批、建设、验收实行同步管理。项目单位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及时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档案移交证明纳入项目单位申报财政竣工决算评审或审计资料。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其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标明,接受社会媒体监督。

  第四十六条 政府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

  (八)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九)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相关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功能区、镇街(园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及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进行的土地储备项目投资,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东府〔2017〕113号)同时废止;教育扩容提质千日攻坚行动、品质交通千日攻坚行动等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实施的优化前期工作、简化审批权限等改革措施,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其他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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