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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本周最全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2021年1月第2周)

行家点评 券业行家 2023-03-24

券商高管人事及处罚动态

(2021.01.09-2021.01.17)

本文是券业行家『券商动态』系列2021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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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股东&分支机构变动

(2021.01.09-2021.01.17)

公司

事件

备注

第一创业

股东航民集团拟减持5,385万股,占1.28%

航民集团目前持股4.22%

光大证券

设立金融创新业务总部

-

光大证券

撤销延吉长白山西路营业部

优化布局

华泰证券

完成回购9,076.65万股,金额16.75亿元,均价18.46元/股

股权激励

华西证券

股东蜀电投资拟减持5,079.48万股,占总股本的1.94%

蜀电投资目前持股1.94%

山西证券

办理完成法人工商变更登记

-

银河证券

总部迁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

国都证券

注册资本由50.3亿元增至58.3亿元

2017年度“10转赠1”

东方财富

控股股东其实解除质押8,340万股,占总股本的0.97%

其实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4.55%

湘财证券

向湘财基金增资0.5亿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长城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的议案》。

第一创业持股177,435,869股(占总股本比例4.22%)的股东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航民集团)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53,849,976股,占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28%。

光大证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金融创新业务总部的议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业网点布局,光大证券决定撤销延吉长白山西路证券营业部。

红塔证券、华安证券回复证监会配股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华泰证券于2021年1月8日完成回购计划,实际回购A股股份90,766,495股,占总股本的0.9999999%,回购最高价为23.08元/股,最低价为7.19元/股,均价为18.46元/股,使用资金总额为1,675,361,296.88元。

都江堰蜀电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蜀电投资)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华西证券50,794,809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94%)。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1%,即不超过26,250,000股。目前蜀电投资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0,794,809股,占总股份的1.94%。

山西证券办理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由总经理王怡里先生任法人代表。

银河证券近日迁入新址办公,办公地址由“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中泰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后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国都证券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7年末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每10股派0.20元现金。总股本由5,300,000,009股增至5,830,000,009股。近日,国都证券完成注册资本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由 530,000.0009万元变更为 583,000.0009万元。

东方财富控股股东其实于1月11日解除质押83,40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的4.71%,占总股本的0.97%;解除质押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无质押股份。

湘财证券向湘财基金增资0.5亿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湘财基金注册资本从1亿元增至1.5亿元。

收购大智慧股份,湘财股份已向新湖集团支付交易对价25,000万元,新湖集团同意先行办理过户登记,并同意就第一期价款中占本次转让对价41.65%的价款(即11.14亿元)。


券商业务公告集锦

(2021.01.09-2021.01.17)

公司

事件

备注

安信证券

2020年度营收94.19亿元,净利润32.57亿元

自营业务收入7.40亿元

华鑫证券

2020年度营收15.73亿元,净利润5.59亿元

营收、净利润同比103.33%、316.13%

民生证券

2020年度营收36.31亿元,净利润9.16亿元

营收、净利润同比35.09%、71.95%

英大证券

2020年度营收8.98亿元,净利润2.99亿元

营收、净利润同比12.69%、110.32%

中航证券

2020年度营收15.98亿元,净利润5.59亿元

信用业务收入5.44亿元

方正证券

虚假陈述案新增一审判决、调解及撤诉案件合计860件

涉诉本金2,561.36万元,计提负债29.24万元

申万宏源证券

诉沈培今、朱礼静股质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判处被告偿还本息

涉诉本金6.95亿元

华鑫证券

协议转让“鑫南5号”相关债权,提前终止资管计划,后续事项与其无关

委托人此前达成和解撤诉

英大证券

国浩长沙诉英大证券深新城广场营业部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英大证券支付代理费本息

涉诉本金218.90万元,预计负债252.77万元

以上来自上市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安信证券、华鑫证券、民生证券、英大证券、中航证券现已披露未经审计的2020年财务数据(母公司口径)。安信证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9,418,621,991.16元,净利润3,257,142,889.11元;其中经纪业务收入同比增幅达50.33%。华鑫证券当期营收1,573,323,938.90元,同比增长103.33%;净利润559,005,186.06元,同比增长316.13%。民生证券当期营收3,631,356,662.65元,同比增长35.09%;净利润915,681,599.81元,同比增长71.95%。英大证券当期营收897,734,558.71元,同比增长12.69%;净利润298,975,401.92元,同比增长110.32%。中航证券当期营收1,598,428,137.80元,净利润559,005,186.06元,信用业务收入占34.03%。

因方正证券未依法披露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发起诉讼。本次新增一审判决、调解及撤诉案件合计860件,方正证券作为被告需承担责任的金额合计为2,561.36万元(含赔偿金额及案件受理费,下同),对该类诉讼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9.24万元。


申万宏源证券诉沈培今、朱礼静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偿还本金6.95亿元,利息463.33万元,违约金8426.67万元等;如被告不履行义务的,申万宏源证券以其质押的333,529,251股“瀚叶股份”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华鑫证券作为“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简称:鑫南5号)通道管理人与委托人及其托管银行签署《鑫南5号定向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现状返还暨债权转让协议》,将标的债权、担保权利及其附属权益全部转移给委托人,“鑫南5号”已提前终止,该诉讼后续进展的结果与华鑫证券无关。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简称:国浩长沙)诉英大证券及深圳新城广场营业部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付国浩长沙代理费4,227,092.8元及相应利息。双方上诉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由英大证券及深圳新城广场营业部向国浩长沙支付代理费2,189,006.1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受理费合计108,706元,由双方分担。英大证券已就该案件确认预计负债252.77万元(218.90万元及相应利息),预计将减少英大证券2020年度损益252.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券商高管任职变动

(2021.01.09-2021.01.17)


公司

姓名

任职变动

国海证券

阮数奇

取得独董资格

华西证券

曾志远

取得独董资格

华西证券

钱阔

取得独董资格

西部期货

赵耀

受聘任总经理

哈投股份

张宪军

担任总经理、副董事长

华林证券

翟效华

辞任副总裁、执委会委员

中金公司

熊莲花

辞任非执行董事

中金公司

杨新平

辞任总裁助理

泛海控股

冯鹤年

辞任董事


赵耀先生,1974年8月出生,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期货投资咨询资格、经济师职称。


张宪军先生,1974年5月出生,硕士,党员,高级经济师,1995.08-2004.03,哈尔滨水泥厂技术员团委干事、工会办公室主任;2004.03-2007.01,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划室科员、科长;2007.01-2014.06,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委书记、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正部级员;2014.07-2021.01,哈尔滨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部长;2014.08至今,哈尔滨均信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12至今,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董事;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2015.08至今,黑龙江金信融资租赁公司董事;2016.11至今,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10至今,哈尔滨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0.11至今,哈尔滨银行董事。


以上来自券商公开披露信息,券业行家整理

行家点评

翟效华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华林证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国海证券独董阮数奇先生,华西证券独董曾志远先生、钱阔先生已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取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西部证券全资子公司西部期货有限公司(简称:西部期货)聘任赵耀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中泰证券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风险管理委员会:李峰(主任)、冯艺东、侯祥银、满洪杰、郑伟;审计委员会:郑伟(主任)、冯艺东、曹孟博、时英、满洪杰;提名委员会:陈晓莉(主任)、李峰、冯艺东、满洪杰、郑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陈晓莉(主任)、李峰、冯艺东、时英、满洪杰;战略委员会:李峰(主任)、冯艺东、陈肖鸿、范奎杰、刘锋。本次调整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由于年龄原因,中金公司总裁助理杨新平女士辞职。因工作调动,非执行董事熊莲花女士辞去中金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哈投股份胡晓萍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哈投股份聘任张宪军担任总经理一职,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同时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张宪军董事为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因工作变动原因,根据相关监管规则要求,冯鹤年申请辞去泛海控股董事职务,继续在民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因个人原因,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舒高勇申请辞职,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指定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李能代行董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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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相关行政许可

(2021.01.09-2021.01.17)


反馈机构:证监会


反馈日期:2021年1月8日-2021年1月14日


反馈事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反馈意见


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前次再融资为配股,前次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3月19日到位。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28亿元用于发展投资与交易业务、扩大信用业务规模、增加子公司投入、偿还债务和补充营运资金。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方向,是否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申请人:(1)说明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2)结合《公司章程》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条款,说明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实际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和律师结合申请人的分红能力、章程条款、实际分红情况及未分红的原因,对现金分红的合规性、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若干违约事项:自营投资债券16西王04、14金贵债、16金立债存在债务违约,投资总规模24,080万元;天风期货子公司与中拓实业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中拓实业实质性违约(交易规模为9,034万元);股票质押业务(ST金贵、永安林业、方盛制药等)存在违约。请申请人:(1)结合上述风险事件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对风险事件的应对机制等说明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时,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及时;(2)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申请人持有的各类金融资产违约或预期违约情况及减值计提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等相关规定,各类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时。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经营业绩存在一定波动。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业绩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量化分析报告期内主要业务营业利润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变动趋势一致;(2)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且与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及子公司存在多起重大诉讼尚未了结。请申请人披露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及时,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及时。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被证监会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产生原因,是否整改完毕。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持有商服用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取得上述房产、土地的方式和背景,相关土地的开发计划和安排,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批复机构:北京证监局


核准日期:2020年6月22日


核准事项:核准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


一、核准中信百信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仅开展网上交易代销业务)。


二、中信百信银行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6个月内完成开业筹备工作。


三、中信百信银行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商变更登记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基金销售”业务。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对外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四、中信百信银行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管理销售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

事项

机构

进度

万联证券

证券公司设立

证监会

受理

国融证券

变更业务范围

证监会

补正

睿远基金

变更5%以上股权及实控人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汇添富基金

设立新加坡子公司

证监会

第一次反馈意见

行家点评

证监会就天风证券配股申请提出反馈意见。国融证券拟变更业务范围,目前处于“补正”阶段。


证监会&各地证监局监管处罚

(2021.01.09-2021.01.17)


当事人:熊模昌、吴国荣


事由:当事人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平股份)股票价格,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熊模昌、吴国荣利用相关证券账户操纵华平股份。


(一)吴国荣实际控制196个证券账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某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二)账户组资金来源及去向。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增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某松、熊某楚、熊某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00万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

吴国荣通过周某珍、李某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某莉、李某、汤某仁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三)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交易“华平股份”情况。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四)熊模昌与吴国荣共同操纵“华平股份”。


熊模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模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模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


二、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华平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二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涉案期间,熊模昌持有9.78%“华平股份”,其与一致行动人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大量买入“华平股份”,2018年2月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20.39%,与熊模昌共同持有的股份达到30%,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在2018年2月6日后仍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构成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的违法行为。


三、熊模昌通过其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相关情况。


熊模昌系华平股份原始股东,截至2015年年底熊模昌持股6,683.32万股,占比12.66%,系华平股份第二大股东。2016年5月、6月,熊模昌将其个人证券账户交给上海迎水卢某文开展打新股业务使用。由于打新股业务按账户进行核算,尽管熊模昌证券账户市值较高,但也仅能获得一份打新资格。为了赚取更大的收益,卢某文帮助熊模昌设计一个减持方案,即分别成立勤远韶昌1号私募投资基金、勤远韶昌2号私募投资基金和涌津涌鑫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涌津涌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熊模昌个人证券账户内的持有的2.563%的“华平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至上述四只产品中,再使用熊模昌及上述四只产品共计五个账户进行打新业务。


上述四只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卢某文进行操作管理。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华平股份收到熊模昌权益变动通知后,分别于2016年11月4日和2016年11月16日对熊模昌减持情况予以公告。


综上,熊模昌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有关减持情况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交易“华平股份”期间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行为。

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2014年修正《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5万元罚款。对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熊模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


当事人:吴国荣


事由:当事人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违法情节严重。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吴国荣采取三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海通资管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通过其作为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


二是通过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资管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海通资管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当事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


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处罚: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海通证券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当事人: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海通期货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通过其作为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


二是通过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期货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海通期货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当事人: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事由:东海基金作为某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市场秩序。


二是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东海基金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东海基金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当事人:北京疆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疆亘资本)


事由:疆亘资本未按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过程中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北京疆亘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北京局将择机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泰艾普)、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


事由:恒泰艾普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是2016年、2017年两次将对Range Resources Limited(简称:Range)公司的应收款项转换为其他债权时,均未考虑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且2018年应收Range款项减值测试方法依据不足。


二是2018年11月8日,恒泰艾普与中关村并购母基金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未及时披露,而是于2020年7月17日才进行披露。


三是在2020年11月24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所涉法律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中,称上海嘉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嘉坦)接受恒泰艾普委托,作为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就上市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所涉事宜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但恒泰艾普表示,嘉坦不是公司委托,而是公司新任常年法律顾问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恒泰艾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孙庚文、刘庆枫、包笠、杨成虎作为时任董事长、董秘,现任董事长、董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庚文、时任董秘刘庆枫、现任董事长包笠、现任董秘杨成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当事人:崔保国


事由:当事人作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期间,因短线交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鉴于其买卖股票成交数量不大,且已将所得收益主动上缴给公司,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对崔保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恒泰证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任职)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不畅,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二、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规风控落实不到位。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安排不合理,对制定与执行衔接把控不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3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92号)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88号)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综合反映出恒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缺陷。


处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之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做出如下决定:

1.恒泰证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并将整改情况报内蒙古证监局。

2.责令恒泰证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当事人: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世纪资信)


事由:新世纪资信在评级项目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公司债券评级项目的打分模型中,定性或定量打分存在随意性,个别指标打分依据与评级报告、评审意见内容不一致,或与被评级对象实际情况不符,部分指标打分调整缺乏充分依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50号)第五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对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完善并有效落实对项目评级工作的质量审核制度,加强风险控制意识,强化评级项目质量控制。


当事人: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易连实业,曾用名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界龙)


事由:易连实业分别于2019年8月、2019年9月和2019年12月对201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相关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等资产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696.14万元、223.83万元和1126.62万元,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8.95%、18.95%和95.40%。关于上述事项,易连实业均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9年10月26日在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20年4月29日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才披露了相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马明海,李晖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开普)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8月10日,新开普董事长杨维国带队赴杭州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宝的母公司,以下简称蚂蚁金服),与蚂蚁金服副总裁、支付宝总裁倪行军等会面,主要讨论双方的业务合作以及下一步的投资合作。


2018年8月30日,蚂蚁金服副总裁纪某带队对新开普进行了考察,与杨维国等进行会谈,会议内容涉及:“完美校园”的业务推进及拓展汇报;业务合作方向和投资方案;蚂蚁金服投资新开普和完美数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完美数联)等事项。


2018年9月6日,蚂蚁金服向新开普发送投资完美数联的保密协议。


2018年9月19日,蚂蚁金服投资经理孔某仁带队赴郑州与新开普杨维国等会谈合作事宜。


2018年9月21日,蚂蚁金服将核心条款清单、投资评估资料清单等发送给新开普。随后持续推进上述合作事宜。


2018年10月30日,杨维国带队赴杭州与蚂蚁金服副总裁纪某、投资经理孔某仁等会谈合作事宜。


2018年11月6日,确定上市公司股份交割定价原则、比例等范围。


2018年11月9日,讨论蚂蚁金服对完美数联的投资金额和占股比例。


2018年11月15日,确认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东部分股份的具体事项及完美数联估值范围。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5日,由蚂蚁金服确定的中介机构对新开普等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对相关协议进行讨论。


2019年1月6日,签署《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等。


2019年1月7日晚间,新开普披露以下信息: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新开普司实际控制人杨维国等共八名股东拟转让6.28%的股份给蚂蚁金服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云鑫)。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杨维国。

《关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增资完美数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上海云鑫拟出资人民币25,000万元对新开普持股85.71%的子公司完美数联增资;增资完成后,新开普持有60%股权,上海云鑫持有30%股权,天维恒瑞持有10%股权。

《关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上海云鑫与新开普、完美数联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打造基于“教育信息化2.0”为核心的校园服务和教育服务。


2019年1月7日晚间,新开普披露的上述事项,在信息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一项及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涉事项为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杨维国为新开普董事长,在上述事项推进中参与、讨论并决策,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马明海、李晖内幕交易“新开普”情况。


马明海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维国相识多年,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两人系2012年清华EMBA的同学,合作密切。两人有共同投资的公司,且有大额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与杨维国有见面和电话联络。


马明海和李晖关系密切,两人在询问笔录中的经常居住地一致,在同一公司任职。同时,二人电话联系频繁,资金往来金额较大,且马明海的证券账户由李晖管理、操作,马明海中银国际证券开户资料其他联系人为李晖。


马明海、李晖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新开普”11,266,749股,买入金额6,442.29万元。截至2019年9月18日卖出“新开普”818,148股,金额520.42万元。经计算,上述账户违法所得为21,590,259.50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李晖交易“新开普”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与新开普公开披露的信息明显背离,交易行为存在明显异常,且其未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


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山西证监局责令马明海、李晖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马明海、李晖违法所得21,590,259.50元,其中,马明海承担21,155,088.16元,李晖承担435,171.34元,并处以43,180,519.00元罚款,其中马明海承担42,310,176.32元,李晖承担870,342.68元。



当事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期货)


事由:2019年3月21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要求新纪元期货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目前上述违规事项尚未整改到位,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


处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暂停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申请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陆仁芳


事由: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德威新材)2018年5月4日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时利新材)40%股权。当事人在该草案中承诺:“自德威新材重大资产购买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德威新材已于2018年5月24日复牌交易,目前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正在实施过程中,尚未实施完毕。

2019年12月,因股票质押补充质押担保等原因,陆仁芳所持德威新材股票出现被动减持情形,该减持行为违反了其在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中的相关承诺,也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等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陆仁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营业部(简称:中期期货苏州营业部)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中期期货苏州营业部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二是违反公司规定为自然人提供外接系统服务。

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未有效执行相关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江苏证监局对中期期货苏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于20个工作日内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宽华投资)


事由:宽华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二、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三、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宽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解释,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在2021年1月31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唐春华


事由:宽华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管理的部分基金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委托未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并支付费用等情形。


当事人作为宽华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对唐春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江苏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星科技)、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


事由: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星星科技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江西星星)、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奇卉咨询)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前海宇通)向星星科技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范钛客)及其关联方累计借款23,650万元,预计支付利息1,180.2万元,合计24,830.2万元,占星星科技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星星科技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董事长刘建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敏、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伟杰、财务总监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星星科技应当于2021年1月20日前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卓斌


事由:2015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方正电机)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当事人卓斌所持有的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简称:上海海能)。当事人因此获得了方正电机股份29,151,079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10.99%。2020年10月15日,当事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247.53万股,减持比例为0.53%,且自2015年以来,当事人通过多次减持股份以及因方正电机股份回购注销、非公开发行等原因,导致所持股份减少至27,411,577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5.85%,累计持股变动达5.14%。当事人作为方正电机持股5%以上股东,在所持股份比例减少达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方正电机股票并通知方正电机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卓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兄弟)、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


事由:2020年12月8日,华谊兄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年年度报告保留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同时对其他事项一并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18年、2019年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重述,其中,调减2018年、2019年总资产7,848.02万元和19,318.75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净资产7,848.02万元和8,915.63万元;调减2018年营业收入7,636.91万元,调增2019年营业收入5,714.70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利润总额7,560.54万元和1,134.03万元;调减2018年、2019年归母净利润7,560.54万元和1,733.70万元。


华谊兄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董事长王忠军、总经理王忠磊、董事会秘书高辉和时任财务总监丁琪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分别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忠军、王忠磊、高辉、丁琪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华谊兄弟应当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当事人: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济民制药)、李丽莎、田云飞、张茜


事由:2020年12月26日,济民制药披露《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RTI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二次修订案》,涉及9亿支安全注射针(EasyPoint)和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产品,总金额约为5.4亿元人民币”“自2021年1月1日起30个月内,将安全注射针(EasyPoint)和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的单价提高0.005 美元/支,直至RTI采购达到9 亿支上述相关产品”。经查,2020年4月,济民制药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与美国RTI公司签订《生产协议第一次修订案》,对RTI出售安全注射器(VanishPoint)的单价降低0.005 美元/支,但公司未披露上述降价信息。济民制药对同类事件进行选择性披露,未遵循信息披露一致性原则。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董事长李丽莎、总裁田云飞、董事会秘书张茜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对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丽莎、田云飞、张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并于2021年1月30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报告。



当事人: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熊猫乳品)、李作恭、李锡安、徐笑宇


事由:2020年10月29日,熊猫乳品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51%,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熊猫乳品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熊猫乳品董事长李作恭、总经理李锡安、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徐笑宇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对熊猫乳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作恭、李锡安、徐笑宇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熊猫乳品应当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和智控),曹德莅、鲜中东、刘杰


事由:2020年4月3日,永和智控与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并购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亿元,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以永和智控持有的成都永和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永和成医疗)100%股权、达州医科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简称:达州肿瘤亿元)95%股权、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成都山水上酒店)100%股权质押担保,成都山水上酒店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房产抵押担保。根据涉及上述质押及抵押的合同显示,上述质押的股权及抵押的房产合计价值35,165.97万元,是永和智控的主要资产。上述公司主要资产被质押及抵押事项未进行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永和智控董事长曹德莅、总经理鲜中东、董事会秘书刘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曹德莅、鲜中东、刘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1月25日前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涉其网络)


事由:2020年11月26日,涉其网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生意宝)股份55,400股。涉其网络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当事人: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湖滨中大道证券营业部


事由:中信山东德州湖滨中大道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9年10月1日起,原10楼营业场所退租,未及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直至2020年6月24日《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住所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0楼、11楼”变更为“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09号皇明文化大厦主楼1楼、11楼”。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二是2019年2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1号)和2019年4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的通知》(信证鲁德〔2019〕3号)未向山东局报送。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68号)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局对中信山东德州湖滨中大道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合规管理,认真进行整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事由:山东证监局发现中泰证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史丹利)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二、对部分同一MAC地址或手机委托监控预警事项未及时有效处理。


上述问题一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三条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问题二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第2号)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反映出内部控制不完善。


处罚: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中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15日之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谢楠


事由:当事人在制作和发布关于史丹利的研究报告《转型农业服务商,打开成长新空间》过程中,未能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未对引用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导致该研报内容出现重大错误,客观上传播了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对谢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钱立军


事由:当事人担任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汉马科技)独立董事期间,其子钱璟于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通过名下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汉马科技”股票7,200股,累计卖出7,200股,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处罚:由安徽证监局对钱立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源复材)


事由:海源复材于2018年12月对南京荷花建材厂(简称:南京荷花)、上海闽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闽尚)、上海紫薇星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紫薇)、上海万诗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万诗)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经查,南京荷花于2017年7月注销,上海闽尚于2017年12月注销,上海紫薇于2018年2月注销,上海万诗于2018年9月注销。

海源复材未在2017年第三季度计提南京荷花的坏账准备,未在2017年第四季度计提上海闽尚的坏账准备,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及年度净利润分别虚增132.98万元和234.28万元、2018年度净利润虚减234.28万元。海源复材未在2018年第一季度计提对上海紫薇的坏账准备,未在2018年第三季度计提对上海万诗的坏账准备,导致2018年第一季度、2018年半年度、2018年第三季度净利润分别虚增294.79万元、294.79万元、464.23万元。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福建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的相关要求对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


当事人:李良光、朱开煜、洪津、张发祥


事由:李良光作为海源复材时任董事长,朱开煜作为海源复材时任总经理,洪津、张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对海源复材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对李良光、朱开煜、洪津、张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警示其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审众环所)及李建树、喻俊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雾节能)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项目(报告文号:众环审字[2020]010839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预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未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实施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在存货底稿中记录现场勘察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审计底稿不完整。

(一)《项目组全体成员独立性声明书》的项目组成员签名与项目组被委派人员不一致,现场负责人罗亮未签名,未签署日期。

(二)《业务复核核对表及声明》中未见项目负责经理、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经理、项目质控控制复核合伙人等复核记录。

(三)未见取得企业工商查档资料,未见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中审众环所及李建树、喻俊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中及注册会计师李建树、喻俊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中审众环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李建树、喻俊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要求其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事务所及会计师分别向江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和环保)


事由:工商登记资料显示,2020年1月20日,东和环保对子公司河南东和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东和润滑油)持股比例由100%下降至48%,2020年6月4日,东和环保对子公司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永峰环保)持股比例由79.4%下降至19.3%;东和环保2020年8月19日前收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破产清算听证会传票。东和环保未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河南证监局对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要求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同时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当事人:南宁乾溢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简称:乾溢源投资)


事由:乾溢源投资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未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未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未按规定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未对管理并销售的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进行风险评级,未对该私募基金的8名个人投资者进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上述个人投资者未对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作出书面承诺。


三、未保存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投资决策记录;未按照该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等重大信息。


四、存在将自身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南宁乾溢丰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财产,从事对北京圣博润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圣博润高新)的股权投资活动。


上述情形不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等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南宁乾溢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黎佩嫦


事由:当事人在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对黎佩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证券营业部


事由: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营业部一前员工长期在客户交易区操作客户证券账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营业部未对部分客户交易区进行视频监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30号)第十二条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安信证券佛山乐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报送相关整改问责报告。


当事人:郭静波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杭州联络互动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络互动)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9年12月,联络互动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财务部发送《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通知》,后续联络互动财务部联系评估机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评估。联络互动与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企华)取得联系,陆续向中企华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2020年1月14日,联络互动董事长何某涛、联络互动财务部经理金某花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丛某讨论联络互动减值测算和2019年度利润情况。当日20时58分,金某花通过电子邮件将讨论后的2019年商誉减值和业绩预计亏损数据发送给联络互动时任证券事务代表张某平。


2020年1月15日至17日期间,联络互动财务部对2019年业绩预亏数据进行调整。1月20日上午,张某平通过微信群将编制完成的联络互动2019年业绩修正公告文稿主要内容发送给何某涛、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俞某华征求意见。


2020年1月21日13时,何某涛同意当日收盘后披露业绩修正公告,张某平通过微信群告知联络互动全体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联络互动预计亏损27亿元-30亿元,主要原因是商誉等资产减值,联络互动将于当日收盘后披露相关公告。13时25分,张某平通过电子邮件将公告文本发送给联络互动全体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13时27分,联络互动时任监事会主席曾某龙,将张某平在微信群里发送的关于联络互动2019年业绩预亏的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联络互动控股子公司东阳三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尚传媒)董事郭静波。1月21日收盘后,联络互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交《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1月22日正式对外披露上述公告。


联络互动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修正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0年1月14日至1月22日。


 二、郭静波内幕交易“联络互动”股票情况。


“郭静波”国信证券账户于2017年11月29日开立于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资金账号62*******40,下挂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90,无上海股东账户。该账户由郭静波本人实际控制和 操作,卖出“联络互动”股票亦由其本人决策和操作。


内幕信息敏感期间,郭静波卖出其本人国信证券账户中的“联络互动”股票是使用其本人18*******77的手机和MAC地址为D0-XX-XX-XX-XX-A1的电脑进行下单交易。


2020年1月21日13时27分,曾某龙将张某平在微信群里发送的2019年联络互动预计亏损27亿元-30亿元的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郭静波。郭静波于当日13时41分回复曾某龙。13时43分至14时05分,郭静波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卖出2,540,000股“联络互动”股票,成交金额11,349,751元,交易避损金额3,649,166.74元。


当事人郭静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联络互动”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由海南证监局没收郭静波违法所得3,649,166.74元,并处以3,649,166.74元罚款。



当事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象城证券营业部


事由: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未有效监督管理营业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的规范使用,存在员工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的情况。


二是在银河证券对营业部专职合规经理进行年度考核后,营业部又设置其他多个指标对专职合规经理进行重新考核,且营业部的考核结果与专职合规经理年度绩效挂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充分保障合规人员履职尽责,完善内部管控机制,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力帆集团)


事由:力帆集团及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和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经力帆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力帆集团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力帆控股)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力帆集团在2020年3月21日自查公告之前既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鉴于2020年4月17日,力帆集团收到债权人发来的解除担保责任的函,同意解除力帆集团及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的全部担保责任,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处罚: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形,同时应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当事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里股份)


事由:万里股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44081)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

万里股份于2018年8月17日聘请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北京普凯世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普凯世杰)原财务总监张文江为公司总经理,由万里股份全资子公司北京华宇易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宇易丰)发放张文江的工资及奖金,并由普凯世杰代为申报缴纳张文江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华宇易丰将普凯世杰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一并支付给普凯世杰。2018年至2020年4月,普凯世杰共代缴张文江个人所得税、社保及公积金费用合计12.39万元。普凯世杰为万里新能源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在2018年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少计部分管理费用。
2018年以来,普凯世杰共代缴张文江社保及公积金费用8.84万元,华宇易丰未将上述8.84万元代缴费用支付给普凯世杰,也未计提张文江社保及公积金公司缴纳部分费用,且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张文江工资里扣除后也未作会计处理,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分别少计管理费用1.07万元、1.61万元、3.17万元、4.71万元、6.25万元、1.18万元。


(二)部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
万里股份存在部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的问题。其中,2017年未及时转固金额1373.89万元,2018年未及时转固金额3126.53万元,2019年未及时转固金额99.95万元,导致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分别少计折旧费用0.48万元、2.11万元、6.46万元、23.27万元、54.18万元、86.98万元、0.85万元、3.02万元。


以上事项合计导致万里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分别多计利润总额0.48万元、2.11万元、6.46万元、23.27万元、54.18万元、86.98万元、1.07万元、1.61万元、4.02万元、7.73万元、6.25万元、1.18万元。


三、内控体系不健全。

万里股份2014年制定的《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也未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未形成有效内控管理制度;公司内控管理投入较少,人员配备不足,内部审计部门仅有1名工作人员,有关内控管理和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在开展2018年、2019年内控自我评价工作过程中,未制作和保留相关工作底稿。在开展2017年、2018年、2019年内控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因工程相关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部分在建工程转固不及时的内控缺陷,但一直未进行整改。2019年,万里股份向关联方金华巨江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金华巨江)销售铅酸蓄电池,合同约定金华巨江应于2019年12月20日之前付清所有货款。截至2020年4月30日,尚有应收金华巨江2019年货款318万元未收回,销售业务内部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其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当事人:莫天全、关兰英、张晶、刘悉承、杜正洪


事由:在前述万里股份违规事项中,当事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莫天全、关兰英、张晶、刘悉承、杜正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当事人:重庆兆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兆信股权)


事由:兆信股权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重庆丰都双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堂双创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重庆万盛双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兆信股权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兆信股权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上述三只基金2017年二季度、2017年三季度、2017年四季度、2018年一季度、2019年二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未及时报告高管变更情况。
2019年8月1日,兆信股权风控部经理由周胜伟变更为徐林,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本次高管变更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兆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报告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当事人:重庆盛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盛影股权)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盛影股权存在以下问题:


一、自行销售基金时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重庆盛影一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盛影一号)、重庆盛影二号影视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盛影二号)、重庆盛影三号影视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盛影三号)系盛影股权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盛影股权在自行销售上述3只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也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二、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截至现场检查日,盛影股权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盛影一号、盛影二号和盛影三号3只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三、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截至现场检查日,盛影股权未向投资者披露盛影二号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度季报,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四、未按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更新和报告有关信息。
截至现场检查日,盛影股权未向基金业协会更新盛影一号、盛景二号和盛影三号3只基金的实缴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变化情况;未向基金业协会报告任鹏担任总经理的高管变更信息。此外,盛影股权还未按规定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黄永红、CHEN RONG、刘昊飞、张艺、陈嘉颂、何英等高管变更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盛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在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报告,重庆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重庆盈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盈科股权)


事由:截至现场检查日,由盈科股权管理的九江长藤绿科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长藤基金)、重庆明田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明田基金)、重庆云鼎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云鼎基金)、重庆同盛绿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同盛基金)、重庆盈坛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盈坛基金)、重庆盈科数云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数云基金)等6只产品合伙协议未明确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责任、渠道等事项。长藤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8年年报。明田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云鼎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同盛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四季度以及2017年、2018年、2019年全年各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季报,未在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盈坛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数云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成立至2019年底各季度季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盈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在2020年8月31日前提交书面报告,重庆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汇涌金股权)


事由:截至现场检查日,汇涌金股权管理的重庆汇涌金天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未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四季度、2017年二季度、2017年三季度、2018年二季度、2019年一季度、2019年二季度季报。汇涌金股权管理的共青城天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季报。汇涌金股权管理的汇涌金易翎资本互联网产业整合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6年三季度、2016年四季度、2017年一季度、2017年二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年报。汇涌金股权管理的汇涌金天颖影视文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号,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二季度、2017年四季度季报。汇涌金股权管理的汇涌金恒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2017年四季度、2019年四季度季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处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重庆证监局对重庆汇涌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并在2020年8月14日前提交书面报告,重庆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当事人:中国蓝田总公司(简称:中国蓝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兴龙实业),汤喆,赵宁


事由:中国蓝田、兴龙实业及赵宁的信息披露违法事实如下:


一、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9年1月31日,中国蓝田同赵宁、王某琰夫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宁、王某琰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金钰)控股股东兴龙实业100%股权(赵宁持有98%,王某琰持有2%)转让给中国蓝田。


协议签订后,中国蓝田向兴龙实业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2019]003号)等资料以供信息披露使用。《中国蓝田总公司会议纪要》中写明,中国蓝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投资人为农业部”。随后,兴龙实业董事长赵宁向东方金钰董秘办提供了上述资料进行信息披露。


2019年2月2日,东方金钰发布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通知股权结构拟变化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中称中国蓝田为“农业部主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经查明,中国蓝田已于1999年与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脱钩,并无股权投资关系。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蓝田作为收购人,负有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其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收购事项中,中国蓝田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早已与农业农村部无股权投资关系的行为,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赵宁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兴龙实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拟发生的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上述收购事项中,赵宁、兴龙实业未勤勉尽责地核实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二、中国蓝田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赵宁、王某琰将其合计持有的兴龙实业100%股权转让给中国蓝田。兴龙实业作为东方金钰持股31.42%的控股股东,转让完成后,中国蓝田将间接持有东方金钰31.42%股份,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或者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的情形。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收购人应当自达成协议或做出类似安排后的三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或者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作提示性公告。中国蓝田在上述收购事项中,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月28日该股权转让协议被终止,始终未依法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也未向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中国蓝田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中国蓝田时任常务副总经理汤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主导本次收购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经过2014年修正的《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由湖北证监局对中国蓝田总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中国蓝田常务副总经理汤喆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时任兴龙实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赵宁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简称:港澳资讯成都分公司)


事由:港澳资讯成都分公司存在在投顾展业过程中未向客户告知投顾人员的姓名和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部分微信留痕记录不完整的问题。以上事实有客户服务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第27号)第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和第二十八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的规定。


处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港澳资讯成都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港澳资讯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合规负责人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到四川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当事人:王书庆


事由:当事人内幕交易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精密)股票,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8年11月,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天衡所)对胜利精密2018年年报开展预审工作,发现公司可能涉及商誉减值。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威正信)接受胜利精密委托对公司开展商誉减值评估工作,2018年12月底中威正信把资产减值测算的初步评估结果提供给天衡所和胜利精密。天衡所发现需要对苏州捷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捷力)、苏州硕诺尔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苏州硕诺尔)和苏州市智诚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诚光学)三家公司计提商誉减值。

2019年1月2日,天衡所管理合伙人、苏州分所所长谈某忠赴胜利精密与公司董事长高某根、副总裁章某龙沟通年报预审结果。

2019年1月26日,胜利精密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披露的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对2018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32.94%至下降12.82%,变动区间:31,000万元至40,300万元。修正后的预计业绩为亏损44,000万元至36,000万元。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业绩未达预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约4.9亿元,源于苏州捷力、苏州硕诺尔和智诚光学。


胜利精密计提商誉减值约4.9亿元,占胜利精密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99%,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述的重大事件,符合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在依法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12月底中威正信完成胜利精密商誉减值测试并将结果提供给天衡所和胜利精密至2019年1月26日公司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二、王书庆内幕交易胜利精密股票。


章某龙系胜利精密分管财务等工作的副总裁,2018年12月底公司财务人员程某在知悉商誉减值情况后向其汇报,2019年1月2日其参加了天衡所谈某忠与公司董事长高某根关于年报预审结果的沟通,而且2019年1月4日程某在与其微信聊天中说到“......明天下午可以报送胜利2018年净利润5000万的结果给高新资管,但这里面是没有考虑商誉减值的......”,因此章某龙不晚于2019年1月4日知悉商誉减值情况,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因胜利精密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王书庆控股的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富强科技)股权,王书庆成为胜利精密股东,并在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担任胜利精密子公司富强科技执行董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2018年12月30日、2019年1月9日、1月21日和1月22日,王书庆与章某龙有通讯联系。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书庆决策,委托何某下单卖出“王书庆”证券账户所持胜利精密股票。2019年1月14日卖出2,077,800股,2019年1月15日卖出1,500,000股,共计卖出3,577,800股,成交金额9,920,111.00元,避损金额1,260,194.61元。


在2019年1月9日王书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章某龙通讯联系后,2019年1月14日和1月15日“王书庆”证券账户卖出胜利精密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短时间内卖出胜利精密股票数量显著放大,卖出数量占其当时可出售股票数量70.79%,且无正当理由解释。


王书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没收王书庆违法所得1,260,194.61元,并处以1,260,194.61元罚款。



当事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审华所),张乾明、周志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执业的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成控股)2017至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在对天成控股2018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其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但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对天成控股固定资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存在的异常情形,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识别天成控股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1.47亿元。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天成控股2018年末3083.51万元银行存款余额函证未回函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该笔银行存款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二是未对天成控股2018年末应收惠水县雨田博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500万元进行函证,未能识别该笔其他应收款构成资金占用。


三、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不到位。

首次承接天成控股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在向前任注册会计师发出《沟通函》未取得回函情况下,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充分考虑是否接受委托及相关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对中审华所及注册会计师张乾明、周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水平,确保执业质量。



当事人:徐林霞


事由:自2015年9月30日起,徐林霞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在任职期间,徐林霞借用“覃某”“覃某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7,354.41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徐林霞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庞川


事由:2016年4月22日至6月30日期间,庞川任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经纪人,2016年7月2日至2020年5月8日庞川任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营业部证券经纪人。在任职期间,庞川借用“马某”“李某丽”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280,720.5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庞川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


事由: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示信息不准确。分公司人员信息公示不全,其中未公示的13名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华福证券新疆分公司,现场“公示牌”及“非现场交易营业部提示通知”将内设“西北分公司直属营业厅”公示为“营业部”,与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不符,不符合《关于证券公司信息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71号)第七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的规定。


二、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分公司客户回访留痕不全,且存在营销人员办理客户回访的情况,部分员工手机号未录入员工行为监测系统,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六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上述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责令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改正。要求其于2021年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陕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陕西长安文化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文化)


事由:长安文化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9年8月、12月,长安文化子公司陕西海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海悦生活)以预付车库和办公楼租金的方式,向长安文化实际控制人郑程颢控制的西安秦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秦腾置业)、西安秦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秦腾发展)分别支付693万元、713.77万元;2019年12月,海悦生活向长安文化实控人郑程颢之父郑青海控制的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荣房地产)、西安海荣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海荣投资)分别支付320万元、680万元,用于相关公司资金周转。上述关联方占用资金累计2,406.77万元,直到2020年2月28日才归还。


二、相关信息披露及内部审议程序不及时。对于上述事项,长安文化未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履行审议程序,直至2020年1月15日以后才进行补充确认并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对陕西长安文化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资金占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赛伯乐创投)


事由:赛伯乐创投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大连证监局对大连赛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金信期货有限公司


事由:金信期货在大连新设立分支机构未将备案材料在报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抄报大连证监局,任命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未向大连证监局报告。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处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对金信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其自收到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屯矿业)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盛屯矿业存在如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

2015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四川四环锌锗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四环锌锗)为盛屯矿业关联方。2018年度、2019年1-4月,盛屯矿业通过第三方公司与四环锌锗及其子公司间接发生购销业务,实质上构成关联交易,但盛屯矿业未审议披露。


二、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向第三方采购三批氢氧化钴,再通过另一贸易子公司对外出售,相关交易毛利率异常,货源来自盛屯矿业刚果子公司自产,且销售回款几乎全部支付给第三方。综合上述事实,上述三笔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


三、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2018年、2019年,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将应作为生产成本核算的萃取剂、溶剂油归集计入在建工程“萃取液扩大工程”项目,生产成本核算有误。


四、合并抵销有误。

2018年、2019年,盛屯矿业未将部分实质上为内部购销的业务予以合并抵销。此外,2019年合并抵销还存在重复抵销、遗漏抵销的情况。


五、往来款抵销有误。

2019年末,盛屯矿业一子公司未与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在缺乏抵销的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即将其对相关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示。此外,该子公司通过签订多方调账协议将其对部分客户或供应商的往来款相互抵销,但在期后予以反向冲回。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等规定,厦门证监局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就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对定期报告予以更正,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核算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提升公司及子公司规范运作水平。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报告。厦门局将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当事人:陈东、应海珍、翁雄、邹亚鹏


事由:现场检查发现,盛屯矿业存在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个别贸易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生产成本核算、合并抵销、往来款抵销有误等信息披露及财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陈东作为盛屯矿业董事长、应海珍作为盛屯矿业时任总裁、翁雄作为盛屯矿业财务总监、邹亚鹏作为盛屯矿业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对陈东、应海珍、翁雄、邹亚鹏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证天通所)、李朝辉、肖源


事由:当事人执业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2019年度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

一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营业收入抽样检查,其中两次出售氢氧化钴吨位相同,但未对可能存在的循环交易保持关注,也未关注异常毛利交易的超额支付货款情况,未结合上述情况判断相关贸易的商业实质。二是应付账款细节测试抽取合同显示,盛屯矿业贸易子公司采购锌锭系另一子公司生产,但未对可能存在的闭环交易保持关注。三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采购进行抽样检查,未发现所采购锌锭系自产锌锭。四是对盛屯矿业一子公司在建工程执行细节测试,未发现公司将生产辅料计入在建工程。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

盛屯矿业存在未根据商业实质将部分应付票据确认为短期借款,将未出借的在库黄金在“库存商品”核算并按期末黄金价格调整存货账面价值等会计核算与列示问题,未恰当运用职业判断以发现上述问题。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个别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审计底稿未记录部分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核对情况。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存货跌价测试执行不到位。虽获取了半成品富铅料、高浸渣计价参数相关的外部检测报告,但在计算可收回金额时未使用该检测数据,使用的各项参数取值缺乏明确依据及来源;计算部分存货可变现净值均未考虑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对存货贵铅可变现净值按银含量和期末银单价测算,但未考虑从贵铅提炼银发生的成本及损耗;审计底稿记录钴精矿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但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二是发出商品审计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大额发出商品未实施监盘、函证,也未检查期后结算情况。三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大额粉末状存货,监盘报告未记录具体监盘过程。四是未对个别子公司存货出入库执行截止性测试审计程序。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1号——对存货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


五、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商誉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对一并购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进行复核,未对销售模式变更、产品结构变化、收入增长率预测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分析周转率大幅波动原因,未对营运资金预测的合理性保持关注。二是信用减值复核执行不到位。未对盛屯矿业大额应收款项、逾期黄金租赁执行可回收性检查程序,未获取客户信用状况以判断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三是对亏损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测试复核流于形式。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个别子公司的银行存款、往来款实施函证,未在审计底稿列示发函地址并记录核对过程,未留存发函快递单或记录快递单号,对不同被询证者函证地址相同的异常情形未保持关注。对部分未回函项目未执行替代程序或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回函不符项目未调查回函不符事项。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往来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完整获取一子公司往来款债权债务抵销协议,未关注公司期后冲回抵销的会计处理,导致未发现往来款抵销不恰当问题。二是未充分了解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付账款未及时结算的原因,未关注相关预付账款是否仍具备预付性质。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八、其他执业问题。

一是合并抵销复核不到位。复核2019年内部购销的合并抵销时,未发现公司存在多项重复抵销或遗漏抵销的情况。二是内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总结中记录对黄金租赁业务执行内控审计,但仅在穿行测试中抽样检查,未梳理业务流程并检查关键控制点。三是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不到位。盛屯矿业一子公司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审计底稿中所附合同为2018年采购合同。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李朝辉、肖源作为盛屯矿业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厦门证监局对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朝辉、肖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工作义务。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行家点评

因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情况;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规风控落实不到位;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安排不合理,对制定与执行衔接把控不严,内蒙古证监局责令恒泰证券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重庆证监局对银河证券重庆万象城营业部予以警示,因其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员工的执业行为,未有效监督管理营业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的规范使用,员工使用办公场所电子设备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在银河证券对营业部专职合规经理进行年度考核后,营业部又设置其他多个指标对专职合规经理进行重新考核,且营业部的考核结果与专职合规经理年度绩效挂钩。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经纪人徐林霞,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亏损3.74万元,四川证监局对其罚款1万元;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成都沙湾路营业部经纪人庞川,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炒股亏损28.07万元,四川证监局对其罚款2万元。华福证券西北分公司存在公示信息不准确,客户回访和异常交易监测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陕西证监局责令其改正。要求其于2021年2月15日前予以整改,并向陕西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协会&各地证监局投教相关

(2021.01.09-2021.01.17)

证券业协会:关于警惕假冒中国证券业协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的声明

北京证监局:北京辖区2020年度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情况公告(第二批)

河北证监局:河北辖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截至2020年1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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